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钱买着花打一肖: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风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03:36:44
(2011)9号
当事人:王风顺,男,1961年2月出生, 2007年9月6日起担任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董事会秘书,2008年7月起担任高新发展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路1号3栋2单元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王风顺利用王凤岐股票账户交易“ST高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风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资金账号30008166户名王凤岐(系王风顺的弟弟),下挂A462xxx697和010xxxx103两个股东账户,无委托代理人。该账户于2005年12月29日在招商证券成都西一环路营业部开立。
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王凤岐账户全部网上交易下单数量为161笔,其中利用高新发展IP地址下单的数量为120笔,约占期间其全部网上交易的75%;随机调取其中25笔交易的下单电脑MAC码,其中使用MAC码为王风顺办公电脑和家用电脑下单数为19笔,约占81%。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期间,王凤岐账户全部网上交易“ST高新”下单数量为55笔,从王风顺办公电脑及家用电脑下单数量合计为45笔,占“ST高新”全部网上交易下单数量的82%,其中利用MAC码为王风顺办公电脑下单数量为35笔,约占期间网上交易“ST高新”的64%;利用MAC码为王风顺家用电脑下单数量为10笔,约占期间网上交易“ST高新”的18%。自2007年7月至2009年1月期间,王凤岐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王风顺。
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期间,王风顺利用王凤岐账户分别于2008年1月2日、4月24日、5月22日、6月2日、6月3日、6月4日、6月20日、7月3日、7月23日、7月24日、8月1日、8月6日、12月23日、12月24日、2009年1月6日及1月7日买委托申报31笔,累计买入“ST高新”439,090股;在2008年4月22日、4月28日、5月20日、6月20日、7月3日、7月30日、8月21日、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3日卖委托申报24笔,累计卖出“ST高新”439,090股,亏损329,864.9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风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风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