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轮自行车价格: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方证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1:52:49
证监罚字[2005]9号
当事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0-28层,法定代表人贺云。
当事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证券违法一案,本会日前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南方证券及其下属营业部自成立之日起至2004年1月2日期间,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于非法自营业务、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对外投资、拆借等,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及证人的说明材料、当事人确认的财务报表、财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核报告、相关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证券交易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南方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严重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并且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无法归还,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已不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取消南方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南方证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证券业务,进入公司清算。对南方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将另行作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