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应关注的问题:军事组织法研究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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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组织法研究简述

作者:傅达林    发表时间:2006-10-28   浏览次数:2195 一、军事组织法研究现状

从学术界对军事组织法的研究看,主要局限在军事组织法的提出阶段,具体的研究多体现为军队组织编制,从军制学层面探讨了古今中外的军事组织体制。例如:《军事法学词典》有军事组织法的提法,但并未进行阐述;《军队组织编制学教程》、《中外军事组织体制比较研究》、《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组织体制编制卷)》等著作对古今中外的军事组织编制作了系统研究,里面涉及到军事组织法的相关内容十分有限。对于外国军事组织法的研究,主要体现了法典汇编上,《俄罗斯联邦国防军事法规选编》、《美国法典:军事法卷》、《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军事法卷》等列出了俄罗斯、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军事组织法文件,成为国外军事组织法研究的主要资料来源。对未来军事组织法学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应主要研究军事组织法的界定、军事组织法的研究内容、军事组织法学的地位和军事组织法的价值追求等。整个军事组织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军事组织法研究热点

(一)关于军事组织法的涵义及内容

目前,很少有关于军事组织法涵义和内容的专门论述。只有张建田认为,军事组织法在狭义上是指武装军事力量的编制体制,广义上是对国防、军事力量的组织,即通过何种手段组织国防力量、武装力量。在价值上,军事组织法应追求高效性,高度的理性化和公正性等。对于军事组织法的研究内容,认为包括:国防职能、军事权的配置及军事组织的类型;军事人员即军人的种类、军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军事物质即军事设施、武装装备;军事后勤保障;战争时期的组织、人员调整等。[i]

(二)关于军事组织法的历史沿革

军事组织法主要是有关军队组织编制的法律规范,因此它是随着军队组织编制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并没有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而主要是由国王控制。《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组织体制编制卷)一书研究了我国军事组织体制编制的产生和历史严格,对历朝历代的军事领导体制、军队构成、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等作了翔实的阐述。从中不难看出,自古以来军队的统治者都十分注重军队组织编制建设,但受当时的社会条件所限和军队本身构成相对简单,对军队组织编制的调整主要依据命令模式,而很少通过法律规范。

我军建设初期,也主要是以行政手段根据战争需要调整组织编制。但随着军队的壮大和军事任务的变化,开始注重以法规的形式加强军队组织编制建设。1948年11月1日,为适应革命形势迅猛发展的需要,以便更有力地推动全国解放的到来,毛泽东、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在我军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整编全国军队的任务。1949年1月15日,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野战军番号改按序数排列的决定》,将原西北野战军改编为“第一野战军”。[ii]以后,我军颁布的军事组织类法规文件还有:《关于军委各兵种和军区对军区特种兵领导关系的规定》、《关于海军领导关系的规定》、《关于空军部门领导关系的规定》、《关于军队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的规定》等。[iii]

对于军事组织法的高层次立法,在1982年宪法制定的讨论中,就有人认为,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不仅要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作出规定,也应对中央军委的组成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还有人建议在宪法上载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iv]

(三)关于军事组织编制

军队组织编制,即军队的基本组织结构,各级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各级各类建制单位的人员、武器装备编配的制度,是军队组织体制和军队编制的统称。主要包括军队领导指挥系统、战斗部队系统、战斗保障部队系统、后勤与装备保障系统、院校与科研系统的设置、编组、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v]《军队组织编制学教程》一书认为,军队体制的确立必须遵循与任务目标相适应原则、集中统一原则、精干高效原则、平战结合原则,同时对军队总规模、军队总体结构、军队领导指挥体制等作了研究。《中外军事组织体制比较教程》一书从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规模以及陆军、海军、空军、战略核力量体制等7个方面,分别介绍了世界上有代表性国家和中国军事组织体制的基本情况,但主要是从军制学角度作的比较,很少涉及军事组织法的内容。另外还有一些论文对我军精简整编的历史、军事变革中的军队体制编制等作了阐述。

关于军事组织编制的法治化,有学者认为,法治是确保体制编制调整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健全法律体系是体制编制调整正规有序的根本方向,并提出:针对当前组织编制立法现状,应尽快理顺军队组织体制编制的宏观构架,以国家立法或党内立法来制定《军队组织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法》或《国防部组织法》。同时修改《组织编制管理条例》,完善配套规章,健全组织编制法规体系。[vi]有文章认为,组织编制法规包括以组织编制管理条例为主体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标准和编制表等,是制定、执行和管理军队组织编制的法定依据。依法管理编制是军队正规化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巩固调整精简称国的客观要求,应当从健全法规体系、强化执法意识和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做好依法管理编制工作。[vii]

(四)关于外国军事组织法

美国。早在1903年,美国就制定《参谋部法》,以参谋长取代了总司令的职位,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指挥体系。[viii]二战后,美国对军队领导、指挥体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1947年制定及后来修订的《国家安全法》,设立了统一领导和控制美国三个军种的国防部,确立了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了各军种联合作战指挥渠道不畅的问题。1958年修改的《国家安全法》设立了国防研究与工程局,专门负责指导高技术计划的发展。1986年,美国通过了《国防部改组法》,明确了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权力和高级军官在促进军种联合中的权限,赋予了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有制定联合条令的权力和责任。[ix]在1948年至1951年间,美国还制定了《海军组织法》、《陆军组织法》和《空军组织法》等。[x]另有著作以“美国军事组织法律制度”对美国的军事组织立法及军事领导体制作了详细介绍。

俄罗斯。俄罗斯是一个十分重视军事组织法立法的国家。其在《安全法》(1992年)中就设定了国家安全系统的基本构成及职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地位、组成、基本任务通过决议的程序等)。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国防法》中,专门设立一章规定武装力量、其他部队、新编部队和机构,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武装力量总体编成、国防部和总参谋部的主要职能等。除此之外,俄罗斯在国防军事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条例》、《俄罗斯联邦兵役委员会条例》、《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法》、《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条例》、《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条例》、《俄罗斯联邦安全总局条例》、《俄罗斯联邦军事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中的联邦安全局(处)(部队安全机关)条例》等,对各国防军事机构的地位、任务、职能、组成、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xi]

日本。1954年6月9日,日本发布了《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成为军事组织法的核心法典。根据规定,日本建立了陆海空军自卫队并成立了统帅指挥机构防卫厅和参谋长联席会议。《自卫队法》规定,自卫队的任务除“维持国内治安”外,主要负担“对抗外来直接侵略和间接侵略”的使命。根据1980年《防卫厅设置法》修正案的规定,自卫队军人的定员为:陆上自卫队18万人,海上自卫队43897人,航空自卫队46204人。加上参谋长联席会议所属的陆海空军人,总计为27万余人。[xii]《日本防卫厅设置法》还规定在内阁设置国防会议,“作为审议有关国防重要事项的机关”;规定参谋长联席会议是辅助防卫厅长宫的“合议制机关”;并设置“参事官”,其职责是“辅助(防卫厅)长官制订关于防卫厅掌管事务的基本方针”。

英国。1947年,英国议会通过《国防部法》,设立国防部作为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并列的向议会负责的政府机构,规定了国防部的组成。1964年,议会通过《国防部职能转移法》,撤销了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将各部权力授予国防部,使之成为英国政府中统管国防事务和武装力量的实体性职能机构;同时该法还设立了国防参议会,作为国防部的最高决策、指挥和管理机构。[xiii]

法国。法目前的国防体制是在戴高乐政府1959年“国防组织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总统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在其领导下的国防决策机构包括内阁会议、国防委员会、小范围国防委员会和高级国防委员会,其中内阁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国防政策、任免将级军官,有权宣布总动员、发布戒严令和紧急状态令等。[xiv]法国还制定了《防务总组织法》,明确了部长会议、总统、总理的职权与政府各部部长在国家防务中的责任,规定了军事区域的划分,各总司令部、各高级司令部和各特种司令部的设置和权限。该法要求:一旦进入戒备状态,“武装部队首长在交通、运输、通信和全部资源分配方面拥有优先满足军队需要的权力”。“内政部长在领土内同军事当局一起展开工作,并保证军事当局的行动自由”。每个军事区域“设一名拥有必要权限的文职高级官员,负责控制防务中的非军事努力,确保民防和领土内部安全的优先权和实施民役和兵役间的互助”。[xv]

瑞士。1907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规定联邦政委会为最高军事当局,对军队的类别(常备军、后备军、民军),军队的成分、编组,司令部与参谋本部的设置和职能联邦军事部的组成与职能,最高统帅的任免与职权,军事行政,军队领导,军事训练,军官的等级与晋升,武器装备与军马,以及兵役义务和现役等等,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该法规定,“军事部下附设国防委员会”,军事部长任主席,“国防委员会为国防的最高审议机关”,在审议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事项时,“得邀请师长、司长与其他专家参加审议,并得邀请联邦其他部与科学界、经济界代表,以备顾问”。规定乡村和居民平时有“供应军队与马匹的住宿与给养,并提供停车场”,“担负军队所要求的输送工作”等项义务。且“必须无偿地提供”军队点验武器装备的场所、“卫兵所与禁闭室”、“征募与动员的场所”和射击场,“地方有提供其土地供军事演习之义务”,“因此而发生之损失,由联邦付给代价”。“军事机关或军事工厂,以及指定供军事使用的联邦财产,不负担州与乡区的任何赋税”,“国防工程设施,不受州的管制,无须征得州的准许”。[xvi]

其他国家和地区。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理为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为联邦安全委员会,国防部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1996年2月,德国国防部公布《德军97建军规划》,对国防部及全军领导指挥体制作了重大调整改革。[xvii]韩国政府于l948年9月正式把国防警备队和海岸警备队改编为国防军,并于11月颁布了《国军组织法》,在国防部内成立了陆军本部等领导机关,以美军体制为模式,建立并扩充陆海空三军,使车事力量得到了快速发展。[xviii]台湾地区也制定了所谓的《国防部组织法》(也称“国防二法”),对国防部的职权、编制及其下属机构的设置和职权都作出了规定。1970年11月,“国防部组织法”公布;1978年7月,相关之“参谋本部组织法”亦修正公布;1998年5月21日,台湾“行政院”又通过了“国防部组织法”修正草案;2000年1月29日,新的《国防法》、《国防部组织法》正式公布,并由“国防部”组成“国防组织规划委员会”,在规定的三年时间内,推动军事体制的改革;2000年底,与之配套的《参谋本部组织条例》又通过立法;2002年3月1日,“国防二法”正式实行,新的“军政、军令、军备”三大系统一元化的军事体制至此完全确立;2003年元月3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军备局组织条例》。“军备局”下设五个处三个室,为“国防部长”掌理军备决策事务的专业咨询幕僚机关,并为军备事务的主管机关。[xix]

三、军事组织法研究评析

从以上有限的军事组织法研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本理论欠缺,未能置于军事法视野。对于军事组织法的概念、功能、原则缺乏研究成果。从仅有的军事组织法研究成果看,主要是从军队编制体制的军制学角度阐述,鲜有从军事法的角度作出研究,更谈不上建立起军事组织法的理论体系。二是论述比较零散,专门研究未成体系。现有的研究资料较为零散,缺少专门的研究,没有对军事组织法作系统性研究,因而理论价值也不大。三是视野相对狭窄,缺乏对军事组织法的全球化考察。对国外的军事组织法研究虽然很多,但主要都是一些资料性介绍,而且大多是以研究国外国防和军事指挥体制为目的,未能深入分析国外军事组织法的发展规律和立法经验,成果的应用价值不大。四是缺乏实践性研究,对军事组织法立法关注不够。除了少数文章提出要建立健全军事组织编制法规体系之外,几乎没有学术论文对军事组织法的立法作具体的研究。以上不足都亟待军事法学界作出回应。未来的军事组织法研究将在军事组织法的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原则、中外比较及立法等方面取得进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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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1日。

[ii]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55344.html

[iii]季德源主编:《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法制卷),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441页。

[iv]陈斯喜、刘松山:《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人大研究》2001年第3期。

[v]钱海皓主编:《军队组织编制学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vi]刘继贤、刘铮主编:《新军事变革与军事法制建设》,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157页。

[vii]杨福坤、王文成主编:《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141页。

[viii]周健、于恩志著:《比较军事法:美国军事法》,海潮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ix]刘继贤、刘铮主编:《新军事变革与军事法制建设》,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第557页。

[x]周健著:《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xi]《俄罗斯联邦国防军事法规选编》,解放军总政治部联络部2002年11月编。

[xii]杨福坤、朱阳明主编:《军事法学词典》,国防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38页。

[xiii]杨福坤、朱阳明主编:《军事法学词典》,国防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7-848页。

[xiv]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xos/gjlb/1842/1842x0/

[xv]福成、邵良:《国防法的高层次与权威性》,http://academy2003.cpst.net.cn/popul/guard/gfedu/artic/50923131345.html

[xvi]同15

[xvii]张秦洞等:《德国军队今昔》,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3页。

[xviii]http://news.yninfo.com/guoji/junshi/2005/6/1118294476_3/

[xix]http://bbs.dresschina.com/redirect.php?tid=19659&goto=lastpost

附:主要文献目录

1、《军事法学词典》,杨福坤、朱阳明主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中国古代军制史》,刘展主编,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3、《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法制卷),季德源主编,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4、《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组织体制编制卷),刘昭祥主编,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5、《中外军事组织体制比较教程》,胡光正主编,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军队组织编制学教程》,钱海皓主编,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新军事变革与军事法制建设》,刘继贤、刘铮主编,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

8、《精兵之路——人民军队建设50年纪实》,潘良时、泰然著,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研究》,单秀法主编,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军事法史纲》,周健著,海潮出版社1998年版。

11、《比较军事法丛书》,周健等著,海潮出版社2002年版。

12、《军事法论纲》,周健著,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

13、《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杨福坤、王文成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军事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15、《俄罗斯联邦国防军事法规选编》,解放军总政治部联络部2002年11月编。

16、《美国法典:军事法卷》,美国国会众议院法律修订咨议局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17、《德国军队今昔》,张秦洞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8、《法律功能论》,付子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行政组织法研究》,应松年、薛刚凌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0、《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关保英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1、《公权力研究》,胡建淼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中国军事科学杂志》

22、《军事学术杂志》

23、《外国军事学术杂志》

24、《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5、《台湾国防部组织法》

26、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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