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娇夫君的黑化日常txt:高利贷合法化才能防范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3:07:08

高利贷合法化才能防范风险

       近日,有关高利贷的报道非常之多,比如有报道说,江苏泗洪全民放高利贷,结果很多人血本无归。这些负面的报道引起人们的热烈争论,高利贷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也被广泛讨论。
  高利贷在历史上声名不雅。莎士比亚著名的《威尼斯商人》中,被口诛笔伐的夏洛克,就是一个放高利贷的犹太商人,故事也是围绕着高利贷而展开。戏剧固然是虚构的,但是,戏剧所反应的历史背景却是真实的。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认为“做钱的生意是违反自然的行为,不能创造财富,是歪门邪道”,《圣经·旧约》的《申命记》也禁止上帝的子民犹太人相互放高利贷,只准许他们向外族人放债。因此,自从4世纪起,神职人员不得放高利贷,否则要受到开除教籍的惩罚(犹太人不受限制)。圣·奥古斯丁禁止所有人放高利贷,7世纪时,这道禁令实际已经扩大到在俗教徒。
由于教会的压力,世俗政权也禁止高利贷。14世纪,法国国王菲利浦颁布的若干诏令就参照了教会的谴责:“我们宣布:谴责和禁止一切形式的高利贷,不论数量多寡。就如它们受到上帝和圣父禁止一样”。关于借贷的规定,欧洲早先时候还允许12%以下的利率,后来干脆将所有放贷取息的做法予以禁止。1579年法国布卢瓦诏令:“禁止并杜绝任何人放高利贷或有息贷款,不论其身份、性别、条件如何,同时禁止任何人出租物品时索要利钱,即使以公共交易的名义也断断不可。违者首次将处以当众认罪,开除教籍以及判刑等,”这项条款一直持续到1789年的大革命时期。
  后来的历史证明,禁止高利贷甚至禁止放贷取息的国家如法国,其经济活力遭到窒息,比早些时候就放松了高利贷禁令的国家如英国、瑞士和荷兰这些新教国家,整整落后了两百年。为什么小小岛国英国能够在经济上异军突起?为什么大陆大国法国却远远落后?对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的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今天的中国,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暗潮汹涌,有其必然如此的经济原因。一方面,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都是为大型企业融资服务的,为数甚多的小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它们只有从民间借贷,形成对资金的强大需求。供求关系决定了资金的价格也就是利息必然要上涨,需求者不惜接受高额利息。而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投资渠道狭窄,也有大量民间资金,苦于无处投资。据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估计,民间地下资金大概有5万亿元左右。一面是小企业有需求,一面又是民间有资金,决定了民间金融必然要存在。
  既有需求,又有供给,互相补充,应该是双赢的局面。不过,中国法律禁止民间金融活动,本来应该在阳光下正常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包括高利贷行为,都成为不合法的地下活动。《刑法》中就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惩处民间金融活动。这些立法对于打击利用集资、吸储等进行的诈骗活动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将一切民间金融活动都予以取缔和禁止,那么,转入地下活动的民间金融活动,就更不能健康发展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将民间金融合法化,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放弃监管,恰恰相反,合法化就意味着监管的建立和强化。集资诈骗是不能容许的,但是,民间机构的借贷不应该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待。利率的高低也不应该是监管的对象,因为利率反应资金稀缺的程度,利息就是租用资金的价格,既然所有的价格都可以接受市场供求的调节,为什么资金的价格就不能?高利贷的存在是因为资金稀缺,一旦人们接收到资金稀缺,利息高昂的信号,逐利的资金会转而进入这个领域,有效供给必然导致价格下降。市场竞争的结果,会有效地降低资金的价格,使高利贷失去市场,使利率趋于合理。
  政府不必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却必须对于这些机构的信用等予以高度关注,必须将相应的信息向人们及时披露,防范民进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任何信用风险。像近来报道所说,不少人受到高息的诱惑而将血汗钱存入民间吸储者手中,最后血本无归。这说明政府对于应该打击的带有诈骗性质的集资行为并没有予以严厉打击。
  高利贷带来的问题也说明上当者缺少必要的风险意识。风险意识是任何投资都必须具备的。不能指望通过政府的管制而消除一切风险。政府无法也不能消除投资风险。理性的投资者必须自己算计风险的大小,是否值得投资,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这一点,对于高利贷的借方还是贷方,都是同样重要的。决不能因为有人上当受骗,就完全否定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民间金融业存在的必要性。总之,解决高利贷问题的良方,正在于将高利贷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