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tiny命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隆期货邹乐平、邹海英、鲁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8 10:26:2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隆期货邹乐平、邹海英、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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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4号

 当事人:邹乐平,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山东三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隆集团)董事长、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隆期货)董事长、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渔市)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菊花顶东区25号内202号。

邹海英,女,1969年8月出生,时任三隆期货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科技开发区管委文化西路198号。

鲁新,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三隆期货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科技开发区青铜街112号内601号。

日前,三隆期货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及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隆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

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三隆期货每月均调整客户权益,先后共调整了668个客户出入金。截至2006年7月底,尚有295个客户的账面保证金金额与实际资金不一致。根据三隆期货提供的相关数据,客户保证金缺口由2003年10月底的20,850,717.10元增加至2006年9月30日的48,499,590.87元。其中,三隆集团占用资金19,859,309.76元。2003年11月至2006年9月,三隆期货先后通过报备的工商银行26407户、01729户、06394户、农业银行2313户和交通银行1466户等5个保证金账户,以直接或间接划款的方式,挪用客户保证金供三隆集团周转使用,累计发生额达276,700,367.26元。

2006年12月31日,三隆期货通过北方渔市股权融资取得的资金和自有资金将保证金缺口全部弥补,并在2007年1月26日至2月12日期间将全部客户转移至鲁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二、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三隆期货利用公司控制的两个期货账户进行铜、大豆、豆粕等品种的期货交易,构成期货自营行为,自营亏损9,985,500.00元,产生手续费111,420.00元,共亏损10,096,920.00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涉案人员的谈话记录,三隆期货相关时点财务数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隆期货关于自营情况的说明,交易、交割、结算流水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三隆期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三隆期货从事期货自营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规定,构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业务”的行为。

邹乐平既是三隆期货、三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又是这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是对三隆期货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海英作为三隆期货副总经理,连续多次在有关资金调拨令上签字,直接操作了公司的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知悉并参与了三隆期货违法从事的期货自营业务,是三隆期货该两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鲁新作为三隆期货总经理,负责操作了三隆期货违法从事的期货自营业务,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会认为,三隆期货及上述有关责任人,对期货监管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熟视无睹,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多个账户、多次以直接或间接划款的方式挪用客户保证金,涉案金额比较巨大,同时还违法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情节比较严重。

同时,我会也已经注意到,三隆期货及有关责任人员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保证金存在缺口的情况,在监管部门要求下最终采取措施弥补了保证金缺口且已将全部客户转移至鲁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及在稽查过程中能够比较好地与监管部门配合,违规自营业务亏损等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邹乐平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海英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对鲁新处以2万元的罚款。

鉴于三隆期货已被我会依法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对其不再处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