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喆歌手微博:建筑施工业现行政策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4:46:30

建筑施工业现行政策探讨

----何小平

我现在在一家总承包企业处理成本核算及税务工作,通过现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发现现行的法律瑕疵和有关部门的某些规定不适和建筑业健康长远发展,而这些却又是建筑行业和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现将相关政策规定整理归纳起来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条。

一、《招标投标法》成摆设

    当今的建筑市场在招投标方面弄虚作假比比皆是,包括规避招标、假招标等。这样就把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这一最基本的宗旨给丢了。虽然有了《招标投标法》,但落实在具体操作上就没有得到完全监督和公正透明。另外,现在的招标仅局限于对工程的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可工程的分包呢?特别是专业的分包监督呢?如果这一块不重视,分包上不优胜劣汰,技术质量和安全如何得到保障?所以我认为不光要做好总承包的招投标工作,还必须重视工程的分包招投标工作。对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承包商的非法转包、挂靠等违规者,要加强治理及严惩,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当然政府也须加大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运行有效的建筑市场。

二、预算造价管理制度需完善

  “金桥、银路、钻石洞”、“低价中标,高量结算”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常听到的语句,特别是经常听到预算人员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也太低了嘛,根本就不是市场价格,人工费只有亏”,这种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定额)管着支付标准,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随行就市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使施工企业难以承受。这种定额调整的滞后,体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不健全。我身边还有个实例,建造某二级城市引进重点项目啤酒生产工程,主体是钢结构厂房,签订合同时钢材4000多元/吨,而施工过程中涨到5000多元/吨,承包的项目经理做不下去差点把工程停下来,最后只有总包单位为不砸自己招牌亏损接着完成施工;这些都是因为定额单价调整滞后,而市场得价格则千变万化,造成定额价格的调整根本赶不上市场变化。还有就是行业之间定额编制水平的差距,造成了行业之间竞争不公平。所以就有人说“金桥、银路、钻石洞”就是指干路桥、隧道要比干房建的效益好得多。除了专业设备的使用专业施工特点等不可比因素,定额水平的差异也是原因之一。所以工程预算造价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在建筑工程上,其产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计价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对于当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材料和人工受地区及市场的千变万化来说,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既要保证好建筑工程项目的高质量要求,又要采取严格及有效的措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这就需要造价管理部门深化改革,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造价制度。

三、监理是为业主打工

因为最近亲身进入了工地施工,所以对监理的认识是业主聘用,自然为业主服务,这种一方面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是业主招标聘用,监理费用由业主方支付,所以一切都得听命于业主。我认为这样监理就不可能成了独立的“第三方”,“捧人家饭碗就要受人家管”  拿业主监理费所以必须言听计从的为业主做事,这就是现状的尴尬监理,可我要试问“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对社会、对子孙后代负责”这种方式难道不该改一下吗?就像会计是老板付工资自然为老板服务一样我同样觉得制度需要监督,我认为为了保证监理企业无后顾之忧地做好监理工作,应当要求业主按标准把相关监理费用打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账户,项目完成后经质监验收,主管部门督促业主把监理费用支付给监理企业的做法。

四、税收的政策应该符合建筑行业的实际

   1、流转税制度的缺陷,施工单位重复缴税增加负担

   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例如:在当今的施工合同中如果涉及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彩钢板的制作与活动板房的安装等,都涉及到工厂里制造、工地上安装的两个环节,工厂环节要缴纳增值税,工地环节属施工要缴纳营业税,这些都是流转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分包企业将材料部分的价值重复纳税了。

   2、各地争税源,税负混乱不统一增加施工单位负担

  现在各地方税务争税源的现象严重,以前通行的做法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在地交纳所得税,可现在有些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由分说征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负也从0.5%至2%不等,而所得税企业回到主管税务部门是不会得到认可的,这种税务部门的工作不协调,造成企业多处缴纳所得税。结果是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3、增值税认定标准过低,影响企业初期发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过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初期发展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由于流转税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没有完善,造成建安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税负过高,也就有了一些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这也是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4、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开票变得不方便。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是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解除了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义务。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此在新的营业税制度下,总包不再为分包代扣代缴营业税,只缴纳总包部分。也就是说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取得工程款,然后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就其差额部分申报纳税。那么在工程尚未完工或结算之前总包如何缴纳营业税?税法上总包如何确定营业额?

以上都是我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只希望能将写出供专家能者解析,也算给建筑业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列举和认识定位有可能粗糙不其完美,望国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建筑行业发展的问题,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