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罡是啥意思?: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都所、邱秋星、谢炜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5:41:4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都所、邱秋星、谢炜春)

(2009〕54号

 

当事人: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都所),时任法定代表人邱秋星,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双福楼东楼四、五层。

邱秋星,女,1963年8月出生,闽都所注册会计师,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集团)2004年年报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荷园8号103室。

谢炜春,男,1962年8月出生,闽都所注册会计师,天香集团2004年年报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66号闽都嘉源1座1003。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香集团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一案涉及的年报审计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闽都所、邱秋星、谢炜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闽都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对天香集团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转让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获投资收益3,512.50万元事项进行审计时,在上述股权转让未经我会批准,有关确认投资收益的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二、在对天香集团2004年转让北京金伟凯医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获投资收益16,761,202.77元事项进行审计时,在上述股权转让未经天香集团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三、在对天香集团2004年转让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所获投资收益3,475,409.38元事项进行审计时,在上述股权转让未经天香集团2004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在天香集团200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邱秋星、谢炜春。

以上事实,有天香集团情况说明、天香集团2004年度审计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闽都所在审计天香集团2004年度财务报告的工作中,未勤勉尽责,不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九条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2005年6月,闽都所出具了经调整的天香集团200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当事人闽都所,签字会计师邱秋星、谢炜春对3笔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涉及的会计处理、取得的审计证据与程序进行了说明,表示已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天香集团2004年年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正。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天香集团违反有关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对2004年度内发生的3笔股权转让收益提前进行确认,导致虚增当年利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闽都所,签字会计师邱秋星、谢炜春在明知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条件不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未就天香集团有关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发表合理意见,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明显;2005年6月,在我会会计部就相关事项约谈闽都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后,闽都所才出具了更正后的天香集团2004年年报的审计报告。因此,闽都所有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鉴于当事人未就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提出新的事实及其证据,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闽都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邱秋星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谢炜春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