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巨丹丹为什么杀人:谈我国现行有机产品认证执法监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34:17
从一起有机产品案件处理谈我国现行有机产品认证执法监管 湖州农村经济信息网  有机产品以其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居我国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最高等级,虽其销售价格不菲,仍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对有机产品认证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管,却也是这几年的不争事实,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我国有机产品的声誉及其有机产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008年3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授权,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执法巡查中,发现了一起销售转让、冒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擅自扩大认证基地范围的有机产品的严重事件。事件处理过程显示,尽管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少,能参与管理的部门也不少,但要真正实施查处,仍感法律依据不足,最终仅以责令整改、停止销售而草草收场,特与各农业行政执法同仁切磋探讨。
  一、案件概况
  2008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湖州某全国性大型连锁超市销售的、标注出品商为上海某公司、生产基地为大连某公司、标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注册商标却无认证证书号的有机杂粮系列产品,不能提供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面对这一严重事件,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有机产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立案,组织专人先后对当事人、上海公司、大连公司、认证机构等相关单位作案件调查取证,与法院、工商、质监、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作案件法律咨询和案情探讨。
  调查发现:该批包括有机黄豆、有机花生在内的18个有机杂粮系列产品,系由当事人于3月12日上午收货进仓,货源来自当事人的上海公司总部,总进仓货物货值7232.50元,已销售1532.50元。产品系由产品标签标明的出品商上海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委托大连公司种植、加工,大连公司以3月11日为生产日期加工包装的,其产品标签虽标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注册商标,却无更为重要的该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号信息,还把该认证证书认定的地处内蒙古某地的生产基地擅自更改为地处辽宁的大连公司。进一步的调查证明:上海公司只拥有生产基地为上海某地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认证证书和该注册商标所有权,大连公司虽拥有生产基地为内蒙古某地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认证证书,但仍有5个产品未在其认证证书品种名单之列,其营业执照亦显示其产品并非都为有机产品,此项涉及的货物货值有2020.00元,销售额341.30元。
  面对如此严重的销售转让、冒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擅自扩大认证基地范围的有机产品的不规范行为,办案人员认为: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秩序,促进我国有机产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当事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在随后适用法律、实施查处的具体过程中,却陷入了进退两难的窘境,最终不得不以责令停止销售、实施整改而草草收场。
  二、原因分析
  1.法律缺陷
  由于有机产品是我国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中的最高等级,按常理推定,对它的法律监管也理应最为严厉,而实际却恰恰相反。因为即使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上述事实至少也属转让、冒用认证证书和擅自扩大认证基地范围的违法行为,均能实施依法查处。本案则因无相应处罚条款,而最终连认定其违法都显得依据不足。
  ①找遍整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均无禁止转让农产品质量标志,更未作出可对此予以处罚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虽有“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进而又对该违法行为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但并不适用于系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产品销售者的本案当事人,而生产者又地处市外,执法机关对其无法律管辖权。自此,该法律已明确告知,此路不通。
  ②如上所述,既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明确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又未作明确的处罚规定,那么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该产品就应属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认定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进而可依照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案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项处罚依据虽让人有柳暗花明之喜悦,但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最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有额度上的冲突,反复权衡立法原则等因素,认为本案还以不采用该条处罚为妥。
  ③《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虽先后在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范性条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禁止性条款上提到了有机农产品,但在其第十六条对违法行为作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条款处理、处罚的处罚性条款时又意外地舍弃了有机农产品。《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于重点讲的都是绿色农产品,对本案特定的有机产品也不适用,尽管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也技术性地留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兜底性条款。但若依此二法处理,本案均又回到了原点。
  ④《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进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的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其第四十二条也有“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亦只规定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直接责任者的处罚,而并不适用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产品销售者的处罚,进而又无从查找对买卖、转让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规定。移交质监部门处理的设想,亦因此而无法最终实现。
  ⑤由于本案实因当事人未能认真履行《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法定义务而起,工商部门可按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法定义务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这样,就本案而言,虽可因移交工商部门处理而获结案,但就其性质而言,已属大事化小,且对规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秩序,促进有机产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亦无多大益处。
  2.多头管理
  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绿色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的认证管理,目前均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的规定,遵循农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的原则开展工作,唯独在有机产品的认证管理上出现多头管理局面。管理上的政出多门,导致管理规则制定上的缺乏通盘考虑,以致出现本案谁都能管谁都无法管的窘境,最终带来执法监督的缺位,给某些不法生产者、经营者以可乘之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伤害,也不利于有机产品的认证管理和有机产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包装标识不规范
  由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仅规定,用于销售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必须包装,标识上应当标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相应质量标志和发证机构,却对标注更为重要的各种证书号未作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亦未就此作明确要求,给广大消费者和执法部门迅速认定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的违法行为带来难度,特别是因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多,各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编号方法和管理方法不尽一致等原因,而易给别有用心者留有作弊余地。
  三、改进建议与设想
  1.及时修订完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毋庸置疑,现行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这与农业部门参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时间短,从业人员大都系由非法律专业转行而来,社会各界因其一直从事农业生产管理而对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存有不同认识等历史原因不无关系。现如今,农业部门已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磨炼,拥有二十多年参与农业立法、农业执法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十多年农业综合执法的历史经历,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也有了不少的教训。应及时总结这些年农业立法、农业执法的经验教训,及时梳理现行农业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缺陷和不足,果断决定其中应予废止、重新立法和修订完善的部分,真正发挥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有作用。
  2.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的农业执法,不少地方仍沿袭依农业专业线开展各自为政式执法的传统做法,即使是实行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部分也还处于形合实不合的初级阶段,执法力量不能集中,执法合力无法形成,影响了农业执法潜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农业执法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执法水平的迅速提高。必须切实加强农业执法监管,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农业违法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违法的处罚力度,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有效整合、不断充实农业执法力量,有效增加农业执法经费投入,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我们农业执法工作者应有的贡献。
  3.加强部门协作,实行联合管理
  目前,不但冠以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产品称号的优质农产品种类和称谓多,包括产地认证、产品认证、生产认证、加工认证等的认证种类和对认证品种采取所谓一品一证、多品一证等的管理方法也多,而参与管理、认证的各种管理部门和认证机构更多,面对如此的海量信息,广大消费者和执法人员对伪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无从正确认定。为此,应切实加强部门协作,有效借鉴联合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的成功经验,着实改变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认证上的多头管理现状,相对集中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认证管理权和执法监督权,统一杂乱的优质农产品称谓,诸如绿色食品和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到底是不是一回事,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4.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认证证书号是快速确定该认证证书有无遭遇非法伪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的有效工具。而目前管理部门的各自为政、多头管理行为和各认证机构各行其是的编号方法,导致众多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及其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等均未就认证证书应该如何标注、是否需要同时标注认证证书号等问题作法律强制和统一,也缺乏一个统一发布各种认证信息的官方渠道,广大消费者和执法人员除了向当事人索证,一时难断真伪。为促进有机产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便利对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认证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必须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标注,统一各种认证证书编号方法,建立定期发布各类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获证信息的官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