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笑傲江湖分集剧情:过了河就别留恋水里的石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6:34:29

海南省四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上通过了多项地方新法规,其中两项法规在二次审议稿中均有“改革创新失败免责”的条款,不过最终表决草案里上述条款又被删除。官方的解释是,“该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规避法律的行为。”但也有人为此抱不平,认为海南作为特区省,在开放创新上还不如内地一些省份,工作惰性现象较普遍。“免责”条款如能为地方立法吸纳,对于鼓励解放思想、加快开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创新失败免责”并不是海南的发明,深圳和重庆都是这一立法的先行者。中新社的记者也注意到,这两个先行者在通过了包含“创新失败免责”的地方性立法之后,几年来,这一条款从未启动,成了一个只具观赏性的 “标本”。究其原委,并不是因为这两个地方就没有“创新失败”,因此也就不需要“免责”,而是在现行的官员问责机制之下,本就没有“创新失败也要追责”之说。有关部门在谈到立法工作时,总爱将“国情”挂在嘴边。以中国的现实国情来论,亟待立法强化的仍是官员的责任机制,而绝非相反。

这并不是否定“创新”,也不是对“创新失败”的不宽容。创新无疑是需要的,对于科技界和企业界而言,尤其如此。我们没听说袁隆平老先生在杂交水稻的研究创新中失败了,有关部门就忙着来收集证据,准备究他的责。对于私权利而言,“创新失败”应不应免责并不在“创新”,而在创新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但对公权力则不能如此理解。法治的要义就在于,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权力在履行职能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就高举着“创新”的旗号将权力的触角伸向社会、市场或个人的疆界之内。

遗憾的是,无论是深圳、重庆,还是海南,这些地方对“创新失败免责”的高调追捧都是指向公权力,也就是具体指向官员。立法者在解释这些条款的立法意图时,均称是为 “鼓励改革创新,大胆尝试,为革新者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使改革者能够解放思想,轻装上阵。要是创新失败就得担责,那就会使官员过于守成,从而阻碍经济发展。这种论调之流行,已成“创新失败免责”大争议的核心部分。

但这只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官员创新是否应究责,也不在“创新”,而在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和形式要件。比如,是否属于“拍脑袋”创新?现实中,就有不少这样的“创新”——既无集体讨论,亦无公众参与,某位领导头脑一发热,点子就出来了,结果给公共利益带来较大损害。尤其是在基层政府部门,“一言堂”还很盛行,一把手权力过大,给予这些一把手以多余的一面 “免责”金牌,难保他们不事事皆扛 “创新”大旗。具体到究责或免责的执行层面,何谓“创新”还不是一把手说了算!

“创新失败免责”的更大弊端,还在以“创新”之名,对抗法律的实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沿海一些省份的制造业滑坡严重,一些地方要员病急乱投医,将经济的下滑归咎于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工人的保护太“过度”。他们打出“创新”之名号,颁行地方政策架空国法。这种通过对投资人或企业主的特殊保护(实则是违法保护),来达到维系地方经济发展的“创新”,毫无疑问是不能免责的。

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法律尚未健全,经济领域内“左”的政策还很多,因此需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种对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过时政策的突破,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 30多年后,市场经济的目标早已确定,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立,无法可依的局面得以大大缓解。当务之急,是培植法律信仰而非提倡对法律的突破。官员尤其是地方主要党政领导,理应成为模范的守法者,以为普通民众的榜样。

“老百姓已经过了河,官员们还假装在水里摸石头”——这是去年网上颇为流行的一个段子。用它来反驳那些 “创新失败免责”的支持者,再恰当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