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季菜谱大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攀达、赵伟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6:44:03
〔2010〕38号
当事人:广州攀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攀达,现名广州市银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永福路79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平。
赵伟平,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时任广州攀达法定代表人,时任湖南熊猫烟花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花炮,股票代码600599)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晓街22号5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州攀达和赵伟平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应赵伟平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伟平的陈述和申辩。广州攀达放弃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州攀达和赵伟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州攀达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13日期间,赵伟平利用巫雪莲等个人证券账户,在广发证券广州农林下路营业部开户时办理指定交易转入浏阳花炮股票4,585,561股。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期间,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
2005年12月27日至2006年9月19日期间,赵伟平在广发证券广州农林下路营业部开立翟进强等个人证券账户,买入浏阳花炮股票3,790,366股。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3月26日期间,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
2006年1月20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浏阳市财政局持有的浏阳花炮的20,000,000股国家股进行拍卖,广州攀达竞拍成功10,000,000股,金狄竞拍成功5,000,000股,吴新华竞拍成功5,000,000股。经查,上述金狄、吴新华持有的浏阳花炮股票10,000,000股由广州攀达控制,广州攀达在《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广州攀达和赵伟平、金狄、吴新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2006年5月11日,浏阳市财政局与广州攀达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浏阳市财政局向广州攀达转让浏阳花炮28.32%的股权,共计35,678,320股。广州攀达在《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广州攀达和赵伟平、金狄、吴新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攀达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广州攀达时任法定代表人赵伟平。
二、赵伟平当选浏阳花炮董事后将其持有的浏阳花炮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2006年7月1日,赵伟平当选浏阳花炮董事。赵伟平当选浏阳花炮董事后买入浏阳花炮股票,并在6个月内又卖出872,503股。
赵伟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临时公告、董事会决议、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我会决定:
一、对广州攀达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的问题,责令广州攀达改正,对广州攀达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攀达时任法定代表人赵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赵伟平当选浏阳花炮董事后将其持有的浏阳花炮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问题,对赵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赵伟平的处罚,对赵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赵伟平当选浏阳花炮董事后买入的浏阳花炮股票在6个月内卖出所得收益归浏阳花炮所有。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