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主持人2005:著名的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税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17:36:44
2007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取列支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将回扣款列支成本、使用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为换取现金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列支、列支未发生的房屋租赁费、将劳务收入转移到互为关联的免税企业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2005和2006年共计逃税341万余元。逃税比例分别占当年该所应纳税额的21.85%和54.51%。基于上述检查结果,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8年1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已送达,要求北京市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同年8月21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针对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的偷税行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税务师事务所至开庭时仍未补缴应纳税款,亦未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因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主动缴纳逃税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9月27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扣该公司存款余额6万余元作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除税务机关的处罚外,2008年10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实上,作为涉案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时年49岁的王黎君对公司财务工作有直接和绝对的管理权,公司的逃税行为,都是在其决定和授意下作出的。该所的财务人员也作证说,王黎君曾亲自拿来手工税票让其报税。有些项目结算费用还直接打入王黎君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数家公司账上。
    2010年4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黎君身为税务师事务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王黎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黎君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黎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黎君其人,原为北京市某区税务局税政科科长,2002年辞职,成立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内发展较早的税务师事务所,永信永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业务收入迅速增长。王黎君本人曾当选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在这样好的前景下,王黎君何以身陷囹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一切向“钱”看,无视法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我国企业的规模迅速扩大,经济环境十分复杂。部分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企业的内部管理。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应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促进执业质量的全面提高。王黎君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税务师,知法犯法,采取列支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为换取现金指使他人虚开发票列支等多种手段,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忽视内部管理,无视职业道德,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自尝苦果。只有严以律己,加强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自律,才能使税务师事务所得到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是任意妄为,无视行业准则。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王黎君无视法律法规,违反财务税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规则,以作为注册税务师王黎君的决定作为本企业的纳税“标准”,其后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涉税中介机构,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更应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王黎君涉税案应引起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视,敲响警钟,引以为戒。注税行业从业者必须吸取此案的教训,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来源:中税协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