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甲子日是哪一天: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道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3:56:3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道军)

#TRS_AUTOADD_1258534378281 P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58534378281 TD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58534378281 DIV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58534378281 LI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58534378281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28px"},"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28px"},"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28px"},"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28px"},"":{"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28px"}}--**/

 〔2009〕37号

当事人:卢道军,男,1971年2月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双旺镇邦杰村香耕冲队0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卢道军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卢道军存在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操纵“四维控股”(股票代码600145)股价的违法事实:

2008年1月22日,卢道军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以下简称账户组)申买“四维控股”14,220,000股,撤单10,880,000股,成交1,673,193股。

2008年1月23日,卢道军利用账户组多次申买申卖,具体如下:

1、9 :39:24至9:42:27期间,账户组以9.23元、9.25元、9.29元、9.33元、9.34元、9.40元、9.44元、9.49元连续8笔申买共计2,100,000股,委托集中在第3档、第5档,申报前一秒市场平均成交价分别为9.29元、9.30元、9.34元、9.38元、9.40元、9.47元、9.47元、9.54元,每笔申买委托数量占申报前一秒订单簿上前5档委托总数量比重为125.47%、154.05%、84.36%、54.8%、51.19%、239.07%、63.19%、60.98%,随后,9:40:11至9:42:57期间,将上述8笔申买委托共计2,100,000股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不到1分钟,最短驻留时间18秒。

2、9:43:07账户组以9.48元申卖350,000股,全部成交,委托集中在第1档;在9:43:22账户组以9.44元申卖350,000股,成交233,100股,9:44:13将未成交部分撤单。

3、9:46:02至9:46:25期间,账户组分4笔以9.50元、9.51元、9.49元、9.48元价格申卖共计229,199股,全部成交。

4、9:54:34和9:55:21的2个时点,账户组分别以9.52元、9.58元价格各申买350,000股,委托分别集中在5、6档,申报前一秒市场平均成交价分别为9.57元、9.65元,每笔申买委托数量占申报前一秒订单簿上前5档委托总数量比重分别为71.2%、36.49% , 9:55:24、9:57:04的2个时点,将上述2笔申买委托共计700,000股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不到2分钟。

5、9:56:44至9:57:00期间,账户组分4笔以9.72元、9.72元、9.68元、9.66元价格申卖共计600,000股,成交555,013股。

6、10:03:25和10:03:50的2个时点,账户组分别以9.68元、9.69元价格申买各250,000股,委托集中在第5档,申报前一秒市场平均成交价分别为9.73元、9.74元,每笔申买委托数量占申报前一秒订单簿上前5档委托总数量比重分别为45.54%、41.96% ,随后,10:04:30和10:04:32的2个时点,申买的50万股委托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不到1分钟。

7、10:04:36至10:07:12期间,账户组分4笔以9.74元、9.73元、9.75元、9.68元价格申卖共计231,362股,成交215,681股。

卢道军利用账户组在1月23日9:39:24至9:42:27、9:54:34至9:55:21、10:03:25至10:03:50等期间内交易“四维控股”股票过程中,为了能以较高价格卖出,通过逐笔升高申买价格,短时间内进行频繁虚假买入申报,造成“四维控股”股票申买委托量在短期内迅速放大,制造买盘汹涌的假象,申买价格始终低于申报前一秒的市场平均成交价,委托主要集中在第3档和第5档,随后迅速撤单,最短买入申报驻留时间仅18秒。其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逐步推高股价。在推高股价和不断申撤过程中,趁机挂出卖单陆续卖出所持股票。上述期间,账户组申买委托共计12笔,撤单12笔,撤单笔数占申买笔数的100%,申买总量3,300,000股,撤单量3,300,000股,撤单量占申买总量100%。卢道军通过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的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影响了“四维控股”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股价由9.29元上涨至9.74元,实现卖出收益34.96万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部交易流水、开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定,卢道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卢道军没收违法所得34.96万元,并处以34.96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