圭贤宋茜综艺中国: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保證和掛名董事長的責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42:21

人事保證和掛名董事長的責任

文/湯文章

一、案例:

阿輝剛從軍中退伍,好不容易找到一家保險公司,應徵擔任業務員的工作,而且女友也交了一段時間,想要結婚。但保險公司卻要阿輝找到一個保人來作保,才能到公司上班,於是阿輝就找了好友阿祥來作保,但阿祥不久前才跟朋友合夥開了一家「祥輝貿易有限公司」,就趁機慫恿阿輝也來加入公司,大家一起來創業。阿輝一方面感謝阿祥的提攜,另一方面心想自己的人生才要起步,沒錢也沒人脈,怎麼成立公司?但阿祥說:「錢的部分,我來負責,我已經找了幾個有錢的朋友來投資了,不用擔心,而且,阿輝你要到保險公司上班,只要掛著名字,湊湊人數就好了,每個月都可以領固定的車馬費。」阿輝覺得件不錯,也感謝阿祥幫忙作保,讓他可以到保險公司上班,而且自己想要結婚,有經濟壓力,就答應阿祥的邀請,擔任這家公司掛名的董事長。而這家公司也掛牌營運,剛開始時一切都那麼美好,阿輝也領了好個月的車馬費,但幾個月後,公司營運出現問題,開的票都跳票了,過沒久公司就關門大吉,阿祥和他的朋友都跑路了,債權人找上阿輝要錢,阿輝被逼急了,就把擔任業務員收到的保費私吞下來還債,阿輝跟阿祥有什麼責任?


二、解析:

阿祥幫阿輝作保,讓阿輝能順利進入保險公司工作,這種保證叫作「人事保證」,又叫作「身元保證」,在私人公司應徵職員時,通常都會要求應徵者,要覓得這種保證才能進入公司做事,這種保證的特色就是要保證人保證公司職員,進入公司任職後,在任職期間要奉公守法,不可以怠懶、違法,否則,如造成公司損害,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這種保證以往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通常也沒有時間限制,所以只要被保人還在公司任職,就算過了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只要出事,保證人都要負擔賠償責任,好像簽了終生的賣身契。

八十八年民法修改後,把這種保證明文化,而且規定效力只有三年,換言之,從被保人到公司任職後三年內出事,保證人都要負責,超過三年保證人就不用負責了,這個規定從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開始適用。另外,為了讓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前簽定的人事保證契約,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又特別規定,在該日期以前簽定的人事保證契約如已超過三年,保證人也不用負責。所以,阿輝雖然挪用收取之保險費,如果阿輝在保險公司任職超過三年,阿祥是不用負責的。

阿輝掛名「祥輝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有關於公司跟他人簽定契約、借貸或是開票,都由董事長的名義為之,董事長的行為就等於公司的行為。但阿輝是會走、會動的「自然人」,公司是不會走、不會動由法律所創設的「法人」,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人格,公司的債務除非另有契約約定董事長個人要與公司連帶負償還責任,或是公司並非以保證為業,董事長擅自以公司名義作保,要自行負責等情形外,董事長個人對公司的債務是不用負責的。所以,阿輝雖掛名董事長,但對公司的借款,或是公司以他的名義所簽發的支票,除非有契約另有明定要連帶負責,否則並不用負責。但要注意,如公司向銀行借款,而由董事擔任保證人時,擔任保證人之董事於不續任董事時,應通知銀行解除保證責任,否則日後公司債務發生困難,無法清償借款時,該董事仍會被銀行追償。

三、建議:

掛名董事長固然有車馬費可領,但要注意應盡的權利義務,尤其,許多金融機構的借貸契約,都會要求董事長與公司連帶負擔借款清償的責任,甚至契約會訂定董事長對於到任前,公司所借貸的錢,也要負責,還有解職後也要通知銀行,否則,銀行並不知道原任董事長解職了,公司再以該董事長的名義借錢,原董事長還是要連帶負責。至於人事保證,雖然有效期間只有三年,但三年還是可能發生很多變數,除非對被保人很信任,還是不要輕言作保。

參考法條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