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级钢琴曲山娃:乐山市行政效能告诫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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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监察局文件
乐监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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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和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监察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和《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监察局
2008年8月1日
乐山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效能建设,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完善行政效能问责制度,根据《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
《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三条  有违反《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六、七条规定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其他机关和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可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告诫,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机构)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实施。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启动调查程序:
(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线索具有可查性的;
(二)有关机关或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或者移送调查处理的违反行政效能规定建设行为;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监察机关(机构)或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即可组织力量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时,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是否提出行政效能告诫。一般情况下,处理决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
第十条 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效能告诫书》,要求被告诫人限期整改。同级监察机关(机构)和任免机关之间相互抄送。
第十一条  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对监察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任免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被告诫人员,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效能告诫书》
行 政 效 能 告 诫 书
编号:                                  签发人:
同志:
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乐山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进行行政效能告诫,请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对此告诫不服的,可于    年   月   日前向       (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被告诫人主要错误事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告诫人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单位监察机构、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机关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处理,可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包括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各部门监察机构,以及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查处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案件;
(三)受理不服行政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五)负责有关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建设、调查研究等工作;
(六)负责综合本地、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定期汇总报告;
(七)办理其他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事项。
第六条  全市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被投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提出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建议;
(七)法律法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对以下行为的投诉:
(一)违反《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二)违反《乐山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乐山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登记、分类、报批和办理:
(一)登记。负责受理投诉的承办人,对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登记。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机关反映。
(二)分类。承办人及时将投诉事项进行整理,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涉及人员级别情况等分为:重要问题(自办或督办)、一般问题(转办)和其他问题(存档备查,对建议转有关部门参阅)。
(三)报批。承办人对投诉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送领导阅批。
(四)办理。根据领导批示或者要求办理。
第九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权限:
(一)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可直接调查处理。
(二)对政务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重要问题投诉,由同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全市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予保密,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或说明情况的,应摘要转交。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二条  对交办或转办事项处理确有不当的,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有权责成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处理。对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按照《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件处理表》
2、《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单》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件处理表
编号:(  )号
投诉
方式
来信
来电
来源
其他
投诉人
单位
职务
电话
被投
诉人
单位
职务
电话
内容
摘要
承办部门意见
领导
批示
备注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单                            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单
(      )号                                                              (     )号
————————:
现将行政效能投诉件(                 )转给你单位,请按第  项办理:
1、请将调查处理结果于
月 日前函告(     );
2、请酌情处理。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现将             反映
行政效能投诉     件(                                     )
转给你单位,请按第   项办理:
1、请将调查处理结果于    月   日前函告(                  );
2、请酌情处理。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                       承办人:                  电话:
乐监办[2008]3号
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中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监察局,市级各部门监察室:
现将省监察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川监综[2008]1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监察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
四川省监察厅
川监综[2008]14号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监察局,省级各部门监察室(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各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贯穿于灾后恢复重建全过程,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为推动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现就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上政令畅通
震灾发生后,中央和省上针对灾区出台了许多支持政策,灾后恢复重建中还将出台包括财政、金融、土地等一系列政策。最近,国务院发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将灾后重建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各级监察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不走样、措施不落空,使中央和省上政策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民群众。要监督各级政府部门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增强执行力。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震灾发生后,中央和全国各地、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各方给予我省大力支持,拨付和捐赠了大量的救灾款物,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还将有巨额资金投入。各级监察部门要针对前期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建立规范高效的发放体系,防止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浪费损毁救灾款物等行为发生。要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恢复重建资金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拨付、公开透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从严查处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规划制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高质高效
目前,我省正在制定《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各级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要求,搞好调查研究、专项评估、科学论证等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防止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要把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纳入今后几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规划,通过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最大效能。对在灾后恢复重建中不严格执行规划,或者擅自更改方案,影响恢复重建整体部署,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顺利推进
灾区恢复重建工程浩大。各级监察部门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要督促相关部门搞好项目招投标工作,确保按期完工和工程质量。对涉及教育、医疗、能源、交通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要有针对性地立项监察,促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环境优化
各级各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优先审批办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抓好组织协调,加快项目办理进度,不允许超期办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电子监察等方式加强督查,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甚至吃拿卡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灾区要及时恢复重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更好地为恢复重建服务。
六、加强对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搞好协调配合,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民政、财政、教育、卫生、交通、建设、国土等与恢复重建密切相关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具体办法,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定期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要依托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会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畅通行政效能投诉渠道,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形成行政效能监察的整体合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坚守工作岗位,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以及其他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导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受到损失和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川省监察厅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效能监察  抗震救灾  恢复重建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