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九一八手抄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8:47:46

6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参建各方行为,完善居民小区配套服务功能,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配套设施主要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公共卫生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保健、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和规模化、集约化、园林化、社区化的原则,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规划,提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明确要求。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有临时建筑全部拆除,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或缴纳建设配套费:

(一)义务教育设施: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教育网点规划统一建设。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建筑面积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2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标准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具体提取比例按湘政发〔2007〕21号文件规定执行。开发项目居民达到4000人以上的,必须配置小学用房;居民达到8000人以上的,还必须配置初中用房;居民在4000人以下的,必须缴纳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依法按照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可抵扣应缴纳专项用于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项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2008年11月16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按湘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社区管理用房: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以下标准提供社区管理用房: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按300平方米标准配套,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按500平方米标准配套,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成本价收购,其所有权归当地人民政府。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决定。

(三)物业管理用房: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3‰配套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建设费用计入建安造价,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准出售。

(四)车位(库):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每200平方米配套1个车位或车库的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减半配套。单套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每户配套1个车位。车位(库)权属按《物权法》规定办理。

(五)园林绿化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配套建设绿地,按占地面积计算,具体为:老城区30%以上,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可降低5%,新城区35%以上。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异地绿化费。绿地权属按《物权法》规定办理。

(六)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相关部门要求统一建设,并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直接供给终端消费用户。

(七)环保环卫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垃圾归集站、公厕及污水处理等设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其建设费用计入建安造价,属全体业主共有。

新城区排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垃圾清运实行分类收集和运输。

(八)人防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要求和标准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要求。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通讯、电视、网络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建设,配套入户,所有小区管网埋地敷设。

(十)小区道路: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建设,满足规范要求,方便人车出行。同时,不得在小区道路上划定停车位,阻碍交通。

(十一)消防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建设,满足规范要求,配备合理,方便使用。

(十二)文体活动场所: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每1000人配套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文体活动场所,其建设费用计入建安造价,属全体业主共有。

(十三)路灯照明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建设,满足规范要求,布置合理、节能,方便维修。

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商业、文娱等)投资未摊入建设成本的,其所有权属投资者所有,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配套设施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七、社区居委会是社区管理用房的监督管理与使用单位,各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委员会是其他配套设施的监督与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社区管理用房及其他配套设施交付当地社区居委会和各开发项目业主委员会管理。社区居委会与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配套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更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慈利、桑植县可参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