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无敌掌门狗 在线:国税函〔2006〕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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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六年六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解析: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对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下叫“再任职”上述文件回答了这个问题。
此前长地税函[2003]11号、吉地税函[2002]77号都有相关解释,无论是那个文件,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可以不算退休工资,再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长春市文件强调要有“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省局文件强调“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以人事部门所批准的离休退休工资额度为标准”
怎样计算:
假如人事部门所批准的离休退休工资是2400元,再任职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的四个条件。工资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