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气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健及侯自强、郝建学等相关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7:10:3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健及侯自强、郝建学等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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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罚字[2006]26号

当事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健”)。注册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法定代表人郝建学。

当事人:侯自强,男,1937年出生,中科健时任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811楼801号。

当事人:郝建学,男,1962年出生,中科健时任董事、总裁。住址不详。

当事人:曹传德,男,1964年出生,中科健时任董事、副总裁。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33号。

当事人:何小勇,男,1963年出生,中科健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园21栋303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科健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相关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中科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中科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4年度对外担保事项

经查,中科健2004年度发生重大担保合同共25份,涉及担保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9.90亿元,其中18份合同单笔金额超过中科健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注:根据公司2003年年报,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为265,545,443元)。另外,上述25份担保事项中有18份合同属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6.97亿元。上述担保合同签署后,中科健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侯自强、时任董事兼总裁郝建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曹传德。

上述事实有中科健与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科健2004年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和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中科健2004年半年度报告对其担保事项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经查,中科健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尚未到期的对外担保合同34份,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11亿元,美元500万元。其中,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合同14份,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77亿元。另外,在上述34份担保合同中有21份合同属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8.50亿元,美元500万元,其中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合同10份,涉及合同金额人民币4.32亿元。中科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侯自强、时任董事兼总裁郝建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曹传德、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何小勇。

上述事实有中科健与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200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的确认和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中科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科健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侯自强、郝建学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三、对曹传德、何小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