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篮高手的x能力:会议经济为何会异化成福利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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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会议经济为何会异化成福利经济
2011年11月15日 08:33:38  来源: 新华网
邓海建
13日发布的《中国会议蓝皮书》显示:我国每年举办会议高达几千万个,参加会议者有上亿人次之多,年均增长20%。我国许多城市被冠以“国际会议之都”,而国际会议和大型会议协会对全世界232个城市举办的会议按国际会议排名,我国内地仅北京、上海等6城市上榜。(11月14日《人民日报》)
会议经济不是坏事,其本身也是产业经济范畴之一。每年2800亿美金的会议消费足以使它成为众多城市和国家关注的焦点产业。一个国际性会议,可以提升一个地区或城市的知名度,促进当地与外界的技术贸易交流与合作;也能带动当地旅游业、酒店业、交通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会议经济实际上也是一个市场或区域经济的深度测试,是城市与国家经济的重要助推器与风向标。
然而在会议经济“近万亿元”产值的背后,却又有几个诡异的特点:一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有两种主要会议,社团会议和公司会议,其比例为8:2,但我国会议市场增至四大类,形成了庞大的政府会议市场;二者,我国社团会议数量极少,相反,我国目前126万个事业单位、为全国41万个社团组织的3倍,因此形成重要而独特的事业单位会议市场;三者,从会议规模来看,人数低于100人的会议占全国会议总量的47.1%,500人以上会议仅占10.1%,而国际上人数500人以上的会议占会议总量的28.3%。
以上数字起码说明三个问题:一是公共社会建设滞后,社团组织发育不成熟,结果就是会议经济水平较低,难免流于形式;二是政府类机构成为会议经济的“重要引擎”,使得“会议不经济”,因为政府类机构不是生产者,其会议消费越高,则财政负担越重;三是低水平的会议经济导致场馆浪费严重,这与当年展览业一窝蜂发展如出一辙,豪华会议中心层出不穷,利用率较低。
更重要的是,眼下国内的会议经济,更像是“福利经济”,开会不像一种“苦差事”、而成为一种“福利待遇”,每会必有“纪念品”、每会必有“旅游节目”,吃喝玩乐一应俱全,至于闲散消适的会议,就像某些“出国考察”,完全不须考核绩效,也没人真以为一定要从“会议支出”中收回什么。
会议经济的异化,是熟人规则与财政约束偏软使然。不开会,不能联络“关系”;不开会,不能体现“级别待遇”,会议产业由此陷入一种畸形泥沼,而诸多所谓“国际会议之都”,不过是自娱自乐的“内销会所”。“会议经济”里有几成是福利经济?搞清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厘清“近万亿元”产值背后的真相。
关于会议费标准的三个问题
许  斌
世相深看
记者从财政部拿到一份《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称中央对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实行上限控制:一类会议由以前的每人每天400元提高到600元;二类会议由以前的每人每天300元提高到500元;三类会议由以前的每人每天260元提高到400元。(近日《羊城晚报》)
所谓一类会议,指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依行政级别往下类推。然而,会议就是会议,本来是没有必要划定类别的,之所以要划定类别,无非为了依据行政级别给予不同待遇。问题在于,官越大,是否就饭量越大、身板越大呢?
次则,会议费标准之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如何认定?无论调整前后,会议费标准动辄每天数百块,远超普通公众的支付能力,而涉及到基本民生,却为何远远低于财政的支付能力呢?譬如说,广东省的贫困标准竟然比经济不发达的老挝低19%、比越南低20.4%、比蒙古低55.3%,也就是说,即便以绝对金额为标准,对于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也远远比这些国家小。薄此而厚彼,显然不能用国情论去解释,否则,就只好说国情对官员或普通公众有别。而不能用国情论去解释,不妨问一问财政部,该用什么论去解释?
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要突然提高会议费?如果是物价水平提高了,不提高会议费则不足以保证会议的基本费用,那么,衡量物价指数的参照,会议费提高幅度均在50%以上,也就是说,财政部明确认定物价涨幅在50%以上,其判断依据在哪里?然而,近来各权威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物价只是小幅上涨,甚至还在一段时间里有所下滑。如果这些数据是准确的,则会议费标准调整只能以此为准,否则就有挥霍浪费之嫌。反之,如果不准确,那就应该公开发布真实的数据。此外,既然财政部通过调整会议费标准明确认定物价实际涨幅在50%以上,那么有没有已经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普通公众的实际生活质量不下降呢?
在下发文件同时,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之前,财政部,实在应该首先回答一下这三个问题。
会议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本着节余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的原则,凡使用学校、部门自有、项目资金的各类会议和培训(指需到定会议点场所食宿等),都必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举办各类会议,召开会议前必须将召开会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等报有关领导和负责会议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根据会议性质等具体情况,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页:http://www.bgpc.gov.cn/,最下部的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有关定点会议场所信息,确定召开会议的地点,到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三、与会议定点场所取得联系,定购会议室、食宿等。
四、填写《北京电大会议费用申请单》,到财务处借领会议经费,每人每天的会议费用不得超过300元。
五、会议结束后办理有关结算手续,会议主办人要在有关结算单据“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六、会议经办人要取得会议定点单位出具的会议结算单据“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七、凡未经批准的会议费用、未到定点场所举办的会议费用、未取得定点场所出具的结算单据“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的会议费用,财务处不予报销。
八、财务处对学校会议及培训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使全校会议及培训总额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各部门须在每年底前,对下年度会议费及培训费用进行预算并报财务处备案,未做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其他未尽事宜请请到财务处主页面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经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基本对策
林型岳
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控制会议经费支出,严格会议经费管理,是各级各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福州市在2008年“5·18”招商工作中,把原定的千人欢迎晚宴以及在招商系列活动中不必要的接待宴请活动全部取消,原定的大型文艺焰火晚会也临时取消焰火燃放,改为赈灾文艺演出,所节约的会议接待等各项费用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在当前全国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中,这必将对我市规范各种经费尤其是会议接待等公务经费的开支与管理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和长远意义。本文试就当前会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基本对策进行初浅探讨。
一、会议经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级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召开的各种会议进行分类,并对各种开支项目作出明确规定。会议经费的开支也以会议类型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标准。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控制会议经费的支出、严格会议经费的管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服务设施的改善、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会议经费支出的压力日益加大,会议经费管理方面的漏洞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会议经费管理比较分散。由于各方面原因,原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安排和管理的会议经费,除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其他类型的会议经费逐渐分散到各单位自行管理,致使有关部门监管难以到位。
二是会议的次数越来越多。由于会议经费管理比较分散,出现了会议的次数越来越多的现象。各单位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为了多争取一些经费开支,总是想方设法编造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各种会议。
三是会议的规模不断扩大。有关人员在编制会议计划时存在虚报参会人数、多报参会天数的现象,尽力争取增加会议经费,弥补超标准开支;个别单位还存在给会议代表发放礼品、纪念品等随意扩大开支范围的问题;会议的工作人员过多,会议代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有时高达2∶1,至少也达到了4∶1,工作人员以司机、安保人员、接待陪同人员居多。
四是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会议不需要安排食宿却安排了食宿;有的会议的工作人员提前数天进驻会议宾馆;有的会议安排了食宿,但由于会议所在地代表多数回家食宿,需要食宿的具体人数难于掌握,出现空房、空桌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是报销超标部分把关不严。客观地说,随着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会议的住宿和伙食费用实际开支在不断上升,原有的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已不能满足现实的开支需要。因此,有些单位在组织召开会议时,总想回避会议经费标准开支,采取以接待经费替代会议经费的做法报销,或以其他的变通办法对超标部分予以核销。
二、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基本对策
(一)集中管理经费
把会议经费集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是节约经费开支的有效途径。集中管理会议经费可以及时、动态、全面地纪录会议经费使用执行情况,将财政性资金支出运行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变原先的事后监督、分散性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集中监督,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性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问题,而且最大限度地集中了财力,增强了财政性资金调度能力,提高了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会议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将会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支出行为,有效防止单位虚报冒领和挪用会议经费情况的发生,也便于财政加强对会议经费有效的监管。
(二)减少会议数量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从严掌握会议安排,以务实高效的原则,层层把关,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坚持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电话、传真、文件指导部署工作的坚决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和工作联系紧密的、可合并开的会议不分别召开;少开会、开短会,提倡开电视电话会议,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形式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会议;坚决杜绝以接待经费的名义替代会议经费开支的“换汤不换药”不良行为。
(三)压缩会议规模
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召开会议的,主办单位要将会议方案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审,共同提前做好会议计划,合理安排会议议程,尽力压缩会期,控制会议规模。按照会议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相应的最长会议期限,争取当天会议当天完成、当天往返,不安排住宿,提前发放会议材料、会前阅读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地缩短会期。严格压缩会议人员,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许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工作人员参与。会议所在地代表应实行走会,不安排食宿。超会议规模人员一律不安排经费。
(四)节俭经费支出
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各类会议和活动时,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一是严格控制住宿费。对确须安排住宿的,要尽量安排在机关内部的宾馆(招待所)或定点接待的宾馆(招待所),不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二是严格控制伙食费。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有条件的一律实行自助餐,减少伙食开支。三是不准购置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等发给会议代表。四是压缩材料费用。少量的材料自行印刷、装定,大批量的材料到定点印刷厂印制,按照会议正式代表的数量印制材料。不准利用会议变相发公文包。五是会议期间不准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更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六是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尽量不发奖金。
(五)强化监督审核
强化会议经费支出的监督和审核工作,是规范经费支出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会议经费集中统一管理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会议经费结算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会议费支出的规范和透明。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会议各项开支,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对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同时,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也要加大对会议经费的检查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计,尤其要加强对接待经费替代会议经费的延伸审计,确保有限的会议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作者单位: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
大型会议经费审计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中央部委举办的大型会议(包括展会)很多,有的会议经费多达数千万元。会议主办单位对会议的效果十分关注,而对会议财务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出现大量资金账外存放、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甚至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对这部分经费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是预算执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一、大型会议的承办公司是否经过招投标确定
有些大型会议是由主办单位自己完成租场馆、器材,布展等工作,而许多主办单位为了管理运作方便直接将会议交由相关公司协助承办,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如果是委托相关公司承办,审计时要关注这些公司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每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单项金额达到某一定额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中央预算单位超过120万元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如果应该公开招投标而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明招暗定,审计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是否存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情况。例如,笔者在对某部委直属局举办的一个全国性峰会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峰会负责人A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就确认了一家刚成立的TY公司作为承办单位,将700万元的会议经费交由该公司核算管理,经过审计调查,最终查出A收TY公司贿赂400多万元的事实,并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二、大型会议的资金来源是否正确
如果会议主要经费是财政资金的,审计时需要审查是否有立项、预算等相关审批手续和文件。如果经费是来自其他渠道的,要看是否存在向下属单位或者向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摊派会议费的问题。例如,审计发现国家某部直属局举办的某全国性峰会总收入1300万元,其中向下属单位摊派500万元,向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摊派500多万元。
三、大型会议的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完整
大型会议应设立专门为会议服务的财务机构和相关财务人员。审计时需要关注会议经费收入的完整性,关注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大会收到的实物赞助是否纳入会议收入管理;需要关注会议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性,如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虚假列支的现象,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是否存在贪污浪费等。例如,在对某部直属局举办的一个国际性会议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局在会议经费支出中为本局职工支付了20多万元的劳务费;发现相关承办单位隐瞒收入60多万元,虚假列决税款90多万元等问题。
四、大型会议的经费结余处理是否恰当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召开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收统支,其中国际会议结余应全额上交财政。审计时就需要注意是否存在隐瞒会议资金结余,账外存放的问题。例如,在对某部直属局审计时,发现该局举办的某大型会议已经进行了决算,会议资金无结余,但到会议承办单位延伸审计时,发现在承办单位的账面上仍有800多万元资金结余,形成账外“小金库”。
五、大型会议期间购置的设备和器材等处置是否合规合法
一般会议购置的设备和器材等应该登记入账,召开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在会议结束后半年内应作价处理,价款上交财政,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在对某部举办的某全国性展会审计时发现,展会期间购买的30多台MP4,6台笔记本电脑均未入账,随意发给个人使用,甚至将部分MP4做为礼品送给相关部门。
此外,还要关注大型会议举办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举办大型会议须经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其中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还须按外事审批程序上报请示,要通过审计确认会议举办审批程序合规合法。
总之,要加强对部委举办的大型会议的经费审计,严格监督会议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强对会议预算、决算的审核力度,确保会议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贪污、浪费会议经费等问题的发生。
会议费滋生腐败 手段隐蔽如何监管成难题
张先生是杭州一家准四星级宾馆的销售经理,前段时间,他接到某局一位办公室主任打来的电话,说该局要开一次年终工作会议,地点就定在他们宾馆。张先生核算了一下,会议费用大致需要8万元。很快,对方就把钱打到了宾馆账户,他一查,发现有10万元。
“对方说,多出来的两万元先存着,日后再消费。”张先生一听就心领意会了,满口答应。
开会单位可以返还会议费,目前在宾馆、酒店行业可以算作一种“潜规则”。这些被伪装的会议费,正成为滋生腐败的新型温床。
名不副实的会议费
这几年,“返还会议费”的事件已是屡见不鲜,并且从幕后走向台前。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承办单位会议、活动业务的宾馆对这种操作方式都习以为常。
据有关媒体报道,去年,北京一家宾馆向在该宾馆开会、度假的单位返还费用,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调查。2003年至今,有上百家单位在该宾馆开会时享受到了“返现”,有的单位累计数额超过百万元。有的单位虽未“返现”,但存有高额款项,并开立消费账户,供领导或单位招待客人或另行消费时使用的情况,金额高达几百万元。
2009年时,该检察院曾接到举报,北京市某文化有限公司有“返还会议费”问题。2003年以来,有50多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该公司返还过现金。随后,该检察院对所管辖的10余家单位进行深入调查,最终查明:有两家单位的4名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会议费的职务便利,涉嫌私自将返还的会议费贪污。
通过虚开会议费套现、返现贪污等案件,近年,在我省也不乏其例。2009年,台州市科协原主席张美汉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据检察机关调查,2007年12月,江浙沪二省一市在台州举办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时,张美汉指使他人在某山庄虚开发票套取8万多元现金,用于单位发福利和小范围私分。2006年,张美汉等人将路桥某城市信用社赞助科协用于学术研讨会的20万元钱中的3.7万元私分。
衍生腐败的潜规则
对于“返还会议费”的现象,记者近日在杭州进行调查。
张先生在杭州做了5年的酒店销售经理,其中包括一家五星级酒店和一家准四星级宾馆。他表示,“返现”目前在酒店行业普遍存在,只是大家心照不宣。
“我经常会遇到要返还会议费的单位,每隔一个月左右就有一次。年底特别多,几乎每天能遇到这样的状况。”张先生说,有的单位要求把“多余”的会议费存进专门账户,以后过来消费,至于是单位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就不清楚了;有的通过酒店换购超市卡或者精美礼品,有的就则直接“返现”。这里既有政府部门,也有企事业单位。
李先生曾在杭州多家高档酒店的工程部工作过。他告诉记者,他经常听同事说起“返还会议费”的事情。
随后,记者以单位年底要开会为名,致电杭州几家中高档宾馆和酒店,并提出返还会议费的要求。多数酒店表示可以商量,但都比较谨慎,需要当面详谈。
可见,“返还会议费”已渐成一种“潜规则”,并有蔓延趋势。
“酒店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搞会务,现在各地宾馆饭店多如牛毛,竞争很激烈。若没有吸引人之处,很难在竞争中取得优势。”某宾馆销售经理张先生说,最能“吸引人”的方法,就是返还会议费。一次返还会议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元。”
有关人士表示,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而酒店、宾馆、会展中心等商家则可以吸引更多客户,因此在“返还会议费”上,双方实现了一种“共赢”。他分析,被返还的会议费一般有4种去向:一是被个人贪污、挪用;二是进入单位“小金库”;三是留作日后消费使用;四是给单位职工发福利。
亟待解决的监管难
如何规范会议经费使用?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发现,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过不少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主办单位不得虚报、冒领会议费,会议费不得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各种费用。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冒领会议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返还会议费”的监管,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我省检察机关一直很关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会议费用的案件,但目前查到的案子并不多。原因是“返还会议费”的手段极具隐蔽性,比如开会单位开出支票与收取的发票上的数额是相同的,实际发生变化的是现金,不用记录在账目上。
同时,有关部门对酒店、会展行业这种操作方式的监管基本空白。由于酒店、会展行业已经按照发票的数额缴足税金,税务机关无法处罚;而在其登记注册等不违法的情况下,工商机关也无权处罚;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可能会发现一些“返还会议费”的证据,却无权处罚。
更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单位和企业要求返还会议费,其实是单位负责人授意的,因而自身监管更无从谈起。
种种原因导致“返还会议费”呈愈演愈烈之势,从早些年的几百元至几千元,发展到现在的上万元、数十万元。
而从要求“返还会议费”的单位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返还的现金自然是公款,通过“会议费”的幌子,最后进了个人的腰包。有些单位以此提高本单位员工的福利,从而造成社会新的不平等或不公正。可见,“返还会议费”之风不刹,势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
有专家认为,“会议”演变成一些人敛财的工具,“返还会议费”引发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现象,令人担忧。遏制“返还会议费”现象,最好的办法就是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并严格管理监督会议费用的支付。选择会址要实行集体决定制,防止暗藏猫腻。
辽宁省将严查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问题
5月10日,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沈阳市召开。会议决定,今年,辽宁省将重点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俊莲主持会议。
众所周知,深入治理“小金库”,是中央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决策。自2009年实施以来,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辽宁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将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进行。
会议要求,对全省“小金库”全面复查中,复查面要达到100%;对“小金库”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如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等问题要重点督导抽查;要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账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追究到位,并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同时,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总结、评价和验收。(记者 韩永刚)
会议费用管理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龙泉市自2007年实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单位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以来,各单位对业务招待费管理逐步规范,费用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审计发现,一些单位、部门和乡镇会议管理制度仍不健全,更有甚者为了控制招待费支出的占用比例,将单位的招待费支出以会议费名义列入会议费科目支出,导致会议费用失控。如某乡镇2008年招待费21.2万元,会议费支出144笔金额55.3万元,2009年招待费21.9万元,会议费支出90笔金额62.7万元。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会议制度不健全,会议管理不规范,会议费用预算不到位;二是各部门、单位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等硬性任务,使单位招待费上升较快,利用会议费科目列支招待费,达到人为调节招待费支出的目的;三是财务人员对会议费用报销审核不严格,规范核算意识谈薄,导致会议费列支中存在会议签到单复印重复使用、白条(买菜单)报销等现象。
审计认为:上述行为造成了单位会议费用失控,财务信息失真,甚至容易导致违纪问题的产生。审计建议: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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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所需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业务招待费。很多时候财务人员面对一些交际应酬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会觉得无所适从。更有甚之的企业财务人员,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真的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不仅中国不好管,各国的税务当局都存在这个难题。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规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交际应酬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但是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虽然,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但是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公司内部,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年末的员工大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所以,上述费用或作为福利费、或作为电影成本来核算。很显然,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也不一定就是交际应酬费。
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其实,企业只要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交际应酬费来处理的。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二是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把握。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特殊的规定,即通过不允许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惠。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与餐费相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仔细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避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一、会议费or业务招待费?
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及部署下一步工作,会定期或不定期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各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人员在开会期间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呢?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方便省事或公司没有大型的会议厅,而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或由宾馆与饭店分别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也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发票的开具内容是否为会议费,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经营而发生的会议费允许税前扣除。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文件规定: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二、差旅费or交际应酬费?
面对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出差短短几天,餐票却有好几千元,还有大额的购物发票,这么大的餐费、购物支出,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账务处理:
财务人员面对这样问题时,首先分清这些费用哪些是出差人员的正常餐费支出,哪些是招待客户的支出,哪些是为客户购买礼品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也差人员的餐费支出都是一定标准的。然后,按照分好的费用,将属于个人正常差旅餐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等科目,将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礼品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计入差旅费的支出,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如果税务机关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部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三、业务宣传费or业务招待费?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发生的这样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还是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从上述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来看,企业赠送的客户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借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应将此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账务处理
此项费用属于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间接人工费用,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其他相关支出,是人工成本的一部分。应做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而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在账务处理中,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以避免在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对于账务处理上列入的职工福利费部分的职工午餐费,税法是认可的,在不超过税规定的比例时,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