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视诗歌之王2017: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文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5:15:54

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文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队、科室:

《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文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文书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文书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法律文书,促进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作规范完整的执法文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查取证,客观认定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执法证件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体执法队员都要不断学习并掌握城管执法涉及的“五法”、 “一解释”、“一规定”。

(一)“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一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强化执法队员特别是法律文书专门制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指导执法工作,做到适用法律准确,不违反法定程序。

第五条 明确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等程序的具体步骤、环节。对违反程序办案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执法中队,执法局按照过错责任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执法中队应建立、健全法制员、文书员“两员”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一)建立法制员制度,即各中队相对固定法制员。由综合素质较好、熟悉法律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法制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中队办理的行政案件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

2、对办理案件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错误执法行为,并提出纠正建议;

3、参与本中队疑难案件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意见,供本单位领导参考;

4、做好法律文书监督、管理等事项,定期向法制科上报法律文书使用情况;

5、完成所在中队领导和法制科交办的其他工作。

因法制员工作粗疏、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而造成执法过错的,法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文书员制度,即各单位相对固定文书员,文书员负责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具体要求是:

1、法律文书干净、整洁,无涂改迹象(确需涂改的,在涂改处加盖核对章或由当事人摁指印);

2、法律文书文字工整、优美,无两种以上颜色。(通用黑色笔记);

3、法律文书填写完整,无漏填项目;

4、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5、案卷收集归档完整、有序、装订整齐。

因文书员工作粗疏,致使法律文书出现问题进而造成执法过错的,文书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制科组织对法制员、文书员进行季度性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 加强法律文书的领取与归档。

1、对法律文书实行月领取与月归档制度。由各中队的法制员到法制科于每月1号至3号进行定量领取并登记(特殊情况随时领取),同时把上月所用文书进行归档;

2、各中队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尽量避免作废,并坚决杜绝丢失现象。如有作废文书,不准销毁,一并上交法制科,丢失时及时写明原因上报法制科备案。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文书管理。

实行法律文书月检查制度,并纳入年终执法检查考核内容。法律文书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法制科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执法局,由执法局采取一定的形式定期通报、并与个人、单位年终考评挂钩。检查抽查的内容主要是:

1、执法文书的审批是否符合程序;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3、对执法文书的制作、整理、归档、保存是否规范有序;

4、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声像资料等)是否及时存入微机(法制科电脑);

5、执法文书是否反应了执法活动的各个阶段:包括巡视检查或群众举报、立案审查、调查取证、研究处理、处理执行等,是否履行了承办人、初审人、复审人、审批人逐级签章的办文流程等。

第九条 文书制作中被处罚主体须认定准确:

(一)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处罚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三)必须具备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四)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第十条  文书制作中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引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四)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完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处罚。

第十一条  制作调查笔录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调查人员必须是两名正式执法队员。可有一名调查人员同时担任记录员。但在调查人员签名栏目中应有调查人和记录人分别个人签名;

(二)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其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身份证号、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是法人(单位、组织)的应记载法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三)调查前要表明身份同时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具体写法是:问:我们是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ⅩⅩⅩ、ⅩⅩⅩ(出示执法证),现在依法向你调查ⅩⅩⅩ案件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你们的执法证我也看了;

(四)调查笔录要真实全面的记清案件的情况;

(五)笔录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有记录差错或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处摁指印。被调查人应在笔录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得相符(一样),并签名摁指印,写明时间,同时在笔录的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摁指印。被调查人不会写字或无法写字的,应注明其原因,但不能代其签名,应让其摁指印。如:ⅩⅩⅩ是文盲不会写字或ⅩⅩⅩ因ⅩⅩ原因无法写字。拒绝签名摁指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并有非办案执法人员见证(可以是非办案执法人员、非证人的协管人员)。见证内容是:我见证被调查人已阅笔录或执法人员已向被调查人宣读笔录,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然后见证人签名摁指印。

第十二条  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应做到:

下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带送达回证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笔录除去要有一般笔录需记载的基本事项外还必须要具备做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记载,有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记载。

第十三条  限期整改、证据先行保存、行政强制等其他文书的制作应做到:

(一)一切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制作、依法使用,项目填写要规范、准确,严禁私编乱造法律文书项目;

(二)各类文书中有些栏目或者空格不必填写的,应在空白处划掉,不能留空;

(三)严禁自刻条文章直接在法律文书上加盖;

(四)尽量避免法律文书的作废,坚决杜绝丢失现象;

(五)严禁自己打印、设计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法律文书制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制作流程,提高制作水平和能力,防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相关人员徇私枉法、不负责任或渎职失职,造成较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执法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