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g蟒:请不要往受害者伤口撒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3:22:54

请不要往受害者伤口撒盐

[12823]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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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江晚报》:一名40多岁的妇女趁店主忙于做生意时,试图将手伸进包内行窃,没得手被客人发现了。妇女抓起包就跑,但被愤怒的顾客们围住。在撕扯过程中,妇女的上衣被全部扯了下来。“那妇女就光着上身站在那里,很多人围那看,妇女竭力用手遮挡胸部,当场哭了起来。”目击者告诉记者。

  对此,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飞表示,撕掉小偷上衣的人已经触犯了刑法,“撕女小偷衣服的人可以被追究侮辱罪和猥亵妇女罪。”

  这种案例很多,与违法者搏斗,产生很多副作用。比如防卫过当,象前段时间刚发生的,因抢劫却被受害人在追击时打伤。监狱是国家对犯罪人员劳教改过发场所,作为抢劫犯,不好好思过,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不能深刻的反思,反而对受害人,在其抢劫逃跑过程,被受害人打伤,耿耿于怀,提起上诉,要求受害者赔偿其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一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离开了犯罪现场,对于受害者不再造成人身的威胁,此时受害人如果将打劫者打伤,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实际上,违法犯罪人的残忍,在新闻里我们常有所了解。很多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演变成抢劫,甚至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比比皆是。作为违法者,如果在犯罪之后没有得手,反而被受害者制服,这只能说明这些违法者,自己功力不够深厚。试图用暴力对他人受害,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因为其人心善良(否则他不会选择违法),不想不伤害,而是其没有能力造成伤害。这样的犯罪者,选择逃跑,虽然离开现场,但并不是向公安局归案。只要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其逃跑的过程,法律也应该定性为是犯罪过程的一种延续。

  因为案件的了结:只有是犯罪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法办,才算真正了结。

  作为打劫或偷窃行为,犯罪嫌疑人都是涉嫌伤害他人为先,而被打劫者往往是仓促应战,不像犯罪嫌疑人,无论是精神还是工具上都能有所准备,作为一个守法的自然人,其平静的生活突然被犯罪份子破坏,导致身体精神伤害的后遗症,都很深远。

  虽然被每个公民都有制止犯罪,恢复正义的义务。事实上,作为受害者面对“凶神恶煞”的犯罪份子,因为事发突然,很少人有胆量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做斗争。从而纵容了更多的犯罪份子,因此违法犯罪人员无法归案,也给他留下了继续去伤害他人的机会。

  作为受害人能够与犯罪违法份子进行搏斗,在现实当中并不多见。假设,在违法犯罪份子面前,每个公民都表现出一种小绵羊似地温顺,只能说是对违法犯罪事件的纵容,为恶势力的衍生提供更多的温床。

  受害者在遭受违法犯罪份子威胁或伤害时,进行反抗。(当然笔者并不全提倡如此情况,如果处于弱势,还是人身安全第一位,显然对于那个被扒光的小偷,和那些个被伤害者搏斗打伤的抢劫者,不属于此列)。因此我们不应该将这些受伤害者的行为,看作仅仅是维护自己私人财产的一种打架斗殴行为。而是应该将他们的行为,定性为制止逮捕违法犯罪份子的正义行为,是对社会治安和净化社会所做出的一种贡献。

  如果公安在执法的过程中,因犯罪违法份子,不肯伏法,选择逃跑,(事实证明逃跑就属于对抗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也要先追究我们公安部门,追捕是否伤害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仅荒唐而且可笑,这是假人权,假正义。作为自然人,如果犯罪事实确凿。在他犯罪的那一刻,就已经选择了放弃,自然人本该应有的尊重和权力。他就应该被追赶,被逮捕。而不是在“法办”之后,法律应生效在事实发生时。

  正是一些法律人责任心的缺失,他们吃不透法律的真髓,进行不当的判决和言论,在中国道德沦丧的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作为法律人不应该只会照本宣科,应该灵活运用。在每个案件不仅要运用自己已经很熟悉的法律,更应该想着为中国法律的某些不健全部分献计献策。只有法律人每个人都具有他们应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中国的法律也不至于进程缓慢,跟不上时代发展进步的需求。

  受害人在遭受犯罪嫌疑人侵害时,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本是一种本能的行为。而我们的法律人,却把他么维护正义的行为,用用法律上纲上线对他们打击。受害人的利益,不仅被犯罪人所伤害,法律人的加入,对于受害人的伤害,更是双管齐下。

  何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该女子不不做一个守法公民,而是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自己率先放弃了自己的名誉权,毫无廉耻心地对其他自然人造成伤害。偷鸡不成蚀把米,在搏斗中衣服被撕掉,应该是犯罪人事先考虑到一种正常后果。

  作者:左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