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朵怎么画简单画法: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剥削”- 2011-11-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4:06:18
2011-11-14
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剥削”
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剥削”, “构建和諧社會”牽涉面非常之廣。時代在進步,人的思想觀念也需與時俱進。經驗教訓需要及時總結﹐舊的思想觀念需要及時改變﹐傳統理論需要及時理順。
其中,最基本的一個思想意識就是關于“剝削”的定義。 “剥削”或可这样来定义:
即:
凡雇主(不论国有或私有)不按合同给雇员发放规定的工资”;
凡在实行最低工资制的国家或地区,雇主不按政府规定(如我国的“劳动法”等) 给雇员发放工资”;
凡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劳动者不能自由择业、转业,而被迫按雇主单方面规定领取工资”;
凡雇主(不论国有或私有)不按国家规定(如我国的“劳动法”等)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均构成“剥削"。
这样的定义和规范的思路,就有可能把“剥削”和“雇佣”比较科学地区别开来。 “剥削”是雇佣行为当中一种明确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僱用本身。雇佣当中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就不应定性为“剥削”。
这样, “剥削” 的违法行为不仅遭到社会各阶层与论的谴责、反对,而且还会受到政府的法律制裁。“剥削”一语就不再是以往所指的与取得“剩余价值”有关的雇佣行为。“雇佣”不再是“剥削”的同义词。人们就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简单地把雇佣行为视为“剥削”。 通常所说的“反对 剥削”、“消灭剥削”才能提升到哲理、法理和国家法律的层面,才能合情、合理、合法。 不致于要反对的、要消灭的只是人 云亦云的一种意识形态上的说法。
"剥削" 应该予以明确的定义。不应让以往“取得剩余价值就是剥削”、“雇工就是剥削”等等错误传统观念继续泛滥。 端正关于“剥削”的概念,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心稳定,富後少外流﹔人不以“剝削階級”﹑“非剝削階級”區分﹐有助于構建和諧社會﹔有助于减少或避免资金和人才外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的持续发展;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有利于留外学者、人才的回归。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是对“资本论”问世以来人类政经活动的历史总结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