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钱看天庭什么意思:如何走出文艺作品“90%模仿复制”的怪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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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文艺作品“90%模仿复制”的怪圈?

2011年11月14日 11:51 来源:每日新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何走出“90%模仿复制”的怪圈?

  本报评论员 韩晓波

  前天在“2011中国版权年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目前国内很多文化艺术作品创造力不够,90%的作品属于模仿和复制的。今后国家将通过设立文化创意扶持体制和基金提高文艺作品创新能力。他举例,目前我国一年文艺作品达到4300多部,但是公众知道的、阅读的却不多,“原因就是创新能力不强,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国人喜欢看外国大片,因为对方创意和传播能力比我们强。”柳斌杰还特别做了说明,说这个“90%”所指的范围,是“电影、电视、小说等领域都包括”。

  此言一出,可以想象,我们的广大文艺工作者会感到脸颊发烧。的的确确,如果把“文艺作品”扩大到整个电影、电视、小说等领域,就会包括大量粗制滥造的所谓“作品”,“分母”巨大,精品作为“分子”,当然就会很小。

  原创的动力不足,有多种原因。其中之一是版权保护不力,造成原创者的利益得不到真实的兑现。众所周知,艺术原创是一种最艰苦的创造性劳动,在文化市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给予50年以上的版权保护期,过了这个时段,才可以是无偿使用的。最近这几天马未都替苏越抱委屈,说卡拉OK厅哪怕每次放唱苏越的一首歌能支付给作曲家1分钱,苏越也不至于锒铛入狱。这话是不是真能成立暂且不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像《黄土高坡》和《血染的风采》这种歌曲,算是流行音乐当中的好作品,而且赶上了流行音乐大发展的时期,尚且遭遇如此,更极端的例子还多得是。比如,作曲大师施光南所创作的一系列脍炙人口的歌曲,所得到回报几乎为零。作曲家自己曾透露,著名的《祝酒歌》所得到的回报,仅是在发表时获得了15元的稿酬!这15元,与后来每一位演唱它的歌手所得的出场费比起来,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当然,原创动力不足还有更多、更复杂的经济、政治、社会原因,而且是互相纠结在一起的,如何破解难题,不妨将严格版权保护作为突破口。

  繁荣文化创作说易不易,说难也不难。我们可以看到,除去发达国家以外,即使是发展中国家,大凡拥有五千万人口以上大语种的语言文化群体,都拥有较为发达的文化产业和颇具影响力的地区文化中心。以电影为例,印度拥有世界产销量第一的电影产业,埃及电影一度成为其第二大出口商品,开罗方言甚至因此而取得了阿拉伯世界标准口音的地位。墨西哥、巴西、土耳其、前南斯拉夫等,都有自己颇具影响的影视中心,就连非洲的人口大国尼日利亚,也支撑着一个生气勃勃的电影产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几乎是与生俱来的,而且是对自己的民族语言高度认同的,好莱坞的强龙再强,也不应该压过本土语言的“地头蛇”。再者,文化产业也不同于高科技产业,它不需要太强的资本支持和技术积累,门槛很低。说白了,它很“草根”。凡是“草根”,生存能力都超强,“给点阳光就灿烂”。

  如何走出“90%模仿复制”的文化怪圈,除了紧紧依托本土语言文化、依靠普罗大众、加强政策支持等之外,还必须尊重艺术发展规律,要对作品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要允许它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不成熟,甚至要允许模仿,向高手模仿是成熟的必由之路。国家大剧院从前年开始,推出了一系列原创歌剧,包括《西施》、《山村女教师》、《赵氏孤儿》等。不料,国内某新闻周刊立即发表文章,将此原创行动贴了个“大跃进”的标签,说这部戏模仿普契尼,那部戏模仿古诺,哪段咏叹调像另一段,等等,进而大泼冷水,大加挞伐。不禁要问一问那些挞伐者:你们究竟想要什么样的歌剧?让每一部歌剧都得是瓦格纳或莫扎特的水平吗?如果写得像了,你们就说缺乏原创性,是抄袭、模仿、大杂烩;写得不像了,又分两种可能:要是用了一些民族民间音乐的元素,你们就会说那叫土得掉渣,不懂得和国际接轨;要是用的都是没调性没节奏反一切传统的东西,你们又说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