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皮肤粗糙毛孔大: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4 11:13:11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米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满5年(含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二)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符合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规定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夫妻组成的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夫妻双方结婚前已各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婚后必须退出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行"一户限购一套"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申请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3)以上;

  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612元);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二、经适房申请条件

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为: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是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办法》同时明确了4类不得申请的对象。

一是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是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是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此外,海口市经济适用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

海口市2010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我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认定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注册登记的非农业户口。规划建成区的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政界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灵山)以及桂林洋农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在本市辖区内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缴交社会保险费年限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

  ()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计算及确认

  1、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2、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资产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合并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核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家庭成员及人口的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可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父母、成年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分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2、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家庭人口。

  3、申请人户籍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申购经适房有哪些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以下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地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次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准。经两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准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并在准购通知书中注明。
  ()排序。海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的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在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电脑随机定号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发放《选房通知书》。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对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危房户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选房。海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对已取得《选房通知书》的申请人按排序号顺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选购住房,申请人可在多个备选房源中选购一套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场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申购经适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证明,无产权登记的证明。
  ()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该家庭成员所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
  ()其他必要材料。属海口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