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身上发烫起红包: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2:27:41
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pcb{margin-right:0}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过程中,笔者觉得《解释》中规定的死伤者有数个被扶养人,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如何计算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现结合案例进行粗浅探讨,以求共鸣。

    案例:

    王某,男,42岁,农民,无兄弟姐妹,上有母亲张某68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父亲已故。王某与妻子林某生有一个儿子王甲今年2岁,一个女儿王乙今年8岁。王某于2004年5月3日被周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撞成重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现王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将周某告到法庭,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撇开其他的赔偿费用不谈,下面单就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怎样计算进行分析。《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按照此条款,案例中王某的被扶养人为:王某的母亲、王某的儿子和女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分别为:王某的母亲张某为20-8=12年;王某的儿子王甲为18-2=16年;王某的女儿王乙为18-8=10年。同时,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部分。……”王某的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而王某又无其他兄弟姐妹,故对王某母亲的生活费应该按12年计算。对于王某的儿子和女儿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丈夫受到伤害时,原则上赔偿义务人只需赔偿子女生活费的一半。也就说,在本案中,应赔偿给王某儿子的生活费应该是按照16年计算的一半,赔偿给王某女儿的生活费应该是按照10年计算的一半。根据公布的资料,200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287元,那么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是就是这样计算呢?被扶养人生活费=4287×12+4287×16×1/2+4287×10×1/2=107175元?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还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个条款理解起来有点费劲。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被扶养的生活费的数额是将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第一款计算后的简单相加的话,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也不公平,所以,该《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就是给被害人有数个被扶养人所要赔偿的生活费作一个限额,即在同一个年度所应当赔偿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额。

    那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该案中,被扶养人的生活怎样计算呢?实践中,有人提出应该这样计算的,此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为:王某的母亲自然为12年,王某的儿子生活费是16年的一半,那么就是16×1/2=8年,王某的女儿为10×1/2=5年,而根据该条款“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只能按12年计算,即为4287×12=51444元。

    笔者认为,这种算法也是不对的。应该作这样理解:王某的母亲的生活费的赔偿年限是12年,王某的儿子的生活费是按16年计算的一半,就是说,赔偿给王某儿子的生活费的赔偿年限是16年而不是8年,只不过每年赔偿给王某的是按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的一半。同理,王某女儿的生活费是按10年计算的一半。那么,在第1到第10年,每年应赔给王某儿子的生活费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一半,每年应赔给王某女儿的生活费也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一半,而每年应赔给王某母亲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该条款规定“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那么,在第1到第10年只是按一份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赔偿。同样道理,在第11到12年也是按一份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赔偿。但是到了第13到第16年,王某母亲和王某女儿的生活费已经赔偿完毕,只剩下赔偿给王某儿子的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一半计算赔偿额。综上,在此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这样计算:4287×12+4287×4×1/2=60018元。

    至此,此案中按照《解释》的规定,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已经计算出来了,对于其他的案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根据《解释》按同样的方法也可以计算出来。但是,笔者觉得按照《解释》计算出来的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还是不够公平合理,因为《解释》对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规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根据该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害人的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的限额仅为上一年度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也就是说,要让数个被扶养人分享只够一个人生活所需的消费性支出。实际上,假如受害人没有遭遇伤害,那么他实际上可以用他所赚的除去他自己的生活费用的纯收入来供养他所要扶养的数人,而不会要让数个被扶养人分享只够一个人的生活所需的消费支出。所以,笔者认为,将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简单相加来计算,固然可能会对侵害人不公平,但是《解释》将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额限为上一年度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也不见得公平。故笔者觉得应该适当提高数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额的限额,参照实践情况,应以受害人的年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作为限额为宜。故在此建议,在下次该《解释》修改时,是否可以考虑将该条款修改为:“被扶养人有数人的,给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样,也许更符合客观实际,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公平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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