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蕾死后柯江回国:地方“公共利益”政策侵权由谁赔偿福州围剿电摩反陷交通“安全危机”系列调查之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6:22:42

 本报记者范传贵本报实习生卢义杰

  3月3日,福建省福州市锦绣文华小区丙区4号楼车库门口,物业公司贴出的一张告示引起了业主们的围观———2010年4月1日凌晨,该小区架空层内停车场起火,50余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被烧成扭曲的骨架。时隔近一年,物业公司终于公告,将对被烧毁的车辆进行赔偿。

  对于20余名摩托车车主而言,这并不是什么好消息。因为“车子不值钱,车牌才值钱”———由于福州市推行“限摩限电”政策,从2009年11月26日起停止摩托车车牌注册更新登记,这些10年前花费2万元至5万元竞拍得来的永久性车牌将提前“死亡”了。

  为此叫苦不迭的远不止这20余名车主。随着今年1月22日福州市对市区16条主干道和7座大桥限行摩托车,近万张永久性车牌将基本成为摆设。更关键的是,尽管车主们一再向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发出诉求信,但福州市至今仍未对赔偿问题作出任何正面回应。

  据公开报道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城市实施了“限摩限电”或“禁摩禁电”等交通整顿措施,尽管初衷均为“公共利益”,但或多或少地都会伤及部分人群的利益。专家认为,此类政策原本在合法性上就存在较大争议,如若一定要实施,则在程序上应更加注意公开、透明,充分征集民意,并对利益受损人群作出合理赔偿。

  “永久牌”只用了10年

  按惯例,摩托车到达一定使用年限后,必须执行报废手续,被盗、意外损毁也可自行申请报废更新,只需买一辆新车,原来的车牌依旧能够沿用。而从2009年11月26日起,福州市停止了摩托车车牌报废更新登记。

  陈茂住在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路,他的摩托车在2010年4月到达报废年限,必须执行报废。然而,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知他,由于车牌无法更新登记,因此也必须一并注销。“这样一来,我花高价竞标的车牌只能使用10年,那我何必去竞标?”陈茂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福州市现有摩托车车牌均没有设具体使用年限,俗称“永久牌”。此类车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摩托车车主在上世纪90年代初购车时花几十元手续费所上的牌,另一类则是1998年10月至2000年间,车主通过竞拍取得的。

  “当年市政府为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实行了摩托车车牌拍卖制度,每个月拿出固定数量的车牌进行拍卖。由于数量有限,竞拍价一年比一年高,可以载人的黄牌最低两万多元,最高拍到近5万元。”福州市摩托车车主廖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的车上的是不能载人的蓝牌,但当时也花了1.5万元。

  廖华回忆说,他当时买下车牌后,到市财政局交了钱,发票上盖的是福州市容管理委员会的章。“当时政府部门的说法是能够永久使用,允许报废更新、允许过户,所以才叫‘永久牌’”。

  但是,让廖华没想到的是,这块花高价钱买来的“永久牌”,在使用还不到10年的时候,就开始逐渐丧失其价值———2007年6月1日,福州市开始在五一路、五四路禁止所有摩托车行驶;2010年8月15日起,市区“四纵四横”8条主干道禁行摩托车;今年1月22日,16条主干道和7座大桥限行。

  赔偿问题被推太极

  在福州市杨桥路一家机械零配件批发店,记者看到3辆摩托车停在门口,其中一辆成色比较新。陈姓店老板告诉记者,3辆车子都是他们家的,成色较新的那辆自己在骑,3年前才买来的,车子花了8000元,车牌是从别人手中转来的投标牌,花了2.5万元。

  “3辆车加起来花了7万元至8万元,现在不让骑了,说是让我们把车拿去换购标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只能抵800元至1000元。”陈老板向记者诉苦。

  “进行交通整治,我们也都能够理解,但至少要给我们一个说法啊,怎么赔偿我们的损失?”廖华说。

  《法制日报》记者在福州市12345便民呼叫中心网站上看到,关于投标牌赔偿问题的诉求已达十余条。但无论市民从何种角度提出诉求,福州市有关部门的答复几乎完全相同———“2009年11月2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市区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决定加大‘禁电禁摩’力度,严格控制摩托车发展,市区暂停摩托车更新。根据会议要求,车辆管理所停止办理市区所有摩托车更新注册登记业务。目前市政府正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请诉求人给予理解支持。谢谢!”

  政策成本由谁承担

  对于福州摩托车车主提出的补偿问题,福建省民商法学委员会委员胡建中认为:“福州的超标电摩回购补贴,就显示出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自我的行为对公民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愿意进行补贴。如果这种行为确实损害公民的利益,理应由政府承担。”

  “如果从城市公益、交通的角度出发,禁摩有一定的合理性。合理就体现在像福州这样的小城市,许多道路很狭窄,对电摩的限制的确有利于发展公共交通。”胡建中认为,但如果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这种限制违反了基本法理。“因为道路通行权是公民自由权的组成部分,通过地方规章、地方政府的政策形式来限电限摩,显然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

  “我买的车本来就应该可以自由使用,一年有几十天不能用,或者哪些路我不能走,甚至没几条路能走,这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全国已有多个城市选择了“禁摩”,这被不少地方政府解释为,“乃‘公共利益’的切实需求”。

  张树义认为,此类举着“公共利益”大旗的临时性政策,其实最容易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此外,张树义还认为,制定政策会影响一部分人群的利益,就必须要向他们说明理由,要公开透明,让他们参与决策,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考虑怎么减少他们的损失。

  2011年1月22日,福州警方正式开始“限摩限超电”范围延伸福州市区16条路段和7座大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