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 音乐:海口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1:50:52
文号:
颁布时间:2009年3月10日
颁布机关:海口市建设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具体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海口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实行IC卡动态管理。对项目经理IC卡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对项目经理信用、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等建筑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局在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作用,推动项目经理培训考核和加强职业化建设,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选聘项目经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建立项目经理的选拔聘用制度,运用竞争机制选派项目经理。健全项目经理选聘与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企业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六)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遵守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八)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九)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并作为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担工程专业类别、规模标准等具体执业办法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项目近五年内有两个及以上获得海南省“绿岛杯”优质样板工程奖、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海口市“椰城杯”优质工程奖、海口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
(五)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建设局批准的,可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者。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应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重新注册工作单位。在注册新单位前,不得擅自以新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经理担任工程项目管理者的,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须是投标文件中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申请,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项目成本和工期管理严重失控时;
(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六)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经理的,应在变更5个工作日前,持变更申请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换前后两名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IC卡到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更换手续,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口市建设工程IC卡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其《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等级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并应与拟承担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别要求和规模标准相适应。
三、信用及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本市项目经理实行IC卡管理。IC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和管理项目经理执业信息和市场信用的主要手段,是项目经理参加工程投标的电子身份证。项目经理不良市场信用记分达到一定标准或已担任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IC卡管理系统将自动屏蔽其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经理未领取IC卡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凡参加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同时具有企业IC卡和项目经理IC卡。
企业IC卡和项目经理IC卡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施工企业持《企业IC卡办理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市招标中心申请登记,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可同时办理企业IC主卡、副卡及项目经理IC卡。
(二)施工企业已办理IC主卡,需补办项目经理IC卡的,由施工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海口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IC卡申办表》、《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市招标中心申请登记,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由市招标中心发放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在办理项目经理IC卡时,应同时建立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对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记录,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由注册信息、继续教育信息、执业状态信息和行为评价信息等构成。
(一)注册信息包括注册人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聘用企业情况,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有效期、执业印章编号(含校验码)、执业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二)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业、时间、内容和学时等信息。
(三)执业状态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企业的基本情况、执业项目基本情况和竣工项目评价的信息等。
(四)行为评价信息主要包括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报名时,应交验拟派项目经理的IC卡;开标时,应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IC卡到场备核;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工程项目,领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应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屏蔽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项目经理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解除屏蔽手续后,该项目经理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等发生变更,由施工企业持相关资料和其IC卡到市招标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IC卡遗失申请补办,施工企业在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申明作废,并持补卡申请书到市招标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其《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局建工处、市政工程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将检查结果汇总;市建设局招标处、市招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信用信息,施工企业应及时报送市招标中心,由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登记管理按照《海口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经理的记分标准按照《海口市项目经理信用记录记分标准》(附件)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以1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1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100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纪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奖加或扣减相关记分分值。
对1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记分值为大于100分的,可作为项目经理评优表彰、执业资格、招投标业绩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大于100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激励与促进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较低频率检查、抽查。
第三十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在100分(含)——90分范围内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帮扶与督促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检查、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在90分(含)—70分范围内的项目经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日常监管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与其所在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记录约谈告诫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低于70分的项目经理,责令其参加项目经理强化培训班,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并继续上岗后,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补考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
对拒不参加培训、培训或考试、补考冒名顶替的项目经理,给予该项目经理及其所属企业全市通报批评,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按标准扣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的,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二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按标准追加扣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的,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三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按标准追加扣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诚信信息记录、公示和存储管理按照《海口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因第十三条所述原因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不扣分,不录入信用数据库。
因第十三条所述其它原因变更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除按标准扣分外,从变更之日起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时间至少三个月,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对项目经理管理中未作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海口市项目经理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一、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良好行为记录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项目经理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或表扬的以及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实行加分,记分标准:
一、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专项奖的分别加10、8、6分;获得境外专项奖加10分;
二、在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中,受到建设部、本省、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5、4分;
三、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加4分;
四、所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规模超过3000万元时每千万加1分;
五、所承担工程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考评中的得分情况:
1、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的分别加2分;
2、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5分(含5分)的分别加3分;
3、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10分(含10分)的分别加4分;
4、得分在同期考评平均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分别加5分
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项目经理在注册申请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查实并施以行政处罚。
1、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实行扣分(记分标准详见附表一)。
2、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扣分:
(1)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特别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8分;
(2)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8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6分;
(3)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较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6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4分;
(4)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分;
(5)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4分。
附表一   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扣分标准
不良行为
类    别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扣分标准
职业资格及
持证上岗
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
扣5分
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扣5分
3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取得资质证书的
扣5分
4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扣5分
5
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扣3分
6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扣2分
执业
行为
方面
1
未经批准,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工程中任职的
扣3分
2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扣3分
3
泄露在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扣3分
4
以个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扣2分
5
实施商业贿赂或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扣2分
6
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或未按规定签署有关文件的
扣2分
7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及执业情况变更手续的
扣2分
8
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培训考核或继续教育的
扣1分
招标
投标
方面
1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扣5分
2
已担任在建项目负责人而以项目经理参加工程投标的
扣5分
3
开标评标时未按要求参加开标或提供项目经理IC卡核验的
扣3分
4
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中标的
扣3分
5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
扣2分
6
中标后不及时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屏蔽手续
扣2分
工程
质量
管理
1
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扣6分
2
未建立健全项目质保体系,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未制订工程质量控制目标、计划、措施等,现场未配置相应的施工操作规程及质量验收规范等的
扣5分
3
未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验收,或质量检查不到位、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存在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扣4分
4
未按有关规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施工的
扣4分
5
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改正的
扣4分
6
未按有关规定对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进行签发的
扣4分
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于现场制作、取样、记录并送检,或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等复试检测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扣4分
8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扣3分
9
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扣3分
10
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扣2分
施工安全
文明施工
1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逾期未改正的,未建立健全项目安保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计划使用安全措施费等的
扣5分
2
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验收,或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发现事故隐患不按“三定”要求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扣4分
3
拒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或被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的
扣4分
4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等,或编制不完善、存在明显错误、缺乏针对性的
扣4分
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扣3分
6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教育培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的
扣3分
7
项目经理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或不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扣3分
8
施工现场使用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或机械设备的;大型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检测验收或检测保修的
扣3分
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或材料的
扣2分
10
现场采取的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扣2分
11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扣5分
12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扣4分
1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的
扣5分
14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扣5分
其他方面
1
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
扣5分
2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扣5分
3
拒绝或阻碍建设工程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扣4分
4
不遵守国家劳务用工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民工集访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