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行且珍惜演员表介绍: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第一年計畫研究報告(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5:13:16

(二)照顧管理制度個案篩選表(草案)

篩選日期:□□年□□月□□日 

通報方式:□面洽□電詢□其他             通報者姓名:                通報者電話:             通報者與個案的關係或身份:             ※若通報者不為個案之主要照顧者時請填寫下列資料主要聯絡者姓名:                主要聯絡者電話:             主要聯絡者與個案關係:            A個案基本資料個案姓名:                              身份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1.前2.國)□□年□□月□□日        性    別:□男□女 電    話:                          現居住址:      縣/市      市鄉鎮            村里             路街                               樓                                                            戶籍地址:      縣/市      市鄉鎮            村里             路街                               樓   設籍日期:民國(1.前2.國)□□年□□月□□日 社會福利身份別:□一般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榮民、榮眷 □身心障礙者(□1.智障□2.精障□3.視障□4.聽障□5.失智症 □6.其他             ) 個案目前是否住機構□0.否跳答B. □1.是續答a.與b. a.個案及家屬是否有意願返家接受照護□0.否□1.是 b.個案病情是否穩定□0.否□1.是B主要諮詢問題一般諮詢尋求服務通報長期照護資訊急慢性醫療資訊 社會福利資訊 其他:             機構式照護需求 照顧住宅 失智症日間照護中心 家庭托顧喘息/暫托服務 居家服務 居家照護 居家護理 居家物理治療 居家職能治療 緊急救援系統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其他:             □老人保護 □家庭暴力 □其他:             

C危險因素評估項目得分計分方式年齡(評估當天)0分:未滿75歲 1分:75-84歲 2分:85歲以上ADL失能項目 □進食□穿衣 □洗澡□如廁 □大便控制 □小便控制0分:沒有失能 1分:ADL一項失能 2分:ADL二項失能 3分:ADL三項失能 4分:ADL四項以上失能*ADL失能評定:需人幫忙才能完成者才算失能行動 □轉位□行走 □上下樓梯0分:不需工具輔助或他人幫助即可移動或步行 1分:最近三個月可自己行動但需要輔具幫助 2分:最近三個月轉位、移動需要一人扶持 3分:最近三個月移動需二人給予重量支持,可能包含使用器械搬抬認知功能0分:喪失一些記憶,但對個案判斷能力或安全不造成負面影響 1分:喪失記憶並衝擊到個案判斷能力及安全 2分:個案認知功能顯著改變,如時常失去定向感 3分:a.醫師診斷為失智症      b.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      c.問題行為,如遊走、侵略性行為、不適當的性行為支持系統0分:固定與他人同住,而同住者願意且能提供個案照護 1分:a.輪流與子女同住 b.獨居,但有家人或朋友的幫助 2分:固定與他人同住,但同住者沒有意願或不能提供個案照護 2分:獨居且無支持系統或無人可提供幫助,如突然失去照顧者 3分:無家可歸或遊民,無人可提供照護虐待問題 (任何形式)0分:無潛在性或現存虐待情形 5分:通報者或個案描述有潛在性虐待或疏忽 10分:通報者或個案描述有虐待或疏忽且威脅個案安全遵循醫囑服藥能力0分:沒有困難 1分:服用藥物需要提醒,個案有時會遺忘藥名、服藥時間 1分:個案認知未受損,且有能力指揮他人協助其服藥 2分:服用藥物需要他人暗示或提醒 3分:因認知上的缺損需要完全依賴他人幫助服藥跌倒0分:三個月內無跌倒記錄 1分:三個月內至少跌倒一次,但無受傷 2分:上個月跌倒一次以上,無身體受傷不需醫師診治或送急診 3分:上個月跌倒一次以上,有身體受傷需要醫師診治或送急診經濟問題0分:無下列狀況 1分:家庭收入固定,但無法負擔額外的照顧費用如醫療輔具、尿布等(不含聘僱家庭監護工) 2分:家庭收入固定,但無法負荷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3分:家庭主要收入不穩定或中斷,造成經濟問題急性住院0分:過去一年沒有或有一次的住院或急診經驗 1分:過去一年內個案有兩次的住院或急診經驗 2分:個案在近一次的住院其間曾經轉到加護病房或復健病房 2分:個案最近一次住院住兩個月以上 2分:過去一年內個案有三~四次的住院或急診經驗 3分:過去一年內個案有五次以上的住院或急診經驗病/傷害0分:個案無疾病或傷害自己、他人的高度危險因素存在 1分:若無人(單位)提供其長期照護則會增加個案生病或受傷的危險 2分:個案:      a.可能會增加自己或他人罹患疾病或損傷的危險性,如引起火災、誤食不當物品如臭酸的食物、殺蟲藥、農藥等,且無法察知危險的存在      b.酗酒或藥物濫用已至危害自己或他人 2分:個案出現走失的傾向 3分:個案已經危害到自己或他人 3分:個案已有走失的紀錄照顧者壓力1分:照顧者是個案的配偶且年齡超過65歲 2分:照顧者不同住且有照顧其他家人的責任 3分:照顧者有危機,(如可能需急性住院或身心瀕臨崩潰)總分需求層級□1級 □2級 □3級填寫者 完成日期

分級標準:

總分需求層級建議21分以上1級轉介照顧管理並立即訪視11-20分2級轉介照顧管理以安排時間訪視10分以下3級轉介照顧管理以視需要安排時間訪視註:(1)若有任何虐待問題應立即通報「老人保護中心」,不受總分數侷限

(2)總分達十一分則收案

D照顧經理處理情形接案照顧經理姓名:接案日期:民國□□年□□月□□日處理結果:□開案   結果:                                                □不開案 原因:□死亡 □遷出 □不符資格 □其他:              

(三)照顧經理評估量表(草案)

                   □初評□覆評□修正,評估日期:            

第一部份:個案基本資料                                              

姓    名:                        身份字號:□□□□□□□□□□

性    別:□男□女                生    日:民國(1.前2.國)□□年□□月□□日

婚姻狀況:□未婚□已婚□離婚□分居□喪偶□其他

社會福利身份別:□一般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榮民、榮眷

□身心障礙者(□1.智障□2.精障□3.視障□4.聽障□5.失智症

□6.其他            

現居住址:      縣/市      市鄉鎮            村里             路街

                             

現居電話:                 

戶籍住址:      縣/市      市鄉鎮            村里             路街

                             

戶籍電話:                 

設籍日期:民國(1.前2.國)□□年□□月□□日

居住機構名稱(若住機構者填寫):                                   

住入日期:□□年□□月□□日

主治醫師:             機構電話:             

聯 絡 人:             與個案關係:          

聯絡人聯絡方式:電話              手機             

e-mail                                                 

聯絡人住址:                                                          

常用語言:□國語□台語□客家語□其他

宗教信仰:□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一貫道□回教□其他

教育程度:□研究所以上□大專□高中□國中□國小□識字但未曾就學□不識字

任職機構:                               (退休前)

職務名稱:               (退休前)

第二部份:健康狀況

A疾病與健康狀況

主要診斷(勾選個案目前所罹患之疾病,並註明是否經醫師診斷)

疾病名稱是否經醫師診斷疾病名稱是否經醫師診斷□(1)無   □(2)高血壓        □(3)心臟病        □(4)糖尿病        □(5)中風          □(6)精神疾病      □(7)巴金森氏症   □(8)失智症        □(9)呼吸系統疾病  □(10)氣喘          □(11)肺結核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12)癌症   罹患部位        □(13)肝膽腸胃疾病 □(14)B型肝炎 □(15)腎臟疾病 □(16)泌尿道疾病 □(17)關節炎 □(18)免疫疾病 □(19)其他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列出個案認為影響日常生活最大的疾病並略述疾病狀況:

                                                               

                                                                

疾病主要症狀是否被控制 □ 1.是

                   □ 2.否,狀況:                                 

                                  原因:                                  

近一年特殊治療與治療時間

   □(1)電療          □(2)化療          □(3)手術          □(4)洗腎         

□(5)物理治療          □(6)職能治療          □(7)語言治療         

□(8)注射治療         

近一年因慢性病合併症住院次數    次,急診次數   

疾病穩定度                 就醫場所(或負責醫師)               

目前固定服用藥物服用劑量服用頻率服用途徑是否為醫師處方是否按處方服藥           ※如無法獲知藥名,詢問現用藥物    種(含錠劑丸、液劑、針劑)

目前是否服用中藥 □ 1.否   □ 2.是

若答是者,中藥是否為醫師處方 □ 1.是   □ 2.否

目前是否使用民俗醫療(可複選)

      □ 1.無   

□ 2.有  □(1)針灸   □(2)草藥   □(3)推拿   □(4)氣功  

□(5)其他          

目前是否需要其他特殊照護(可複選)

      □ 1.否   

□ 2.是  □(1)鼻胃管   □(2)氣切管  □(3)導尿管   □(4)造廔口

              □(5)傷口     □(6)壓瘡    □(7)氧氣使用 

□(8)呼吸器使用    □(9)其他             

肌力(A)與關節活動度(B)

左上肢:A    B       等級:1.正常 2.較差 3.極差

右上肢:A    B   

左下肢:A    B   

右下肢:A    B      

11.1三個月內是否有下列情形?

□(1)腦傷□(2)脊髓損傷□(3)中風□(4)截肢□(5)關節置換

11.2若個案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個案痰量是否很多□ 1.是   □ 2.否

11.3若有復健之必要,家屬與個案是否有意願且願意配合復健治療□ 1.是   □ 2.否

12.抽煙 □ 1.是   □ 2.否

13.喝酒 □ 1.是   □ 2.否

喝酒相關行為問題 □ 1.是   □ 2.否

醉酒的頻率 □ 1.從未   □ 2.偶而   □ 3.常常  □ 4.總是

14.是否有定期做子宮頸抹片檢查    □ 1.是   □ 2.否   □ 3.不適用

一年內是否有做子宮頸抹片檢查 □ 1.是   □ 2.否   □ 3.不適用     

15.是否有定期做乳房自我檢查     □ 1.是   □ 2.否   □ 3.不適用

上個月是否有做乳房自我檢查   □ 1.是   □ 2.否   □ 3.不適用

16.一年內是否有做全身健康檢查   □ 1.是   □ 2.否

17.是否定期牙齒健康檢查         □ 1.是   □ 2.否     

   一年內是否有做牙齒健康檢查   □ 1.是   □ 2.否

18.牙齒健康情形

□ 1.牙齒沒有任何缺損        □ 2.上排牙齒全為假牙      

□ 3.下排牙齒全為假牙        □ 4.假牙有缺損或咬合不良           

□ 5.牙齒部分缺損但裝假牙    □ 6.沒有牙齒但也不裝假牙

□7.牙周病

19.目前飲食種類 □ 1.一般飲食 □ 2.軟食 □ 3.流質 □ 4.管灌配方飲食  □ 5.其他:                    

20.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

21.依個案情形逐一勾選下列選項

項    目「是」得分a.個案因身體不適而改變了所吃的食物種類或所吃的份量是/否2b.個案每天吃不到兩餐是/否3c.個案很少吃水果、蔬菜、牛(羊)奶或奶類製品(起士、優酪乳等)是/否2d.個案幾乎每天至少喝3罐(約1000c.c.)啤酒,或半杯(約130c.c.)烈酒(高樑酒、紹興酒),或半瓶(約360c.c.)淡酒(如:紅酒、米酒)是/否2e.個案有牙齒或口腔的問題使個案進食困難是/否2f.個案常常缺錢購買必需的食物是/否4g.個案經常獨自一人進食是/否1h.個案每天服用三種(含)以上醫師所開立的處方藥是/否1i.個案無刻意增減體重,但過去半年來其體重減少(或增加)約4~5公斤是/否2j.無能力製備食物且無人協助製備食物是/否2

B心智狀態(勾選評估當時最適合個案情形的選項)

1.意識狀態     

□ 1.清醒       □ 2.嗜睡        □ 3.混亂

□ 4.昏迷       □ 5.其他:                 

2.態度(可複選)     

□ 1.合作       □ 2.冷漠        □ 3.抗拒      □ 4.過度要求  

□ 5.多疑的     □ 6.懷敵意的    □ 7.無法評估

3.外觀

      □ 1.整潔且有刻意打扮            □ 2.適當的      □ 3.凌亂不整

      □ 4.不適當     □ 5.生病導致無法自理衣著 

4.自主能力

      □ 1.可獨立決定 □ 2.需要鼓勵    □ 3.需要引導

      □ 4.依賴他人指引   □ 5.無法評估

5.行為(可複選)

      □ 1.正常 □ 2.遊走 □ 3.日落症候群 □ 4.畏縮 □ 5.不適當的性行為

      □ 6.言語侵犯 □ 7.身體侵犯 □ 8.躁動不安 □ 9.逃家

□ 10.自我傷害 □ 11.有危險用火記錄或傾向 □ 11.其他 □ 12.無法評估 

6.情緒(可複選)

      □ 1.適當的 □ 2.焦慮的 □ 3.異常欣快 □ 4.善變的

□ 5.遲滯的 □ 6.憂鬱的 □ 7.易怒的   □ 8.情緒曾大幅起伏

□ 9.無法評估                              

7.思緒內容

      □ 1.正常   □ 2.被害妄想   □ 3.罪惡感     □ 4.強迫想法

      □ 5.恐懼   □ 6.出神       □ 7.無法評估   □ 8.其他          

8.知覺能力

      □ 1.正常   □ 2.聽幻覺   □ 3.視幻覺   □ 4.其他              

      □ 5.無法評估

9.認知能力

      □ 1.正常   □ 2.輕微缺失   □ 3.中度缺失   □ 4.無法評估  

MMSE分數        分,無法完成MMSE的因素                  

10.病識感

   □ 1.適當   □ 2.具部分病識感   □ 3.無   □ 4.慮病傾向   □ 5.無法評估

11.判斷能力

   □ 1.良好   □ 2.尚可   □ 3.差   □ 4.無法評估

 

C溝通方面

1.視力

是否有戴眼鏡 □ 1.是   □ 2.否

□ 1.良好                    □ 2.可以維持個人安全

□ 3.僅可區別亮暗            □ 4.全盲-在熟悉的環境中很安全

□ 5.全盲-需要協助

2.聽力

      是否有使用助聽器 □ 1.是   □ 2.否

□ 1.良好                    □ 2.輕度聽力障礙

□ 3.中度聽力障礙無安全憂慮  □ 4.中度聽力障礙有安全憂慮

□ 5.全聾

3.說話

      □ 1.良好                    □ 2.僅可表達簡單句子

      □ 3.僅可表達簡單的詞  □ 4.僅可表達零碎的字

      □ 5.無法言語/言語無法令人理解/言語不具意義

4.理解能力

      □ 1.良好                    □ 2.僅可理解簡單句子

□ 3.僅可理解關鍵詞          □ 4.僅可理解關鍵字 

□ 5.無法判斷理解能力        □ 6.無反應

 

5.若個案無法說話,勾選個案平日與家人的溝通方式及其溝通效率

      5.1溝通方式

□ 1.唇語   □ 2.手語   □ 3.其他         

5.2溝通效率

  □ 1.有效溝通              □ 2.大部分溝通有效

      □ 3.少部分溝通有效        □ 4.無效溝通

6.其他有關溝通的建議:                                            

 

D日常生活功能

1.輔具使用

□ 1.使用單手柺杖    □ 2.使用助行器    □ 3.使用腋下柺杖            

□ 4.使用輪椅        □ 5.其他義肢或工具                                                                            

2.行走

□ 15.在無他人協助及監護下可自行穿戴支架、站著、坐下、把輔具收好,也能夠使用助行器行走五十公尺         

□ 10.可短程獨立行走,若需走五十公尺以上仍須他人在旁監護以策安全

  □ 10.需他人協助拿取和準備助行器且需要保護性看視

□ 5. 需一人以上的協助才能走路     

  □ 0. 完全無法行走

 

 2.1輪椅使用

5. 可獨立推動、操控輪椅且可推50公尺遠

4. 一般情況下能獨立操作,但在較困難的角落需要協助

3. 操作輪椅時需有人看視,且若靠近桌子或床邊時需要協助

2. 只有在平地短距離可以自己推,其他狀況都需協助

1. 完全需由別人推輪椅

3.上下樓梯

□ 10.能自由上下一般樓梯而不需他人協助或監護。           

□ 5. 通常不需協助,但如有呼吸短促或早晨關節僵硬等問題,仍須他人在旁監護以策安全

  □ 5. 需他人指導及監護

□ 5. 上下樓梯的所有動作皆需要別人幫助

      □ 0. 無法上下樓梯

 4.床椅間的移位

      □ 15.能自行將輪椅駛近床邊、鎖住輪椅煞車、移開腳墊並移動至床上躺下;也可以自行由床上移位至輪椅

□ 10.雖可自行完成移位,但仍須另一人在旁監護

□ 10.小部分需另一人的部分協助           

□ 5. 大部分需另一人的協助

      □ 0. 完全依賴或需兩人以上協助才可完成      

5.洗澡

      □ 5. 可自行盆浴、淋浴、擦澡等,完全不需協助             

□ 0. 在調節水溫或轉位方面,需要監護

      □ 0. 無法獨力完成洗澡,如轉位或擦澡或擦乾等需要協助

      □ 0. 每個洗澡步驟皆須別人協助

      □ 0. 完全依賴 

6.穿脫衣物

      □ 10.可獨立完成穿脫衣物的動作,包括綁鞋帶、穿脫支架

      □ 5. 大部分穿脫衣物動作可自行完成,但像拉拉鍊、扣鈕釦、穿胸罩、穿鞋等方面仍須些許的幫助

      □ 5. 在穿上或脫除的時候需幫助

□ 0. 雖能參與部分動作,但穿脫衣服的所有步驟皆需要他人協助

      □ 0. 完全依賴,無法參與任何動作

7.儀容/個人衛生

      □ 5. 能自己洗手、洗臉、梳頭、刷牙及刮鬍子(男個案可自己裝手動刮鬍刀刀片或使用電動刮鬍刀可自己充電並放回原處;女個案可自己化妝,但不需要自己會做頭髮或編辮子)

□ 0. 可自己處理個人衛生,但事前、事後需要些許協助

□ 0. 個人衛生的某些步驟需要協助       

□ 0. 維持個人衛生的每個步驟皆需要他人協助

      □ 0. 無法處理自己的衛生,且完全依賴他人幫忙處理

8.進食

      □ 10.可獨立進食已準備好的食物,包括用筷子挾或用湯匙舀等動作

□ 5. 除了像撥殼剔骨,打開罐頭、瓶蓋等動作需協助外,餘皆可自行完成

      □ 5. 在指導下可自行用筷子進食,但相關的動作如:挾菜、沾醬油、加胡椒,轉動餐盤等皆須他人幫忙         

□ 5. 會使用湯匙,但進食中需他人協助

0. 完全依賴他人餵食              

9.如廁

      □ 10.能獨立使用廁所、穿脫衣褲、使用衛生紙,且不會弄髒衣服,若夜間必須使用便器,也能自行處理

      □ 5. 為了安全仍須他人監護(在夜間可使用便器,但清洗便器仍須他人協助)

      □ 5.(2)在穿脫衣服、移位、洗手方面仍須協助

      □ 0.(1)所有動作皆須他人協助

      □ 0.(0)完全依賴

10.小便控制

      □ 10.整天都可控制小便,若需使用輔助器也能完全獨立操作

□ 5. 通常都能控制,但偶會失控,或使用輔助器時,需要少許協助

      □ 5. 白天通常沒有尿失禁,夜間可能失控或使用輔助器時需要一些協助     

□ 0. 失禁狀態,需他人安裝輔助器(尿套、尿布)

      □ 0. 無法自我控制(裝置尿管或需要導尿)               

11.大便控制

      □ 10.能自行控制排便,如必要能自行使用塞劑或灌腸,不需他人監護        

□ 5. 偶爾失禁,或使用塞劑或灌腸時,仍須他人在旁監護.

      □ 5. 雖能自行擺好姿勢,但無法使用簡單的排便技巧及自我清潔,且常有意外發生。或需要協助使用紙尿褲等失禁的輔助用品

□ 0. 需要他人擺好姿勢和執行促進腸蠕動的技巧以利排便

0. 大便失禁 

                                ADL總計分:                 

E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第三部份:社會支持狀況

A家庭及社會關係

個案簡易居家環境狀況

1.現住房屋所有權

      □ 1.自有   □ 2.租用   □ 3.借用   □ 4.公舍   □ 5.違章建築

  □ 6.其他           

2.住屋空間大小(不包括公共設施)

      約    坪;        廳        廁所

3.居住環境是否有下列狀況

1.缺乏安全扶手,地點:                  

□ 2.缺少防滑設備,地點:                

□ 3.樓梯狹窄、陡峭或堆積物品  □ 4.光線不足或昏暗

□ 5.居住二樓以上無電梯        □ 6.家中有門檻

      □ 7.大門進出口有階梯          □ 8.其他                

4.近三個月內是否有跌倒紀錄 □ 1.是(       次)   □ 2.否

5.跌倒主要發生地點 □ 1.臥室   □ 2.客廳   □ 3.浴室   □ 4.樓梯

                    □ 5.陽台   □ 6.走道   □ 7.廚房   □ 8.樓梯

□ 9.室外   □ 10.其他             □ 11.不適用  

6.居住環境衛生

1.適當

2.不適當   □(1)異味

   (可複選)□(2)堆積易致蟑螂、老鼠、野貓狗之雜物

             □(3)通風不良

□(4)蚊蟲滋生

□(5)缺水

             □(6)其他

7.目前與個案同住者(可複選)

 □ 1.獨居   □ 2.配偶   □ 3.未婚兒子   □ 4.未婚女兒   □ 5.已婚兒子   □ 6.媳婦   □ 7.已婚女兒/女婿          □ 8.孫子       □ 9.孫女        □ 10.父母  □ 11.兄弟  □ 12.姊妹      □ 13.公婆      □ 14.岳父母    □ 15.孫媳婦□ 16.看護  □ 17.其他親戚  □ 18.其他非親戚共      人              

8.主要照顧者(姓名):               與個案關係:               

9.平時照護個案的家人共   

10.家中照顧安排主要做決定者(姓名):               與個案關係:               

11.個案是否有下列情形

1.個案身體出現瘀血、勒鞭痕、骨折、刺(切)傷、扭傷、脫臼等身體上的傷害□有□無2.個案表示遭受性虐待□有□無3.個案表示受他人口語上的攻擊或情緒上之惡意傷害等受情緒或精神虐待之行為□有□無4.個案之資金、財產或資產遭受遭受他人之濫用或偷取;不當使用保護權、監護權或法定代理權□有□無5.個案有自我疏忽、自我傷害的情形□有□無

12.依主要照顧者勾選下列適合選項

□主要照顧者身體健康主要照顧者的健康與過去差不多,沒什麼變化 主要照顧者因照顧個案而感到疲累、身體不適,但不需看醫師主要照顧者因照顧病人而感到疲累、身體不適,而需 要看醫師或接受治療,但仍可繼續照顧 主要照顧者因照顧病人而太過疲累而需住院,或無法 繼續照顧,必須換人□主要照顧者心理狀況主要照顧者的心理狀況與過去一樣,沒什麼變化主要照顧者的情緒偶爾會焦慮、擔心、憂鬱,但不至於影響生活作息 主要照顧者會受個案影響而情緒變化大甚至需要服 用鎮定劑、安眠藥 4.  主要照顧者會因個案而心理狀況受到影響產生精神症狀需常看醫師或住院□家庭的互動關係家人的互動關係由於個案的相關問題而更能互相關心或沒什麼改變家人的關係會因為個案的相關問題而起小衝突,但尚能解決問題,維持和諧關係家人之間會因個案的相關問題而常發生衝突,有些衝突不易解決,但尚不致嚴重破壞家庭的和諧 4. 家人因個案的相關問題常發生嚴重衝突無法解決而嚴重破壞關係,或常處於緊張狀態總計分           

B自我照顧(勾選個案大部分時間所具備的能力)

1.食物烹調

□ 3.能獨立計畫、烹煮和擺設一頓適當的飯菜

□ 2.如果準備好一切佐料,會做一頓適當的飯菜

□ 1.會將已做好的飯菜加熱

      □ 0.需要別人把飯菜煮好、擺好                

2.家務維持

□ 4.能做較繁重的家事或需偶爾家事協助(如搬動沙發、擦地板、洗窗戶)   

□ 3.能做較簡單的家事,如洗碗、鋪床、疊被

□ 2.能做家事,但不能達到可被接受的整潔程度 

□ 1.所有的家事都需要別人協助

      □ 0.完全不會做家事

3.購物

□ 3.獨立完成所有購物需求          

□ 2.獨立購買日常生活用品

□ 1.每一次上街購物都需要有人陪           

□ 0.完全不會上街購物                  

4.外出

□ 4.能夠自己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自己開車、騎車                   

□ 3.能夠自己搭乘計程車但不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2.可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           

□ 1.當有人陪同可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

      □ 0.完全不能出門          

5.使用電話的能力

□ 3.獨立使用電話,含查電話簿、撥號等                  

□ 2.僅可撥熟悉的電話號碼

□ 1.僅會接電話,不會撥電話            

□ 0.完全不會使用電話            

6.服用藥物

□ 3.能自己負責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藥物              

□ 2.需要提醒或少許協助

□ 1.如果事先準備好服用的藥物份量,可自行服用

□ 0.不能自己服用藥物

7.其他自我照顧相關問題

                                                                    

                                                                    

第四部分:經濟狀況與評估建議

A經濟狀態

1.個案經濟來源(可複選)

1.自己(含薪資、存款、退休金、利息、不動產租金)

2.配偶   □ 3.子女   □4.親朋   □5.社會救助   □ 6.其他     

2.社會救助

1.無

2.有(填寫下列選項)

  □1.低收入戶生活費補助                           元/月

  □2.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元/月

□3.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元/月

  □4.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元/月

□5.居家失能老人照顧津貼                         元/月

□6.榮民生活給予                                 元/月

□7.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修繕補助                     

        □8.中低收入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9.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10.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11.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                       小時/月

□12.老人居家照顧服務                             小時/月

□13.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14.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自負保費補助        

      □15.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   

      □16.生命連線緊急救援服務

        □17.老人健康檢查

3.個案平均每月個人所得

      □1. 10,000元以下     □2. 10,000~19,999元

      □3. 20,000~29,999元  □4. 30,000~39,999元

□5. 40,000~49,999元  □6. 50,000以上

4.個案自覺家中經濟情況是

1.富裕

2.小康

3.收支剛好平衡

4.入不敷出

5.保險(可複選)

□ 1.無     □ 2.健保   □ 3.領重大傷病卡      □ 4公保

□ 5.勞保   □ 6.農保   □ 7.軍保   □ 8.私人保險   □ 9.其他     

6.財務管理能力

1.可獨立處理財務  

2.可以處理日常的購買,但需要別人的協助與銀行的往來或大宗買賣   

□ 3.不能處理錢財

   若個案無法處理錢財,填寫代管財物者姓名:                     

                               與個案關係:                     

B服務使用現況

服務項目費用來源服務項目費用來源日間照護 居家服務居家照護居家護理 居家物理治療 居家職能治療緊急救援系統 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喘息/暫托服務 □ 安寧照護              □ 機構式照護需求                   □安養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

C評估者的結論及建議

1.  簡述個案最近的情況及對個案照護的建議

                  2.  建議提供服務項目與時數(或頻率)

□ 居家物理治療            次/週 □ 居家職能治療            次/週 □ 居家服務                小時/月 □ 居家照護                小時/月 □ 居家護理                小時/月 □ 喘息/暫托服務            小時/月 □ 申請緊急救援系統         □ 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 家庭托顧                   □ 照顧住宅             □ 日間照護            □ 安寧照護              □ 機構式照護需求                   □安養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 □ 申請身障鑑定及身心障礙手冊 □ 申請經濟補助       □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 □ 其他                         3.  服務補助總額:            元;自付金額           

           評估者簽名:            核准日期:           

※申請聲明:

本人確實願意接受照顧經理            評估及其所安排之服務項目。以上所提供之資料屬實,照顧經理應盡資料保密之責,在必要時本人願將資料提供服務提供者,特此聲明。

個案或監護人簽名:           

 

 

第五節  檢討長期照護財務現況

(一)前言

    長期照護問題是一連續且綜合性的問題,包括社會支持、保健、醫療、復健等及其所對應之財務體系。由於長期照護體系的建構需要投入相當財源,因此常使決策階層裹足不前,尤其在國家財政拮据時期,更擔心其會影響國家財政,不敢貿然承諾。因此長期照護財務體系的規劃,必需把握原則與方向,以降低其對我國財政衝擊的憂慮。

    目前我國長期照護的財源以及相關服務等,分散於不同之行政與服務體系,尚未建置多元性及連續性之長期照護財務及行政體系。體系的紛歧,往往使得需要醫療照護或生活照顧的老人及其家庭不知利用;且體系間各自發展,不但造成資源重複投資,亦容易形成發展不均與服務斷層等現象。目前我國長期照護的主要財源,仍以家庭為主,全民健康保險僅針對部份慢性病人,及需醫療性質居家照護之病人提供部份給付。社會福利對長期照護之病人,則多以低收入戶為主要的服務及補助對象。就此而言,為全體國民建構一套綜合性及連續性且制度化之財務體系,實有待政府社政與衛生單位「共同」研擬,並作整體性之前瞻規劃。

    其次,就「照顧」層面而言,照顧倫理形成之外部效果,所隱含公共責任的成分,顯示財務上政府對於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均負有某種程度的社會責任。基於「就地老化」之政策目標,照顧津貼係實踐此目標的重要方法之一。本文並嘗試從照顧倫理之內在意涵,以及透過制度現況的檢討,來檢視照顧津貼所隱含之性別關照。由於人口結構老化及社會變遷,加速居家性長期照顧「潛在需求」的成長。同時,家庭結構核心化,以及女性勞動參與率的增加,使得家庭照顧功能逐漸衰微。因此,照顧行為之外部效果也逐漸顯現。對照顧者提供適當福利,是照顧供給面相當重要的一環。尤其,目前由家人所提供的家庭照顧模式,仍是我國長期照護的主力。就此而言,政府對家庭照顧者提供財務的支持,有其需要性和必要性。有關政府責任的定位,本研究主要係以照顧本身所衍生之外部效果,以及生存權保障(家庭照顧功能強弱)為考量基礎。關於照顧津貼之合理補助水準,係先估算出非專業照顧者之照顧費用,再乘以照顧行為的外部效果比例。

    檢視長期照護財務補助體系,大體上可分為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二大類。福利措施之補助水準不同,將影響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對於照顧模式決策之選擇。首先,以台北市之低收入戶照顧需求者為例,居家服務最高補助為每月96小時(以每小時200元計算,約為19,200元),相較於每月5,000元的照顧津貼,明顯扭曲照顧資源配置。因此,出現照顧(需求)者不願領津貼,而偏好選擇實物給付。再者,檢視台灣省其他縣市之現況,同樣是低收入戶之照顧需求者,卻僅能獲得最高25或20小時(約為5,000元或4,000元)的居家服務給付。如果現金補助等於或高於實物給付,則可能導致照顧資源趨於流向現金領取。目前政府所試辦照顧津貼的發放,並未考量現行其他照顧服務模式(如居家照顧)的補助水準;再加上區域差距因素之影響,導致不同型式照顧資源配置的扭曲(台北市偏向實物給付,台灣省其他縣市則是偏向領取現金補助)。就此而言,重新思考照顧模式之間合理的資源配置,以及調整其所對應之補助水準,均為重要的考量。

    從產業經濟的理論分析,我們知道當產業之固定成本高,最適訂價法(收費標準)則是依據平均成本;固定成本低,最適訂價則採邊際成本訂價法。就資源配置效率而言,社會福利事業應以追求社會最大淨效益為目標。為求取社會效益的極大化,理論上最適的訂價法則,應該是邊際效益(marginal benefit)等於邊際成本(marginal cost)。亦即以邊際成本訂價,可以達到社會福利最大效用。由於醫院的固定成本高於變動成本,此類產業之特性宜採平均成本訂價法,以分攤其固定成本。反過來說,長期照護機構固定成本低於變動成本,適合以邊際成本訂價。然而,若我們將長期照護財務附屬於全民健保體制之下,以醫院為支付的主體機構;居此支付體系下,勢必遵循有利於醫院之訂價法則。亦即長期照護的給付費用仍以平均成本訂價法則為主,如此,將難以藉由邊際成本訂價法則來達到社會福利最大效用。因此,長期照護財務規劃應以獨立於全民健保體制為宜。

    推估長期照護之合理規模,本文認為應從需求面著手採量出為入的方式。換言之,政府應該檢視、認定並推估,照護的「基本」需求並予以加總(依人口結構)。惟目前這方面的推估,尤其是「基本」水準合理的認定為何?政府與民間尚缺乏一致的共識。因此,有關長期照護基本需求,將來應採系統性、全面性的推估研究,值得我們重視。其次,當長期照護財貨的整體合理規模確定之後(例如佔GDP的比重),相關的政府、市場、非營利組織以及家庭等,不同部門彼此之間的分工;以及權利與義務、責任與倫理等,財務的釐清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長期照護財源的分攤(政府與民眾)將無法明確,預算的編列及費率的訂定等,恐將仍陷於各說各話,紛爭不斷的現象。

(二)長期照護財務相關文獻探討

    檢視國內外長期照護財務相關文獻,研究主題大致上包含幾個方面:財務方式及屬性、照護費用推估、照護資源配置分析、不同照護模式成本探討、以及增加(或放寬)現制的給付(或補助)範圍與水準等。本研究將從幾個角度切入,試圖經由文獻的探討,掌握歷史的脈動,瞭解我國長期照護體系相關之財務背景。

    首先,就財務方式而言,羅紀瓊和吳正儀(1995)分析八種長期照護財源籌措的方式及優缺點,並對我國長期照護財源提出建議。其分析,強調社政和衛政兩大長期照護體系之相互配合,以及國家、社會、家庭或個人責任之劃分與釐清;以及修訂照護機構設置標準、加強預防保健和對提供照顧的家庭給予補助;並鼓勵個人購買長期照護保險與私人保險市場的開拓。另一方面,行政院衛生署(1996)亦曾經針對,長期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各類方案進行財務推估;以及分析比較獨立保險財務或稅收支應方式的優缺點。惟,此兩份研究報告並未提出最適合的財務處理方式。

    其次,就長期照護財務屬性之選擇而言,主要有兩種不同思考路線。其一是社會救助方式,部份美國學者檢討目前相關長期照護補助措施,認為選擇性的補助較具效率,強調儘可能避免政府全面的干預,即使干預亦以促進市場機能發揮為前提(Pauly和Zweifel,1996)。其二是從風險的角度觀察長期照護的需要,並比較分析不同長期照護財務模式(例如商業VS.社會保險)的選擇。此思考路線基於逆選擇和道德危險等因素之考量,認為個人或市場並無法對抗(或消除)長期照護風險。唯有透過普及式社會保險方式,較能分散(攤)風險,同時也輔以私部門的年金附加保險或不動產抵押等方案,補充公共長期照護財務的不足。並提出長期照護財務改革的幾個方向,包括:長期照護的需要應被視為人生和老年的常態風險;保險對抗風險的功能較福利津貼型或救助方式為佳;長期照護需求者不應處於財務負擔的第一線;加強居家支持性服務的提供;以及權衡政府財政的可負擔性。同時,亦有學者提出第三條路線,建議為因應未來戰後嬰兒潮人口老化,需考量政府部門、家庭部門與市場部門聯合混合的策略;其中,在公領域方面宜採行社會保險或放寬現有社會救助補助條件的方式為之(Wiener et al.,1994;The Royal Commission on Long Term Care,1999)。

    進一步討論我國長期照護財務相關研究,大體上也不偏離前述的討論。首先,民國八十七年行政院核定,社政部門所提「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及衛政部門所提「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兩項有關長期照護政策方案,其財務理念主要採市場機制為主之社會救助模式。檢視其量化目標指出,將在三年之間,增加護理之家床位11,430床,提升居家照護服務人數到18,480人。深入分析其實施策略發現,其對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發展,積極明確,三年內編列七億餘元的發展經費;但對社區有關居家支持服務的發展策略,卻保守不明,且編列預算不到機構式的八分之一;而在未來長期照護體系財務規劃方面,則付諸闕如。目前政府之財務補助原則,需求面而言仍採社會救助模式處理。展望三年之後,雖可補充一部分長期照護的資源,卻無助於完整財務制度及整體照護體系的建構。尤其在供給面方面,偏重機構式設施的經費配置,更令人擔心將會影響社區式居家支持方案的發展,引導我國走向過度大型化及機構化的照護體系。

    其次,國內另有部份學者的研究,考量財務穩定性、制度長遠性、資源配置效率、建立持續性照護體系等因素,從社會責任的角度主張可考慮選擇採取社會保險方式處理長期照護的問題。其中,基於長期照護以「生活照顧為主﹐醫療照護為輔」的特殊本質,研究建議長期照護保險應獨立於全民健康保險。此外,針對政府在長期照護之生活、照顧和醫療部分的相關財務責任加以定位,以「照顧」領域為核心,比較分析不同財務規劃方式的特質、優缺點以及實施條件。基於社會福利體系間財務一致性,以及權利義務對等之考量,初步建議長期照護財務制度的規劃宜採分立制之社會保險方式(曾薔霓1998;王正、曾薔霓,2000)。

    關於長期照護費用推估方面,就國外研究而言,Schmahl和Rothgang(1996)針對德國公共長期照護保險的成本進行長期推估,研究發現有幾個重要影響因素:(1)照護模式利用的選擇;(2)保費所反映的經濟成長情況;(3)照護成本的變動;(4)所選擇的財務調整方式。相較這些因素,人口因素對於長期照護費用的短期效果影響不大;同時其研究建議未來任何相關長期照護支出和費率的預估,均應考量上述這些影響因素。其次就曾薔霓、王正(2000)之國內研究,基於照護本質和費用屬性差異性之考量,認為長期照護保險財務宜與全民健康保險分開;並提供台灣機構式長期照護費用未來發展趨勢推估的參考模式。其中,特別強調長期照護費用變化趨勢與動態調整機制的設計,對於事前財務規劃的重要影響。

    國內有關長期照護資源配置之分析,主要研究的範圍,係綜合老人照護意識、資源配置合理性、以及不同家庭結構背後所衍生照顧理念等考量,認為長期照護資源的配置應以社區照護為主,但仍不偏廢其他照護模式(曾薔霓、王正,1998)。在其後續的研究當中,作者們認為應以未來之照護環境為考量,提出「就地老化」目標應為照護之規劃方向。由於強調居家及社區照護將是未來長期照護政策的雙主流,因此長期照護整體財務結構與給付水準之設計,需配合未來照護模式之主流趨勢(王正、曾薔霓,1999)。

    關於不同照護模式成本分析之探討,張立功(1997)提出我國四種型態長期照護機構(醫院慢性床、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獨立型態安養之家)的經濟效益,以成本效益與效果分析加以比較研究。發現,四類型機構之成本效益,以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的表現最好。林峰輝(1998)以南台灣地區為主要研究範圍,針對照護系統中的居家照護、護理之家及日間照護,探討照護成本的差異。研究發現在不同照護服務下,同一種疾病嚴重度的總照顧成本,在病患日常生活障礙程度最嚴重者,其居家照護比護理之家明顯的偏高。而在病患日常生活障礙程度較輕者,則未見有明顯差異,惟其居家照護總成本有較低的現象。曾昭蓉(1998)比較居家照護與機構式長期照護,病患照護費用之差異,發現直接費用為居家照護組低於機構照護組。但若將照護者收入減少及勞力成本之間接費用(機會成本)納入計算後,則居家照護組之照護費用顯著高於機構照護組。其研究報告探討,影響直接照護費用的因素方面,發現照護方式、年齡、性別、教育程度、日常生活活動功能等五項有顯著影響。

    就增加(或放寬)現制的給付(或補助)範圍與水準而言,依照鄭文輝和沈淑芳(1995)針對老人扶療養機構收費標準所進行之研究,發現就現行安療養機構收費標準而言,依情況而有不同收費,每月1,000元至30,000元不等;生活用品及院外就醫則另行個別收費。同時,其研究認為以目前有限的資料,尚無法估算具體可供參考的合理收費標準。因此,建議為因應照護多元化趨勢,照護收費原則上應反映成本,不宜訂定單一收費標準;同時補助政策宜優先放寬低收入標準,並對低收入戶老人直接提供差別性補助。

    國內學者就居家照護成本效益評估,以及關於居家照護納入全民健保可行性之研究顯示﹐從醫療費用來比較﹐病情相當程度下﹐住院者費用遠較居家照護者為高。同時,研究結論亦指出為減少長期住院所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應考慮將居家照護納入(杜敏世、李鍾祥,1989;余玉眉、吳凱勳,1990)。惟此研究僅探討,居家照護的「醫療」費用部份之效益分析。未來研究應含括照護和生活部份,使居家照護之效益分析更為完整。同時,亦有研究指出,滯留急性醫院較機構式長期照護相關費用為高,因此長期照護服務的提供,可節省部分醫療成本(邱亨嘉,1996)。

    綜合檢視國內目前整體性長期照護財務機制之研究主題,發現資源配置上社政和衛政照護體系的整合是重要議題,但卻缺乏具體財務機制設計的討論。換言之,如何透過財務機制,結合社會照顧和醫療照護以建立連續性照護體系的研究,非常缺乏;僅指出問題的重要性,而無具體建議與策略。就財務方式而言,雖有不同理念的分析討論,惟如何配合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差異等因素,建構符合且適合本土國情的制度則無深入探討。就長期照護費用推估而言,最重要的關鍵因素在於充分且完整的資訊取得;惟我國這方面的資料尚付之闕如,難以進行精準而有效的財務規模估計。從照護資源配置分析之角度切入,國內研究雖然已有部分的理念基礎,尚缺實證資料的支持,有待努力。而目前不同(或新型)照護模式成本之探討方面,除了著重實務層面之研究,關於模式之選擇應以我國照護意識型態與價值為最終規範考量。至於增加(或放寬)現制的給付(或補助)範圍與水準方面,係基於現制之改革,屬於短期的政策,仍須配合未來整體財務制度的考量與規劃。

(三)現行長期照護財務補助體系之檢討與分析

1.就財務體系之整體架構檢視,本研究將從需求面與供給面分析並整理如下圖所示,各項補助詳細內容則請參閱附錄。如果純就市場經濟的觀點分析,政府對長期照護供給面的財務補助,較缺乏合理性與正當性。蓋經由市場的調節(透過價格與數量的互動反應),不但使安、養護之照護機構能夠獲得利潤並生存下來(王正、曾薔霓,1999),同時亦能提升效率調整其經營規模至最適水準。換言之,從市場經濟的角度觀察,政府在供給面的干預顯然是不必要的。惟,從需求面加以檢視,由於弱勢者無法經由市場獲得適當的保障(亦即所謂的市場失敗),因此政府在財務上給予適當補助有其必要性。亦即,以資源配置而言,長期照護財務以去商品化的形式,提供弱勢者照顧方面保障,有其必要合理性。

2.雖然,前文提到供給面的干預(補助)是不必要的,惟,如果我們從社會面(或資源分配公平面)的角度觀察,則政府的適當干預往往存在其必要性。換言之,當社會性因素取代了經濟性因素考量後,長期照護之財務性質產生「質變」,亦即由商品化權利義務對等的交換關係,轉型為去商品化特質。因此,就社會整體照護資源的合理配置而言,平衡區域間(或城鄉間)照護資源的發展,以及鼓勵新型照護模式的開發等,財務上均需要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助(誘因),尤其是供給面的補助。惟,檢視目前政府供給面相關之補助規定(或辦法),其補助對象似乎採「普遍性」原則,並非針對特定目的加以補助。其中,僅有行政院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針對設立於,醫療資源缺乏區之私立醫療機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所設之護理之家,貸款利息予以補助。其補助額度在第一優先獎勵區為貸款利息80%;第二優先區則為60%。顯然,醫療基金之補助方式,考量到平衡區域間照護資源的合理分配。就此而言,本研究主張政府對長期照護供給面之各項補助,應參照醫療發展基金補助之精神(理念),加以規範為宜。

3.有關「特別照顧津貼、居家服務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僅得擇一領取」之規定,對長期照護資源有效配置而言,值得進一步思考。基本上,前兩項補助(照顧津貼與居家服務費用)屬於居家照顧性質,後者則為機構照顧(看護費用)特性。彼此互為替代關係,選擇居家照顧模式自然無法使用機構照顧。惟,由於照顧模式的複雜化與多元化,混合搭配選擇是一值得考量的方式。換言之,領取1/4特別照顧津貼;1/4居家服務補助;1/2住院看護補助等混合式搭配,或許更具彈性符合事實需要。再則就資源配置而言,照顧之現金(in cash)補助和實物(in kind)給付之效用水準,應維持一種「均衡」(equilibrium)狀態。換言之,就照顧需求者立場觀察,所謂的均衡意指選擇照顧津貼或居家服務的替代偏好相同,處於類似照顧需求的無異曲線(indifference curve)。學理上,由於現金給付之效用往往較實物給付為高;基此,補助水準之設計,前者(現金)不宜高於後者(實物)為宜。以德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為例,其照顧津貼之現金給付水準約為居家照顧實物給付的44%至53%左右。至於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之間,「均衡」狀態的轉換比例為何?有待未來研究進一步探討。

 

    其次,就我國目前實施現況加以檢視,前項福利措施(現金給付VS.實物給付)之補助水準不同,將影響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對於照顧模式決策之選擇。首先,以台北市之低收入戶照顧需求者為例,居家服務最高補助為每月96小時(以每小時200元計算,約為19,200元),相較於每月5,000元的照顧津貼,明顯扭曲照顧資源配置。因此,出現照顧(需求)者不願領津貼,而偏好選擇實物給付。再者,檢視台灣省其他縣市之現況,同樣是低收入戶之照顧需求者,卻僅能獲得最高25或20小時(約為5,000元或4,000元?)的居家服務給付。如果現金補助等於或高於實物給付,則可能導致照顧資源趨於流向現金領取。目前政府所試辦照顧津貼的發放,並未考量現行其他照顧服務模式(如居家照顧)的補助水準;再加上區域差距因素之影響,導致不同型式照顧資源配置的扭曲(台北市偏向實物給付,台灣省其他縣市則是偏向領取現金補助)。就此而言,現金補助和實物給付之間的選擇,僅能擇一領取(此規定是否合理)?抑或是允許互相搭配(替代或互補關係)?兩者之間轉換權數為何?如何在不增加政府過重財政負擔與彌補區域差異之前提考量下,重新思考照顧模式之間合理的資源配置,以及調整其所對應之補助水準(政府責任釐清),均為重要的考量。

4.現行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務權責不清,值得我們檢討。就府提供財務補助之社會福利政策而言,各項補助性質上是「資源移轉」工具之運用。從理論上來說,政府的移轉性政策的考量有二:一是外部效果社會化考量,亦即藉移轉性支付(權利與義務對等)以鼓勵或獎勵特定行為。另一則為藉移轉性支付以改善相對弱勢家庭或個人之福利水準,以追求較理想的所得分配狀態。在長期照護的主題下,補助政策除了與外部效果有關,顯然與所得重分配關係更密切。由於本研究討論的主題之一,乃為長期照護之財務責任,分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規定是否合理?研究結果認為,主要的財務補助仍應直接由中央政府掌控為宜,其理由如下:

    (1)以我國各級政府職能區分及經費分擔之原則來看,與長期照護有關辦法之釐訂及執行(例如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是屬於中央立法及中央與地方執行之事務。經費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負擔,應無疑問。雖然,長期照護政策之執行面屬於地方政府業務,理論上所需經費部分應由地方政府共同分擔,而無一定要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之理。不過,長期照護所產生之外部效果,其財務應由全體社會分擔。就此而言,中央政府有不可規避的責任。現行規定最後預算編列由地方政府獨立承擔,實在不符各級政府執掌權責區分之原則。

    (2)今年度(90年)政府社會福利預算之編列方式,將有所改變。其中,中央政府補助款改列一般補助款(惟指定用途),並由行政院主計處統籌分配直接撥給地方政府。由於福利需求較高之縣市(往往代表較貧窮或農業地區),其財政自主性也愈低(財政困難),因此地方福利預算之編列將遭排擠。就此而言,如果財務補助之設計,真能有效的對弱勢團體或低收入家庭或個人提供援助,則部分財務補助由地方政府分攤,亦有加重相對貧瘠地區負擔之不良效果。就以長期照護補助為例,通常需補助人口相對較多的縣市,亦是平均所得較低,開發程度較低,人口老化嚴重(年輕人口外移),財政能力較差的縣市。如此,反而因長期照護人口比例較高,要負擔更多的補助費用,而加劇地方財政的困難。況且屬於全國一致性所得重分配之主要責任,乃為中央政府所應負的職能之一。因此,本研究建議社會福利預算之編列(長期照護預算編列亦然),主要的部分應維持直接由中央政府補助之態勢為宜。

(四)長期照護財務去商品化之探討

    我國未來長期照護財務發展的可能空間,應係在福利多元主義的趨勢下,「平衡」各部門間以及部門內的照護需求與提供。若任一部門獨斷的決定長期照護發展,那麼該部門的運作邏輯可能會過度主導整個照顧資源的配置,造成體系的不穩定或不平衡。誠如在鋼索上行走,照顧資源福利多元化彼此之間的平衡發展非常重要。例如,財務上若著重商品化特質之部分負擔制度過度強調,對弱勢者保障將顯不足;去商品化性質明顯之政府部門若太過強勢(例如英國政府主導的長期照護體系),人民將在強力的管制或強制下喪失自主性及自我選擇的機會。就此而言,有關長期照護財務制度之規劃與引導,以及相關財務預算編列的配合,應巧妙地拿捏權利、自由、效率與保障彼此間的準度。

    根據歐美的照顧資源配置與政府財務角色扮演發展現況,除了由政府直接提供照顧服務福利「國」型態之外,有關長期照護發展的另外兩條路線,一種是「市場化」的路線;另一種是「社群化」的路線。我們知道在不同體制下,有關政府與民眾財務權利義務關係的定位,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與社群主義(communitarism)的傳統各領風騷。從國家化、市場化與社群化的區分,就財務屬性而言大致可對應到「租稅」、「價格」與「保險」的取捨,亦即商品化與去商品化之間的平衡定位。基於這樣的財務屬性差異,長期照護制度發展的路線各有不同重點,因此對應政府與民眾在財政預算上扮演的角色亦不相同。我國目前長期照護體系之財務,基本上包含了租稅與價格混合之特性。

    市場路線相信商品化的資源配置效率,將長期照護政策交由市場運作,期盼能避免政府失靈的情形,譬如美國的照護體系。至於社群路線則欲以社群的團結力量(包含政府),來對抗社會風險的無情侵蝕,保守主義的德國較傾向這樣的作法。市場路線下的個人主義主張個人有選擇認同對象的自由,政府應該保持中立(預算編列與行政干預乃一體之兩面),立於最低的政治(或社會)共識來包容最多元的價值。社群主義的立論係基於群體文化的歸屬,主張應該群策群力同舟共濟(互助、他助),增進生命共同體的凝聚力量。去商品化之社群關係,往往需要政府預算的適度配合。

    長期照護預算之編列與照護資源配置之意識認知,以及政府與民眾財務角色之適當定位,彼此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十八世紀古典自由主義者的靈魂人物-亞當斯密所著的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主張交換的市場經濟帶來「效率」、「保障」與「自由」三者能夠同時滿足。認為政府的干預會造成壟斷,破壞競爭及沒有效率,並且形成階級社會。雖然如此,惟我們從歷史的角度以及世界各國現況觀察,發現商品化的醫療市場經濟仍然可能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例如富裕的美國仍有1/6的人口沒有醫療保障,且有漫延現象)有待解決,因此政府的角色仍然不可缺席。如果任憑市場的商品邏輯入侵緊密連帶關係的家庭和社區這些社群領域,人與人的關係漸被化約為競爭與疏離(而非互助與合作),失去了保障與自由的生活環境將會導致社會連帶倫理的崩離。我們知道亞當斯密主張的市場邏輯,主要建基於資本主義資源配置的倫理關係上。惟其中效率、自由及保障的理想,似乎難以同時並存在商品化的市場邏輯體系中。由於缺乏生命共同體的使命感及社會連帶責任的關懷,使得經濟繁榮的果實無法落實並保障照顧資源的分配與使用。

    就政府長期照護支出財政負擔而言,前述商品化市場經濟的理念雖然相當程度能夠減少政府應負的責任。惟,因此所導致民眾負擔增加以及弱勢團體就醫困難,可能引起家庭解體以及社會的不安定,也將威脅到政權的穩固性。因此,民眾彼此相互幫助以及社會共同保護的長期照護財務去商品化思潮,引起時代的共鳴。就此而言,去商品化照顧資源配置的理念(政府責任的加重),將成為規劃我國長期照護資源分配的一種倫理力量與方向。同時,此種基於基本照護需要的滿足,亦有其道德基礎上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檢視世界各國對於基本生存需求的提供與滿足,在財務的對價關係上,往往採去商品化的形式為之。其中,不同福利國家之長期照護體系因其文化、政治、歷史背景的差異,而採取不同程度的去商品化策略。其內容主要依社會需要、社會風險及公民地位三種資源配置邏輯,對應出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福利型等三種不同照護理念與制度。顯然的,照護資源配置財務上去商品化程度的不同,政府在有關福利財政預算編列的內涵和精神也不大相同。

    就財政社會學理論而言,長期照護政府預算編列(責任)之倫理基礎,在於基本照護社會權的規範與確立。換言之,誠如聯合國所揭示的「普遍人權宣言」將社會經濟權利也納入其中,長期照護資源分配原則不應該以慈善為其倫理基礎,而是以權利為基礎。其中,基本需求的概念就是證立社會權的關鍵。就此而言,「基本」照護需求的滿足以及範圍的界定,不能因為文化、政治、經濟、或意識型態上的不同立場而有所差異(儘管滿足的方式將會因那些立場而產生差異)。有哪些基本照顧價值是所有人類都會共同珍視的?如果有,那麼我們可以說,要滿足這些基本社會價值以及所對應之資源配置的必要方式、水準與制度,就是基本照顧需求社會權財政基礎的理論證立。因此,問題變成:實現此種照顧價值的必要資源及其涵括之內容應為何?社會福利學者Plant教授提出他的看法:

「就倫理所建構之價值體系而言,任何道德行為者必須是存活著的,而且必須能夠自律地存活著。因此,價值體系之基本目的包括了存活(survival)與自主性(Autonomy)。滿足存活與自主性的資源就是基本需要。所以,基本需要就是要讓每一個人都能免於他人任意的干預、免於健康不良、且免於無知(Plant et al., 1980:51)。其內容則包括了:食物、住所、健康照護、與教育(Plant, 1988:61)」。

    這裡所謂的「自主性」意涵指不受干預的意義。因此,這樣的價值邏輯認為,一個具有自主能力的行為者,應該可以自由的選擇、盡情的發展其潛能(capacities)。這種自由、不受干預地自我發展的邏輯,是必須受到他人尊重的。換言之,必須是社會中的成員彼此相互尊重的。此種「尊重」就照顧資源配置角度而言,也就是另一種型式的「權利」。因此,基本照顧需求的滿足乃屬於社會權的範疇。惟就規範性而言,自主性本身認定之基本需求合理「水準」的高低,則往往受到政治、經濟、文化、倫理體系、甚至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就此部分而言,有關長期照護財政預算編列(政府責任與民眾負擔)有其彈性調整的空間存在。

    近年來,在歐美等不同地區回應照護資源福利多元主義的概念,主要是回應照護資源提供「國家」獨大的缺失(例如英國本身近年來長期照護體系財務的改革亦引進權利義務等觀念)。政府功能的扮演,從支配性角色到不再是唯一的提供福利者(亦即政府責任不再是無限上綱)。這種從中央集權或官僚式的福利提供與管理,走向分散式地方化多元的資源輸送體系,代表政府與民眾共同分攤照護費用的改革。大體來說,有關長期照護財貨的滿足及其提供(包含基本需求在內),誠如前述財務上可分為商品化及去商品化兩種形式為之。至於如何「平衡」這兩種模式之間關係以達福利社會,是當今有關政府在長期照護財政屬性如何定位的重要課題。就我國照護資源分配之發展歷程而言,過去民主資本主義的社會有關照護資源配置透過市場過度商品化的缺憾,則由規劃中長期照護財務之福利屬性以去商品化的方式彌補。

    我們知道若勞動力、生活需要或長期照護的滿足被過度商品化之後,也往往隱藏著社會不安定的潛在因素存在(例如弱勢團體無法獲得適當的生存資源),將造成資源配置體系的不穩定;而過度國家介入(以租稅預算編列形式提供)的去商品化路線,亦可能導致集權與效率不彰、財政負擔過重以及權利義務模糊等的批評,是目前對政府全面直接提供尚有疑慮的原因;其他如自願組織以及家庭等隨著時間演變過程中,功能上有些轉變尚待釐清。在自願(或家庭)、市場與政府都有可能失靈的情形下,照護資源的配置如何讓各部門發揮所長、盡其所能,以達互相補足的效果,當是目前我們所應繼續努力的。對任一部門的偏重或刻意壓抑,都有可能違逆各自的運作邏輯,在此平衡是重要的關鍵。因此,各自體系如何處理照護資源的需求與照護資源的提供,在前述社會、政治、經濟等本土特有之背景因素下,形成政府與民眾責任動態的「平衡」關係,將是未來長期照護財務發展可行的趨勢與理念上的共識。

    再就政府預算分配的面向檢視,發現長期照護預算分配所考量的問題,除了涉及財政經濟領域,亦涉及倫理問題,而且在最終也是一個政治問題。預算分配之經濟屬性從其字面即可瞭解;其涉及倫理問題則是因為「分配」本身就負載著不同價值意涵以及公平合理概念。同時,有關社會資源的生產與分配,在相當程度上受到領導階層(或支配階級)的左右,預算分配的改變往往必須透過政治協商(或抗爭)才能達成,因此預算的本質蘊涵著複雜的政治面向。本報告第一年度計劃並不準備全盤的檢視預算分配(政府與民眾責任的釐清)所涉及之諸般面向,而是側重在說明總體社會資源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之理念與原則,及與長期照護「規模」以及預算「分配」之相關性。

    究竟政府長期照護資源及對應之財務責任應當如何分配?以及如何分配方合乎社會「正義」?長久以來即是各界爭議不休的問題,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公共政策中爭執最多的議題之一。由於長期照護「規模」的大小,在本質上含有強烈的社會聯帶性(solidarity),及人與人之間的關懷性。因此,在國家整體資源分配上公平(或公正)面的考量,往往超越效率面的考量。就此而言,在資源配置上有關分配正義的各種不同詮釋與解讀值得我們深入分析。「分配性正義」一詞最早出現於Aristotle的Nicomachean倫理學之中,他認為公正的財貨分配,其所謂的平等乃是根據功績(merit)而來;那些作出額外努力、犧牲或儲蓄的人應被分配到較多的所得(資源)。由於並不是每個人(或每個領域)都擁有相同的功績,自然每個人的領受便有不同,這種公平的不相等(equitable inequality),有些學者稱為比例上的相等(proportional equality)。

    現今Homans教授等人有關衡平(equity)原則的提出,即是承襲Aristotle分配性正義的理念,換言之,乃是商品化「交換」關係中以功績為判準之比例性平等。對於衡平原則所產生之最大問題在於「功績」由誰界定?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這些認知的問題若是無法解決,則以衡平原則處理各項資源的配置(規模)以及政府預算之分配,將僅能侷限於有功績「共識」的部分,例如治安、交通、經濟發展等政事別。反之,如果應用於沒有「共識」的部分,例如社會福利或長期照護資源等項目,則其分配將失去衡平原則的基本意義,如下圖所示。而事實上這個理由,也說明了何以目前有關照護資源之分配(財務責任的釐清)以及擔心之財務危機,長久以來即是各界爭議不休的現象。

圖:資源(預算)分配公正的原則與規範(略)

    再者,衡平理論隱含了許多對於人性動機的假設。例如,人是理性的,行為的一致性以及極大化其產出;是自利的,其行為的動機主要來自於報酬。他們可以在交換關係之中,清楚的認知他們在該關係中的貢獻與利益,並做出最符合其利益的決策。惟此種假設,在某種程度上與照護資源分配之理念是互相矛盾衝突的。其中人與人之間的關懷,以及社會與人之間的彼此聯帶責任,在衡平原則考量的架構下顯得模糊不清,甚至消失。衡平原則中所強調的努力與投入,僅是信奉市場邏輯商品化資源配置的基本教義派主張。

    就此而言,當財務上討論政府責任與民眾負擔之間的關係時,長期照護資源規模的大小以及對應之預算分配,若僅以「衡平原則」為依據,恐將過於粗略與不符。照護資源分配性正義概念必須因不同的時、空、人、事、物等的推移,而有所不同。Deutsch等人曾指出分配性正義包含三種原則:平等(equality)、需求(needs)、以及衡平(equity)。其所謂的平等原則在此指的是資源的均等分配,又分為算術的平等與機會的平等兩種。前者指簡單的均分,資源按人數平均分配;後者指個人不因社會地位的高下,均可獲得適當資源,在同一條件下相互競爭,因此弱勢者有權要求差別待遇彌補不足。而需求原則指的是分配的目的在於滿足個人之需求,其中包含維持生存之基本需求,以及適當社會活動之次級需求。有關整體社會資源的配置,在經濟取向的領域中適用商品化「衡平」規範;在社會聯帶取向下的領域適用去商品化「平等」規範;在關懷取向的領域則亦適用去商品化「需求」規範,如上圖所示。同樣的Deutsch教授認為,在合作的關係之中,經濟生產是主要的目標,資源配置主要的任務在增進效率,衡平要比平等與需求,更適合作為資源分配正義原則。平等與需求原則則較適合於親密、友善、互助的社會關係之中(例如照護資源的分配),可增進個人福祉且避免社會的不安定。現就政府有關長期照護資源與其他公共支出資源配置的適用原則,說明如下表所示:

表:福利資源配置之考量原則

需求原則平等原則衡平原則社會福利長期照護制度ˇ國民年金制度ˇ失業保險ˇˇ職災保險ˇ全民健康保險ˇˇ社會救助ˇ福利服務ˇˇ福利津貼ˇˇ教育科學ˇˇ一般政務ˇ其  他ˇ資料來源:本研究。

    現在進一步再就具去商品化特性之平等與需求原則,檢視長期照護之合理規模應為何?首先須採量出為入的方式從需求面著手,換言之,政府應該檢視、認定並推估照護的「基本」需求並予以加總(依人口結構)。惟目前這方面的推估,尤其是「基本」水準合理的認定為何?政府與民間尚缺乏一致的共識。因此,有關長期照護基本需求將來採系統性、全面性的推估研究,值得我們重視。其次,當長期照護財貨的整體合理規模確定之後(例如佔GDP的比重),相關的政府(公部門責任)、市場、非營利組織以及家庭(民眾負擔)彼此之間的分工,以及權利與義務、責任與倫理等財務的釐清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長期照護財源的分攤(政府與民眾)將無法明確,預算的編列及費率和申報單位的研擬等,恐將仍陷於各說各話,紛爭不斷的現象。

(五)照顧倫理與政府責任:照顧津貼之探討

1.照顧津貼的理論基礎與限制

    具有不同價值理念、政治目標與倫理信念的人,可能得出共同的主張-如基本所得保障;然而,持相同意識型態者,卻也有可能提反對之論-如照顧津貼。因此,如何在社會照顧資源的分配正義(the justice of distribution)議題上建立共識,除可預期困難度外,亦顯見此議題之重要性。資源的合理分配,永遠是社會科學思考的重要議題。引用Walter的說辭:「津貼措施的限制,不在於是否實際上能運作,而關鍵點在於,人民是否需要且接受它」。如何取得我國全體社會,尤其是不同女性主義流派之間,對於照顧津貼的共識?值得我們將來進一步再研究。

    有關公民身份之資源分配權,乃指一個國家社區內,其成員享有平等機會,以分享社區之公共利益。同時,並促使其可以完全參與社區生活,真正成為社區裡的完全成員。公民身份權益的實踐,必須經由法律、公共制度及機構之執行。馬歇爾(Marshall,1981)指出公民身份意含三種權利:公民權、政治權及社會權。公民權係指自由平等權;政治權是指公民具有參與政治的權利;而社會權則是保障社會中之弱勢者充分使用公民權及政治權(如教育權、勞動權、福利權、消費權及環境權等)。然而,在西方民主國家,婦女的公民權和政治權,直至二十世紀以後才受到法律的保障。女性公民地位的取得與確立,均較男性晚得多。

    津貼(allowance)之概念係指無條件地,給付特定的現金給所有的個人或單位。此種給付不需經過資產調查、以及工作要求或意願,是一種所得保障的形式(Parijs,1992)。就此而言,津貼制度本身往往包括下列三項特性:一、補助對象是一種身份或條件的認定,例如個人或家庭;二、與其他所得來源無關;三、不要求任何現在或過去的工作表現,或是以接受另一份工作的意願為條件。換言之,所謂的津貼,是一種「公民權」理念的體現與實踐,政府應保障每個國民能分配到基本維生的社會資源。雖然津貼的名稱多樣化,例如基本所得(basic income)、社會紅利(social dividend)、最低所得保障(minimum income guarantee)、逆所得稅(reverse income tax)、保證所得(guaranteed income schemes)等五花八門,惟從政府財政的角度檢視,津貼的屬性乃為一種「負的」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現象(王正,2000)。

    關於照顧津貼之發放,就財政意涵而言,類似於透過負所得稅體系進行資源的重新配置。雖然津貼之發放從某種角度詮釋,具有多重的正面意義:例如可減少貧窮、增加自主性、符合公平性、為女性及弱勢團體提供獨立的所得、簡單明瞭、團結和諧、所得重分配等,社會福利之團結意涵(solidarity)在內。但是,需注意普遍性照顧津貼的發放,亦可能造成政府財稅稅率的大幅提升。以致於加深「照顧的陷阱」(care trap),以及降低勞動供給的意願(王正,2000),此為政策規劃時需考量之處。雖然津貼的實施產生上述限制;惟就實質意涵而言,照顧津貼能提供照顧者直接的財務支持。更重要的是,能進一步實踐保障照顧主體(被照顧者),以及肯定照顧價值(照顧者),同時實現「就地老化」政策目標。

二、照顧津貼賦予之性別意涵

    有關社會福利政策論述結構中,所包括有關性別意涵的類型,主要有四種(Chamberlayne,1993;Sainsbury,1996):第一類是「性別的中立」(gender neutrality),此意味著男女兩性均具有,同等管道與機會來領取給付,為形式上的平等。第二類是「性別的認知」(gender recognition),係指只有將女男性別的差異列入考量,才能達到平等,以救助和補償處於不利地位的那一個性別為策略,主要是女性。第三類是「性別的強化」(gender reinforcement),以性別分立的角色為基礎,又分為兩種形式:強調以照顧原則為「賦權」的基礎;以及改善女性以妻子身份的賦權。第四類是「性別再建構」(gender reconstruction),轉換性別之間的勞動力分工,所得賺取與照顧工作則由兩性共同分擔。

    我們知道,照顧政策財務上的性別意涵應如何定位,主要係受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倫理價值等意識型態外在環境之影響。本文所討論之照顧津貼,雖然不排除男性照顧者適用補助資格的可能性(外部效果一體適用考量);然而,照顧女性化的普遍現象,主要係認知到女性擔任家庭中照顧者的被迫性(無選擇自由),以補償女性勞務與財務上機會成本的損失。就此而言,本文所探討照顧津貼之性別定位,層次上屬於「性別認知」的意涵。

    有關照顧者財務支持的給付(或補助)水準,往往較一般薪資所得普遍為低。因此,只有收入較低的就業者(通常是女性),來從事照顧工作,比較符合經濟效益。惟,如此將會深化女性,成為照顧者的刻板印象。照顧者財務支持措施最大的意義在於,不再將家人照顧視為理所當然。照顧津貼的發放,使得照顧勞務能獲得社會肯定,並得到財務上的補償以及各種福利權的享有。雖然財務給付措施仍有許多爭議,但事實上有許多照顧者很需要這類協助。特別是因工作中斷後,即面臨財務危機的照顧者,其中大部分都是女性(Abel,1991)。

    照顧者財務支持措施,雖然能夠解決目前家庭照顧者之經濟困境。但是,卻衍生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即增加工作者就業的機會成本。尤其是目前照顧津貼的發放,將領取資格限定為「家人」照顧者,對女性就業意願產生負面影響。此種資格的限制,增加工作的機會成本,並產生所謂照顧陷阱現象。基此,本文主張現行尚處於實驗性質之照顧津貼,其領取資格應有所修正。建議放寬適用於「非家人」的居家照顧、或居家看護、甚至是社區照顧模式。

三、照顧價值與照顧責任之制度化

    親人之間的照顧,乃為一種去商品化的行為。其價值究竟為何?若以市場價格衡量,照顧的價格屬低薪或無酬。基於照顧議題逐漸受到社會關注,以及部份人士對於政府分攤照顧責任(透過財務制度化反映)的呼籲,本文認為照顧價值的貨幣推估有其必要性。照顧行為本身為何具有重要的價值?大抵可以從功能觀點加以檢視。反向思考,倘若沒有照顧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對於日常生活的活動,或身心功能障礙無法自行維生的人,照顧的剝奪將危害(及)個人生命。亦即,照顧最基本且重要的功能,在於生命與生活的維持(意即維持生存的基本需要)。在人生的週期中,每個人都有被照顧(幼年時期和老年時期)與提供照顧(中、壯和老年時期)的需要。因此,照顧是人類生命延續的重要因素,而家庭則是承載照顧價值與責任的基礎單位。但因長久以來,均是由家庭以去商品化的形式獨力擔負此重任,以致於幾乎忽略「它或她」(家庭照顧和照顧者)的存在。隨著家庭功能的式微(衰微),照顧的問題才逐漸浮現,迫使整個社會或政府,需重新界定照顧的社會價值與應負責任。

    照顧問題之財務責任,予以制度化的模式,可分為照顧補助、照顧津貼和照顧給付三種類型(如下表所示)。其中,政府財務責任的定位,係基於兩方面之考量:其一就一般家庭老人之照顧而言,其責任定位於照顧所產生之外部效果;其二就弱勢家庭老人之照顧而言,則是基於生存權保障考量,需權衡家庭照顧能力的強弱。本研究嘗試從不同權利義務等財務責任面向切入,希冀能釐清不同制度模式之間的關係與差異。首先,依財務屬性區分,照顧補助屬於社會救助性質,而照顧津貼屬於社會津貼性質,至於照顧給付則歸屬為社會保險。其次,就財務來源觀之,大體上區分為租稅和保費兩種財源。照顧補助和照顧津貼係以租稅做為財源,照顧給付則是由保費來支應。此外,依權利義務關係加以比較,基本上,照顧津貼和照顧補助,對於資源負擔與享有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較鬆散。相較於前兩者,照顧給付強調須盡「繳費」的義務,才能享有相對應的權利,其關係較為清楚。

表:照顧責任的制度化模式區分

制度化模式照顧補助照顧津貼照顧給付財務屬性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社會保險財務來源租稅租稅保費權利義務關係鬆散鬆散清楚運作邏輯社會需要公民地位社會風險領取條件資產調查照顧身份需要檢測補助(給付)水準內涵屬性單一補助雙軌制補助單一給付保障涵蓋對象選擇性普遍性普遍性政府責任定位生存權生存權外部效果生存權 或外部效果資料來源:本研究。

    再則,檢視其運作邏輯,三者均不相同。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照顧補助即以社會需要為考量,優先補助弱勢家庭之照顧者。至於照顧津貼係依據公民權利之理念,提供定額的補助,以補償(內部化處理)照顧者的外部成本。而照顧給付則是基於社會風險的分配邏輯,由社會成員共同來分攤照顧的風險。此外,就領取條件而言,照顧補助需要接受資產調查,符合收入的資格限制。照顧津貼的領取是依據照顧身份,通常是因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間存在照顧的事實。而照顧給付則是檢測照顧需要程度,審核其是否符合保險給付條件。

    具體考量補助(或給付)水準內涵屬性之差異,照顧補助往往屬於單一補助水準;而照顧津貼則可為雙軌制型態之補助;至於照顧給付則亦為單一給付型態。檢視保障涵蓋對象,照顧補助為選擇性,照顧津貼和照顧給付則為普遍性。關於政府在照顧財務面之責任定位,照顧補助係基於保障生存權之理念,補助弱勢家庭之照顧者。照顧津貼則分別考量生存權與外部效果,提供弱勢家庭和一般家庭老人之照顧者不同水準的補助。照顧給付之屬性乃為社會保險,因此政府責任界定範圍彈性較大(從無至有均可),深受價值判斷之影響。最後,就其與照顧者福利現制之銜接性而言,照顧補助和照顧津貼在現階段較為可行。亦即,搭配與修正現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先將政府責任制度化,未來再思索個人(或家庭)和社會責任接軌的議題。

四、照顧津貼之雙軌補助水準

    首先,由總體面觀察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主要由多元福利管道提供各種保障。就財務面而言,其所對應之理念、定位、責任、權利均不相同。觀察居家老人長期照顧所需費用之整體架構(如下圖所示),顯示國民年金、長期照顧和全民健保體系三者之間關係密切。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責任之分攤,一般老人分別由個人(被保險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擔,而弱勢老人仍由政府全額負擔。至於居家照顧老人日常生活費自行負擔部份,將透過國民年金體系予以制度化;關於照顧費用屬於個人或家庭責任部份,未來可藉由完整長期照顧財務體系之建構,採保險或其他方式予以制度化處理。

    不同照顧津貼的財務定位,將影響補助水準的設定,以下將從理念定位和補助水準之間的關係加以分析。關於居家老人長期照顧所需之費用,主要分為生活費、照顧費和醫療費三大部份。生活費的部份,一般老人需自行負擔,弱勢老人則由政府補助。在照顧費部份,政府責任的大小主要係基於兩個考量。首先,照顧行為本身產生外部效果,亦即如果不妥善照顧老人,將產生部分社會問題(成本),此為政府分擔財務責任的合理性基礎。其次是家庭照顧功能強弱程度之考量,倘若家庭無能力照顧,因此將危及老人的生存,此時政府應承擔照顧之全部責任。

    考量前述兩項因素,幫助我們釐清政府與家庭責任之界線。本文認為政府責任的定位,應以照顧行為所產生的外部效果,和生存權保障二項為衡量基礎。其中外部效果貨幣量化之設定,就一般家庭之被照顧老人而言,政府所需負擔責任權數「比重」,本文設定佔照顧費的1/4,其餘3/4則為家庭應負之財務責任比重(參考王正和周麗芳(2000)之研究,有關德國和日本兒童「照顧」部分所產生外部效果,所設定之權數比重。)。至於弱勢家庭被照顧之老人,政府則需考量其基本的生存保障。權衡家庭收入情況,彌補家庭照顧能力之不足,因此,政府往往必須全額負擔照顧費(4/4)。換言之,本研究所提雙軌制照顧津貼的規劃,一方面主要考量家庭照顧老人的功能強時,政府承擔角色與責任較小(僅擔負外部效果);反之,則應負擔較大之責任(同時擔負外部效果及生存權保障)。惟,外部效果的比重衡量,國內目前缺乏相關之研究。因此,本研究所設定政府責任佔1/4的權重是否適合我國,將來仍須進一步深入再評估。

圖:居家老人長期照顧多元保障財務之權責歸屬(略)

    關於照顧者費用之估算,目前國內相關研究不多,往往受到照顧者定位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在西方國家的照顧政策中,由於受到不同的意識型態影響,造成國家的照顧政策對照顧者的定位出現歧異。不同的定位,就機會成本的計算而言亦具有不同的意涵。就定位而言,Twigg和Atkin(1994)歸納出四種類型:分別是照顧者被視為是照顧資源(as resource);被視為是工作夥伴(as co-worker);被視為是案主(as client);及被視為是替代的照顧者(as alternative)。這四類中的前二類,在倫理價值之意識型態上有其基本共同點,亦即國家視家庭為提供照顧及滿足照顧需求的主要責任者。基此,照顧者扮演的是工具性的角色,政策的焦點往往放在被照顧者身上。就財務意涵而言,照顧費用定位為一種「消費」補償之性質。後二類則關注到照顧者的福祉,特別是第三類的案主模式,政策重點是擺在照顧者身上,肯定其照顧工作的社會價值與貢獻。此時,照顧費用之性質就政策層面而言,屬於「所得」的補償。從津貼發放的考量而言,消費面與所得面是不同的計算面向。至於第四類則是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福祉,均能同時且獨立地受到考量,而不是以犧牲照顧者之福祉來換取被照顧者之利益。

    誠如前述,家庭仍是提供照顧的第一線,政府則屬於補充性角色。基此,本文採取前二類「消費」補償之觀點,來定位照顧者費用。同時,基於「就地老化」政策考量,認為居家老人所需照顧費中之「照顧成本」,應以非專業照顧者之成本為估算基礎(為了與機構之專業照顧者區分)。依據周麗芳等人(2000)針對失智症老人經濟成本之研究,估算結果發現,支付給專業照顧者之費用每月約為22,500元。再根據德國長期照護保險之給付標準(吳凱勳,1997;周麗芳,1999;Schmahl和Rothgang,1996),估算出非專業照顧者的成本,約佔專業照顧費用之46%。本文依此推算出,非專業照顧者之成本,每月約為10,000元左右。

    本文研究重點,在於探討老人照顧費中,分擔「照顧者費用」之政府責任比重,並提出雙軌制照顧津貼建議。其中,計算基準以照顧的外部效果,和生存權保障為不同補助水準之訂定依據。根據前述所推估及引用的數值,政府應負擔一般老人的照顧者費用2,500元(權重為1/4),而弱勢老人則是全額補助10,000元(權重為1),如前圖所示。惟,居家老人長期照顧所需總費用、照顧者費用佔總費用比例、以及政府在屬於照顧外部效果部份責任權重等因素非常重要,此部分仍有待將來進一步更精細的推估。本文提出雙軌制津貼(分別為每月2,500元VS.10,000元)之估算方式,希望能有助於未來整體長期照顧政策之財務規劃。並依此提供家庭(或個人)、社會和政府之間,各項權利義務財務責任歸屬的依據。

 

第六節  實驗社區前置作業

一  實驗社區供需評估

(一)實驗社區實驗前資料收集計畫之執行報告

本計畫主旨在於利用面訪與電訪方式收集實驗社區(台北縣三峽鎮,鶯歌鎮,與嘉義市)與對照社區(台北縣新店市,樹林鎮)中有長期照護需求民眾的相關資料。主要目的在於篩選實驗社區需要長期照護服務之個案,評估其服務需求,俾便第二年服務介入﹔並收集實驗前測資料,建立實驗社區基本資料庫,以作為各項長期照護服務成效評估之基礎資料。

本計劃規模龐大,除本計劃委員與助理外,參與人員近300人,包含中正大學李美玲教授,13名輔導員,約140名訪問調查員,及實驗社區內各鄰長,里長,與里幹事。自90年2月開始執行,於90年9月完成。下表為本計劃之執行進度表。

工作項目起訖日期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文獻蒐集與探討2.15 - 5.15問卷設計4.15 - 6.30專家學者研討會6.15 - 6.25個案篩選及抽樣6.20 - 7.10問卷測試、修改及輔導員訓練7.01 - 7.15鄰里長、里幹事說明會7.10 - 7.15訪員訓練7.15 - 7.20問卷調查7.20 - 9.30資料處理8.15 - 10.10

文獻蒐集

文獻收集重點在實驗社區之施行與成效評估,收集之內容包含國外長期照護實驗社區,跨領域需求評估,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的使用,結果指標(包括知識、態度、滿意度等),成功老化和在地老化,專家學者相關研究及問卷設計。參考對象除了Channeling Project, PACE project, OnLok Project的評估結果與執行報告外,還包括近年出版的專業書籍與發表的期刊文章。詳細目錄請參考本文末段。 

專家學者研討

      本計劃於六月十七日邀請Dr. Robert Kane and Dr. Rosalie Kane來台,進行三天的研討,針對實驗社區與資料收集方式,達成兩點主要共識:

為了明確的顯示實驗的效果,應採用實驗組與對照組研究設計。

將資料收集重點放在失能者與照顧者,因為他們對實驗介入有最直接的感受。

問卷設計

因為資料收集重點在失能者與照顧者的各種基本資料,為達到此目的,本計劃共發展了三種問卷:

1.失能者問卷:

受訪者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形者:a)ADL有任何一項失能 b)IADL有任何一項是因健康問題或衰老而失能 c)認知功能評估(SPMSQ)錯五題(含)以上者。若是失能者的身體虛弱、聽力不佳、或精神狀況有問題而無法自答者則由其主要照顧者代答。問卷的內容另包含生理及心理功能評估、以及對於醫療服務及長期照護服務的需求利用及滿意度、社會支持網絡以及受訪者基本資料等。(詳見問卷)

2.照顧者問卷:

受訪者為失能者的主要照顧者,問卷內容包括其照顧工作內容、對長期照護服務的需求及看法、照顧前後與失能者間關係的改變、對於照護工作整體的滿意度、社會支持來源以及基本資料等。(詳見問卷)

3.機構住民問卷:

受訪者為失能者住機構之前的主要照顧者。住機構之定義為:已住在醫院30天以上或住在護理之家、安養中心。問卷的內容包含受訪者對護理之家(安養院或養老院)的滿意度、被照顧者的身體狀況評估、醫療與長期照護服務的利用、照顧者的負荷以及社會支持等。(詳見問卷)

個案篩選

在實驗組內,包含台北縣的三峽、鶯歌地區以及嘉義市,凡是於為民國90年7月1日以前設籍該地區之失能者及其主要照顧者,皆為受訪者。失能者資格為有日常生活活動(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IADLs)以及認知功能障礙者。受訪者名單來自於:

1.民眾提報:家戶發放宣傳單,並簡單說明訪問目的、進行方式、及訪員辨識特徵,並且提供通報電話,若家中有失能者亦可逕行向此單位通報,再轉介給本計畫小組。

2.鄰里長提報:商請實驗社區內各里長及村里幹事協助,依據本計畫所提供的篩選工具篩選出失能個案。

3.內政部資料:彙整內政部與主計處所提供之失能者名單。

初步統計,嘉義市有2888位失能者,三鶯地區有2325位。

在對照組內,包含台北縣新店市以及樹林市,由內政部提供該地區合於受訪條件之名單,自其中抽樣選出1600名進行訪問。

訪員招募及訪視流程

本計劃因受訪者眾多,共招募13名輔導員,在問卷設計階段即參與計劃,且在社區調查前,進行為期兩天的輔導員訓練,詳細說明本研究之目的、進行方式、以及輔導員的責任。在社區調查前,製作訪員手冊,內容包含計畫的緣起與目的、調查地區、問卷種類及對象、訪視期間應注意的訪談技巧、外觀以及自身安全問題,問卷內容的標準訪視方法及問卷內容的定義。並召集所有訪員進行一天的訪員訓練,對照訪員訓練手冊內容說明訪視的方式,並分組演練訪談技巧,由各輔導員巡迴督導訪視員之小組練習,以確保能夠標準化訪視。

訪員依據輔導員所給的名單及地址至家戶進行面訪,訪視完成後之問卷交還輔導員檢查,若問卷有問題則一律退回請訪員再行補訪修改至完成。訪視期間若有個案遷移、地址變更、或偏遠地區的個案致不易尋訪,則藉助實驗社區各里長里幹事對地方的協助,使訪視得以順利進行。問卷回收後由輔導員再行檢查是否正確,另外,為了瞭解訪員進行訪問的過程是否確實以及認真訪問,從已完成之問卷當中抽樣十分之一進行電話抽訪,抽訪的內容包括:訪員是否實際到個案家中進行訪問、訪問之時間、個案之基本資料正確性以及一些客觀的問題,期以此二次確認之動作讓本問卷之正確率更為提高。完成的問卷分別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譯碼,最後輸入電腦做最後的統整。

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嘉義市共完訪1888份,三鶯地區1789份,樹林,新店地區共547份,預定於九月底完成資料收集。

(二)社區資源建檔與評估研究

由於台灣老人人品的快速增加,老人長期照護需求問題的嚴重性與急迫性已刻不容緩,亟需一套制度來有效因應,內政部正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小組決議規劃辦理「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以規劃老人整體性、連續性、及多元性的長期照顧服務。本研究屬於「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之先期規劃之一部分,目的在發掘及訪查未來實驗社區中現有的或潛在的各種照護資源,並提出評估意見,以做為未來在實驗社區中,擘劃資源發展策略、評估各項服務方案可行性,並實地測試服務的一個基礎資訊研究。

實驗社區資源評估結果如下:

嘉義社區機構式長期照護資源偏多,各家都有經營上的財務壓力

客觀地來說,嘉義市的長期照護資源,在近幾年有相當地發展,尤其是機構式的照護資源,立案的居住型安養護及長期照護資源有4所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及9所安養護機構,另外還有4家慢性病醫院。照護床數有954床,65歲以上老年人口約有22,884人,平均每萬老人有427.5床,在台灣各縣市中僅次於花蓮縣與台東縣,然而嘉義市和花蓮與台東又有所不同,花東照護床數多主要受到境內榮民之家的影響,嘉義市則主要有四家醫院附設之護理之家就提供了535床,立案的私立養護機構則提供了419床,而原來未立案在申請立案中者還有四家,還預計提供149床數,嘉義市的機構式照護資源相較其他縣市豐富相當明顯。

根據前述我們利用兩次老人狀況調查的推估,嘉義市住在各式居住型的照護機構的人口約有778人,似已有供給太多的現象,難怪各家都感覺競爭上的財務壓力。

三鶯地區長期照護資源很少,且缺乏整合性資源運用機制

本研究訪查至今(九十年三月至五月)發現三鶯地區現有的照護資源非常少,特別是鶯歌鎮,僅有一家公立的安養堂(現收容五位老人),沒有其他的養諏機構,也沒有較大型的醫院,或是居家護理/在宅服務等服務項目。老人社區照顧的工作基本上是由社區發展協會及志工團體負責,但這些機構的專業程度及人力均不足,無法提供有系統且持續性的照護服務,僅以「舉辦活動」為主,且關注的對象不專止於老人。

三峽鎮的資源比鶯歌稍微多一點,基本上是以當地最大的恩主公醫院為惁心,周圍有五家養護機構(其中有兩家尚未立案)。這些機構彼此之間雖有往來,但關係並不密切,例如我們當初在恩主公醫院所收集到的有關養護機構的資料有許多都已相當老舊、不確實。另外三峽幅員相當廣,且包含許多散居在山區的老人,照護起來不易。由於照顧山區中的老人(僅佔很小的比例)需花費相大的成本,因此這些老人的照顧需求極易被忽略。

     

 除了資源貧乏之外,現有各資源點之間的聯繫狀況不佳,彼此多呈現獨立作業的狀況。而鶯歌鎮公所的社會課是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才從民政課中分離出來,所有人員都還在摸索當中,因此無法負擔起該地有關長期照護資源整合的工作。三峽鎮公所則無社會課,仍由民政課負責,但課長則似乎對於長期照護充念不甚清楚,更不用談扮演資源整合者的角色。至於被選中作為「實驗社區」的意義與內涵,也幾乎完全沒有頭緒,因此公務人員在與研究者接觸時一般而言均顯得頗為保守與被動。而研究者本身對於「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的整體規劃與內容亦不甚了解,無法有效解除當地相關人員的疑惑及焦慮,也因此影響了雙方信任關系的建立。

三鶯長期照護需求狀況不明,需進一步調查需求現況

根據研究者與當地居民初步接觸的結果顯示,三鶯地區民眾對於生活有一種「隨遇而安」的心態,而且由於大多數的婦女並未外出就業,或有心理準備在有需要時會離職回家,所以對於所謂「長期照護的需求」一問並無法提供具體的回答。雖然本研究的焦點是針對社區資源進行調查,但在資源評估的部分則必須依據社區居民的需求來判斷,因此進一步針對社區內人士進行訪談,以瞭解其照顧現況及需求,是極有必要的。研究者計畫將採取兩個方式以進一步瞭解居民需求:

    -----社區中多個老人聚集場所進行團體訪談,透過老人們與研究者之間的團體互動,更深入地引導老人們談論他們照顧方面的考量及計畫。

    -----參與社區婦女的聚會活動(如媽媽教室等),以瞭解婦女們對家人長期照顧的觀點,及其可能的需求。

(四)非正式照顧人力(以家人為主)檽足,且民眾觀念上亦偏好家人照顧,未來制度設計上宜以支持家庭照顧者為主要焦點

依研究者目前所接觸到的資料顯示,三鶯地區的非正式照護人力算是充足,即使遇到照護負荷較重的狀況,家人也會選擇請人到家來幫忙(例如外勞)的方式解決,十分明顯地偏好並努力維持傳統的家族照顧模式。此一狀況與都會區居民似乎有顯著的不同。由於研究者目前並未深入家戶中實際瞭解長期照顧的現況,因此對於此點發現仍持保留的態度,以免落入將長期照護的責任「家庭化」及「女性化」的陷阱。未來將繼續針對社區婦女進行訪談,以澄清此一疑慮。但若確實如此,則未來在實驗社區的規劃中則宜以支持家庭照顧者為主要焦點,而非設計許多「新奇」的服務方式強加諸於社區內,產生格格不入的現象,或是破壞了原本的社區文化及精神。

二  實驗社區推動計畫書

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 嘉義市實驗社區 計畫書

壹、依據: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

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核定,由內政部與衛生署合辦。該計畫內已擇定本市為實驗社區。今為進行實驗社區各項發展方案,特擬定本計畫書。

貳、目的:

本計畫以民眾長期照護需求為導向,設施資源的發展策略以支持長期照護體系「在地老化」的政策總目標,增進多元服務選擇、延長個案留住家庭社區時間、支持家庭照顧等子目標的達成為目的。將透過發展各項服務設施及補助民眾購買能力來達成上述目標。

服務設施的發展包括現有服務模式服務量的擴大(居家服務、緊急救援系統、居家護理、改善住宅設施與設備、居家照護及喘息服務)及新型服務模式(照顧住宅、家庭托顧服務、失智症日間照護中心、居家復健)的推展;另一方面,將透過服務補助制度及自付額機制提升社區民眾購買能力,達成下列各項目標:

1.統籌社政和衛生資源,提供民眾整體連續性的長期照護。

2.保障民眾獲得多元性的長期照護服務,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

3.營造社區式長期照護資源發展的有利環境,鼓勵民間參與。

4.優先提供居家支持服務,延長受照顧者留住家庭的時間,增進獨立自主的生活品質。

5.提供家庭照顧者必要的支持。

6.建立管理機制,確保服務提供的效率與效益。

7.降低使用長期照護服務的財務障礙,減輕民眾負擔。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長期照護專案小組

肆、主辦單位: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

伍、執行單位:嘉義市政府

陸、辦理期間:全  程: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二年九月

              第一年: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一年九月

柒、辦理地點:嘉義市

捌、計畫內容:

一、資助服務提供者發展新型服務資源-

(一)照顧住宅(請參見附件一)

(二)互助照顧-家庭托顧服務(請參見附件二)

(三)失智症老人日間照護中心(請參見附件三)

二、服務辦理方式

(一)委辦對象:新型服務資源之發展與其他相關服務之提供,由市政府指定或委託下列單位辦理之:

1.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2.公立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公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

4.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

5.其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二)審查程序:

嘉義市政府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之。委員組成涵蓋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長期照護專案小組委員,以求規劃內容與實驗方案之配合。

(三)受委託單位辦理各項服務方案所需經費,除由政府提供外,不足部分自行籌措辦理,亦得向服務對象酌收費用,收費標準應報本府核准後施行。

三、資助服務對象接受下列服務:

(一)服務對象:

1.九十年七月一日前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經本市派員訪視評估認定者。

2.九十年七月一日前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經本市派員訪視評估認定者。

3.居住於老人安養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聘有外籍家庭監護工者,不列為本實驗方案之資助對象。

4.符合服務對象者,得由本人或家屬申請、民眾舉報、單位轉介等方式,經本市派員訪視評估認定後,轉介各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

5.補助標準:依其失能嚴重程度制訂補助標準。

(二)服務對象可依其需求獲得下列服務項目:

1.照顧服務:意指(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護、照顧住宅、家庭托顧服務等四項)(請參見附件四)

2.緊急救援系統(請參見附件五)

3.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請參見附件六)

4.居家照護(請參見附件七)

5.喘息服務(請參見附件八)

6.居家復健(請參見附件九)

四、居家服務員及志工培訓服務(請參見附件十)

五、宣導(請參見附件十一)

六、實驗社區辦公室裝修與設施設備(請參見附件十二)

玖、計畫總經費:新台幣壹億捌佰參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整。

自籌經費: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捌仟元整。

申請內政部經費: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整。

申請衛生署經費:新台幣壹仟零捌拾參萬貳千元整。

資本門經費為新台幣肆佰陸拾玖萬捌仟參佰元整。

經常門經費為新台幣玖仟柒佰柒拾萬伍仟貳佰元整。

一、新型服務資源

(一)照顧住宅:柒佰玖拾參萬參仟伍佰元整(7,933,500)。

(二)家庭托顧服務:壹佰柒拾捌萬壹仟伍佰元(1,781,500)。

(三)失智老人日間照護中心:陸佰壹拾壹萬零伍佰元整(6,110,500)。

二、服務補助

(一)照顧服務:伍仟陸佰肆拾肆萬陸仟元整(56,446,000)(不含自籌款)。

(二)緊急救援系統:壹仟貳佰萬元整(12,000,000)(不含自籌款)。

(三)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伍佰萬元整(5,000,000)。

(四)居家照護:肆佰捌拾萬元整(4,800,000)。

(五)喘息服務:參佰參拾參萬貳仟元整(3,332,000)。

(六)居家復健:貳佰柒拾萬元整(2,700,000)

三、居家服務員及志願服務人員培訓:壹佰貳拾萬元整(1,200,000)。

四、宣導費:參拾萬元整(300,000)

五、實驗社區辦公室裝修與設施設備費:捌拾萬元整(800,000)

拾、經費來源:

(一)內政部:玖仟壹佰伍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整。

項  目:照顧住宅、家庭托顧服務、失智老人日間照護中心、照顧服務、緊急救援系統、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居家服務員及志願服務員培訓、宣導費及實驗社區辦公室裝修與設施設備費。

(二)行政院衛生署:壹仟零捌拾參萬貳仟元整。

項   目:居家照護、喘息服務及居家復健。

附件一-照顧住宅

一、目的:

考量機構式照護模式所提供的服務缺乏對住民自主及隱私權的尊重,違反在地老化的目標;且機構式照顧經費過於龐大。因此,成立照顧住宅以提供似家環境,單位將依據住民需要改變不同密集度的服務,但住宅內盡量不直接提供服務,盡量讓住民自我照顧,或幫忙引進服務即可。以極大化住民的獨立自主生活功能,藉以提供住民自尊、自主的生活品質,增進住民「在地老化」的能力。

二、服務對象:需為意識清楚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輕度失能,日常生活功能自理能力(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自理能力(IADL)有任何一項生活自理能力缺損。

2.需要保護性看視者。

三、服務人數:為營造照顧住宅「似家」的感覺,單位規模以60人為限。

四、服務內容:

為強調本服務模式住宅化的型態,並希望節約機構營運成本,因此照顧住宅內盡量不直接提供服務,也不必刻意安排活動,強制住民參加,盡可能讓住民自我照顧,自我找尋活動機構,只在有實際需要協助時,才幫忙引進服務。在此原則下,照顧住宅必須提供的服務如下:

1.住宅單位自行提供部分:

保護性看視:包括提醒服藥、注意異常狀況、24小時緊急通報服務,以及協助處理緊急事故。

協助引進各項支持性服務:包括居家支持服務、洗衣服務及電器送修服務等。

2.住宅單位外包服務部分:

環境設備維修:包括負責維修公共空間與房間之固定設備,個人物品的維修則由管理員聯繫送修。

餐飲服務:提供團體伙食,但不規定全部參加。

清潔服務:包括公共空間的清潔打掃以及房間內每週打掃一次。

3.人力配置:在24小時內均保持一名接受緊急通報及管理各項事物的人力。

五、服務設施:

1.每一單位皆為套房設計,且有簡易衛浴設備(配備沖澡設備)。

2.每一單位內設置小茶水間,內有水槽及電磁爐。

3.每一單位電話用個別號碼,不設立總機。

4.每一單位設置緊急呼叫系統。

5.附設投幣式洗衣機、烘乾機。

6.起居或公共活動空間。

六、申請經費:柒佰玖拾參萬參仟伍佰元整。

項目補助標準申請經費資本門設施設備費 (單價一萬元以上者)如冷氣、冰箱、洗衣機、烘乾機等每人最高補助10,000元,60人×10,000元=600,000600,000緊急救援系統住民單位內安裝緊急救原系統,每一單位安裝費6,000元,60單位×6,000元=360,000 公共空間安裝緊急救援系統,每一單位安裝費12,000元,5單位×12,000=60,000420,000經常門修繕費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2,400元 2400平方公尺(40平方公尺(約12坪)×60單位)×2400元=5,760,000元5,760,000物品(單價一萬元以下者)如床、寢具、燈具、桌椅等 每人最高補助10,000元,60人×10,000元=600,000600,000人事費服務人員,每月補助6000元 6000元×13.5=81,00081,000協助新型服務模式運作之人員 3,5000元×13.5月=472,500472,500總計  7,933,500備註:申請標準係參考「內政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老人安養機構補助標準編列,如修繕費的補助標準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二千四百元,充實設施設備費部分,每位老人最高補助二萬元(本計畫將二萬元分為單價一萬元以上的設施設備費及單價一萬元以下的物品)。

人事費部分,有關服務人員服務費部分,係依據私立老人安養機構服務費補助標準,高中(職)畢業且從事直接服務者補助每人每月六千元,不足部分由承辦單位自籌。另協助新型服務模式運作之人員薪資部分,係考量到照顧住宅為一新型服務模式,為吸引承辦單位投入經營,特補助一名全職人事費。

七、經照顧經理評估需進住照顧住宅者,由本實驗計畫補助照顧服務費用,照顧服務費用補助標準請參照附件四。其餘有關租金及其他服務費用部分,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八、預期效益:

極大化住民的獨立自主生活功能,藉以增進住民的自尊、自主的生活品質。

提供似家環境,依住民需要改變不同密集度的服務,增進住民「在地老化」的能力。

附件二:互助照顧---家庭托顧服務

一、目的:

家庭托顧服務是一種介乎正式與非正式之間的照顧服務模式,透過鄰近社區之家庭托顧服務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褓姆)提供家庭支持性與補充性的協助,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壓力。期待透過公益團體運作力量的介入,建立支持系統,維護基本服務品質。目的是為強化鄰里間互助力量,並協助減輕老人照護問題之發生。

二、服務對象:

1.輕度或中度失能(含失智症者),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自理能力(IADL)有任何一項生活自理能力缺損及不超過兩項日常生活功能自理能力(ADL)缺損者。

2.需要保護性看視者。

但由於家庭托顧性質,不宜收容感染法定傳染病者及失能程度嚴重者。

三、服務內容:

家庭托顧服務模式強調家庭型態的提供,服務內容如下:

1.身體照顧服務:包括進食、如廁、穿衣、行走、沐浴等。

2.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提供三餐及飲食、陪同購物、服藥之控制與管理、拍背、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肢體關節活動。

保護性看視: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等。

四、服務人數:

考量托顧員的人力負荷及照顧品質,每個托顧家庭至多照顧三人(含自己需照顧之家人)。

五、服務設施:

每位受托顧者室內活動面積至少應有10平方公尺,並得到輔導單位之環境適當評估許可。

設施設備:依受托顧者需求提供,包括:寢具設備(床、枕頭、床單、棉被等)、衛浴輔助設備、電視、收音機及收納處(收納櫃、衣櫥、放置藥品處等)。

 

六、申請經費:壹佰柒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整

項目補助標準申請經費資本門設施設備費 (單價一萬元以上者)辦公室設備如冷氣、電腦、印表機等最高補助100,000元,100,000元×1間=100,000100,000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每戶最高補助100,000元,100,000元×15戶由「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編列經常門物品 (單價一萬元以下者)辦公室桌椅、收納櫃、電話、傳真機、燈具最高補助109,000元,109,000元×1間=109,000109,000寢具(床、床單、枕頭、棉被等) 每人最高補助10,000元,10,000元×90案=900,000900,000人事費協助新型服務模式運作之人員 35,000元×1人×13.5月=472,500472,500顧問及專家學者諮詢出席費     2000元×100人次=200,000200,000總計                                           1,781,500備註:申請標準係參考「內政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辦理日間照顧服務,安養型設施設備補助標準編列,每位最高補助一萬元。

七、經照顧經理評估需使用家庭托顧服務者,由本實驗計畫補助照顧服務費用,照顧服務費用補助標準請參照附件四。

八、服務效益:

1.發揮社區鄰里互助力量,開發社區照顧資源。

2.減少家庭照顧失能者的負擔。

3.增進社區照顧服務模式多元化,提供社區民眾服務選擇的權利。

4.增進社區就業機會。

附件三:失智老人日間照護中心

一、目的:

日間照護中心為照顧失智老人最佳照護模式,根據瑞典及美國的失智照顧經驗顯示:輕度到中度的失智老人應該可留在熟悉的社區中接受照顧,重度患者再轉介進住機構。因此,本計畫將發展失智老人日間照護中心,期望延緩失智患者進住機構的時間、降低機構式服務的使用、並減少長期照護成本支出。

二、服務對象

(一)收案標準:

1.個案或其直系親屬或主要照顧者同意且有意願接受日間照護(需填契約書),

2.認知及身體狀況符合下列收案標準:

(1)認知狀況: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鑑定標準,評定為輕、中度之失智患者(即以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1-2分為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中度失智者或MMSE評定為失智者),並具有行動能力者。

(2)身體狀況:日常生活活動在巴氏日常生活功能量表(Barthel’s Index)70 分以上者。

(3)有急性傳染病者不在服務對象之列(應檢附診斷證明書與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報告書)。

(二)結案標準:

1.失智程度重度者(CDR 3分以上且巴氏量表30分以下)。

2.依賴程度加劇須完全依賴他人且巴氏量表分數為30分以下者。

三、服務人數:考量失智症患者需要服務人員付出較多時間照顧,建議服務人數以30人為限。

四、服務內容:

1.護理服務。

2.生活照顧服務。

3.交通接送服務

4.社會心理諮詢服務。

5.日常生活活動安排及復健性治療活動。

6.行為問題處理。

7.針對家庭照顧者提供情緒支持及關懷。

五、申請經費:申請補助經費陸佰壹拾壹萬零伍佰元整。

項目補助標準申請經費資本門設施設備費(單價一萬元以上) 交通工具如視聽設備、監視設備、醫療復健設備等,每人最高補助50,000元,30人×50,000元=1,500,000 針對日間照護中心內需接送服務的個案,補助交通工具1,500,000  1,000,000經常門修繕費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4,500元,4,500元/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人×30人=1,350,000 1,350,000 物品(單價一萬元以下)如通訊設備、廚衛設備、床、寢具、桌椅等,每人最高補助50,000元,30人×50,000元=1,500,0001,500,000交通費補助   人事費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月一千二百元 1,200元/月/人×20人×12月=288,000 新型機構協助開發之人事費 1人×35,000×13.5月=472,500       288,000            472,500總計 6,110,500備註:申請標準係參考「內政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身心障礙福利項目中的新設非養護住宿型機構各項補助標準編列,如修繕費的補助標準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四千五百元;如設備費按服務人數每人核給十萬元,項目包括:室內外綠化、廚衛設備、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監視設備、訓練設備及醫療復健設備。(本計畫將十萬元分為單價一萬元以上的設施設備費及單價一萬元以下的物品兩項)。

六、經照顧經理評估需使用失智老人日間照護服務者,由本實驗計畫補助照顧服務費用,照顧服務費用補助標準請參照附件四。

七、預期效益:

1.藉支持性組織環境維持失智者智能及情緒上最大的功能:失智老人日間照顧中心主要的任務在於運用不同的環境及治療性資源來提升失智者的獨立性,維持其智能、情緒及靈性上最大的功能。

2.維持失智者的身體功能:日間照護中心應提供失智老人日常生活上簡單的輔助,再搭配上自我照顧技巧訓練、職能治療活動、體能活動、感覺刺激活動,以維其最高獨立功能。

3.提高失智者有尊嚴的生活內容與品質:藉由懷舊活動、現實定向治療、團體烹飪時間、記憶訓練活動、音樂治療活動等來提高日間照護中心老人的生活品質與內容。

4.提供失智者家庭照顧者諮詢、訓練與照顧上之支持:提供失智老人及其家屬照顧者疾病相關資訊、諮詢服務及喘息服務等。

附件四-照顧服務

一、目的:

考量長期照護需要者的需求包含健康醫療、個人照護、住宿生活等三大方面,由於醫療需求多已由全民健保涵蓋,住宿生活是每一位國民均有的需求,並非長期照護需求者的特別需求,因此本計畫針對個人照護需求部分之財務支持,設計其補助標準。

由於照護需求的多寡和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自理能力(IADL)、日常生活功能自理能力(ADL)、認知功能障礙程度成正相關,因此本計畫將依個案之依賴層級設計補助標準,越重度消耗資源越多的個案將獲越高之補助額度,使其能之獲得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身體照顧服務等。本補助辦法不因個案選用服務模式而有差異,只要依賴層級相當,均獲得相同的補助額度。為能避免浪費,本補助規劃將設計自付額,養成民眾「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二、補助對象:

九十年七月一日前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經本市派員訪視評估認定。

三、額度標準:

(一)服務補助標準:補助標準依民眾的照護需求而定。照護需求等級及補助標準如下:

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一至兩項者,每月最高補助25 小時(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每月預定補助220人,服務費約為990,000元,12月份申請補助經費為壹仟壹佰捌拾捌萬元整。

2.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三與四項者,每月最高補助40 小時(每月最高補助7200元)。每月預定補助120人,服務費約為864,000元,12月份申請補助經費為壹仟零參拾陸萬捌仟元整。

3.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五項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80 小時(每月最高補助14400元)。每月預定補助150人,服務費約為2,160,000元,12月份申請補助經費為貳仟伍佰玖拾貳萬元整。

4.輕、中度失智患者經醫師診斷,且經照顧經理轉介使用日間照顧者,每月最高補助40小時(每月最高補助7200元)。每月預定補助60人,服務費約為432,000元,12月份申請補助經費伍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整。

(二)民眾自付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依收費標準,每小時以180元計算,政府全額補助。

2.列冊中低收入戶依收費標準,每小時以180元計算,政府每小時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每小時補助126元,民眾自付54元)。

一般戶民眾,依收費標準,每小時以180元計算,每小時以180元計算,政府每小時補助百分之五十(政府每小時補助90元,民眾自付90元)。

(三)督導費補助標準:督導每一位個案每月最高補助500元。每月預定服務500人,服務費約為250,000元,12月份申請補助經費為參佰萬元整。

(四)服務資料登錄費,預估登錄單筆費用為壹佰元,預估玖萬肆仟元。

四、服務模式:在上述補助標準額度內,由照顧經理參考案主失能程度、家庭狀況及接受服務意願等因素為失能民眾安排適切服務,服務模式包括下列四類: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照顧住宅

家庭托顧服務

五、計畫總經費:陸仟零玖拾捌萬肆仟元整。

1.自籌經費:肆佰伍拾參萬捌仟元整。

2.申請補助經費:伍仟陸佰肆拾肆萬陸仟元整。

六、預期效益

提供失能民眾之適切照顧,滿足民眾之長期照護需求。

增進民眾購買長期照護服務之能力,降低民眾接受服務之財務障礙。

協助失能民眾留住家庭及社區之中,落實「在地老化」政策目標。

協助家庭照顧者照顧失能家人,減輕照顧者負荷,延續照顧意願。

引進社區服務發展之財源,建構社區照顧網絡。

附件五-緊急救援系統

一、目的:

生命連線的理想目的,是協助猝發性高危險群、慢性病患、長期臥病及不良於行之患者,或是獨居、日間獨居的老年長者,可以獨立安穩沒有恐懼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中療養恢復,不需要因為缺乏照顧而必須被送到護理之家或長期安置於機構、醫院中。簡言之,此系統的服務宗旨,就是提供可靠迅速的緊急救援與保護、完全的心理安適感與信賴感、因而強化老人獨立自主的生活能力。

二、服務對象:

1.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失能者,並需保護性看視者。

2.經醫生診斷,患有心臟血管疾病、關節炎、高血壓、糖尿病、帕金森症及氣喘,並需保護性看視者。

3.其他經評估後需要者。

三、服務費用:

1.緊急救援聯繫連線租金最高以一千元為限。

2.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依收費標準,政府全額補助

3.一般戶老人,依收費標準,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四、服務項目:

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救護車緊急救護通報

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火災的通報(偵煙器為選購配備)

五、計畫總經費:計畫總經費為壹仟參佰肆拾肆萬元整

自籌經費:壹佰肆拾肆萬元

申請經費:壹仟貳佰萬元

六、預期效益:

1.有效預防獨居老人或病患在家發生突發事件時無人處理之情形。

2.提供即時、雙向溝通的緊急救援通報與醫療諮詢。

3.及早發現、及早送醫、縮短救援時間。

4.減少住院時間、避免急性醫療資源浪費、節省醫療資源。

附件六-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一、目的:

提供居家環境評估與輔導專業諮詢服務,協助居家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的改善等,以方便功能障礙者的家居生活。

二、補助對象:

1.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失能之老人。

2.租借住宅者需簽約三年以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最高補助十萬元。項目為給水、排水、防水、臥室、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及住宅輔助器具。

四、補助費用: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依收費標準,政府全額補助。

2.一般戶老人,依收費標準,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計畫總經費:預估補助50人次,申請補助經費為伍佰萬元整。

六、預期效益

1.協助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於家中自由活動,增進生活自理能力與提升總體生活品質。

2.延長失能老人及身心功能障礙者留住自己家中的時間,避免過早或不當進住機構。

3.方便家庭照顧者提供照顧,減輕照顧負擔。


附件七-居家照護

一、目的:

針對目前未加入健保或健保不給付但需要居家照護之長期照護個案,提供護理人員或醫師訪視,出診費用補助,以期個案能在社區中獲得適當之居家照護服務,減少疾病合併症與再住院,並評估現行健保居家照護給付的合理性。

二、服務對象:

1.病人失能且無法外出活動(符合Home-Bond情形)者。

2.且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或過去一年內曾因照顧問題導致兩次以上的住院或急診。

3.且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

三、申請方式:

符合上述服務對象之條件者,應由本人或家屬申請、民眾舉報、單位轉介等方式,先向全民健康保險申請居家照護給付,如健保不給付或給付仍不符需求者,才向本市提出申請,經本市派照顧經理訪視評估認定後,轉介居家照護單位提供服務。

四、訪視次數:

護理人員居家護理照護訪視: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外,每一個案每月加二次為限;未達健保給付標準者,經照顧經理核定,每一個案每月以兩次為限。

醫師居家訪視: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外,以每二月加乙次為限。

五、服務內容:

1.訪視、診察。

2.治療材料之給予。

3.一般治療處置。

4.呼吸、消化及泌尿系統各式導管與造廔口之護理。

5.代採檢體送檢。

6.護理指導及服務事宜,對剛出院或因慢性病合併症重複住院的病患和照顧者,提供照顧監測、指導與示範。

六、補助經費:除健保給付的居家護理訪視外,預估每月平均將增加400人次服務量,每人次服務費約為1000元,12月份申請補助經費為肆佰捌拾萬元整。

七、補助費用: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依收費標準,政府全額補助

2.一般戶老人,依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比例辦理。

八、預期效益:

1.提供老人及失能者在家庭中之健康照護,促進及維持健康狀況,預防合併症減少非計畫性再住院,預防或減緩身體功能之惡化。

2.延長失能老人及身心功能障礙者留住自己家中的時間,避免過早或不當進住機構。

3.促進及維持家庭照顧者的身心健康。

附件八-喘息服務

一、目的:

為減輕家庭照顧者照護壓力,在照顧者必須放下照顧責任時,如有事需離家一小段時間或覺得自己需要休息的時候,由受過訓練的服務人員暫時取代照顧者照顧責任,對被照顧者提供照顧服務。一方面提供家庭照顧者從持續照顧職責中獲得休息機會,減少因過度疲累而提早放棄家庭照顧,同時也讓被照護者獲得不同的社會接觸經驗。

服務類型包括機構式及居家式喘息服務。機構喘息服務係指將需要照護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送至照顧機構接受短期照顧;居家喘息服務係指由居家服務員至老人家中提供短期照護。

二、補助對象:獲得照顧服務之家庭照顧者照顧個案達三個月以上即可申請服務。

三、補助標準:家庭照護者之需求及被照顧者的身心狀況選擇喘息服務的形式,每人每年原則上以十天為限,如果照顧經理評估其有額外需求,可酌量增加補助天數。

但接受喘息服務期間,不得重複申請其他照顧服務之補助。

四、服務內容:

1.機構喘息服務:每日補助機構照顧費1,000元,差額家屬自付,重度臥床個案補助救護車交通費每趟600至1,000元,每年至多2趟。

2.居家喘息服務:由喘息服務機構派遣居家服務員到案家提供服務,居家服務員服務費每天補助1,440元為上限,差額家屬自付。

五、計畫經費:

預估機構喘息服務人數為168人,服務費為1,000元,以平均每人補助10天計算,服務補助為1680,000元。

預估交通補助費為140人次,每次補助1,000元,合計為140,000元。

預估居家喘息服務人數為105人,服務費為1,440元,以平均每人補助10天計算,服務費為1,512,000元。

合計經費為參佰參拾參萬貳千元整。

六、預期效益:

減輕照顧者的照顧負荷,促進照顧者的身心健康,提升其持續照顧意願。

避免被照顧者受到忽視、或過早及不當的機構安置。

協助被照顧者增加與外界接觸機會。

附件九:居家復健

一、目的

復健治療在於提供住民積極性的治療,以促進住民體能與日常生活功能獨立自主的能力,協助患者重新增進功能獨立並融入社會,所以愈早出院應可愈早重新融入社區中,以減少長期照護需求,增進生活品質。考量居家復健為一新型發展的業務,因此針對承辦居家復健業務之單位給予設施設備之補助。

二、服務對象:

(一)收案標準:個案同意且有意願接受治療且符合下列條件:

1.個案失能且無法外出活動(Home-Bond)者。

2.個案不屬於昏迷意識狀態,且個案及家屬有意願與動機。

3.巴氏量表中除大、小便控制二項外,BI未達滿分者。

4.有接受門診復健或申請全民健保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給付。

(二)結案標準:

1.達到預定治療目標

2.連續一個月無明顯功能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

3.個案拒絕或無法繼續接受治療

三、服務內容

(一)物理治療:

1.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2.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3.操作治療。

4.運動治療。

5.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6.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7.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8.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二)職能治療:

1.評估個案執行日常活動的能力與潛力。

2.提供日常活動能力之訓練與指導,強調在實際情境中訓練。

3.環境評估,包括室內及家具擺設之設計,建築障礙之修改建議,增進安全性及獨立性。

4.輔具需求的評估、建議、製作,及輔具獲得資源(廠商/租借中心、申請補助法規、流程)之提供。

5.一般性認知功能評估,並進一步推估其執行日常活動之潛能。

6.上肢及手功能訓練。

7.副木製作及諮詢:例如預防或矯治關節攣縮之副木。

8.生活與休閒活動之安排。

9.指導家屬及照顧者如何促使個案參與最大程度之日常活動,及安全性之維護。

10.扮演資訊提供者:收集並提供各種相關資訊及聯繫相關照護專業。

四、補助標準:

1.服務費:

(1)每次訪視費用為一千元,訪視時間為50分鐘,含直接治療與間接治療(如諮詢)(病歷書寫時間不在此限)。每人最多每星期一次,連續一個月無明顯功能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

(2)預估每月服務人次為200人,服務費為1,000元,12月份申請補助經費貳佰肆拾萬元整。

2.設施設備費:補助承辦單位提供復健人員出診時所需之攜帶型設施設備,包括:

(1)物理治療:如基本評估設備、簡易電熱療設備、重量訓練與運動治療設備、簡易輔具等,補助經費為貳拾萬元。

(2)職能治療:如基本評估設備、簡易副木製作設備、手功能訓練設備、簡易生活輔具等,補助經費為拾萬元。

五、經費預算: 貳佰柒拾萬元整。

六、補助費用: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依收費標準,政府全額補助。

2.一般戶老人,依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比例辦理。

七、預期效益

1.協助出院病人恢復或維持身心功能,或減緩功能之惡化。

2.協助社區中身心功能障礙者獲得適切復健機會,增進生活自理能力。

3.減少長期照護需要的發生,並提升出院病人及長期照護病患之生活品質。

附件十:居家服務人員及志願服務人員培訓計畫

一、目的

為因應實驗社區內提供各項照護服務之需求,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協助因身心受損至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得到所需的持續性照顧,以提升其自我照顧能力,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並提供受照顧者家屬習得專業服務技巧,以改善生活品質。

二、補助單位:實驗社區內提供照護服務之單位。

三、補助項目:

1.訓練費用最高為三十萬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布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雜費及雜支等。

2.預計補助四梯次,合計培訓六百位居家服務員及二百位志願服務員。

四、補助經費:壹佰貳拾萬元整

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說明講師鐘點費小時1201,590190,800依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課程時數聘請專業講師授課,每梯次預估30小時,預定舉辦四梯次場租費場次602,500150,000租借場地,每次上課2小時,每梯次以15場計算,預定舉辦4梯次器材費場次4 8,000320,000配合課程需要所使用之教材租金或購置費,預定舉辦4梯次場地布置費場次45,00020,000授課場地布置、紅布條、剪字、海報…等,預定舉辦4梯次印刷費人份800200160,000含教材、手冊、資料袋印製等,預定舉辦4梯次膳食費人份360080288,000提供學員午餐,預定舉辦4梯次,每梯次4天,提供800位學員4天的午餐茶水費場次16 1,500 24,000每次授課提供茶水,預定舉辦4梯次,共計4天,合計16次雜支費場次411,80047,200攝影底片及沖洗相片、文具、郵資、電池…等合計1200,000各項費用項目得視實際需要加以勻支五、預期效益

培訓實驗社區內各項照顧服務人員,擴大照顧照護服務量。

協助家庭照顧者習得專業服務技巧,提升其自我照顧能力。

附件十一:宣導

一、目的:

藉由觀摩聯誼活動協助社區民眾瞭解本計畫之規劃理念與服務方式,促使各項實驗方案順利進行;進而強化民眾社區意識,提升當地居民參與感與滿意度;最終以建構社區工作模式,建構社區長期照護網絡為目的。

二、活動對象:實驗社區內所有民眾

人口數266,144人老人人口數23,024人低收入戶老人數236人中低收入戶老人數2,638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數8,113人

三、活動進行方式:

1.初期、中期、長期三期程各舉辦一次,每次各舉辦四場,共計十二場次的活動。

2.以村里為單位,進行地方性的聯誼活動

3.活動內容初期設計以增強民眾對計畫的瞭解、協助計畫順利進行為主;中期以強化社區意識、提升當地居民參與感與滿意度為主;長期以建構社區工作模式、建構社區長期照護網絡為主。

4.建議時程如下:

活動期程時間說明初期第一次90年10月起1.以加強民眾對先導計畫的瞭解,加強在地化宣傳 2.活動建議以講座、知識分享為主中期第二次 91年2月起1.以強化社區意識,提升當地居民參與感與滿意度為主 2.活動建議以聯誼性動態、同樂性質活動為主,如卡拉ok活動、戲曲電影欣賞等長期第三次91年10月起1.以建構社區工作模式、建構社區長期照護網絡為主 2.活動建議以聯誼茶會、可以經驗交流的活動為主。

四、申請經費:預定舉辦三次宣導活動,每次活動經費為十萬元整,含活動宣導及活動執行經費,合計參拾萬元整。

五、預期效益:

1.宣傳長期照護概念。

2.降低社區民眾的阻力,增進其對先導計畫的瞭解。

3.有效掌握社區內長期照護需求人口,瞭解服務對象資訊。

4.強化社區意識、建構社區內照護網絡。

5.加強社區民眾參與感與滿意度的提升。

附件十二:實驗社區辦公室

一、目的:

成立實驗社區辦公室,提供照顧經理執行照顧管理業務所需之設施設備費,並做為社區民眾諮詢之場所。

二、補助對象:嘉義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及經費:捌拾萬元整                        

嘉義市實驗社區辦公室

項次項   目數量單位單價 預估金額 說     明行業一資訊設備1批 425,000 筆記型電腦、伺服器、A3雷射、A3彩色噴墨印表機資訊二冷氣機1台 95,000   95,000  空調三水電整修1式 44,000   44,000  冷氣機配電/開關箱/燈具/插座/開關修改/打孔排水處理/地磚等 水電四廣 告1式 30,000   30,000  鋁製指示牌/各式壓克力牌/銅銜牌/造景等 廣告五隔間1式 45,700   45,700  矽酸鈣板雙面隔間、木門 土木六影印機1台 95,000   95,000  OA七傳真機1台 10,000   10,000  通訊八辦公桌用屏風3組  7,200   21,600  借用公所辦公桌傢俱九窗 簾1式 12,000   12,000  窗簾、塑膠窗簾 裝潢 資本門合計  778,300 項次項    目數量單位單 價總 價說       明一搬運及安裝冷氣1式 15,000   15,000 借用公所三台窗型冷氣二搬運辦公傢俱及定位1式  3,500    3,500 借用公所辦公桌、椅,鐵櫃、活動櫃乙批三申請電話裝置費1式  2,200    2,200 以公所名義申請乙線電話,借用電話乙具四大樓室內電話線路裝設1式  1,000    1,000 由一樓電信箱裝設至四樓辦公室 經常門合計   21,700  總    計  800,000 

 

臺北縣實驗社區辦公室

項目單位單價數量經費資本門伺服器(含燒錄機)台75,000175,000筆記型電腦台55,0006330,000傳真機台15,000115,000彩色噴墨印表機台15,000115,000雷射印表機台36,000136,000單槍投影機台135,0001135,000數位相機台30,000130,000辦公室桌椅、屏風、櫥櫃組12,000560,000會客桌椅組30,000130,000經常門電話機台4,000520,000 公佈欄座6,00016,000裝修費坪2,4002048,000合計800,000

四、預期效益:

1.結合社政及衛政資源,提供社區長期照護全面性的照顧服務。

2.提供每位被照顧者從需求評估、擬定照護計畫、連結服務資源、轉介至結案,完整的照顧管理服務。

3.長期照護資源之諮詢與轉介服務。

 

第六章 建議事項

根據前述研究發現,本研究最後提出立即可行建議事項、中長程建議事項與長程建議事項,俾供相關部門決策與實施參考。

第一節 立即可行建議事項

長期照護體系政策目標的確立、鼓勵社區資源發展與服務提供、促進跨專業專家之合作對話、檢討全民健康保險支付制度、支持與評估實驗社區執行成過等,均為建構長期照護體系最迫切的工作重點,故列為最優先的建議事項,以奠定未來長期照護發展基礎。

一、確立「在地老化」之長期照護政策目標

依據本計畫參訪英國、德國及瑞典三國長期照護制度之綜合感想,以及進行實驗社區資源建檔與評估研究之結果,建議以「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為政策目標,引導未來長期照護體系之發展,盡可能減少照顧機構的使用,延長失能民眾留住家庭的時間。

二、檢討補助策略,修正對大型照護機構補助方式

依據本計畫對現有照護資源分析之研究結果,機構式照護服務以呈現供過於求之現象,為促使照護資源更有效的運用,建議鼓勵照護機構延伸提供居家與社區照護,提供照護品質為優先目標。

三、社區資源之發展與服務之提供

落實在地老化的政策目標,中央與地方長期照護行政體系先確立社區先於機構資源發展策略原則,檢討各項社區照護補助策略,進而透過資源支持方案略鼓勵社區資源的發展,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的服務選擇。

四、支持實驗工作

為創造豐富多元的社區照護環境,實驗社區將試辦照顧住宅、家庭托顧服務、失智症日間照護服務模式、居家復健等新型服務方案,並擴大居家服務、緊急救援系統、居家照護及喘息服務等社區式服務支持方案;並實驗試辦照顧管理模式,引進跨專業服務模式,初探長期照護服務跨專業整合之可行性,這些工作亟需中央與地方行政支持以實驗理想。

五、鼓勵跨領域專家之合作對話(學校、科技整合教育、在職訓練)。

長期照護服務涵蓋之專業包括醫師、護理、社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及營養等,為促進專業間的對話與合作,實有必要推動科技整合教育與在職訓練,促使各專業認同長期照護係為一跨專業整合之領域

六、檢討全民健康保險支付制度,以利長期照護發展。

有鑑於健保實施以來,急性醫院平均住院日延長,平均住院費用上升,造成急性醫療資源過度使用;為導正醫療資源之利用,建議加強急性後期的居家護理與復健治療,開發和試辦多元化、整合性居家照顧服務。

七、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成立跨領域委員會統籌促撥經費,以利全人連續服務之提供。

長期照護業務橫跨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與衛生行政體系,而本計畫又縱貫中央政府與第一線的地方政府部門,並強調政府單位與學界的密切合作,彼此隊於政策目標與實施策略、獎勵措施的修訂與發展、社區式照顧單位設置辦法、以及經費統籌運用等看法與立場均應加以整合;建議成立一跨領域的委員會以整合各方意見,以利全人連續服務之提供。

第二節 中長程建議事項

一、確切掌握我國地區別各類長期照護的需要資料與未來成長趨勢,具以設定未來二十年發展目標,並依據民眾需求制訂服務發展與供應計畫,落實需求者導向的長期照護供應。

二、發展全國多元社區照顧設施與網絡,均衡居家支持和機構設施的發展,也均衡各地區的發展,聯繫急性醫療和長期照護服務,使民眾獲得連續性照護服務。

三、建立資訊管理制度,以增進服務提供的效率與效益,一方面可節約服務成本,促使照護資源的有效運用,並能發揮費用監控與增進服務品質之功能。

四、發展製作老人教育、失能教育之教材,展開全國長期照護理念的宣導工作,促使社會大眾普遍接受長期照護理念。

五、規劃長期照護評鑑制度。

六、建構支持社區式長期照護服務的財務制度,確保長期照護財務的永續維持。

七、進行社區實驗工作,進行上述重要發現之測試工作,包含:

社區資源發展業務

收集當地民眾需求資訊以供人力、設施、成本推估之用。

檢討跨部會工作機制,有效整合業務

檢討公共部門對全國長期照護之補助策略

將實驗社區發展為全國長期照護研發觀摩中心,以利全國發展與推廣。

 

參考文獻

內政部: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試辦作業要點。2000。

內政部:內政部八十八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1998。

內政部: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1998。

內政部: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1998。

內政部統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老人狀況調查報告。1996。

王正、周麗芳:建構兒童經濟安全制度體系,全國兒童福利會議引言報告,台北:內政部兒童局。2000。

王正、曾薔霓:建構長期照護財務體系之初探-兼論與醫療、年金財務之配合,社區發展季刊,第92期,頁:32-43。2000。

王正、曾薔霓:長期照護與健保、年金相關財務制度之配合,長期照護錢從哪裡來研討會,台北:中華民國醫療精算學會。2000。

王正、曾薔霓(1999)。倫理與價值:長期照護財務機制之理念與原則,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第3卷第2期,頁:101-142。

王正:「建構長期照護財務機制之反思」,照顧者季刊,第4期,台北: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1999。

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可行性評估報告。1996。

行政院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1996。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民國84年至125年人口推計。1996。

江東亮:公元二千年台灣地區醫師人力的供給與地理分布之推估。台灣醫誌 1992;91:109-116。

吳肖琪、林麗嬋、藍忠孚、吳義勇:全民健保實施後急性病床住院病患超長住院情形之分析,中華公共衛生雜誌 1998:第17卷第2期,頁:139-147。

吳淑瓊:從健康服務的供需探討我國老人健康照護問題,經社法制論叢 1994;第14期,頁:85-100。

吳淑瓊、林惠生:台灣功能障礙老人家庭照護者的全國概況剖析,中華公共衛生雜誌  1999,第18卷第1期,頁:44-53。

吳凱勳:第五種社會保險:兼論「高齡化社會」與「長期照護保險」,台大公衛研究所。1997。

吳淑瓊、徐慧娟、莊英智、張明正:功能評估在估計台灣社區老人長期照護需要之應用。中華衛誌1996;15:533-545。

吳淑瓊、張明正:台灣老人的健康照護現況分析。台北市:台大公共衛生研究所暨衛生政策研究中心與台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1997。

吳淑瓊、呂寶靜、盧瑞芬: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之長期照護政策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998。

吳淑瓊、王正、林萬億、吳玉琴、王榮璋:建構台灣長期照護體系十年計畫--執行前之規劃規劃報告。內政部委託研究。1999。

吳淑瓊、王祖琪、田玫、杜敏世、林麗嬋、胡名霞:機構式長期照護品質評估指標之建立。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度科技研究發展計劃。2000。

呂寶靜:照顧者酬金方案理念及作法之探討」,照顧者季刊 2000:第6期,頁:78-90。

呂寶靜:老人社區照顧模式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1997。

呂寶靜:我國推動福利社區化的省思:從英國社區照顧政策的發展出發。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1999;207-241。

呂寶靜、施教裕、吳淑瓊、張淑英:老人福利政策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1995。

周麗芳:德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及財務規劃。保險專刊 1999,第58輯,頁:53-68。

邱亨嘉:全民健康保險對長期照護體系影響之研究,中央健康保險局委託研究報告。1996。

邱啟潤、呂淑宜、許玉雲:居家中風病人之主要照顧者負荷情形及相關因素之探討,護理雜誌,1988,第35卷第1期,頁:69-83。

余玉眉、楊志良、周治蕙、張媚:護理人力供求之探討--估計未來十年護理人力之供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力規劃委託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研究。1985。

余玉眉﹑吳凱勳等:居家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可行性﹐行政院經建會委託﹐中華民國公共衛生學會執行。1990。

杜敏世、李鍾祥:台北某市立醫院居家護理服務模式之成本分析。公共衛生1990;17(2):181-94。

李鐘祥﹑杜敏世:以醫院為基礎之居家照護模式成本效益之分析﹐行政院衛生署。1989。

周月清:發展障礙者及其家庭個案管理服務模式建立之探討。研考雙刊 1993;17(4):頁34-45。

林峰輝:南台灣地區長期照護之成本分析,國防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孫建忠,1991,私有化與社會服務:執行面的理念探討。人文及社會科學季刊1991;4(1):197-230。

黃源協:國家福利的另一種選擇-英國『社區照顧』的內涵、發展與挑戰。1997;187-214。

陳拱北、吳新英、楊志良、張坤崗、魏火曜、王金茂等:台灣地區衛生人力供應調查研究。Ⅲ、醫師現況。台灣醫誌 1976:75:138-148。

陳月枝、余玉眉、江東亮、陳心耕、張丹蓉、林玉娟、程子藝: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之護理人力供需規劃。行政院經建會人力規劃處。1990。

陳貞琇:台灣地區居家照護散佈狀況及其影響因素之探討。台北:國立陽明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陳麗雲:社區照顧之概念和技巧。台港社區照顧研討會會議手冊暨論文集。1995;31-41。

張立功:不同型態長期照護機構成本效益--效果之比較研究。高雄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楊志良、陳拱北、吳新英、張坤崗、吳慶女、魏火曜等:台灣地區衛生人力供應調查研究。Ⅰ、護理、助產人員現況。台灣醫誌 1974;74:153-164。

黃璉華:公共衛生護理概論-居家護理。1994;557-566。

傅子珍:全民健康保險實施第一年居家照護服務利用之初探。高雄:高雄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曾昭蓉:居家式與機構一照護病人型態及照護費用之比較研究。高雄:高雄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曾薔霓:第五種社會保險藍圖之建構:臺灣長期照護保險資源配置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曾薔霓、王正:老人、照顧、家庭倫理:長期照護保險資源配置之探討,老人問題與政策研討會論文集,台北:中研院經濟所。1998。

曾薔霓、王正:「照護價值與資源配置:我國長期照護財務機制之動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 2000;25:157-188。

廖芳華、賴金鑫、柴慧敏、楊志良、王榮德:台灣地區公元二千年物理治療人力供求之研究。中華物療誌 1995;20:52-66。

熊惠英:機構照護或居家照護之抉擇-以台灣地區無自顧能力老年人口為例。台中:中國醫藥學院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

蘇景輝:台灣推展社區照顧的方向。台港社區照顧研討會會議手冊暨論文集。1995;65-75。

謝美娥:老人長期照護的相關議題,台北:桂冠。 1993。

戴玉慈,張丹蓉,羅美芳:台灣地區之出院準備服務---試行計畫成果分析。慈濟醫學1998;10:61-68。

藍忠孚、李玉春:台灣地區未來二十年醫師、牙醫師人力供需之規劃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83。

藍忠孚、陳拱北、吳新英、張坤崗、楊志良、魏火曜等:台灣地區衛生人力供應調查研究。Ⅱ、牙醫師現況,台灣醫誌 1974;73:715-722。

鄭文輝﹑沈淑芳:老人扶療養機構收費標準之研究,內政部社會司委託研究報告。1995。

羅紀瓊、吳正儀:長期照護財務問題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 1995;17:238-244。

Aandrews G. Private and public psychiatry: a comparison of two health care systems.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46: 881-885, 1989.

Abel, Emily K. Who Cares for the Elderly: Public Policy and the Experiences of Adult Daughter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91.

Applebaum RA. The evaluation of the National Long Term Care Demonstration. 3. Recruit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hanneling clients.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23(1):51-66, 1988 Apr.

Austin CD. Case Management in Long-Term Care : Options and Opportunities. In: Rose S M. eds. Case Management & Social Work Practice. London : Longman, 1992; 199-218.

Baldwin, Sally(1995). “Love and Money: the Financial Consequences of Caring for an Older Relative” in Allen, I. and Perkins, E.(eds.) The Future of Family Care for Older People.  London: HMSO.

Bodenheimer T. Long-Term Care for Frail Elderly People-The On Lok Model.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1999;341:1324-1328

Burdz MP, Bond JB. Effect of respite care on dementia and nondementia patients and their caregivers. Psychology and Aging 1988; 3: 38-42.

Christianson JB. The evaluation of the National Long Term Care Demonstration. 6. The effect of channeling on informal caregiving.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23(1):99-117, 1988 .

Cheng SH, Chiang TL. The Effect of Universal Health Insurance on Health Care Utilization in Taiwan. JAMA 1997 ; 278: 89-93.

Chiu L, Tang KY, Liu YH, Shyn WC, Chang TP. Cost Comparisons between Family-based Care and Nursing Home Care for Dementia. Journal of Advanced Nursing 1999; 29(4): 1005-1012.

Connecticut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CDHS). Respite care program. Hartford, CT: Authur.1985.

Corson W. Grannemann T. Holden N. The evaluation of the National Long Term Care Demonstration. 5. Formal community services under channeling.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23(1):83-98, 1988 .

Dalley, G. Ideologies of Caring: Rethinking Community and Collectivism.  Hampshire: Macmillan Press Ltd. 1996.

Davies B. The Reform of Community and Long-term Care of Elderly Persons :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In: Thomas Scharf, Clare Wenger eds.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mmunity Care for Older People. Avebury :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1995 ; 21-38.

Downing R. The Elderly and Their Families. In: Weil M, Karls JM eds. Case Management in Human Service Practice.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Inc. 1985, 145-169.

Dunn RB, MacBeath L, Robertson D. Respite admissions and the disabled elderl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1983; 31: 613-616.

Ellis V. Respite in an institution. In: Developing respite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86.

Eng C. Pedulla J, Eleazar GP, McCann R, Fox N. Program of All-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PACE):An innovative model of intergrated geriatric care and financing. J Am Geriatr Soc 1997;45:223-32

Faulkner LR, Santos AB. Community psychiatry in South Carolina: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directions. Journal of the South Carolina Medical Association 89: 465-470, 1993.

Fillit HM, Picariello G. Practical Geriatric Assessment. GMM. 1998.

Foundation for Long-Term Care (FLTC). Respite care for the frail elderly: A summary report on institutional respite research and operations manual. Albany, NY: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aging. 1983.

Friedland, R. B. Facing the Costs of Long-Term Care.  USA: Employee Benefit Research Institut. 1990.

Gallo JJ, Reichel W, Andersen L. Handbook of Geriatric Assessment. An Aspen Publication, 1988.

Glaser, W. A. “Long-Term Care” in Health Insurance in Practice: International Variations in Financing, Benefits and Problems, Ch15, pp355-382.,1991.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

Graham, H.(1983). “Caring: A Labor of Love,” in A Labor of Love: Women, Work and Caring, Janet Finch and Dulice Groves(eds.).  London: Routledge.

Goldman CR, Faulkner LR, Breeding KA. A method for estimating psychiatrist staffing needs in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programs. Hospital and Community Psychiatry 45: 333-337, 1994.

Hasselkus BR, Brown M. Respite care for community elderly. American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Therapy 1983; 37: 83-88.

Howells D. Reallocating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Respite care as a supplement to family care of the elderly. Paper presented at the meeting of the 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 San Diego: CA. 1980.

Hughes B. Introduction:Understanding the NHS and Community Care Act.  In: Older People and Community Care : Cri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5.

Kane RL, Kane RA. Assessing Older Persons:Measures、Meaning、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Kane RL, Lllston LH, Miller NA.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the Program of All-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PACE). The Gerontologist 1992;32:771-780.

Kronick R, Goodman DC. Weinberg J. et al. The market place in health care reform: the demographic limitations of managed competition.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328: 148-152, 1993.

Levenson SA. Subacute Settings: Making the Most of a New Model of Care. Geriatrics 1998 ;53(7): 69-74.

Levi SJ. Posthospital Setting, Resource Utilization, and Self-Care Outcome in Older Women With Hip Fracture. Arch Phys Med Rehabil 1997 ; 78: 973-979.

Lawton MP, Brody EM, Sajperstein AR. A controlled study of caregivers of Alzheimer’s patients. The Gerontologist 1988; 29(1), 8.

McDowell I, Newell C. Measuring Health:A Guide to Rating Scales and Queationnaire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Montgomery RJ, Borgatta E. Family support project.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Institute on Aging. 1985.

Montgomery RJ, Borgatta E. Effects of alternative support strategies. Detroit: Wayne State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Gerontology. 1987.

Moore,S. A Social Work Practice Model of Case Management: The Case Management.  Grid.Social Work 1990 ; 35(5) : 444-448.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Society Services (NYSDSS). Respite demonstration project: Final report. Albany, NY: Author. 1985.

Nielsen M, Blenkner M, Bloom M, Downs T. Older persons After Hospitalization: a Controlled Study of Home Aide Service.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972; 62(8): 1094-1101.

OECD.  Caring for Frail Elderly People: Policies in Evolution. Paris: OECD, 1996.

Pacolet, Jozef and Celeste Wilderom. The Economics of Care of the Elderly.  USA: Avebury. 1991.

Pauly Mark V, Peter Zweifel. Financing Long-Term Care: What Should Be the Government’s Role?  Washington, DC: The AEI Press. 1996.

Phillips BR. Kemper P. Applebaum RA. The evaluation of the National Long Term Care Demonstration. 4. Case management under channeling.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23(1):67-81, 1988 .

Rabiner DJ. Stearns SC. Mutran E. The effect of Channeling on in-home utilization and subsequent nursing home care: a simultaneous equation perspective.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29(5):605-22, 1994.

Report of the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to the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Vol 1. Washington, DC, Health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1980.

Reexamination of the Adequacy of physician Supply Made in 1980 by the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GMENAC) for Six Physician Specialties. Report of contract HRSA 240-89-0041. Bethesda, Md, Abt Associates, Inc, 1990.

Schneider, Ira S. and Ezra Hube. Financial Planning for Long-Term Care: A Guide for Lawyers, Caregivers, and Consumers.  New York: Human Sciences Press, Inc. 1989.

Schmahl Winfried, Heinz Rothgang. The Long-Term Costs of Public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Germany. In Eisen Roland, Frank A Sloan.eds. Long-Term Care: Economic Issues and Policy Solutions.  Bost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6.

Siu AL. The Effect of Home Care on Hospital Days: What is The Take Home Message?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1997; 32(4): 385-389.

Skellie FA, Mobley GM. Cost-Effectiveness of Community-Based Long-Term Care: Current Findings of Georgia’s Alternative Health Services Project.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1982; 72(4): 353-358.

Sternberg TV, Hepburn K, Cibuzar P, et al. Post-Hospital Sub-Acute Care: An Example of a Managed Care Model. J Am Geriatr Soc 1997; 45: 87-91.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Long Term Care. With Respect to Old Age: Long Term Care-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UK: Stationery Office. 1996.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Long Term Care. The Context of Long-Term Care Policy. UK: Stationery Office. 1996.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Long Term Care. Alternative Models of Care for Older People. UK: Stationery Office. 1996.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Long Term Care . Community Care and Informal Care. UK: Stationery Office. 1996.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Long Term Care. With Respect to Old Age: Long Term Care-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UK: Stationery Office. 1999.

Ungerson, Clare. “Payment for Caring-Mapping a Territory” in Deakin, N. and Page, R.(eds.). The costs of welfare.  USA: Avebury. 1993.

Vierck, Elizabeth. Paying for Health Care after Age 65.  USA: ABC-CLIO, Inc. 1990.

Vourlekis BS, Greene RR. Mastering the Cace Management Role. In: Vourlekis BS. Greene RR. eds. Social Work Case Management . New York : Aldine De Gruyter, 1991; 181-190.

White AJ, Abel Yvonne, Kidder David.  Evaluation of the Program of All-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 Demonstration-A Comparison of the PACE Capitation Rates to Projected Costs in the First Year of Enrollment. Cambridge, Mass.:Abt Associates, 2000.

Weiner JP. Forecasting the efforts of health reform on U.S. physician work force re-quirement: evidence from HMO staffing patterns. JAMA 272:222-230, 1994.

Wiener Joshua M., Laurel Hixon Illston, Raymond J. Hanley. Sharing the Burden: Strategies for Public and Privat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4.

Weissert W. Community-based long-term care: a prospective budgeting strategy for achieving cost effectiveness.  In: Romeis JC, Coe RM. eds. Quality and Cost Containment in Care of the Elderly.  NY: Springer Publishing Co, 1994; 175-189.

Wistow G, Knapp M, Hardy B, Allen C. Social Care in a Mixed Economy.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4.

Wu SC, Chu CM. Public Attitude Toward Long-term care Arrangements for the Elderly in Taiwan. Australian Journal on Ageing 1996; 15(2): 62-68.


附錄

附錄一  失能者問卷

附錄二  照顧者問卷

附錄三  機構住民問卷

附錄四  訪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