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官的风流韵事:反腐倡廉---专家观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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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集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年01月24日 改变文字大小:大 中 小 请下载阅读:

  专题一 科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

  郑传芳 (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社科联副主席,教授、博导)优化权力机构  健全运行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权力运行机制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又提出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问题,应该说这是我党总结权力运行经验教训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也是推进权力运行科学化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同属一个权力主体,三权的根本利益和权力运行目标指向是完全一致的,这就为建立良好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奠定了重要的前提,但也出现了协调不顺和制约不力的问题。要优化这种权力结构,健全这种运行机制,在指导思想上应该遵守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及时、便捷、高效的原则,务实、有度、和谐的原则。在对策上,要合理确立三权的职责与分工,科学制定三权的程序与方法,正确规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内在联系和有机结合,全面提高三权行使者的素质与能力。

  黄苇町(求是杂志社研究员,原红旗出版社副总编)加强对权力制约监督 需要科学配置权力结构

  打造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制约监督的首要和基础性的问题。党和国家各个层次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十七大则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明确概括为权力结构,提出建立健全三权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表明党的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创新。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首先要科学配置权力结构,这里要把握好五个重点:一是要科学配置党内权力,并明确权力边界;二是纪委和纪检组作为专门监督机构要独立行使监督权;三是执政党和政府之间也要科学分权;四是在坚持横向分权制衡的同时推动纵向分权制度化;五是要有刚性的法制和制度保证。

  李景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导,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在体制内反腐的同时 适度进行体制外反腐

  近年来,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方面使尽全力,但腐败问题还是屡禁不止。问题就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我认为,必须在体制内反腐的同时,适当、适度地进行体制外反腐。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等国,在权力制约、制衡和监督方面形成了一套高效、有序、完备的制度体系,很有借鉴意义。我们要从国情出发,对国家权力适当分工,同时拓宽监督领域,让人民群众参与,让社会参与。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就是要求权力的分配合理化、科学化,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反腐败重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科学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力层次、权力主体的责任和权限,规范权力行使程序,防止越权、侵权、滥用权力情况的发生。

  杨绍华(《求是》杂志政治编辑部副主任、全国党建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健全党内领导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党内领导体制,必须科学配置党内领导机关的权力,应从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入手,以完善党委会制度为重点,以改革纪检领导体制为保证,建立健全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党内权力的健康有序运行。从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入手,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以健全党委会制度为重点,强化集体领导原则和运行机制。特别是要以改革纪检领导体制为保证,构建党内权力监控机制。应实行党的专门监督机关以上级专门监督机关领导为主,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可考虑由全委会履行决策权,常委会履行执行权,纪委履行监督权。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书记,从权力配置上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独立的执纪执法权,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专职制”,形成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陈国权(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监察学会理事)建立社会主义权力制约监督体制迫在眉睫

  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建立在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和产权有效保障的基础之上;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利益和谐,利益和谐在根本上需要权力平衡来保障。市场的有效性和社会的和谐性都建基于法治,而法治的实现与权力结构具有密切的互动关系。权力结构有两种基本形态:集权结构与制衡结构,两者在权力运行的前提、权力主体间的地位、权力行使的方向和权力运用的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权力结构转型将引起权力运行方式的改变,导致管理目标、管理者地位、管理方式的相应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转型需要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社会主义权力制衡制度与之相适应,权力制衡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政治权力结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已迫在眉睫。

  王寿林(空军指挥学院研究员、教授,北京大学特聘研究员)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我们的领导体制使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难以建立。从监督体制看,纪委制约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制约。党的领导体制和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对其实施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基础上,将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当分开,并对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相互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党的权力机关为党代会,其常设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受党代会监督。党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由党代会产生,向党代会负责,受党代会监督。党代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党的执行机关为党委会,党的监督机关为纪委,纪委同党委组织独立,地位平等,通过审查机制、质询机制和否决机制对党委实施监督。

  专题二  权力运行的公开与透明

  张增田(中国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副教授)杭州构建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具有典型性

  杭州所构建的网络环境下政府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颇具典型性,它整合了权力制约的若干机制,同时也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下防治腐败的最有效之举。权力制约可以诉诸六种途径和机制:以德制权的自律机制、以权制权的分权机制、以法度制权的限定机制、以监督制权的监督机制、以透明制权的公开机制和以问责制权的惩处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别建立六种制约机制是低效率的也是不现实的,必须要找到一种机制能够尽量多地整合其他机制,公开机制最具整合功能。杭州在网络环境下,借助行政权力的清理和固化、“网上政务平台”的建立和“数字监察”系统的开发运用所构建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既嵌入了分权机制和限定机制,又含摄了监督机制和公开机制,同时还能够促进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在理论上应当具有完备的权力制约功能。

  毛昭晖(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权力的公开透明应建立在二元性思维基础上

  我们实际上所看到的权力和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某种意义来说有两种属性,权力的阳光运行并不能解决权力的某一些不公开不透明的内容。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我认为权力的公开与透明制度设计更应当建立在二元性思维基础上。探讨公权力的二元性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公权力的真实一面到底是什么?公权力的二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从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看,是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二元性;从公权力的自身约束属性看,是权力职位与权力职责的二元性;从公权力所追求的目标看,是公共利益与利益集团利益的二元性。正因为公权力存在着二元性,故公权力的公开透明的制度设计理念也应当建立在二元性思维的基础之上。

  杜创国(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但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转型期的特殊国情,权力制约和监督还留有空隙,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是监督部门多,渠道多,但职责分工不明确,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理论性强,操作性差,同时制度之间缺乏联系,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系统;三是制度执行力差,行政立法随意性强,行政执法不透明。因此,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已经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之策,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之举。只有科学完善权力配置,切实增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手段的强制性,真正落实监督部门的制度执行力,实行政务公开,发挥公民权利,注重舆论和“第三部门”监督,形成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均衡的制约机制的监督系统,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路子,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蔓延。

  李金珊(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欧洲研究中心主任)权力的透明运行是落实问责制的有效手段和保障

  现代国家都十分重视从制度层面制约、规范公共权力运行。而规范运行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透明。透明意味着规范,没有规范不可能透明,同时也意味着来自公众的外部监督。透明包含公开、有效沟通及问责,从权力的角度而言,其运行的透明是落实官员问责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和保障。在作为县级市的富阳,通过清权、减权和制权的三阶段努力,到2010年6月,权力数已从原来的7832减至2158项,削减的权力达三分之二。余下三分之一都明确要求流程再造并将再造的流程公开,同时定期邀请社会各界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公开评议,使问责制成为有名有实的制度。各地的探索实践为我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权力运行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从各地的经验看,健全公开公共权力运行机制,要按照“顶层设计、多层试点、全面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  

  专题三  利益冲突的回避与防范

  吴春华(天津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天津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建立与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的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的冲突。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潜在根源。“防止利益冲突”的提出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对拓展源头治腐工作领域、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科学的指导价值。构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完善教育制度,构筑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基础;搭建制度框架,筑牢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基础;完善制度配套,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体系;完善考核机制,构建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导向。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与完善,要紧扣重点与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构建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着力加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惩治制度与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夯实防止利益冲突组织基础。

  茅铭晨(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授)反腐败视野下的利益冲突回避与防范

  腐败是公共权力违反公认准则、非规范、非公共运用,以通过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公共权力的滥用与权力主体在利益冲突中不中立、甚至直接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有密切关系。权力主体或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卷入利益冲突,甚至直接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权力就会在非公共利益的驱动下行使,从而导致公共权力违反公认准则、非规范、非公共运用,产生腐败。防范利益冲突,避免政府直接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应当坚持服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尊重私人利益三项基本原则;回避利益冲突,确保政府在各方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应当坚持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项基本原则。应当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加强党纪政纪监督、强化人大监督、严肃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的监督机制。

  廖  燃(透明国际亚太部东亚区及新扩展地区高级主任)改革监管体系 提高管制效能

  腐败之所以发生和蔓延,肇因于国家治理机器效能不彰、政府管治能力弱化。一个国家要推进反腐败斗争,建设良治政府,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改革战略和治理方案,特别是改革公共预算和支出的管理、坚强公共采购的程序监控、加强审计、严格规避利益冲突等等,这些部门是政治和财政结合的软肋。过去十年,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模仿香港和新加坡模式建立了形形色色的反腐败机构。这些新建立的反贪机构,由于目的不明确,动机不纯正,资源投入不足,角色定位不明,职权界定不清,程序规划冲突,同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机构设置不相配套,运作不久便陷入困境。韩国廉政公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认为,与其投入资源建立华而不实的机构,不如花大力气改革现有金融、税收监管体系,提高政府管制效能,充分落实和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建设一个良治政府。  

  专题四  廉政风险的预警与防控

  肖俊奇(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及其管理策略

  考虑管理利益冲突需要尽量厘清公私界限,监督权力合理地介入和管理公职人员的私人活动及其相关的私人利益,降低公职人员的私人活动和私人利益(潜在地)影响其行使公共权力公正性的风险;从公共职责和公共权力角度考虑,管理利益冲突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和监督,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发生腐败行为;从伦理道德角度考虑,管理利益冲突需要培育和促进清正廉洁的行政文化,使公共利益优先的核心原则内化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从制度建设角度考虑,管理利益冲突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和规范、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使公职人员在面临(潜在的)利益冲突时有章可循、依法处理。

  胡  扬(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廉政风险治理制度体系建设需进一步深化

  廉政风险治理预防腐败的制度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必须进一步凸显制度建设的预防功能,逐步拓展廉政风险治理与制度预防的工作范围,提高廉政风险治理与制度预防的专业性;必须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治理与制度预防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治理与制度预防的内外协调机制,形成廉政风险治理与制度预防的整体合力;必须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制度建设三个层面同时入手,寻找不同层面制度建设的关键突破口,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廉政风险治理制度体系;必须深入研究廉政风险治理与预防腐败制度的特点和规律,构建具有统一指导性的廉政风险预警与预防腐败制度绩效评价体系,加大廉政风险治理与预防腐败制度的问责力度,提高廉政风险治理与制度预防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何增科(中央编译局研究员、博导,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廉政风险防控要从薄弱环节入手

  对廉政风险总体水平的动态监测,可以通过考察社会各界对腐败与廉政建设问题的关注程度、遏制腐败成效的社会评价、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权力监督效果的社会评价、公众对未来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指数、腐败现象演变趋势的社会预期等六项指标来开展。廉政风险预警分析,可以采用结构化问卷调查方法,分领域、分部门、分机构、分人群、分风险点等多侧面地进行有针对性的预警分析。影响廉政风险水平的相关因素包括各地区、各单位党政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视程度;党政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务员群体对廉政法规的熟悉程度;公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廉政和预防腐败制度的健全程度;公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廉政制度的执行力度等13个方面,廉政风险的防控要从这13个影响因素中的薄弱环节入手加以改善。

  李满春(中南大学廉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应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研究

  廉政风险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产生廉政风险的主体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人;二是产生廉政风险的客观方面是用公权力牟取私利;三是廉政风险的后果是使公共机关的经济、声誉受到损害。将风险管理理论应用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有效防止腐败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在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构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筑好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实化对廉政风险防范系统管理的计划、执行、考核、修正四环节。廉政风险防范的核心就是通过加强制度机制制约和制衡来化解、转移和降低风险,同时依靠制度机制的优化达到防止主观偏差和客观环境侵扰的效果。必须有效地组织实施,环环相扣,相互支撑,稳步推进,形成较为完整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的工作格局,确保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公  婷(香港城市大学社会与公共行政学系副主任、教授)腐败已由金钱腐败转为资本腐败

  当传统经济体制的缺陷逐步消失,腐败程度是否会出现实质性的下降?事实上,腐败已由金钱腐败转为资本腐败。建立在消费基础上的金钱腐败已被近年来在土地市场化等过程中出现的资本腐败所取代。由此,腐败者利用改革之机积累可供自由支配的巨额财富。与此同时,腐败也在政府服务社会化的过程中变得更加严重和复杂。单一人员的作案逐渐转入集体腐败和窝案、串案等,腐败所牵涉的官员级别及金额也逐步上升,从而加大查处腐败的难度。因此,我提出三项政策建议。一是在出台新的政策时,需要在反腐配套措施上做到未雨绸繆,让改革的收益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增进公众参与反腐的力度。有效的公众建言、举报和监督是反腐倡廉不可或缺的。三是建议出台一部反腐败法,使反腐更加有法可依。高层次的法律的出台将给反腐败提供制度保障。

  过  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腐败风险评估的重点是对现有制度体系进行评价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说法,就是“腐败越反越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说法呢?就是源于人们对于腐败评价主体产生了混淆。正是基于腐败风险评价,我们才有可能建立预警机制,提前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历史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或社会处于经济、政治或社会转型的时期,腐败往往也会急剧增加。在我国1978年以来的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大规模制度变迁必然会出现一些制度上的真空和漏洞,从而为腐败的出现和蔓延提供机会。由于腐败是制度漏洞的体现,腐败风险评估的重点就是对于现有的制度体系进行评价。在这方面,许多学者已经做出了尝试。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制度的可行性、权威性、完善性、实施性和有效性。根据以上制度评价框架,我们可以对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价,并反馈到相关的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去。  

  专题五  科技创新与权力制约监督

  杜治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技术反腐是反腐倡廉科学化的必然选择

  技术反腐是反腐倡廉科学化的必然选择。但是,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必须思考其深层次问题。不是所有技术都可以用来制约与监督权力,监督技术应该具有五大特征:曝光性、平等性、硬约束性、客观记录性和高效性。我们不能一味使用高科技,必须考虑监督技术的经济可行性。只有当控制腐败的效果大于技术应用的成本时,这项技术才是可行的。我们可以构建监督技术的可接受度评价指标,用以评价监督技术被监督主体接受的程度,从而为监督技术的选择及应用效果的评估提供依据。监督技术也有生命周期。当一项技术走向衰落时就应该考虑替代性的监督技术,当权力中止或权力监督变得不必要时,监督技术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控制腐败不能仅仅依靠技术,监督技术需要制度建设的保障。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相得益彰,才可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任建明(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我国在电子监督(e-supervision)领域的创新实践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过去15年的电子监督创新实践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实践内容以国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金”字头工程为主。第二阶段的实践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监督,各地依托电子信息手段进行了大量的权力监督创新实践。电子监督实践在提高我国权力监督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电子监督突破了我国现有监督体制上的局限性;使权力监督信息达到了近乎完全对称的程度;实现了权力的人机分享,显著地降低了公权力的垄断程度;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极大地提升了权力监督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显著地压缩和规范了公权力,从源头上减少了权力腐败的机会。我国的电子监督创新实践仍需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全国性的普遍推行应抓紧进行,适时地深化我国监督体制的改革仍然十分必要。

  徐晓林(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国家预防腐败“公共数据中心”成科技反腐新利器

  预防腐败“公共数据中心”提供了各相关监督主体都需要使用的、具有全局性的预防腐败信息资源。国家预防腐败“公共数据中心”能实现预防腐败信息的全面共享,是科技反腐的新利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家预防腐败“公共数据中心”的建设是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迫切要求。预防腐败“公共数据中心”能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预防腐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能实现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动态监督,变事后惩处的监督方式为事先预防,能建设透明的“阳光”政府、“阳光”检察、“阳光”司法,有效地遏制腐败;能实现公众与权力机关及监察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能实现公众对电子监察的外部监督,能有效防止“权力异化”。

  专题六  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参与

  顾  骏(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权力阳光运行的舆论监督需要规范

  中国共产党对权力制约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但确保权力阳光运行,仍是一项艰巨任务。为突破现有的体制瓶颈,自觉加强舆论监督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舆论监督作为权力制约机制,其作用的实现方式是通过权力的阳光运作,减少其逾越规范的机会,增加权力滥用受到惩处的概率。舆论监督有着外部性、非程序性和公开性等特点,加上互联网的个人发布、公众围观、联网补正和信息比对等机制,可以很好地起到促进权力“阳光运行”的作用。作为监督力量的舆论,既需要制度来保护,也需要制度来规范,但对舆论监督的规范应该兼顾现阶段中国国情和舆论监督自身特性,主要通过调动舆论自身内在的“健康因素”来加以规范,重点构造促使舆论阳光运行的社会环境,通过信息披露和信息比照,促进事实的澄清、细节的补足和实际过程的还原。

  柏维春(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政法学院院长)社会参与腐败治理具有足够的理由和动力

  社会参与腐败治理是政治参与在反腐败领域的重要表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必然结果。腐败直接损害了民众的根本利益,使社会参与腐败治理具有足够的理由和动力。当前,社会已具备较好的参与腐败治理的条件。社会参与腐败治理意识、作用增强;党和国家机关为社会参与腐败治理提供了条件。但是,社会参与腐败治理的生态环境有待改善。官方主导的“体制内参与”模式导致公民参与的有限性,信息不对称限制腐败治理的社会参与广度与深度。同时,体制外社会参与腐败治理具有无组织性,制度化参与渠道堵塞,新的体制外参与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社会参与腐败治理提供制度基础,我们要做的,则是引导非制度性参与向制度性参与转化。

  商红日(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大力探索公民支持和公民参与的制度

  我们应在理论和实践上大力探索公民支持和公民参与的制度,即探索实践权力制约监督权力和权利制约监督权力相结合的制度。权利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在社会层面说,就是公民参与的制度。一个良好的权利制约与监督制度,公民不是“被准许”参与,也不是“请”公民参与,而是激励、保障、引导、规范公民参与。公民参与的机制是营造制度运行的人文生态环境的核心机制。我们可以尝试建立公民参与反腐败实验区,有选择地确定部分享有法定地方立法权的区域,通过公民参与腐败治理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孵育良好人文生态环境,促进政治廉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但是,反腐败的实践是一项高度复杂、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过程,需要有更加深入的探索和实践的举措,其实验的含义和重要性不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特区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