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唱闯天涯白衣女孩:尤溪县服装加工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8:11:52
尤溪县服装加工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调查2006年09月28日

【摘 要】
福建省尤溪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突出工业、突破工业”、“打造新兴工业县、塑造朱子文化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筑福建省城后花园”的战略口号倡议下,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山海协作、开发资源等的力度,促进了尤溪县经济和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在为尤溪县的经济和财政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的同时,资料显示,服装加工企业平均税负率下降,平均销售毛利率低于同行业正常水平,情况不容乐观。为此,我们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着手开展了服装企业税收专项调查,旨在探询改进和完善服装企业税收征管的新举措,加强服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探讨该行业存在纳税申报不实、虚增成本和产品产量、人为控制税收负担率,个别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帐证、未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以虚增销售收入、假借委托加工等方式替沿海等地小企业代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并从生产经营情况上的生产管理方面、物资流动方面、资金流动方面、财务核算方面、纳税申报方面以及造成生产经营不实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税收管理建议及税收核查建议。
【主题词】 服装 加工 税收 调查

【引 言】
纺织服装行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我省国税重点税源之一,同时又是省委、省政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总体战略构想,积极参与到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决策之一。面对纺织服装业从沿海向山区转移落户的新形势,如何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组织收入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扶持、扎实工作,促进经济与税收和谐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纺织服装业的整体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在纺织服装行业从沿海向山区转移过程中,出现了委托加工和扩散加工等运作方式,由于正处于初期阶段,纳税人操作不够规范、手续不够完整、纳税申报不实等问题,以及属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够到位现象陆续显露出来。因此,加强该行业管理,规范委托加工业务流程,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遏制可能产生的偷、逃税和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是当前各级国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的重要职责,我们在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闽国税发[2005]209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213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规程(试行)》、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明国税发〔2006〕38号}规定,深化总局、省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当地纺织服装税源实际,积极认真研究该行业发展特点与规律,从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出发,建立健全委托、受托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间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切实规范行业税收管理进行必要的调研。

【正 文】
近年来,福建省尤溪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突出工业、突破工业”、“打造新兴工业县、塑造朱子文化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筑福建省城后花园”的战略口号倡议下,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山海协作、开发资源等的力度,促进了尤溪县经济和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目前尤溪县服装加工制造行业已初具规模,2005年服装加工制造企业增至43户,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年度提供国税税收收入(含企业所得税和外商企业所得税)超过845万元,政策减免(主要是外商企业)451万元,各税总体平均税负为2.81%,平均销售毛利率为0.75%。比2004年服装加工制造企业18户增加28户、年销售收入5421万元增加24579万元、年度提供国税税收收入(含企业所得税和外商企业所得税)264万元增加581万元、政策减免(主要是外商企业)由82万元增加369万元。平均税负从4.86%下降到2.05%,平均销售毛利率为1.57%下降0.82%,在为尤溪县的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的同时,资料显示,服装企业平均税负率下降,平均销售毛利率低于同行业正常水平,情况不容乐观。为此,我们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着手开展了服装企业税收专项调查,旨在探询改进和完善服装企业税收征管的新举措,加强服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生产经营情况:
从近两年对该行业开展的税收专项调研情况看,情况不容乐观。该行业存在纳税申报不实、虚增成本和产品产量、人为控制税收负担率,个别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帐证、未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以虚增销售收入、假借委托加工等方式替沿海等地小企业代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生产管理方面:
1.总体引进情况:我县现管征服装企业共43户,其中,外资企业5户,港、澳、台独资企业18户,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3户,另几户企业刚办理税务登记,尚在紧张筹建当中。
2.生产技术特点:服装加工制造企业目前都是按订单进行批量生产,产成品主要销往本县及县外具有外贸经营出口许可权的公司用于出口,基本无库存。各企业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布、纱、丝、线,生产的主要产品有女童装、男童装、女式衣、男式衣、男女防寒服、男女T恤、男女运动装、男女背心、男女内裤、夹棉衣裤、部份男女西装等。生产方式为自行加工生产和委托加工生产。其中,委托加工产品账务处理上大致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委托加工布、纱环节;二是委托漂染环节;三是委托加工服装环节。生产使用的设备除了有8家企业24台圆盘式织布机(每台功率为750-2500W左右)外,其余企业主要设备是平缝机(每台功率为250W左右)。其中圆盘式织布机形同虚设,几乎没有生产。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都是流水线作业,其生产工艺过程为:打样品?→签订合同?→订单?→生产计划单?→染色?→裁剪?→班组领料?→缝纫加工?→印花绣花?→整熨?→验收?→包装?→出厂?→交付外贸公司(或运抵海关口岸)。
3.货款结算情况:以生产服装供货出口为主,生产能力不大,规模较小,但销售额大、开票量多,产销明显不符。企业在接到外贸出口企业订单后,一方面自己组织生产或委托加工,另一方面又大量虚构外购业务替晋江、泉州等闽南地区一些家庭作坊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在委托加工方面普遍存在手续不全或虚假委托,相关企业都有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除企业自行委托“漂染”这一环节有取得加工费专用发票外,委托加工布和服装所支付的加工费,基本上未取得加工费发票入账,大部分都是以受托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企业自制凭据作为付款凭证登记入账,且均为现金结算方式。既使有专票开具,也大都以协作方式在本县注册一个或多个小型服装加工企业,弄十几台或几十台缝纫机作为加工作坊,名正言顺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窗口代开6%抵扣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为自己生产货物出帐,其实就是替晋江、泉州等闽南地区一些家庭作坊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且与受托加工单位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从调查情况看,部份企业存在编制虚假委托加工合同,造成有自产货物出口的假象。我们调研小组无法核实其晋江、泉州等闽南地区一些家庭作坊企业的委托加工合同的真实性。
(二)物资流动方面:
自产的货物主要是从石狮、晋江、泉州经及广东、浙江、江苏省外等地布行购入原材料,主要原材料为纱、绦纶丝、棉布及其他原料等,生产加工成品后出仓销售;调查发现部份企业代开发票的业务主要是先虚构服装进仓,然后又虚构服装销售给外贸进出口单位,货物直接由申请虚开专票企业运抵(海关)口岸出口。抽样调查部份企业自开业起至2005年12月31日,销售成衣均在100万件(套)以上,销售收入500-6000万元以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450份不等,除上述几项所体现的成衣外,还有部份成衣的销售无法说明货物的来源。但从调查人员所取得的证据来看,部份企业对外销售的货物有委托加工和自产两个部分,经核实通过委托加工的成衣数量和自产成衣数量不符,且企业无法说明其来源,帐务上全部笼统地计为自产产品,可以确定这部分销售业务是虚假业务。各企业都有存在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除企业自行委托漂染这一环节有取得加工费专用发票外,委托加工布和服装所支付的加工费,基本上未取得加工费发票入账,大部份都是以受托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企业自制凭据作为付款凭证登记入账,且均为现金结算方式,委托加工手续不全。我们调研小组也无法核实其委托加工合同的真实性。
(三)资金流动方面:
通过约谈方式和其他渠道约谈得知部份受票企业将发票上所列货款金额通过银行汇往开票公司,开票公司操作手提现后,按约定的比例扣除手续费,然后再将余款打到当地布行或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厂家。货物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本地布行或小规模纳税人联系提供和送达受票企业。表面上看,受票企业通过银行与发票上所列的销货单位进行货款结算,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造成票款一致的假象。其实质是,虽然有货物交易,但存在供货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问题。另一种则是受票企业将票款汇往开票公司,由中间人提取现金,再转存入中间人个人银行卡,由中间人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将余款转回受票企业或经营者亲属的银行卡,受票企业将该款项在当地布料市场购买原材料,从形式上造成票款一致的假象。或进出口单位将货款打到企业帐户(包括代开货物款项),然后企业将货款从开户银行取出进行分解,或者付给取票企业再转给布行,或者付给代开票企业。
(四)财务核算方面:
调查发现部份企业会计核算未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有个别企业成本核算采用销售价格倒扎法核算,无法准确核算自产产品与委托加工产品价值,其中一部分企业会计主要是根据老板授意,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材料入库单,在会计分录上作购进原材料处理;销售时又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产成品进出库单,在会计分录上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在会计原始单据方面,没有外购或销售货物相应的货运发票也没有搬运工资或钟点工工资支出。材料入库单和产成品进出库单均为同一人开具,保管、制单、领料均为同一人笔迹和签名。部份企业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的记录无法与结算的货款或购进原料款相符。产成品帐与原材料帐形同虚设,记录情况不相吻合,甚至有事后补记现象。工资表支出更是无法让人相信,有领工资签名为同一人代签的笔迹。用工无法确定相对人数,如企业上报机台为110台,工人数为130人,各月的工资表上仅然有250-480人左右在领工资,平均每个生产工人工资均在1200元以上,月工资总额从10多万元到60多万元不等,虚列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帐物帐实方面很难相对应。调查发现部份企业的电费结算偏低,年度最高用电量35000度,电费才19000余元,年度最低用电量仅11000度,电费才8000余元,可见大部份产品不是在尤溪当地注册的自己的加工厂生产加工的,而是委托外地或由外地加工厂进行生产加工的,在尤溪县登记的企业出帐。
(五)纳税申报方面。
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纳税申报不实等问题,或人为控制税收负担率,通常在2.7%左右,出口供货后由出口企业申请退税从中牟利;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抵扣以货找票;或以虚增原材料购进、假借委托加工等方式替一些地区小企业购进和虚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从表面上看,申报纳税及时、资料齐全、手续完整;实际上做假帐、虚申报蒙蔽税务机关。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特定材料比重偏大。服装企业主要原材料绝大部分是加工布所用的原材料纱、丝和线等。从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情况看,该部分进项税额占全年进项税额的比重偏高,最低的企业也达到68.3%。对于这部分进项专票,管理单位共发出协查函54份,已回复54份,从回复的情况来看,都是真票,有真实交易。
(二)委托加工手续不全。各企业都有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除企业自行委托漂染这一环节有取得加工费专用发票外,委托加工布和服装所支付的加工费,基本上未取得加工费发票入账,都是以受托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企业自制凭据作为付款凭证登记入账,且均为现金结算方式。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调查小组到部分受托加工企业进行实地查看,确认受托方有接受委托加工业务,也有生产能力受托加工,但由于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管征方法不同或是其他特殊原因,受托加工企业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无证个体户,或者是企业的分厂、分车间等等。
(三)自产情况难控管。主要原因:其一,我县地处山区,由于服装企业的不断增加,目前服装行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熟练程度参差不齐且熟练车工不多,劳动力流动性大,使得工人人数难以掌握;其二,由于企业的工人不稳定和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不确定,平均工资也不尽相同,企业在做工资单时,是依据车间的出勤表或计件工资计算单,但计件工资单的计算不尽详细和规范,且在账务处理时,以工资发放表作为原始凭证,难予从计件工资单确定其实际产出情况,造成工资计算虚增偏高;其三,由于企业开业时投入使用过的设备未登记入账,主要生产设备平缝车的数量明显与帐面不符,车间实物数量比帐面多,也有车间实物数量比帐面少的现象。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未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有个别企业成本核算采用销售价格倒扎法核算,无法准确核算自产产品与委托加工产品价值,其中有部分企业委托加工服装按加工费占加工货物总价值的8%左右,据以计算加工服装总价值。造成的原因是企业聘请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有的会计仅仅是持有会计证而已,实际工作经验不足而造成的;有的会计虽然有工作经验也有办法按照会计相关法规做帐,但是因企业老总授意而做帐的,据不敢真实做帐,因为是替人打工,随时有被抄犹鱼的可能。
(五)运输费用比重偏小。运输费用支出账上体现普遍较少,据企业负责人反映,有的运输费用无法取得运费发票,直接以现金支付。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开了运费要多缴税款,这是不争的事实,明眼人都知道,运费 虽然有抵扣,但还有地税部份缺口无法弥补,况且还多了一道手续,干脆不开,以现金支付了事。
(六)用电费用比重太低。我们调查发现部份企业的电费结算太低,几乎没有生产。年度最高用电量35000度,电费才19000余元,年度最低用电量仅11000度,电费才8000余元,可见大部份产品不是在尤溪当地注册的自己的加工厂生产加工的,而是委托外地或由外地加工厂进行生产加工的,在尤溪县登记的企业出帐。
(七)实际管理人员不符。部分企业注册的法人和财务人员为港商和外省地人员身分不符,且未受到委托和受托,税务登记未变更,存在企业管理人员身分出现真空控管。平时这些人在经营生产管理,操作虚增原材料购进、假借委托加工等方式替沿海一些地区小企业购进和虚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申报纳税及时、资料齐全、手续完整,实际上做假帐、虚申报蒙蔽税务机关,一旦出事,追究法律责任时逃之夭夭,因为企业注册的法人和财务人员身分不是他们在经营的这些人员,法律追究不了他们未受到委托和受托的人员。
三、税收管理建议
(一)加强对服装纺织行业税法宣传工作。税收机关应把税法宣传融入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当中,重点宣传税收的重要作用和税收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阐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骗税行为的危害性、查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帮助企业掌握税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加强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在日常管征中实施源头控管,从原料的购进、打样、裁剪、缝纫到整熨、包装,每一环节要认真核实业务往来交易的真实性,对取得金额较大的或有疑点的专票要及时发出协查函;特别是对委托加工业务,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货物入库单、加工费发票和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以及使用原材料来源等,必要时可发函或派人外调,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
(二)责令和引导企业健全财务管理。一是建立完整的材料、产成品明细账,真实记录材料或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或售价、金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二是完善出入库单手续,要求企业提供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进、出库单,对在外地仓库出入的,须由外地仓库负责人和经办人提供手续齐全的出入库手续。三是健全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式账薄,完整登记各项资料,做到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相符。自产产品与委托加工产品应分开登记账簿,并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成本核算采用批次法(订单法)结算。同时,健全相应的委托加工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加工费、运输方式等。四是建立成本核算明细账,以备核查。要按订单批次建立明细账(注明购货方名称、产品名称、订货数量、单价、总额、交货日期);存在委托加工成品业务的,需将订单分开登记,并建立委托加工业务专门台账,注明委托加工的订单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收回日期等。五是要求企业按月建立各工种工人花名册,详细地说明工资列支的标准、工人人数以及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工人人数,防止企业虚列工资成本。
(三)加强企业出口供货多缴税款退抵税的审核。对企业申请出口供货多缴增值税退抵税的,要认真审核其业务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真实性,并按有关程序严格审批。在未对企业纳税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认之前,一律不予退税或抵税,对违反规定办理退抵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在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基础上,对企业的主要情况和指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疑点问题,按照销售实耗扣税法的计算原理,按月或按季对服装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未涉及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除按规定补税外,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整改。如管理人员利用所掌握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资料,对企业的产、供、销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合理的增值税税负,对发现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或可能存在产品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分析。对企业存在的疑点向企业发出约谈通知,要求企业解释存在疑点的原因并举证,在约谈中向企业说明对企业税收现状进行分析的办法和产生的疑问,通过约谈辅导自查后,企业发现确实存在供出口产品货已发出但因未开具发票而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应及时补计销售收入,计提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并申报入库。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制度,票货款务必一致,杜绝以货找票违法行为。对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与已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与限购数量不符的,要进行重新审核和调整;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严格控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管理不力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追究管理员和有关领导责任。同时严格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加强服装纺织制造业进项税额的审核,对票货款不一致的,坚决不予抵扣;对有疑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有关规定发函协查。
(六)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到管户到人、管事到位,管理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力尽责,防偷堵漏,全面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重点建立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对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报告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每月都要下企业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资金运行等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按要求写出税收调查分析报告。税收管理员不仅要积极为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并动态了解、收集纳税人的建议与要求,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一方面要下户辅导,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税收问题。另一方面还要举办外来投资新办企业财务人员税法知识讲座,主要内容包括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出口供货企业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纳税评估、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及申报、认证等税务管理操作事项。通过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规范业务和纳税遵从意识,进而实现依法诚信纳税。
四、税收核查建议
(一)从生产能力入手,查清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确定虚增货物的成份。一是直接询问一线生产工人,调查服装的裁剪数量、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等。可对生产车间工人进行调查询问或明察暗访,从而发现企业生产能力存在不实的问题;二是对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人员工资、电费等指标按标准进行测算,发现其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的差距,自产情况存在的不实,可对企业生产厂长和仓库管理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三是聘请专家鉴定,固定证据。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鉴定,从鉴定的结果来证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与企业销售情况存在巨大的差距。四是突然袭击检查。可派出多名检查人员,按照事先的人员分组,分别到财务室、车间、营销部门、仓库收集资料,办理相关调账手续后回税务机关排查。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象。
(二)从相关合同入手,查清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合同,虚增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情况。对虚构委托加工业务,编制虚假委托加工合同,造成有自产货物出口的假象情况分头取证,核对记帐凭证所附的合同是否与签订合同的一致性,以及合同章戳、签字人、合同时间、合同批号是否一致性。借此判定,所有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假。
(三)从资金流入手,以查清购进销售货物和结算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流向。就是从企业通过银行资金往来的凭证,查找银行交易原始凭据。企业资金流出下家往往是中间人,中间人在资金流的环节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功用,在虚开发票的犯罪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是发现问题得以突破的关键。因此,必须确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或操作手,必须对每笔业务的来龙去脉进行仔细地核查,这样才能使嫌疑人资金流向何人才能全部理出头绪来。目前,电子汇兑非常方便,信用卡结算非常普遍,结合业已建立企业和中间人的银行数据库,理出关键中间环节的持卡人、卡号,掌握了个人卡的帐号,才能从银行调查其身份证号码。通过身份证号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找出嫌疑对象,进而制作笔录,固定证据。
(四)从票物流入手,以查清企业货物的实际走向,核实货物的真实脉络。可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海关编号和集装箱号码(柜号)到码头查找“集装箱交接单”或“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并到装货地点或提货地点、厂家调查,落实货物的来源情况是否与海关关单上的生产厂家相符。对出口退税信息、报关单信息,可前往海关、拖车公司及司机进行调查,掌握是否有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如发现这些出口货物,起运地并非尤溪,而都来自外地,货物联系人也并非尤溪当地的企业,可证实全部的货物不属于涉案企业所有。在比对物流的同时,对所有进项发票发出协查,通过协查回函结果情况比对,是否能从外省反馈的情况来说明企业是从什么单位购买棉布、纱、绦纶丝、线等原材料,后比对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的真实性,核对是如何将款项按要求汇往原材料单位,造成票、款一致的假象。

【后 记】
当前,针对纺织服装行业的涉票、涉税案件已日渐增多,纺织服装行业税收风险已凸显出来。为把纺织服装行业的税收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促进纺织服装行业税收管理水平的同步提高,在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今后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产品销售和购进货物实行查验制度。服装加工企业按照手续齐全的销售清单以及规定的图样发货,并在装运前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视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对服装加工企业购进原材料实行不定期查验制度,但对于从同一企业一次性购进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入库(委托加工材料除外)。
二是实行“实地验货,代管监开”办法。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服装企业实行“实地验货,代管监开”办法,发票收回主管税务机关保管,销售货物通过管理员查验后,经管理员和分局长签字并报经挂钩领导同意后,再开具专票。
三是对部分税收风险较大的非正常经营户实行代管金税卡制度。针对部分当前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户,由分局代管其金税卡。对有涉嫌走逃现象的应立即停供专票,收回金税卡,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是目前的当务之急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上下形成合力,采取各种合法、合理措施,真正有效强化和规范纺织服装行业的税收管理,从而降低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附 件】 福建省尤溪县服装加工织造业抽样调查情况一览表

【参考文献】
1、张艳纯著:《税收管理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2、谭光荣著:《税务稽查》,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3、李志慧著:《税务代理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4、《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出台的有关服装加工税收管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