炮灰女队的另类修仙:[天涯观察]11岁幼女被强奸卖淫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3 21:06:26

 [天涯观察]11岁幼女被强奸卖淫案

     11岁女孩乐乐惨遭强暴并被迫卖淫

湖南永州一名11岁少女在3个月时间内被强迫卖淫达百次,该案迄今已4年仍未结案。审判过程中,少女被禁锢娱乐场所照常营业,当地警察曾阻挠家属上访,后有3名警察因此仅仅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4年来,唐娟奔波各地收集的关于案件的各种材料铺在客厅里能铺满整个房间,垒砌起来有半米多高。很难想象如果不是一个母亲的坚持,乐乐能不能被找回,很难想象如果不是一个母亲的执着,周军辉等人会不会被绳之以法。

日前,“11岁女孩乐乐惨遭强暴并拐骗卖淫”一案在湖南永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这次开庭一共有7名被告,除了一审已列入的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6名被告外,还新增加今年7月被抓的被告秦斌。这7名被告涉嫌强暴、拐骗乐乐卖淫。唐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7被告共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索赔184万元,并判处7被告死刑。庭审时多名被告当庭翻供。



乐乐遭强奸后被迫卖淫的悲惨遭遇


    
  
  有多少“乐乐”被迫流落风尘?
  2006年10月1日晚,周军辉(23岁,永州市冷水滩人,初中文化)以邀请乐乐吃饭、剪头发为由,将乐乐骗到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影碟出租屋2楼观看影碟。到了晚上11点钟,乐乐要回家,周军辉不同意,将其威胁后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乐乐多次要求回家未能逃脱,并多次被周强奸。10月3日,周军辉再次威胁乐乐跟他去工作。乐乐就给母亲留下一张字条走了。她说:“我根本不知道他说的工作是什么,他把我带到一个休闲中心,我看见很多男男女女。”后来乐乐知道,这个店子的老板叫陈刚、老板娘叫秦星,是男女朋友关系。和她一样的有7个“姐妹”,她们每天等人挑选,然后带出门去或者就在休闲中心“接客”。
  
  像这样的魔窟,不知道戕害了多少少女?那么还有多少像“乐乐”一样的悲惨少女深陷淫窝呢?这7个“姐妹”又是如何来到柳情缘休闲中心的呢?这也许是一个谜!
  
  陈刚、秦星和周军辉是三七分账?
  他们给她取了个名字叫“小青”,她每次接客100元,老板抽30元。乐乐说:“如果我不顺从就是一顿暴打,3个月我接客大概有100多次,我的收入除了老板的,被周军辉拿走了七千多。”在3个月里,年仅11岁的乐乐遭受到了非人的折磨,她多次向老板、老板娘哭诉,没有得到丝毫同情的同时,反而把她看管得更加严厉了。
  
  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的兽行
  2006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四人轮奸乐乐长达五个小时,并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暴力。
  
  
  
  不履职、通风报信、暴力阻访——这样的“警察”还配当警察?
  艰难的维权之路
  在乐乐被救出的第二天,杨母到零陵区公安分局找杨某某要求立案,但对方以普通治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而后唐娟又到该休闲中心所在派出所南津派出所报案,但对方的答复是管不了,要么就找分局。面对这样的一个结果,作为受害者的家属那是怎么样的一种愤怒?面对女儿乐乐,在失踪三个月的时间里,被逼迫卖淫百余次,其中一次遭到四人长达五个小时的轮奸,那是怎么样的一种痛呢?唐娟在2007年1月1日起,天天去找杨某要求立案,经过20多天的不懈坚持,有关方面终于立案!
  
  但其间值得疑问的在于,立案之后该休闲中心依然正常营业,在秦星关押在零陵看守所期间,零陵区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工作人员魏晓辉竟然帮忙传递信件,使得内外互通,妨碍了司法公正。
  
  三警察受到处分
  2007年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相关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六名收捕归案,他们分别是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
  
  不履职的杨军祥被“严重警告”——零纪审字【2007】49号文件决定:杨军祥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在处理乐乐强迫卖淫案件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通风报信的魏晓辉被“党内警告”——零公纪(2008)1号文件决定:秦星因容留妇女卖淫被刑事拘留关押期间,魏晓辉托看守所临时工唐承文代为“照顾”。秦星两次写信托唐承文转给魏并最终交到男友陈刚手中,其中一封信涉及到秘密通报消息的方法。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为犯罪嫌疑人将信带出监外,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错误。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暴力阻访的陈某被通报批评——零联办【2008】第8号文件:对唐娟上访、暴力阻访的警察陈某予以通报批评。
  
  
    乐乐的未来只有病痛与阴影
  
  此案中相关警察在扮演着什么角色?
  一名只有11岁的幼女,在被人强奸之后并胁迫卖淫达百余次,而在案发后地方的相关警务人员却罔顾事实,规避真相,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串供,与案犯狼狈为奸,防碍司法公正,让正义与民意不能通达,试问天良与公义何在?如果不是上级机关的介入,这桩强奸幼女、强迫幼女卖淫的案件真相何时才能大白于天下?
  
  面对受害者家庭的悲愤,面对被害人的身心创伤,为什么相关执法者却冷漠置之,反而当起了犯罪人的保护伞?这些执法者和色情行业又是什么关系?警察一方面在扫黄,另一方面也看到有警察和色情行业暗通款曲,自古兵匪一家,由此可见一斑!
  
  乐乐的伤
  永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永州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和鉴定机构对乐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做了多次检查和鉴定。
  
  根据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根据乐乐最近的一份《医学鉴定书》显示,其外阴水泡反复发作3年,诊断为生殖器疱疹。分析认为:这种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反复复发、尚无有效方法,很可能诱发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等。
  
  相关人等的罪与罚
  根据相关刑律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再审翻供,难产的审判
  
  
    2010年12月23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乐乐被强奸被逼卖淫案。庭审出现了令人无法置信的一幕,除了周军辉认罪悔罪后,其余六名被告当庭翻供,且气焰嚣张。秦星与陈刚当庭翻供,称并无逼迫卖淫之事。而另外四名被告,刘润、蒋军军、兰小强与秦斌也当庭翻供,其中刘润和蒋军军更狡辩:“我当时看她好像有十七八岁了。我们不是强奸,只是嫖娼。罚几百块钱就可以了。”注该四人在2010年7月份才被抓获归案。疑问,四年前发生的案子,缘何过了四年才将案犯抓捕归案?其中可是大有来头,那就是翻供的六人的后台。
  
  
    除了当庭认罪的周军辉,其父母是农民,其余六位的可谓是树大根深。据记者调查,原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长何频是柳情缘休闲中心老板陈刚的同学兼铁哥们,现已调到接里桥镇派出所任职;而秦星的堂哥秦爱群更是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现被调任市公安局。何频与秦爱群之间,又是女婿与丈人的关系。在秦爱群的老家富家桥镇,一位邻居向本刊记者证实,秦爱群有个女儿确实嫁给了个当警察的。还有人称,秦星的姨父在永州市检察院里当领导。
  
  
    弦外之音
  
  
    2010年6月永州发生枪击案,枪击之地发生在零陵区法院,(当时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发生严重枪击事件,一当事人持枪扫射,导致3名法官当场死亡,3名受伤,嫌犯当场自杀),行凶者朱云军为邮局保安。在该枪案发生后,曾经网传称朱因为干女儿被奸一事无法寻求公正报复,但该说法在当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印证。但现在查明,自杀的开枪者朱军正是乐乐的干爹。
  
  
    2010年6月,乐乐之母唐娟,曾被零陵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了37天。坊间传言,唐娟真正被拘留的理由却是荒唐的“私下接受媒体采访”。而在这之前的5月11日,唐娟永州医院检查出宫内早孕,5月14日她在从长沙归来的高速路口出现大出血。被紧急抢救后,唐娟被确诊再也无法怀孕。
  
  
    在第四次开庭时,被告家属提出20多万赔偿庭外和解的要求,乐乐之母唐娟断然拒绝,她的愿望就是要求这些被告全部判死刑,唐家亲属透露,如果不判死刑,唐娟或许会亲自捅死他们!面对这样的一个结果,我们不知道其中的答案,但我们也知道答案,那就是司法能否在这些具有背景的犯罪者人中体现出真正的公平与公正!  
  
  
  
  结束语
  乱世用重典,如此暴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有,对相关警察的所谓“处分”也实难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