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公益捐赠游走于高尚与尴尬之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4:43:29
公益捐赠游走于高尚与尴尬之间    日前,北京市二中院调解一起因捐赠方不履行捐赠协议,而被受赠方告上法庭的案件。
   2000年3月,中国某文学艺术基金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发起开展了旨在扶助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品学兼优并具有艺术天赋的贫困儿童,培养跨世纪民族艺术人才的大型公益活动。活动开展后,同年7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向该活动捐赠60万元,并于9月在北京举行了正式的捐赠仪式。捐赠仪式上该文学艺术基金会亦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捐赠证书,有关新闻媒体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然而,两年多过去了,这笔公益事业捐款仍未兑现。于是该文学艺术基金会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该房地产公司声称拒绝履行捐赠义务的理由是:该文学艺术基金会未履行为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的口头约定,故公司的不赠与行为情有可原。针对原告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的说法,该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在赈灾扶贫范围之内,因此他们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而文学艺术基金会则认为,该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接    受了总数为1200万元的捐款,从来都没有签订过有关的书面协议。但这并不代表双方有关捐赠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双方领导出席了捐赠仪式之后,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一种既成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慈善公益捐款是一种自愿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无私的奉献。但在此案中,这种慈善公益行为却被当成是一种谋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王宁表示,他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当法律顾问这个余年间,也曾遇到过与文学基金会类似的尴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在现实中,一些单位甚至个人在捐赠时,会要求受赠方或公益机构做一些宣传,更有单位和个人在捞到名之后撕毁协议。这种出尔反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益事业和企业自己的形象。
调解代替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房地产公司给付文学艺术基金会60万元捐赠款判决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中院的调解下,该房地产公司给付该文学艺术基金会20万元,这场因公益捐赠引起的纠纷才算告一段落。
   就本案的最终结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杨立新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公益捐赠是一项社会慈善事业,也是一项救助弱势群体的庄严事业。国家重视这些重要的慈善事业,也通过立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同时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公司是应该给付文学基金会60万元的。
   对于为何双方会最终接受调解解决,中国青基会的法律顾问王宁说出了作为公益机构的苦衷。他说,基金会只是一个公益机构,公司、企业捐款也是出于对国家慈善事业的支持。如果凡是没有兑现的捐赠都诉诸法院,会让企业对捐赠事业望而却步。所以一般情况下,大多公益机构都会选择调解。
   据王宁介绍,类似的情况中国青基会也遇到过,而且全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因为此类事情没有通过法院,而是双方让步协调解决的,所以王宁不愿意向记者透露事情的具体情况。他举了个简单的例子:贵州某公司承诺捐赠1000万元,仪式和宣传到位后,该公司只兑现了200万元就杳无音信了。不过,王宁一再表示,在他给青基会做法律顾问的这十余年里,这样不愉快的案件很少,仅仅就两三件而已。
   中国青基会一负责人也表示,如果遇到捐赠方失约的情况,他们除了以协商解决问题外,还会再次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来解决。一些企业捐款往往会提出让媒体宣传的条件,可是一旦”广告”的目的达到后,便不再兑现捐款。这时,基金会便提出再找媒体,企业怕名誉扫地,也就支付捐款了。
   王宁承认,目前一些企业在捐赠时往往会附带一定的条件。当然企业提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条件原本无可非议,也不能说他们的捐赠是不高尚的,毕竟他们也在献爱心。但有时提出的却是公益机构能力之外的条件,将公益机构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他清楚地记得一公司老板竟提出,捐款后须让他担任名誉职务,让基金会哭笑不得。
   王宁表示,捐赠者所附加的条件并非绝对不能接受。只要所提的条件不涉及政治、宗教等问题,还是可以协商的。
我捐赠的钱哪儿去了
   1999年至2000年间,美国新泽西州一家由美籍华人创办的慈善机构——美国妈妈联谊会,为了救助云南丽江两次大地震中不幸成为孤儿的儿童,先后向丽江妈妈联谊会捐赠35万多美元。但2000年12月10日,“美国妈妈”以未按捐款者意愿使用捐款为由,将“丽江妈妈”告到了云南省丽江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理,2003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丽江妈妈”依法返还未按“美国妈妈”捐赠意愿使用的90余万元人民币。
   2002年12月,人民日报社编辑李辉在北京的旧书摊上赫然发现著名作家巴金先生捐赠给国家图书馆的珍贵书籍,一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社会各界人士在积极支持慈善事业的同时,也开始审视自己应有的权利——知情权,2003年4月8日,《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涂猛,为众多捐赠者提出的”我捐赠的钱哪儿去了“求证答案。
   “我们收到的钱都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给了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涂猛十分肯定地回答记者。
   涂猛表示,希望工程基金会捐助贫困地区的孩子有一套完备的方案。目前救助一个小学生要1000元人民币,一个中学生要2000元人民币,一个高中生要3000元人民币,一个大学生低则4000元高则8000元人民币。电脑里记录了每一笔捐赠的时间、捐赠人姓名和捐赠数目,如有疑问,可以随时在电脑中查询。对于达不到这个数目的捐款,“基金会”会“化零为整”,将小钱凑成大钱来捐助学生。当然,这时对于零星捐款的人就无法一一通知捐款的去向了,只能是在收到捐款后绐捐款人开收据。
   提到零星捐款,涂猛笑言他曾收到过一张1分钱的汇款单,至今他都不明白那个人为什么会给他们捐1分钱,但他还是给那个人寄去了收据。“我的一张收据的成本还有1.38元呢,更不要提邮费,可他偏偏只捐了1分。”每次捐赠后都会有信息的反馈,捐赠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基金会的活动,如登录青基会的网站、查阅青基会的报刊等。
   针对捐款去向问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也提到他们会主动向大额捐赠者反馈捐款的去向,对于零星捐款,一般会汇总捐助,但无法通知捐赠者。但对于捐款,红十字会将张榜公布.制作表格让受赠者签字或按手印,捐赠者也可以登录红十字会的网站、查阅红十字会的报刊等。
   一位读者向记者反映他前几年捐赠给云南失学儿童400元人民币,可至今也不知道他捐赠的孩子是谁,在哪个学校。他多次打电话询问,都没有得到满意的回答。从此,他再也没有捐赠过。
   对于此事,涂猛表示类似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小,因为自1992年以来.凡是捐款顺利到达孩子手里之后,电脑会打印出两张相同的卡片,左边记录着捐赠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右边记录着受捐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两张卡一张在受赠人手里,一张寄给捐赠人。如果捐赠人没有收到该卡可以打电话或写信咨询,青基会设有专门的接线员和拆信人员。
“个性指向”打乱基金会计划
   近期,因新疆巴楚、伽师一带地震,法律出版社组织员工捐款捐物,负责此事的段颖女士对记者说:“我们在网上看到红十字会发出的求助信息。对于网上所留联系电话,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核查无误后,才决定组织捐赠活动。考虑到目前捐款流向不明现象,我们所捐赠的以物品居多。红十字会是一个相当正规的公益机构,最终捐赠成功,也是出于对这个机构的信任。”
   段颖表示,法律出版社曾组织过多次成功的捐赠活动,但有一次却让他们很失望。社里曾提出捐赠西部贫困地区的一所小学,因指定了捐赠的具体地区,基金会给她的答复却是:这样会打乱基金会工作计划,所提条件不能满足。“难道仅仅因为不能打乱工作计划就可以改变捐赠者的意愿吗,”中国青基会副秘书长涂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规定了公益捐赠的优惠措施,有些人或公司会将捐款指定捐给某人,以享受税率方面的优惠措施。当然,这仅仅是个案,大多数有指向的捐赠还是善意的。
   涂猛还提到计算机里的“批处理”,希望工程一般会捐赠一个地区的一批学生,以便于管理。如果每个捐赠人都指向不同的话,的确不便于他们的工作,也不利于受赠者。涂猛用一个十分形象的例子来说明:“一个学校对一个资助名额和300个资助名额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有一个孩子受捐赠,校长可能只是把它交给班主任,让班主任自己提醒孩子定期向捐赠人写信,汇报学习情况。这样时间久了,不要说是一个小孩子,有时候连班主任都忘了自己班上还有一个受资助的孩子。往往捐赠人在长期没有收到孩子的汇报信时会认为基金会侵吞了捐款。相对来说,如果受捐赠的是300个孩子,资助金额会相当大,那么校长就会制定一套非常严格的管理方案,由多人来管理,这一事情就会运作得非常好也有利于受赠人学习。公益机构帮助的是弱势人群,所以捐赠者也要体谅公益机构的工作量,尽量少提个性化比较强的意愿,这样会让更多的人受益,包括所资助的人。我们的意愿和捐款人的意愿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用好钱,用出效果。”
   据悉,去年中国青基会以广西为试点,开展了“希望之星”活动。该活动将班里50个学生都作为资助的对象,对他们进行统一管理。青基会在当地的农业银行给50个学生每人都办了存折,每年青基会只需直接把钱从北京的农业银行转到当地的农业银行即可。从而改变了”由中国青基会下拨到省级青基会,再到市、县,然后通过政府的教育经费下拨渠道至乡镇,再分发到学校,最后才能到受助生手中”的繁琐程序。
   王宁律师指出,每个基金会都有各自的特点,中国青基会的做法并不代表每个基金会。对于”指向捐赠”,红十字会的负责人的回答是:在没有十分特殊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将捐款用在指定的地区。
善款不容自由发挥
   在采访中,许多公益机构都向记者诉苦,称工作中稍微的疏忽都可能引起捐助者的误解,让他们有心力交瘁的感觉。据涂猛回忆,一天上午,中南海几位退休的老干部找到他,说他们捐助青海贫困地区孩子40元人民币,可是孩子在给他们的信中却说只收到20元,那剩余的20元哪儿去了?涂猛对此事不敢怠慢,马上把青海的团省委书记和秘书长都给召到北京,书记说了实话。原来当时青海的书本费用不了40元,有20元就足够了。于是他们自作主张,把老干部捐的40元一分为二,给了两个孩子,扩大了资助的范围。本是好心,可是却破坏了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同时给捐款人的感情带来很大的伤害。
   一名法官告诉《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他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1995年夏天,由于洪水泛滥使一些人失去了自己的家园。中国某公益机构在接受了国际的巨额捐款后,将剩余捐款投资办企业、办公司,并声称利用慈善捐款创造出来的新利润仍然继续作为慈善款,符合捐款人的救助目的。但是,办企业、办公司会有风险,一旦遭受损失.责任谁负?如果捐赠人真有这样意图,为什么不自己办企业、办公司赚钱再捐赠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杨立新在总结了捐赠纠纷发生的原因后提出:公益捐赠之所以发生众多问题,既有捐赠者的问题,也有受赠者的问题,综合起来,还是有法不依,不严格执法的表现。1999年继《合同法》出台后,我国还制定了《公益捐赠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对公益捐赠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进行公益捐赠和接受公益捐赠的人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将公益捐赠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建立良好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使更多需要救助的弱势人群得到有效的救助。
                   (原载《法律与生活》)
(补白)NGO对社会的作用
   数目庞大的非营利组织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非营利组织有助于填补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非营利组织能够通过社会捐助,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参与社会发展,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边缘问题。其次,非营利组织能够开拓大量就业机会。非营利组织中蕴藏了巨大的就业潜力。如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受薪雇员每年有1000多万人,是其解决就业问题不可缺少的领域,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三,非营利组织增加了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由于广大群众参与,这一部门在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下运行,能较好地避免贪污、浪费;而且能较充分利用社会上过去闲置或未能利用的各种资源。第四,非营利组织能推动社会广泛关注与帮助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金与人力薄弱的某些部门,以及遭遇困难的脆弱群体等。第五,非营利组织对发展滞后的地区与弱势企业的转变有重要作用。第六、非营利组织有利于扩大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