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拉珍选美国官网:北京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手册2008-03-19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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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手册2008-03-19 12:39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第一节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哪些单位可以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哪些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 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范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四、对纳税人既申请享受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又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办理?

应先向其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流转税批复文件和《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备案,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如何100%加计扣除?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六、原福利企业在200711日至20077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计算方法?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11日至20077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11日至20077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七、按原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减免税如何处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含各区县局)按原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减免税,自200771起停止执行。

2.上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标准,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八、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1.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文件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3.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九、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1.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和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3.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汇总表》《北京市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等);

4.企业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5.《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1.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汇总表》《北京市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等);

3.企业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4.《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5.企业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6.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200711日起,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9

饮食业

9

娱乐业

19

其他行业

10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

一、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

(一)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捐赠对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的材料

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捐赠的用途有哪些规定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捐赠收据开具问题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相关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自200711日起至200712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自20071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节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61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挂牌上市)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指200611日以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额度)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11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三、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是否可以逐年延续

 

创业投资企业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什么文件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如何审核以及如何进行企业名单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节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什么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哪些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如何处理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征管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财税〔200761号文件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以上规定自20071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节宣传文化事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0061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关于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00611日起至201012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问题

 

200611日起,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四、科普单位指的是哪些单位

 

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是什么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节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条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1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节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相关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问题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如何进行抵免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技术开发费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有规定自20071l日起执行。

 

第十节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3号公告中确认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11日至20091231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1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1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系统变化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更新内容

 

1.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程序的修改

 

针对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无法正常登录系统、由于使用中文名称(包括路径名称和登录名称)导致不能正常打印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四一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BUG进行了修改并发布相应更新程序包。

 

2.新版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安装

 

2006年已安装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的纳税人,建议下载更新程序包进行补丁安装。

 

对尚未安装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的纳税人,可直接下载新版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

 

3.《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安装说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