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子带避孕环视频:建筑分包的涉税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17:23
                                 建筑分包的涉税会计处理 在建筑领域.广泛存在着施工分包工程.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施工分包工程的定义.施工分包工程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 在分包工程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方面.税法有其严格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006年财税[2006]177号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案例一.宏图市政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额为1000万.将其中的路基工程又以200万的价格分包给了联大市政工程公司。 对于此项业务.1、宏图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时:借:应收账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800万 应付账款200万 (2)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应收账款1000万。 (3)确认收入和成本(设成本为5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万。 (4)计提本单位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6.4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24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68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72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5)扣缴联大公司税金及附加: 借:应付账款6.6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6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18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6)代扣税金转交后,联大公司开来发票200万.支付联大公司分包款: 借:应付账款193.4万(200—6.6) 贷:银行存款193.4万 2、联大公司的会计处理: (1)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6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6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18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2)开具发票200万,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2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 (3)收到分包款,用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税金缴纳凭证: 借:银行存款193.40万, 应交税金——营业税6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18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贷:应收账款200万。 这是基本的分包涉税处理.但在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当中.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了二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分包收入纳入本公司(即总承包人)的收入.支付的分包工程款视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第二种是将分包工程视为与本公司无关,通过往来核算,收入与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的核算。 之所以在收入确认上产生分歧.是由分包工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会计制度上对分包工程没有具体的准则产生的。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中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总承包企业如果按合同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则符合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可靠估计的四个条件和成本加成合同的两个条件.所以总承包企业以全部总承包额作为自己的收入,不违反会计制度.在合同成本中规定.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过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但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之前预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因为其支出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则不能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而每个企业的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核算体系不尽相同,具体怎样操作.收入怎样处理.要看总承包企业(人)和分包企业(人)的关系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无非以下三种.1、分包企业(人)是总承包企业(人)的分公司、项目工程部、班组(非独立法人)。2、分包企业(人)是独立法人,即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分包企业(人)为个人。 第一种分包人是总承包人的内部机构.总承包人完全可以将其分包收入纳入自己的核算体系.总承包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决定其收入的核算形式。会计制度中建造合同的准则应针对的是这类企业。 第二种因为分包企业是独立法人.总承包企业如果将分包收入纳入自己的收入,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减除分包过程作为自己的收入。这与税法规定的减除分包收入做营业额相一致. 第三种实际上是以“包工头”带队的劳务形式.这种劳务形式具有很长的历史和社会渊源。弊端很多.近几年.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过程业务。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其后又相继出台了多个具体的资质规定。 尽管国家一再打压.试图逐渐淘汰“包工头”带队形式.建立更规范的建筑市场,但由于建筑市场庞大.有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立即取缔“包工头”带队的劳务形式显然不利于建筑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目前这种“包工头”劳务形式依然是建筑劳务的主流。 案例二.环宇建设工程公司是一家具有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健全,属查账征收企业.年工程收入3500万,利润23万。查公司全年账簿及凭证显示,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一个人。附件有:1、工程进度表一张,上面有每月的工程量.由监理公司提供并盖章。2、正式发票一张.为税务部门办税厅代开,注明工程款。3、代扣各项税费表一张,注明从工程款中代扣管理费10%、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支付工程款时.各项代扣税费在账上能够反映.但收取的管理费在账面上却不出现.查企业工程承包合同,注明收取对方10%的管理费以及要代扣对方各项税费。 经询问.该企业的管理人员就是靠收取管理费来生存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很显然.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实际是承包费.不符合第三个条件.应就其收取的管理费缴纳5%的营业税.分包方只有是总承包方的内部机构(分公司、项目工程部、班组)才能符合这三个条件。 通过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该企业运作模式。由公司承接工程后.再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收取管理费并代扣税费。由于国家近几年对分包工程的严格规定,使“包工头”带队的劳务形式遭到打击。该企业若让“包工头”所带团体挂靠到自己的名下.以收取挂靠费作为自己的收入.那企业的资质将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再向前发展.于是便采取将分包工程收入全部入账.纳入自己的核算范围.这样对企业资质升级有保障,但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难度较大,企业也只能向包工头索要.包工头一没有资质,二没有营业执照.更没有税务登记。属于个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分包人必备的条件,只能到办税厅去开具发票.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分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对纳税人符合一定的条件者.方可自开或代开,并要填报《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详细填列分包工程的具体事项。分包企业可凭代扣代缴完税证明不再重复纳税。 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根据建筑法规和相关税法规定.是违法分包,这并不是法规认可的分包工程。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无论是建筑法规.抑或是税收法规,对分包工程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设立正规的分包企业.需要资本和技术的支持,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包工头望而却步,而直接到办税厅去开发票手续较为简便.一般只需付款方证明(或劳务合同)、本人身份证等即可。包工头在开具发票时.又被扣去各种税费,致使包工头的利润减少.成本加大。环宇建设发展公司以总承包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并足额上税.支付分包工程时又代扣了税费.而包工头去办税厅开具发票又被征收了税费。按常理,包工头向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时,应将代垫的税费索要回来.但事实却远非如此。在建筑企业的应付工资中,也没有包工头及所带劳动力的工资。 类似于环宇建设工程公司这样的核算方式,在建筑企业中亦非少数.大同小异,在代扣税费中.有些企业只代扣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以包工头所开具的完税证明作为附件.证明其已交过税费。会计们亦常常抱怨.在分包过程中企业重复上税,税负很重.殊不知这是国家规范建筑市场的举措.是对分包工程定义理解上的偏差.是纳税人合法表象下的违法成本, 随着国家对分包工程政策的不断完善,健康的分包市场必将被培育出来,从而逐步淘汰“包工头”带队的劳务形式,形成以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为主的分包市场,国家税制的改革.以及建筑业引入增值税的设想.将会使建筑业的税负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