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却人间无数全文番外:赴瑞典学习培训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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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瑞典学习培训考察报告
作者:市纪委赴瑞典学习培训班 [2011-2-23 ]

    2010年10月10日至30日,以市纪委常委马燕军同志为团长的北京市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班赴瑞典进行了为期20天的学习培训。期间,全体学员认真学习,积极研讨,圆满完成了任务。
    一、学习培训基本情况
    本次赴瑞典学习培训,主要目的是了解瑞典的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瑞典政府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实地考察瑞典反腐败和行政监察部门相关工作等情况,学习借鉴经验,提高我市纪检监察工作水平。10月11日至10月29日,全体学员在瑞典议会、瑞典产业部、斯德哥尔摩市政府、斯德哥尔摩大学、瑞典商业联合会等地听取了相关的课程讲授,与授课教授和官员进行了交流;考察了哥德堡、马尔默等城市的政府机关、沃尔沃汽车博物馆等。
    二、瑞典反腐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特点
    国际知名反腐机构、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数据表明,瑞典在每年的世界最清廉国家名单上,都排在前三名。为什么瑞典如此“清廉”?我们认为主要有6个原因:
    第一,政府机关工作透明,“政务公开”为瑞典政事之要。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240多年以前,瑞典就已经颁布规定,让所有的政府文件,只要不涉及军事机密,都必须向民众公开。此外,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也是瑞典的首创,这对于防范腐败起到了很大作用,大大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瑞典政府官员的收入与私营企业或公司主管的收入相当,检察官和法官的收入更高,丰厚的收入能保证公务员过上舒适的生活,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着犯罪的危险去受贿。
    第二,法律法规制度完备,“依法治国”为瑞典理国之缰。瑞典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王位继承法和新闻自由法三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立法机构,一院制,由普选产生,共有349名议员;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瑞典的司法机构主要有法院和检察院。法院分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初审法院三级,另设28所行政法院。检察院有国家检察院、中级检察院、区级检察院和11个专司经济犯罪的检察院。“依法治国”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法治理。法律规定,瑞典的各个机构都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互可以有效地从业务角度进行制约和监督。二是严格执法。从20世纪初叶开始,瑞典就制定了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强调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三是管理到位。瑞典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既注意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又在实施管理中注意法律制度的合理适当。比如,一位前副首相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被发现曝光后,受到了处理,同时,政府迅速将使用公务信用卡的办法,改为公务活动的支出必须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收据经审核后报销,这样就堵住了漏洞。
    第三,设立专门监管体系,“独立监察”为瑞典政治之举。瑞典在世界上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1809年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监察员的产生来自议会选举。监察专员如何办案,不仅上司不能命令或指示,就是首相也无权指挥或操纵,因此,监察专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监察机构的运作资金直接来自议会拨款,并直接对议会负责,从根本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保证了独立性,该项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第四,实行竞争经济制度,“透明经济”为瑞典竞争之魂。瑞典很早就实行了政企分开,经济资源的配置充分市场化,政府的经济运作非常透明,减少了寻租机会,杜绝了暗箱操作,被国际社会称为“透明经济”。
    第五,发挥媒体、民众监督作用,“全民监督”为瑞典廉洁之源。一方面,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瑞典法律规定媒体可以触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有权对任何现象发表言论,并进行揭露和曝光。另一方面,瑞典民众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如果一个人有贪污受贿行为,其他人就可以向有关机构或新闻媒体投诉。
    第六,公民道德建设扎实,“社会诚信”为瑞典廉洁之基。瑞典国家把个人的信息联网成一个系统,可以备各部门随时查阅。每一个人的诚信记录,对于其能否立足于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有一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谋职,他申请一著名跨国公司的职位,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但还是落选了,对方后来告诉他,他在求学时有两次乘车逃票记录。在这种视诚信为生命的社会氛围中,公职人员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和形象,随时随地都会自律检点。
    三、对我市纪检监察工作的启示
    (一)在思想文化上拒腐:腐败的产生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机会主义的消极思想息息相关。因此,与其事后惩处治理,不如事前防微杜渐,从思想本源上铲除腐败萌发的土壤。一是解决认识问题。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必须统一思想,切实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认清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要使党员干部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全社会对腐败行为危害性的共识。三是在工作格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在教育对象上,要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教育的社会覆盖面,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在活动载体上,要进一步依托北京的资源优势,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在工作推动上,要进一步找准着力点,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际效果。
    (二)在制度监管上控腐:以瑞典独立监察制度创举为鉴,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一是要注重廉政法规制度的规范性,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对已有的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对不够严谨、有明显缺陷的制度规定,要进行补充和完善;还没有涵盖的方面,要根据需要尽快制定,努力做到不留死角;已经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二是要加强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做到配套完整,形成体系。要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要建立具有北京市特点的公开透明的法规制度执行机制,增加社会透明度。要建立执行法规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的,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要维护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加大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法规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在透明公正上防腐:优化“阳光政务”,要学习瑞典政务公开、透明公平制度,继续深入推进我市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切实开展廉洁从政教育,从严治政,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亲原则、疏关系,在行为上尊阳光政务、弃暗箱操作,真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公务形象;完善政务网站建设,加大信息公布的及时度、有效度,不断增强透明度。广辟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重视新闻媒体在构建道德文化中的传播引导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要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建立民众广泛参与的治理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同时,充分重视和切实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完善人大评议制度,确保监管制度完善。
    (四)在严肃执纪上治腐:学习借鉴瑞典对腐败犯罪风险成本设置的做法,加大对腐败的罪与罚,提高违法犯罪的风险与成本。对干部使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腐败高危、频发领域,要高密度、高强度监控;要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等监督部门的效能优势,完善监管网络,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独立监察地位;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管;对涉案行为一经举报,严肃惩处。同时,严格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在量刑上从严,对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深远的案件要加大罪与罚的力度,既加大犯罪成本,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