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氏所有电影大全集: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行政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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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10月31日 00时00分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立峰 吕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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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宏观背景。这是一个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时代。社会的变迁、思想的冲击、意识的觉醒使得当下诸多社会问题频频显现、诸多社会矛盾纷繁交织,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时而出现,社会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时代呼唤国家管理的科学化、正规化、法治化和精细化。创新社会管理成为新的时代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部门,是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是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人民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将进一步拓展,司法行政工作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和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在大局中找到应有的位置、发挥应有的作用、体现应有的价值,进一步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成为各级司法部门思考和探索的焦点。
1963年,敢为天下先的浙江人创造了闻名全国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当时全国政法系统学习推广的典型。时隔48年,浙江省司法厅秉承创新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着力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行政工作亮点纷呈。浙江司法行政部门的创新实践,不仅为浙江省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司法行政自身的影响力也进一步提升。“北仑模式”、“象山经验”、“宁波解法”、“杭州探索”等一个个创新案例,对司法行政职能进行了新的诠释,丰富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对于我国司法行政系统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具有启发意义。本文课题组一行经过多天在象山、宁波、杭州等地的考察调研,形成本课题报告。
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司法行政有新作为
1.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
从国际上看,全球化治理已成风气,国际竞争不只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社会管理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表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价值多元化,利益复杂化,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精神追求日益增长,与有限的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形成了巨大的社会需求压力。
“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体现”。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出了这一判断。
在计划经济时代,阶层单一,利益趋同,社会管理手段相对简单。这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结构出现变动,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纷纷出现,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新的社会阶层与传统社会阶层之间,新的社会阶层内部由于利益获取模式的不同往往会引发各种冲突与纠纷,这些冲突与纠纷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随着人口流动加剧,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大,社会状态也变得极为活跃。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差距,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公平正义诉求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关于社会治理的问题纷纷显现。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对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社会的开放性,网络等媒介使信息传播变得快捷,传统管理方式存在不足,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成为紧迫任务。
由此看来,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着国际国内的双重挑战。社会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体现社会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国家更应提倡管理理念及管理手段的创新。
创新是推陈出新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管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
2004年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号召全党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凝聚强大力量。
2011年5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指出,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我国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十分紧迫又需要长期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2.社会管理与司法行政的关系
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依规处理社会事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过程。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保持社会活力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研究和把握社会管理的内在规律,充分认识和发挥司法行政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优势,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
社会管理涉及群众的利益和尊严。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里,管理不是管控,更不是专政。管理的核心应是善待民生、服务民众。司法行政部门是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所承担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渗透于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事关社会管理秩序、服务保障民生的矛盾调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法律规范、制度约束、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强社会管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司法机关有新突破、新作为。
3.司法行政的职能优势
第一,加强矛盾调处和利益协调机制建设,需要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现代社会管理,关键不在于社会当中有没有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而在于是否拥有健全完善的矛盾调处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我国进入了各阶层利益博弈时代,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增强体制内对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容纳能力,用动态的稳定观来认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用健全完善的矛盾调处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
矛盾调处和利益协调,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司法行政部门既有行政职能、又有法律手段,还有自治途径,适应化解,协调多样性、复杂性、源头性社会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的要求。司法行政的人民调解工作,处于“大调解”体系的基础地位,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遍布城乡基层、各行各业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有效地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并履行调解协议,既能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又能兼顾双方的利益。司法行政的普法工作,其法律法规宣传的效果反映到行为方式上,就是社会成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遇到矛盾纠纷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司法行政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职能,通过参与信访处理等,能够依法平衡、协调和维护利益各方的权益,从而消除对立情绪,减少社会矛盾。按照中央关于“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坚持把“调解优先”贯穿于各项业务之中,司法行政矛盾调处和利益协调的职能,进一步得到了显现。
第二,加强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当今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表达诉求、保障权益的呼声和需求,比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回应这种呼声、满足这种需求,必须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阶层、群体、个人的诉求表达机制,以及劳资之间、干群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平等对话协商机制。特别是随着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通过举行公共政策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协商民主的方式,来达成各方共识,保障社会成员的表达权和其他各种合法权益。
表达民意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设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为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提供了通途、搭建了桥梁,从而把社会管理置于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一方面,能够促进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服务理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人民群众协商对话,改善干群关系,理顺群众情绪;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培养公民意识,让广大公民既懂得依法维权,又懂得依法履行义务,促进有序的政治参与,就自己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能够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广大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政府的管理和决策,为社会管理建言献策,为政府依法行政当好法律参谋,能够推动协商民主方式的不断完善,避免政府决策盲目性和行政随意性,从政策源头维护群众的权益;以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身份,发挥懂法律、懂政策、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开展宣传引导,能够把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平等地获取司法资源,是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法律援助职能,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弥补了有偿法律服务机制存在的缺陷,解决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合理的诉求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实现的问题。
第三,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机制建设,需要司法行政的支撑。现代社会管理必须依靠法治,良好社会秩序的营造一刻也离不开规则。在法律日益普及、全社会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仅靠传统的行政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创新社会管理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我完善,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规范和约束社会管理行为,并与政策、经济、行政、道德等多种手段并用,与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结合,形成协同作战的社会管理合力,构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厉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司法行政部门不仅承担着指导地方和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责,而且,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业务的过程,都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制宣传功能,对于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通过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能够让领导干部、公务员进一步强化“法律高于政府”的理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的水平,学会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用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实现社会管理由“运动式”推进向法治化、长效性管理转变。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充分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立法的调研、起草和法律修订工作,为加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提高立法质量,推动社会管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依法介入司法活动,发挥法律制衡作用,促进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第四,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需要司法行政的有力保障。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方面,我国创造了诸如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在实践中,依然习惯于一刀切、一阵风、搞突击、搞“严打”等治理方式,许多矛盾因此被掩盖起来,并转化为长期积累的不满和怨气,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根本性解决。改变这种现象,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迫切需要变重“打”轻“防”为“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共安全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矛盾频发和社会积怨,必将导致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司法行政的许多职能,对于化解矛盾积怨是稳妥有序的“釜底抽薪”,是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能够让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夯实社会稳定基础,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监狱劳教戒毒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的特殊领域和形式;健全完善监狱劳教戒毒场所内部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监管场所不发生罪犯暴狱、脱逃、袭警、劫持人质等重大安全事故,并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消除罪犯、劳教人员和戒毒人员仇视社会、对抗社会的心理,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为社会大局的安全稳定作出的特殊贡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对基层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进行事前预防的功能,能够将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同时,通过整合各种信息反映渠道,健全“12348”法律咨询和人民调解大排查等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报送机制,能够增强信息的研判、预测功能,构筑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综合平台,为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种力量的协调配合,推动与各相关部门建立社会治安联动联调联防工作机制,能够为有效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机制保障。
创新社会管理的长效经验——浙江司法行政的实践
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权力性执法职能比较少,非权力性服务职能较多的特点。这一职能特点决定了司法行政工作开拓创新的潜力很大。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坚持与时俱进,用创新的思路研究新情况,用创新的方法解决新问题,切实增强司法行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
1.服务经济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是基础和保障。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离不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支撑。2008年下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浙江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债务危机,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浙江司法厅把支持帮扶企业作为最大课题,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签订了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服务省外浙商等多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律师服务省级外贸预警试点工作,开展律师公证服务企业讲师团全省巡回宣讲活动。组织引导律师为重大项目建设把好法律关。律师与重大项目结对率达85%以上。在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中,1.8万多家接受体检企业,被发现漏洞和风险1.9万多个,出具法律意见书1.5万多份,为企业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此举受到中央领导周永康和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的充分肯定。
近两年,浙江司法厅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战略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搭建法律服务“惠企”平台,深化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体检”、重大项目建设专项法律服务等措施,法律服务经济发展工作逐步常态化,为浙江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2.保障民生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司法行政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浙江司法厅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安民工程”、“法律援助惠民工程”、“法制宣传近民工程”、“法律服务便民工程”、“刑罚执行、安置帮教为民工程”等“五大工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服务保障民生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努力让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社会管理和改革发展的成果,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在推进“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中,浙江司法厅坚持法律援助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向服务国企改革、服务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方面延伸,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工、青、妇、残联、老龄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积极推进行业法律援助站建设,开展专项行动,对农民工、残疾人、工伤职工、军人军属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创新便民措施,目前,浙江全省临街一楼便民接待窗口建成率达到88%,“1小时法律服务圈”建成率达到90%;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机制建设,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工程,极大地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2009年,浙江司法厅在全省启动“律师进社区”活动,并在100家社区进行试点。2010年5月28日,在全省推开,这项工作日益常态化。“律师进社区”活动具有非常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律师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传播法治理念和精神积极促进“平安社会”、“和谐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受到居民、社区及政府的欢迎。中央政法委《政法动态》、《法制日报》分别以头版头条刊载报道。
与此项活动对应,浙江省积极构建新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体系。通过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以“政府为农村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聘请农村法律顾问,积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干部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填补了浙江农村法律服务空白。
此外,浙江司法厅坚持每季“12348”法律援助专线舆情分析报告制度,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2008年以来,浙江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6万多件,超过13万人次获得法律援助。
同时,浙江司法厅组织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行动及消费者维权行动、律师结对新农村建设、全省交通法律援助公益联盟等,一大批热心公益、服务弱者的优秀律师得以涌现。
3.化解矛盾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刘少奇同志曾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力量,其调解活动,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它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主体地位。
围绕矛盾调处和利益协调的社会管理目标,致力于加强和夯实社会管理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浙江司法厅加强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特点的研究,在发挥村、居(社区)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的同时,针对民营企业和专业市场较为发达、外来务工人员众多等省情实际,大力推进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接边毗邻地区以及经济开发区等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突出加强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诉调衔接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目前,以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置的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已实现全覆盖,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杭州、宁波等地还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了风景旅游区、高校园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继民营企业调委会、海上调解船等之后浙江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又一大亮点。目前,浙江省已建民营企业调委会、集贸市场调委会等各类新型人民调解组织近1.2万个,占调委会总数的25%,义乌等部分地区以民营企业调委会为主的特色调委会已占调委会总数的50%以上。近年来,针对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等日益突出的情况,宁波市及其他部分地区开展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浙江省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立体化的网络体系。
2010年,浙江省律师以调解方式办理民商事案件13609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8.7%。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相对集中化解社会普遍关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纠纷,灵活运用人民调解方式,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浙江司法厅的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新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4.特殊人群管理
加强对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任务。浙江省司法厅积极融入“平安浙江”建设大局,充分履行监狱劳教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近年来,浙江司法厅进一步完善监所安防设施,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体系。为了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大力加强心理矫治和技能培训,按照“因人施策”的要求,突出加强个别教育,针对每个罪犯、劳教和戒毒人员的具体情况,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突出监(所)教育,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2008年以来,浙江省有12.5万余名罪犯,1.4万余名劳教人员获得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
面对当前劳教(戒毒)场所收容收治新的形式任务,浙江司法厅着力推进工作重点转移、执法理念转变、运行机制转轨、管理模式转型,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试点工作成效。目前,浙江全省已依托劳教场所挂牌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6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内毒瘾戒断率100%。
随着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截至2010年年底,浙江全省建立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1672个,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0096名,解除矫正53522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0.1%,低于全国平均0.2%的水平。
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依据,浙江司法厅还建立了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对服刑在教人员监所表现及社区服刑、回归社会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加强监所与司法局的组织协调,破除“各自为战”的做法,形成特殊人群管理教育工作的合力。
5.普法宣传
现代社会管理的实质是依法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法治。浙江司法厅围绕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推动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他们组织省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网上答题活动,全省95%以上县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建立学法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下乡”,重点加强农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的法制教育。2010年,浙江省15个县(市、区)被评为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
浙江司法厅积极创新普法载体,开通“浙江法治在线”网站,“法律视点”、“给你说法”等电视栏目影响力不断扩大,“浙江法治宣传月”和“12瑐4”法制宣传日形成品牌。
他们还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立法的调研、听证、起草和法律修订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10年下半年来,根据浙江省委关于做好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部署,及时出台多部指导性文件,组织各级司法机关为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6.资源整合
司法行政系统的行业协会,是社会“两新组织”的组成部分;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建设,对于提高社会组织化程度、培育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意义重大。
近年来,浙江司法厅重点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和工作规律的研究,一方面,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培育行业正气,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发展的核心功能,发挥行业协会在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认真研究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宏观指导、把握方向、创造良好执业环境上,大力支持、帮助协会的工作,促进协会建设。同时,进一步优化管理职权的配置,整合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两大职能资源,不断完善司法行政与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着力构建“重大决策会商,重大情况沟通,重大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如,浙江省律协与省高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7.自身建设
第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力量在基层,激发社会活力关键在基层。浙江司法厅始终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组织实施“固本强基”工程,进一步激发司法行政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他们以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职能为契机,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使司法所成为基层综治维稳的专业化力量。目前,浙江全省已经建立直属司法所1204个,占司法所总数的82.5%。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重心是让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由“虚”变“实”的重要举措。浙江司法厅依托法律援助落地窗口,对内进一步整合职能资源,体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的“综合性”。服务中心与相关部门横向联动,凸显中心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等当面的独特功能,着力打造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目前,浙江全省已建立司法行政服务中心71个。
第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队伍是根本。为了确保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执业,浙江司法厅始终把队伍建设置于突出的位置来抓,一方面加强队伍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等活动;一方面加强执法管理和执法执业监督,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出台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队伍防腐抗变的能力,队伍的执法执业公信力进一步提升。2010年,浙江司法系统查处的违纪干部违纪违法,同比下降25%和30.8%;收到的司法鉴定投诉同比下降51%;受理公诉投诉同比下降42%。全年受到省部级表彰的集体有57家、个人126名,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调研组成员:辛向前 胡玉华 王立峰 吕红娟 执笔人:王立峰 吕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