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辰八字五行缺什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04:36:58
〔2009〕24号
当事人:吕道斌,男,1957年12月出生,时任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副总经济师兼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董事长。住址: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3号2栋22楼1号。
薛东兵,男,1965年1月出生,时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计划部经理。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23号4栋5楼2号。
张瑜婷,女,1982年1月出生,时任四川省新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硅业)董事会办公室秘书。住址:成都市锦江区狮子山路3号附2号。
刘晓杨,女,1962年5月出生,时任川投集团副总经理。住址:成都市小南街23号1511房间。
段跃钢,男,1958年12月出生,时任川投集团工业部副经理。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23号4栋20楼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上述当事人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召开听证会,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了研究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7年11月20日上午,新光硅业召开第十四次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乐山和新津新建两个年产3000吨多晶硅项目(以下简称多晶硅项目)投资的议案。其中乐山项目分别由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出资并持股51%和保定天威保变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出资并持股49%;新津项目分别由天威保变出资并持股51%,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出资并持股35%,岷江水电出资并持股14%。乐山电力、天威保变和岷江水电都于2007年11月21日停牌,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投资多晶硅项目的意向性公告。
一、吕道斌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经查,吕道斌于2007年夏天(7、8、9月份)知悉乐山电力将能够参与投资多晶硅项目:
(一)乐山电力与岷江水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四川电力,吕道斌在四川电力任副总经济师兼任岷江水电董事长,分管岷江水电的工作,代表四川电力对岷江水电的事务负责。吕道斌是四川电力副总经济师,经常和四川电力的法定代表人朱长林、副总经理何源森会面,因此熟悉他们对乐山电力投资多晶硅项目的想法和意见。
(二)2007年6、7月份,吕道斌就知道并很看好多晶硅项目。吕道斌向朱长林、何源森表示希望岷江水电能参与甚至控股多晶硅项目。朱长林与何源森表示支持乐山电力和岷江水电参与。2007年夏天何源森就有了让乐山电力和岷江水电参与多晶硅项目的想法。何源森的意见代表四川电力的态度。
(三)四川电力下属的乐山电力和四川启明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光硅业的股东,对川投集团转让给川投能源的新光硅业38.9%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作为乐山电力的实际控制人,四川电力在多晶硅项目上的态度至关重要,并最终形成了只占新光硅业0.8%股份的乐山电力控股乐山多晶硅项目,非新光硅业股东的岷江水电参股新津多晶硅项目的决议。
经查,吕道斌在其自己的账户中买卖“乐山电力”股票:2007年9月14日至11月8日累计买入185,000股,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累计卖出35,000股,截至2008年8月22日持股市值为560,800元,通过买卖该股亏损661,984.08元。吕道斌在其配偶账户中买卖“乐山电力”股票:2007年9月26日买入25,000股,10月15日卖出25,000股,10月24日买入38,000股,2008年2月20日卖出,盈利103,974.66元。吕道斌还在其女儿账户中买卖“乐山电力”股票:2007年9月14日至11月8日累计买入174,000股,截至2008年8月22日全部卖出并盈利285,907.12元。
二、薛东兵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经查,薛东兵作为川投集团计划部经理参加了新光硅业第十四次股东会会议,知悉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经查,薛东兵2007年11月20日10:50-10:55买入“乐山电力”股票10,300股,12月7日、12月14日共计买入6,100股;2007年12月14日、2008年1月10日全部卖出,截至2008年8月22日全部卖出该股,2007年11月20日买入的“乐山电力”股票盈利25,715.46元。
三、张瑜婷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经查,张瑜婷作为新光硅业办公室秘书参加了新光硅业第十四次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拟定会议纪要,知悉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经查,张瑜婷2007年11月21日上午买入“乐山电力”股票4,300股,于2008年1月25日至3月18日全部卖出,盈利11,181.02元;2007年11月21日上午买入“天威保变”股票800股,于2008年2月19日至3月17日全部卖出并盈利2,442.45元。
四、刘晓杨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经查,刘晓杨系川投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11月21日上午川投集团召开第18次总经理办公会和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川投集团将持有的新光硅业38.9%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川投能源的议案,并通报了新光硅业第十四次股东会结果,即乐山和新津两个多晶硅项目的各方出资比例。刘晓杨承认在2007年11月21早上9点上班集团通知开会时就知道会议的内容。
经查,刘晓杨2007年11月21日上午9:26买入“乐山电力”股票2,600股,每股成交价格11.47元,12月20日卖出2,600股,每股成交价格14.09元,盈利6,612.63元。
五、段跃钢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经查,段跃钢系川投集团工业部副经理,其所在部门对口管理新光硅业,段跃钢具体负责沟通、联系联络和协调多晶硅项目。段跃钢在11月19日前了解到乐山电力有可能参与多晶硅项目,并且乐山电力的实际控制人四川电力的领导对乐山电力参与此项目持支持态度。
经查,段跃钢2007年11月19日13:32买入“乐山电力”股票300股,每股成交价格10.5元,12月7日卖出300股,每股成交价格14.45元,盈利1,165.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有关会议决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定,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吕道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乐山电力”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没收薛东兵买卖“乐山电力”股票的违法所得25,715.46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没收张瑜婷买卖“乐山电力”股票、“天威保变”股票的违法所得13,623.47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没收刘晓杨买卖“乐山电力”股票的违法所得6,612.6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没收段跃钢买卖“乐山电力”股票的违法所得1,165.54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