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雨桥 小野猫 百度云:付小为:批评权的主体不应颠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8:58:56
近日,河北唐山市滦南县连发4起中毒事件,造成3人死亡,5人中毒。目前,犯罪嫌疑人涂某已被刑拘。正当人们为嫌犯的冷血震惊时,当地有官员将中毒原因归咎于“公民防范意识差”、“群众有不良生活习惯”,引发质疑。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涂某为报复同行实施投毒行为,其后为转移公安机关视线,制造混乱而另外多次作案。中毒事件是一起性质明确的恶性投毒案件,该案也已依照刑事案件有关程序进入审理阶段。

  有关方面在调查,相关程序也已启动,回应的官员并非案件侦办方,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息发布责任人,若非媒体特意对话语作了截取,直接把事由指向民众就是极为不当的。

  “公民”、“群众”这些称谓,意涵并不一样,但在这位官员的话语里,都是指失去生命或中毒的那些人。要知道,死亡的都是几名孩子,小小年纪,不谙世事,能有什么防范意识?“防范意识差”、“有不良生活习惯”,这样的指责足以使这位官员在公众评价中处于极为不堪的境地,在有的国家,还会付出代价。

  官员是没有这样的批评权的,更明确说,公权部门没有批评民众的权利。

  从本质上说,政府的建立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的生存生活,确保正常、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这种秩序也包含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行使也必受制于人民。也就是说,民众可以监督、批评、质询政府,但绝不能反过来,政府也可以指责、批评民众。

  要说政府的批评权,只在两个领域有效。一是权力系统内部,上级可以对下级的工作提出批评;二是负有监管之责的部门对所辖领域有批评的权限,比如安监部门之于煤矿企业,工商部门之于经营企业,质监局之于食品行业等等。批评权一旦超出这些领域,覆盖一般民众,必然颠倒权力的授予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不仅与法律基本精神相悖,且与社会治理现实不符,政府若认为这样做理所应当,很多问题都成了民众自己的事情,政府存在的意义何在?

  收到假钞,自己不注意,走路不看红绿灯,素质差,泥石流造成人员伤亡,是群众思想麻痹,如此种种,官民之间高与低、上与下、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明显,民众既是指责的对象,自然而然就成了问题的起因。表面上这是话语方式问题,实质是一种错位。

  滦南县官员的表述有可能是个人立场的就事论事,进一步说,可以理解被蓄意制造的危险事件,治安管理实难一对一地排查、盯防,安全措施很难密集到每一个层面、每一种有风险的行为,但不能一一杜绝,难以确保绝对安全,不代表防范义务归于民众,更不能认为自己的后果自己承担。

  有多少这样的不正常我们视之为习以为常,有多少这样的失当在不以为意中叠加,把颠倒的扭正过来,还应深入那些无数习以为常、不以为意的细微末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