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拳教练培训:[转载]索赔的相关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1 00:16:28

一、经销企业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

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之后,一般仍负有“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在“三包期”内,如果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不满意,就会向我们的经销商提出免费维修,更换备件的要求,然后,经销商会就发生维修费用再向我们索赔。

这种所谓的“索赔”实质就是“三包服务”中的包修服务,因为这种包修服务是我们委托经销商完成的,因此我们应向经销商支付修理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包索赔支出。因为经销商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可以向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而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这种索赔一般根据材料的价款、耗用的工时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索赔金额。这种索赔,根据索赔金额大小,又可以分成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和金额超过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1)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我们向供应商收取索赔款,实质上就是供应商的产品因质量出现问题而向我们进行销售折让,供应商按照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向我们收取原材料价款。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因此,索赔收入不能算作我们的收入,应该是采购货物的采购成本的降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金额大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如果因为某种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给我们的整个产品造成损失,这时,我们向供应商的索赔就带有惩罚性质,其金额会大于原材料的价款。这种索赔,实质上就是供应商对我们的一种损失赔偿。

对于损失赔偿,它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这种索赔不属于发票事项,供应商的赔款,不是我们的销售收入,而是我们的损失补偿,所以我们不应该给对方按收入开发票,而是按赔偿所得开收据给对方即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说的索赔,实际上只是一种俗称,它可以细分成上面三种不同的税收事项。第一种是包修服务,可以由“索赔方”开具应税劳务为“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是销售折让,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第三种是损失赔偿,不属于发票事项,开具收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