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绣眉毛初学画法眉框:浅议如何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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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案能力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新余廉政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6   
  新余市纪委 皮冬林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上法制化轨道后,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努力在提高依法依纪办案能力上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纪办案理念
  作为意识范畴的理念,对客观世界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人的认识越深刻,行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就越高。近年来,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赢得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信赖。然而,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而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不长,人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必须坚决破除人治思想,大力倡导法治理念,这是提高依法依纪办案能力的前提条件。为此,要不断强化“四种意识”:
  一是强化同志式的平等意识。从办案双方关系上看,纪检监察部门所管理的对象,都有是受党和政府多年教育与培养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既是党的财富,也是国家建设的重要资源,享有和我们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所受理的问题,多属人民内部矛盾,即对于被举报人在未作出最后结论之前,是我们团结和帮助的对象;在正式结论作出后,如果没有触犯刑律,仍还是我们教育和挽救的对象,应该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解决。因此,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必须牢牢树立双方地位对等、权力相同的同志型的平等意识,决不能摆出监督机关的架子,对被举报人盛气凌人;决不能以查处人的身份压人,对调查对象装腔作势;决不能以办案者自居,忽视、甚至轻视对方的合法权利。
  二是强化权利与义务并重的意识。从法理精神上讲,有权利必有义务,有多少权利,也就有多少义务,没有无义务的绝对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纯粹义务。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包括两个方面:对办案人员而言,既要讲权利,也要讲责任;对调查对象而言,既要规定其应尽的义务,也要明确其享有的权利,两者不可偏废。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如果过分强调权利,必然带来权力的膨胀、责任的萎缩;若一味强调义务,又必然带来义务的加重、权力的流失,其最终结果,导致法理天平的倾斜。因此,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克服片面强调权利或义务的现象。
  三是强化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依法办案的目的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保护、监督、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党章赋予了纪检机关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履行好这些职责和任务,很重要的一条是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因此,我们在办案工作中,一方面要做到既查清问题,惩治腐败,又要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犯有严重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及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也是一种保护。另一方面要做到既注意弄清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不放过违纪违法过程中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做到功是功,过是过,功过分明。我们一定要从“疑罪从有”的陈旧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树立“疑罪从无”的新观念,克服那种在信访举报调查过程中,只注意搜集违纪成立的证据,而忽视甚至放弃违纪不成立的证据的现象。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或减少申诉案件、甚至错案的发生。
  四是强化“铁案”意识。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从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认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成为“铁案”。因此,在办案工作中绝对不能随意减省必要的手续、人为融合必分的步骤,坚决克服不经初核直接立案、查审不分、复审不分等现象,杜绝发生不公正的问题。
  二、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
  再好的法律、再完善的制度都是要靠人去执行。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法规和道德、修养都具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成为衡量和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道德、修养首先调整的是人们的内心活动,然后通过内心的选择而付诸实践。而道德往往又和人的修养、个性、品质、作风等到紧密相联,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集合。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案能力的根本途径。
  一是建设过硬班子,提升领导办案水平。一个地方或单位的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直接决定这个地方或单位的工作水平。因此,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案能力,必须建设好一支过硬的领导班子。班了成员要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总结,深刻认识和正确处理执纪执法办案中的重要关系、重大问题,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能力,驾驭工作全局的能力,依法依纪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领导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要强化对新进班子成员的培训,使之尽快憝业务,进入角色,胜任工作。
  二是提高准入门槛,优化办案队伍结构。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依法依纪办案水平,需要一批具有法律、金融、管理、计算机、建筑工程等不同知识领域的专门人才,形成合理的办案人才结构。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调人员时,除具备一般公务员的素质外,还要有从事纪检监察相关经历或具有这些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者,方可调入。
  三是强化学习培训,打造办案专门人才。争创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干部,是提高能力、增强整体实力的重要途径。因此,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孜孜以求、永不满足和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为了使学习规范化制度化,应建立和完善每周学习日、考勤登记、定期检查、考试、讲评等制度。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应加强与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和培训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争取业务培训指标,有针对性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干部参加党校、大专院校的脱产学习,系统学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资本市场等现代科学知识和办案业务知识。要加强办案实践锻炼。应有计划地将一些年轻干部充实到办案一线,通过以强带弱,培养后起之秀;有针对性选派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大要案调查,或下派到基层,帮助指导基层办案,通过实践锻炼,着力培养一批办案骨干的突破在要案能手。
  四是严格教育管理,切实规范职业操守。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规党法的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再加上现有的党规澡法一般又赋予了执纪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决定了必须对执纪办案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促使其自觉遵守职业操守,做到立党为公,执纪为民。要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只要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不管是谁、也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一查到底。要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查处任何违纪案件,都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坚持按党性原则秉公办事,不讲情面,不徇私情;敢于正视事实真相,不曲意逢迎,不人云亦云,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鲜明,毫不含糊,绝不允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要廉洁奉公、守欲止贪,自觉过好名利关、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享乐关、亲朋关,真正做到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办案,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三、建立健全依法依纪办案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制约有效的办案运行机制,是确保依法依纪办案的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协调,形成办案合力。查办案件不仅是治标的需要,更要注动发挥其治本的功能。这就不是紧紧靠纪检监察室的力量能完成的,而必须调动机关其它室的力量共同参与。一方面,其它室要克服办案与已无关的思想,打破职能分工的固定模式,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服从统一调配;另一方面,领导要主动协调,及时调配其它室的人员参与办案。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办案合力,不仅便于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也有利于提高结案率;不仅为多办案件提供了力量保证,也培养锻炼了纪检监察干部。
  二是适应需要,培养过硬作风。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用严格的组织纪律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使之成为一支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的干部队伍。为适应办案需要,应着力培养三种作风,即:敢打“硬仗”、“恶仗”的硬骨头作风,查处任何违纪案件,都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坚持按党性原则秉公办事,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做到不怕打击报复,不怕掉“乌纱帽”,不惜牺牲个人利益;说干就干的雷厉风行的作风,突破案件不仅要讲究方法和技巧,更要抓住机会,一鼓作气,切忌拖拉;不怕苦和累的顽强拼搏的作风,突破案件不仅是智力上的较量,也是体力上的较量,没有不怕吃苦、不怕疲劳的作风,是很难完成任务的。
  三是明确责任,做到赏罚分明。提高依法依纪办案能力,必须使纪检监察干部内有动力、外有压力。为此,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即:首先,要大力推行“主办责任制”。应明确每一件案件的主办室、主办人及其工作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坚决克服一案多人管、人人又没有责任的现象。其次,要完善激励机制。办案既有危险又有风险。因此,要千方百计为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办案有功人员不仅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更要在提拔使用方面优先考滤,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再次,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依纪办案本义,是以法律和党纪条规来约束办案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办案权力依法运作。因此,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是提高依法依纪办案能力、防止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和处分的操作程序、种类及等级,促进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积极探索,推行公开审理。对涉嫌违纪党员实行公开审理,能更大限度地保障党员的权利、接受群众的监督;利于程序阳光透明,避免暗箱操作;能让受处理的人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以主体身份参与到违纪案件的审理中,能最大程度地接受处理决定。推行公开审理,不仅可以克服以往那种对党员违纪案件处理都是书面审理,外人包括违纪党员本人对于处理过程并不清楚的的问题;也能有效防止有关人员的作出处理过程受不到应有的监督,从而可能造成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徇私情问题的发生;还可以消除其他人对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的怀疑。因此,对党员违纪问题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先进行公开审理,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街道、社区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公布有关事实和理由,在公众的监督下,由审理组主持,检查员与涉嫌违纪人、委托申辩人当场陈述、当场举证、当场辩论,使作出处理决定人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也就必然能使处理决定更趋于公正,从而确保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