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糖浆怎么吃法:人民检察院“无罪抗诉”行不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3:16:01

人民检察院“无罪抗诉”行不通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了十几起抢劫案,农民胥敬祥,因为和同乡一起在集市的地摊上买了一件旧毛衣且这件旧毛衣正好是被罪犯抢劫的赃物。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酷刑逼供,据供定罪。县、市两级检察院7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经过四年零四个月的补充侦查仍然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鹿邑县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3日提起公诉。胥敬祥被定罪判刑。

承办此案的鹿邑县公安局二级警督李传贵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根本无法认定胥敬祥抢劫的事实,向上级部门反映。不但不被接受,反而以涉嫌徇私舞弊罪被起诉,一、二审法院均宣判李传贵无罪。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的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不但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而且认为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但是一九九七年就发现胥敬祥冤枉的省人民检察院到2003年5月12日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无罪抗诉,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我才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然而,如果不是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他能蒙冤受屈被判刑吗?

被称为河南省检察机关无罪抗诉第一案的胥敬祥一案,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结果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最初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等于检察机关否定了自己之前的指控,怎么叫抗诉呢,是与谁对抗?

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做出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抗的底气不足。胥敬祥案是河南全省首例无罪抗诉案件,也就充分证明要人民检察院履行“无罪抗诉”的职责,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诉,实在只能是写在纸上的救济方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其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抗诉的权力源于公诉职能,是指初审法院认为无罪或者罪轻,公诉机关坚持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而提高审级进行审理。抗诉实质是公诉职能的延伸而非另一种权力——否定自己曾经的指控和法院据其指控所作判决的权力。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权利只能在审查起诉时通过不起诉的方法行使。赋予公诉机关以“无罪抗诉”的权利,就等于让它像故事里的事那样“说是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正像不能让辩护律师控诉犯罪一样,也不能让公诉机关做无罪抗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河南首例无罪抗诉(其他省连首例也没有看到报道),且以检察撤回起诉而告终。证明人民检察院对已决刑事案件履行“无罪抗诉”的职能,是行不通的!

(刘治成,根据本人之前发表于网络的论文修改,2011年9月20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