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卡有什么用: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4:18:55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11-03-31 11:41:11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面对种种金融创新活动引发的纠纷,司法工作者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个案审理的不断积累,发挥司法对金融创新的鼓励推进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金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在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见诸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一、 资产证券化的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⒈发起人。发起人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⒉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⒊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⒋信用增级机构。⒌信用评级机构。⒍承销人。⒎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资产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

    资产证券化运作程序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①资产的选择出售。发起人选择确定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Assets Pool),并将之转让与SPV。②资产信用评级和信用增强。就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定级并跟踪监督。必要时,由发起人或第三人增强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提高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③证券发行。证券经过信用提高和信用定级后,SPV即可通过投资银行发售证券,获取收人,以此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④资产管理。SPV将证券化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服务商管理或处分,服务商陆续将管理或处分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银行,由SPV按期向投资者还本付息。如果资产收益大于应付本息额,其差额归有关文件约定的人所有。至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结束,发起人的融资目的实现,投资者获得约定收益。

    三、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通过SPV这个风险隔离机制隔离发起人自身的风险,并在SPV的框架下实现信用增强。同时,SPV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经信用增强的证券。SPV的通常形式是信托和公司,因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要求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特定目的机构难以采取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而只能采用信托形式设立SPV。采用信托形式设立SPV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实现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特有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充分保护证券化资产和投资者利益。

    SPV信托操作的基本思路是: 首先,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按照一定的期限、利率等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asset pool)。其次,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处分离出来,通过“真实出售”移转资产给破产风险隔离实体——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然后以此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这种结构下SPV名义上为信托公司,实际为独立的信托财产。

    四、资产证券化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前段时间发生的全国首批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件中,某汽车金融公司将其对顾客享有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债权信托于某信托公司并予以证券化,顾客不能按约还款后,信托公司作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顾客主张贷款债权。而当地的司法机关立足信托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理论,充分肯定和保护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成果。作者认为,在此类资产证券化案件中,有以下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一)在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证券化资产应当是发起人合法拥有的资产。从法律上看,证券化资产应该是发起人合法拥有的合法资产,该资产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瑕疵,证券化资产及其权利能够依法转让,而不是法律上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并且能够被法院强制执行。汽车金融公司与顾客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以及《汽车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贷款债权属于发起人汽车金融公司的合法财产。

   (二)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应向SPV转移证券化资产。这种资产转移在法律上应做到发起人的资产权利真实全部有效地让渡与SPV。在美国法上判断资产让与的标准是真实销售(True Sale),主要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自身风险隔离。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买卖合同等效力的规定,及破产法关于资产转移无效的规定,是判断资产转让有效性的基本依据。汽车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合法有效。

   (三)资产证券化案件中法律关系的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起人和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合同关系构成内部和外部两种法律关系,从外部关系来看,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关系成立并依法登记后,受托人信托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发起人的利益对该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从内部关系来看,发起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对信托受益权、信托期限、追索权等内部具体事项约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发起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之间构成了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某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合同,可以自己的名义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益,对该贷款债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顾客主张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债权,并不损害作为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1页  共1页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