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阿卓 老公: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再认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9:13:55

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再认识 

易赛键  朱松岭

 

摘要:学界在解释单一制、复合制时,一般同时列举其各自特点。对于单一制与复合制的区别何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区分单一制与联邦制,主要看权力来源,而不是看权力大小。若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1,则属单一制;若中央权力由地方让与,则属联邦制。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特色单一制,其“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一国两制”。

关键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复合制;中国特色单一制;四项基本原则

 

引言: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的实施引发对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异议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是否属于单一制,但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表明,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随着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在中国的成功实践,学者们对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出现了不同认识。这些不同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认为属于具有复合制因素的单一制。有学者认为,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在历时态发展中,既有继承又有超越,其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随着统一的中央政权的建立,承继历史选择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同时超越单纯的集权单一制,给予民族地区自治,为集权单一制增添了新的内容;第二阶段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给予特区高度自治权,实现一国两制,从而超越了单一制的传统模式,使国家结构形式有了质的飞跃,单一制有了复合的因素。2改革开放以后,“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在多个方面突破了对单一制的传统认识,缔造了事实上的复合单一制的局面。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在其境内存在一些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在这些聚居地分别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可以被看作中国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联邦安排。4

第二类认为属于新型的复合制。有学者认为,随着港澳基本法的通过与拓展,特别行政区在自治权力方面享有比联邦制成员更多的权力,从而突破了传统单一制的界定,故而单一制已经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一国两制”之下的宪政体制变革和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成及其性质。虽然不能用联邦制来界定它,却完全可以用一种新型的“复合制”来对之加以描述。5

第三类认为既不是联邦制也不是单一制。有学者认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在许多方面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还要大,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联邦制的特点。”不仅如此,“就拿普通行政区来说,中国也未必是纯粹的单一制国家。”中国国家结构形式“既不是联邦制,也不太像传统意义上的单一制”。我们必须走出中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理论误区,在实践上则要放弃对单一制立场的坚守。6为了厘清这些观点,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结合现代国家结构形式出现的新动向,辩证地看待有关问题,赋予单一制和复合制以新的时代内涵。 

一、单一制、联邦制与邦联制区别的再界定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局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7国家结构形式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之分,复合制又存在联邦制与邦联制两类。复合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8

(一)单一制: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单一制作为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9其基本标志是: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4.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都是由中央通常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5.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10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即为单一国,指其主要政府机构如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对一国领土内所有地区的一切事与一切人都行使权力的国家,它不同于分权制的联邦国家,后者一部分权力归属中央或联邦政府,另一部分归属州或地方政府。单一制国家并不排除地方或其他政府机构享有由中央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权力的可能性。但这种权力须来自中央政府的委托授权,而不是分配的,而且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所有权力都是属于中央政府的。11

就标志1而言,无法解释实行不成文宪法却属于单一制的国家这种现象。如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仍属于典型的单一制国家。需要指出的是,“英联邦”指的是包括英国及其以前的一些属地在内的主权国家的自由联盟。但这种意义上的“联邦”不同于国家结构形式中的联邦。可见,没有成文宪法,不等于没有国家机关体系。也就是说单一制国家,也可能没有一部宪法。就标志2而言,随着更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这个标志也就不明显了。比如,实行单一制的爱尔兰1937年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爱尔兰国籍和公民资格的获得和丧失,依据法律予以确定。12该宪法虽然没明确禁止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尔兰公民,只有按其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尔兰国籍后才不具有爱尔兰国籍,相当一部分人同时具有爱尔兰籍和英国国籍。又如,苏联属于联邦制国家,但其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1977年苏联宪法第33条规定:苏联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加盟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是苏联公民。13这好像能从反面说明,联邦制国家也可以具有统一的国籍。就标志3而言,更不能说是区分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标志了。无论是现代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尽管巩固和加强中央权威的途径与方式不同,但都是服务于加强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这一根本目标。联邦制国家一般不允许其成员国随意退出联邦。14美国这一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在实践中也不允许各州脱离联邦而独立。就标志5而言,也不能看作是单一制区别于联邦制的标志。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可见,实行联邦制的美国,在对外交往时,除非经国会同意,否则仍然由联邦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对于标志4,是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予以表述,准确的说是地方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不论其以宪法、法律还是其他形式授予。因此,单一制的标志应是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

(二)联邦制:中央权力由地方让与。在耶稣纪元前第四世纪期内,希腊各城市国家间已有一种与近世联邦制类似的联合组织,古罗马的各城市国亦尝有同样的联合。15联邦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基本标志是:1.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2.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3.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派代表组成;4.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5.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如联邦德国和瑞士,前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加盟共和国在联合国有合法席位。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16

对于标志1,如前文所述,没有成文宪法,不等于没有国家机关体系,但有成文宪法,则一定有国家机关体系,不能单纯以一国内宪法的数量来判断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对于用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来区分单一制和联邦制,也不够准确。比如,“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成功实践后,中央政府通过宪法赋予了香港、澳门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香港、澳门建立了“国家机关体系(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但就此是否能够说明,中国就是联邦制国家呢?答案是否定的,1982年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可见,香港、澳门所享有高度自治的地位是由国家授予的,必须受中央政府管辖。对标志2,如前文所述,一国国民具有统一国籍还是双重或多重国籍不是区分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标准。对标志3,在单一制国家中,实行两院制的不在少数。比如,英国议会由平民院和贵族院组成,意大利议会由众议院和共和国参议院组成,等等。17对标志4前半句的这种观点,还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王世杰、钱端升在其经典著作《比较宪法》中认为:至于联邦制与单一制根本差别之所在,我们以为应全在国家事权划分的手续。凡属联邦国家,其中央政府与各邦政府的事权,全由宪法划定,所以各邦政府的事权,有宪法为保障;其在单一国家,无论分权至如何程度,其地方团体的事权,总系经由中央政府以普通的法律或命令规定, 所以地方团体的事权,初无宪法的保障。18用宪法来划分中央与各邦的事权,为联邦制不同于单一制的特性。19纵观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大多由宪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西班牙1978年宪法第2条规定:本宪法的基础是西班牙国牢不可破的团结和全体西班牙人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祖国,承认并保障组成西班牙国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权利及其团结。20葡萄牙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之组织是单一的,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权。第237条规定:一、民主国家组织包括地方自治机关。二、地方自治机关是拥有为本地区全体居民的特殊利益服务的代表机关的区域性共同体。21西班牙和葡萄牙都属于单一制国家,其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都由宪法划分,可见,以是否用宪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来判断属单一制还是联邦制,这个标准不足以区分单一制和联邦制。对标志4的后半句,联邦的权力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本文还是持肯定态度。对于标志5,也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

有学者认为,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只有一条,那就是看主权权力是由全国性政府独占还是由其与区域性政府分享;由全国性政府独占主权权力的是单一制,由全国性政府同区域性政府分享主权权力的是联邦制。他对何谓主权权力也作了阐释,认为主权权力,就是在国家生活中一定的国家机关对某一方面公共事务的最终的决定权。22这种认识具有一定道理,至少从分析的视角上很有创见。可是仍然无法解释,香港、澳门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对于在港澳发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并无最终决定权。按照法理,司法事务属于公共事务,司法终审权属于主权权力,除非认为香港的司法事务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事务,而不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否则恐怕还不能因此就说明中国实行联邦制。本文认为区分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主要标准,要看地方权力是源自中央授予还是地方本身固有。换句话说,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则属单一制;中央权力由地方让与,则属联邦制。

(三)邦联制:存在多个主权完全独立的国家。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23邦联是国家结构的基本形态之一,即复合制中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邦联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各成员国发展程度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关系。如17761787年的美国、18151848年的瑞士、18151867年的德意志,都是历史上有名的邦联国家。24也有学者认为,邦联不是国家,是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因而也不是国家结构的形式。25

邦联到底是不是国家,先要探讨什么是国家以及国家的构成要素。《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国家有多种解释:国家是由生活在地表确定部分、依法组织并与自己政府相联系的人的联合体;国家是指依法组织起来且人格化了的社会;国家一词还用来指政府,以与该国的居民相区别;在国际法上,现代国家的最根本属性就是主权,它拥有充分的权力维护其对外独立,对内的服从和秩序,并拥有最高的独立的权威。26从这些解释中可以看出国家主要由土地、人、政府、主权等四要素构成。王世杰、钱端升认为,国家是一个有政治组织的社会。这种社会,一般均认为包涵着下述三种要素:人民、土地、主权。27无论是四要素,还是三要素,都离不开主权这个要素。那么邦联是否具备主权这个要素呢?我们以美国的《邦联条例》为例进行分析。《邦联条例》共13条,规定邦联的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等;还规定了邦联国会的职权等。可见依据《邦联条例》而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尽管具备人民、土地、政府等要素,但主权由各州保留,因此美利坚合众国没有独立的主权。不能称谓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牛津法律大辞典》也指出该《邦联条例》存在严重缺陷,既无联邦行政机构也无联邦司法机构之规定。国会无法强制执行它的措施。各州仍然行使名义上已向国会让与的权利,拒不履行他们的承诺。28而且在对邦联进行解释时,提到美国的这一情形:直到1789年美国还是一个邦联,后来采用了联邦或联邦名称,象征着更紧密的联盟。29仍然没有把美国的邦联时期看作是一个国家,而是当成紧密的联盟。

至于联邦和邦联的区别,比较经典的观点是:各邦之有无脱离权,为分别邦联与联邦的唯一标准。30按照这种区分标准,却无法解释苏联属于联邦的事实。斯大林指出:苏联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加盟共和国的自愿联盟,如果把关于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这一条从宪法上删去,那就违反了这个联盟的自愿性质。我们可以同意这个做法吗?我认为不可以而且不应当同意这样做。31可见,苏联的各成员国就有脱离联盟的自由,却不能把苏联的国家结构形式认为是邦联。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邦联各成员国的经济、政治进一步的集中和统一,它们先后都改变成为联邦制国家。32邦联在当今世界几乎不复存在,但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宪法条约》将给国家结构形式带来何种新影响,非常值得我们关注。本文认为,邦联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充其量是由多个主权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联盟。邦联的标志不妨认为是:存在多个主权完全独立的国家。 

二、国家结构形式中的几个客观现象 

学界曾经存在这样一些认识:联邦制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单一制;联邦制具有分权的价值取向,单一制具有集权的价值取向;联邦制不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单一制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我们不妨通过分析以下图表33来说明几个客观现象。

 

单一制

联邦制

特征

中央集权

地方自治

中央地方均权

民主集中

中央集权

分权制衡

民主集中

自治民主

资本主义

1982年权力下放改革前的法国

英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

1947年以后的旧中国

 

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

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

 

 

社会主义

 

 

 

新中国、越南、朝鲜

 

 

苏联、前捷克斯洛伐克

前南斯拉夫

 

 

 

 

 

 

 

 

 

 

 

(一)单一制和联邦制与意识形态无关。如上图表,在单一制国家中,如英国、日本,属于资本主义国家;在联邦制国家,如苏联,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单一制与联邦制就好比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一样,资本主义有市场、也有计划,社会主义有计划、也有市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准。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单一制国家中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资本主义国家;联邦制国家中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反过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实行单一制的,也有实行联邦制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单一制和联邦制也都存在。

(二)单一制和联邦制与分权程度无关。如上图表,在单一制中,存在过中央与地方均权的模式,如旧中国;在联邦制中,存在中央集权模式,如印度、巴基斯坦。以“一国两制”实施后的中国为例,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远大于联邦制国家中的州权力。而联邦制的苏联,中央权力非常大,尽管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联邦国家也存在高度中央集权,这是不争的事实。密尔认为,稳定的联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在居民间应有足够多的相互同情。第二,联邦的各个单个的成员没有强大到能依靠它们单独的力量防御外来侵略。第三,在成员国中没有特别突出的力量不平衡。34密尔主要考虑联邦各方权力的平衡,包括中央与地方权力要均衡,各成员国的权力也要均衡,这样才能维持联邦的稳定。而密尔的设想,只能算是联邦制中的分权制衡模式,对于中央集权联邦制、民主集权联邦制中地方享有较小的权力,仍能较好地维持联邦的稳定,则无法解释。中国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一些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虽然采取了不同于内地的统治方式,如由朝廷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以及世袭官职的土司制度等,但这种带有地方自治性质的制度,历来就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中央政府体制之外的另一种政治制度。即便西藏地区长期保留着政教合一的“噶厦”政权,但它也是由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册封和节制的地方统治机构而不是独立的国家政权。35这种单一制中的高度分权在历史上还是比较多见的。

(三)单一制和联邦制并无优劣之分。在孟德斯鸠看来,联邦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他认为,联邦共和国能够抗拒外力,保持它的威势,而国内也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弊害。联邦共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点。36托克维尔则没有孟德斯鸠那么乐观,他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后,在肯定其优点的同时,也指出了联邦制的固有缺陷,最突出的是其所采用的手段的复杂性,另一个重大缺陷,是联邦政府相对软弱,因为划分开来的主权永远比完整的主权软弱。他说,总是不敢相信,一个联邦制国家能够在力量相等的条件下与一个中央集权制强国进行长期的斗争。37而恩格斯对单一制情有独钟,他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指出:“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38他进一步指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有两点区别,这就是:每个加盟的邦,即每个州都有它特别的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法院组织;其次,与国民议院并存的还有联邦议院,在联邦议院中,每一个州无分大小,都以一州的资格参加表决。前一点我们已经顺利克服,而且不会幼稚到又去采用它,第二点在我们这里就是联邦会议,我们完全可以不需要它,而且,一般说来,我们的“联邦制国家”已经是向单一制国家的过渡。39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是实行单一制好,还是实行联邦制好的,没有统一的答案。只有根据该国的民族状况、地域大小、历史文化传统、自然气候条件等,同时考虑当时的国际环境因素,选择最适合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如美国从邦联条例到典型的联邦制、苏联从民主集中联邦制到俄罗斯的分权制衡联邦制,都无一例外地留下了那个时代、那个民族的深深烙印。无论是单一制国家或是联邦制国家,其最终目的基本都是一致的: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民福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离开对具体国家、具体历史条件的具体分析,抽象地褒贬任何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都是不科学的。国家结构形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单一制国家为实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吸收联邦制国家的某些特征,虽然模糊了国家结构的两种基本形式之间的界限,但其价值在于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和主权的完整。40

(四)单一制和联邦制都要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从现代宪法学的观点看,单一制和联邦制只不过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在内部纵向分配国家权力的两种具体模式,与有关国家是不是统一的,有没有统一的主权等问题基本上没有关系。411977年苏联宪法第72条规定: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42苏联宪法虽确认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之权,但在当时的体制下,加盟共和国绝对不可能行使此权。数十年间,苏联的统一与其说是靠宪法或法制维持的,不如说是靠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维持的。苏联宪法中邦联制因素与联邦制因素共存这一现象是自始至终存在的。在联邦制度中,邦联制因素是一种危险的隐患,在非常时期很可能导致联邦国家解体。43从宪法的角度看,苏联的解体,与确认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之权”恐怕不能说毫无关系。即便是典型联邦制的美国,也不允许其邦州脱离联邦而独立,合众国的缔造者也是看到了邦联因素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才让《邦联条例》永远成为历史中“美丽的神话”。 

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特色单一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包括:苏联所采用的以各加盟共和国随时有权脱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联邦制;孙中山提出的中央地方均权单一制;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而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的必然结果。44中国实行的单一制属于民主集中制模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地方自治的因素。可以说,中国实行的单一制结构形式是一种混合形态,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具有原则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征。45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标志。46本文将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称为中国特色单一制,其总的特点是:中国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47四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里有完整体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般说来,四项基本原则不应成为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但它的入宪对于确定中央与地方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无产阶级处于国家建设的领导核心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单一制的“特”之所在。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22年中共二大第一次提出用联邦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48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最终放弃该主张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主张是一个不断明晰的过程,源于对中国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化。49但是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自由联邦制是由“单一制”与“自治邦”共同组成的一种非常特殊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共二大宣言的第二部分《中国政治经济现状与受压迫的劳苦群众》中就明确指出:“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50在当时的时局和国情下,中国共产党对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是坚持了实事求是原则的,只要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最好的国家结构形式。但是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做出了决策性改变:不采用联邦制,建立统一的单一制国家。194797日,周恩来在同前来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汉族占人口最大多数。但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自治,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的挑拨。周恩来说,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51

1954年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个规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多民族国家,而且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采取单一制的国家形式,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原则,更是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的。52对于解决民族问题,邓小平指出,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53

(三)实行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构想原本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却首先在香港、澳门得以实践。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获得了比联邦制的州更大的不同于中国其他地方行政单位的权力,使中央与各地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但却没有对中央与各普通地方行政单位,与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关系产生影响,因而也未能对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产生根本影响。无疑,“一国两制”设想在解决香港与澳门问题中所发挥的无以替代的作用,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先例。54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必要时”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的设立就是这种开放性的表现,也为最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宪法依据。“一国两制”在理论和实践上丰富了单一制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四、余论:坚持中国特色单一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在讨论和比较了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制的法理和实证后,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的轮廓相对清晰。“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更加印证了中国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特色单一制的结论,坚持中国特色单一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虽然有学者认为,从“一国两制”的实践来看,“两制”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两制”最基本的内涵是指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形式,但从其具体过程看,“两制”又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不同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权利,以及在某些方面享有比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更大的权利,从而使中央政府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联邦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一国两制”中的“两制”还指单一制和联邦制。因此,只要存在现实的和理论上的可能性,“一国两制”和“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不排斥以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55对于这种观点,本文不敢苟同。

正如前文所述,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不能以分权的程度来确定,如果地方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则为单一制,不论地方权力有多大,仍然是单一制;如果中央权力是由地方让与的,则为联邦制,不论地方权力又多小,仍然是联邦制。二者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和性质上的差别,而不在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大小程度。56至少就目前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而言,并没有导致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由单一制变为联邦制。本文也不主张用“具有复合制因素”、“新型的复合制”的字眼来修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样只会带来理解上的混乱。 

注释:

1 由于本文不是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的专门研究,只是将“中央与地方”作为分析国家结构形式时的一个视角,文中提及的“中央”是就代表国家整体意义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而言的。

2 参见魏红英:《共性与特色:中外国家结构形式比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5赵伟:《中国特色国家结构形式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1103页。

440495455参见王丽萍:《联邦制与世界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217190-204209216页。

6 上官丕亮:《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几个理论误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745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277-278页。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详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7-148页;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8101623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81页。

9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

11262829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31065-106672245页。

1213202142西班牙、葡萄牙属单一制。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682844119710721095847页。

14243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120-2121页。

1518192730详见E. A. Freeman, History of Federal Government in Greece and Italy, 2nd ed. (1893).转引自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135736029-32356页。

17 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55条规定:议会由众议院和共和国参议院组成。同注12,第1250页。

2225374143参见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139213-214348349页。

31 《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2页。

33 制作本图表主要参考了许崇德教授和童之伟教授根据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具体模式划分,仅选取几个典型国家为例,其实当今世界各国,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不到30个,大部分国家为单一制。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278页;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26-336页。

34 []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1232页。

35445056 杨小云:《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7329233页。

3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1页。

38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5275页。

46 《辞海》(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3页。

47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165页。

48 中共二大宣言指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详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51 5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98184页。

5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载《江汉论坛》2011年第4期,第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