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马功劳: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伦集团、陈建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7:17:3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伦集团、陈建龙)

〔2010〕43号

当事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住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陈建龙,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时任华伦集团董事长,住址:浙江省富阳市富阳镇迎宾北路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伦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华伦集团、陈建龙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伦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8月29日,华伦集团累计卖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股份18,273,284股,占四川金顶股份总额的5.2360%,减持超过5%。华伦集团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华伦集团时任董事长陈建龙。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的开立资料,证券交易的授权委托书,证券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拟对华伦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但在事先告知时知悉,华伦集团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因此,不再对华伦集团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陈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