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分录编制实例:房政在线——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23:26:34
 二、生效法律文书对房屋登记的影响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法律文书的生效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化,是否申请登记并不影响物权效力。《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虽然,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生效,但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不经过登记公示,虽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受影响,但处分权得不到登记公示的保护。如所有人可以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占有该房屋物权,或将房屋租赁以实现收益的权能,但处分该房屋的权能却只有通过登记才能实现。因此,生效法律文书虽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但未经申请登记,并不能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取得房屋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虽导致物权生效,但仍需当事人双方申请或者经人民法院执行、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方能记载于登记簿,取得房屋权利人才能充分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能。

    物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财产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处分物权的申请行为作为公民财产权的延伸,当然也同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作出安排的,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取得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需要房屋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但房屋登记机构执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义务并不是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名下;而是在没有原房屋权利人履行申请义务的情况下,经取得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将房屋物权登记其名下。

    三、自觉履行前置、强制执行补充的依据及其意义

    除司法机关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房屋权利的经取得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外,其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应当由义务人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的,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时,经取得权利人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求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登记的强制性与取得房屋权利人的房屋登记申请并不是对立矛盾的,而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房屋登记机构对人民法院要求查封、预查封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协助执行直接登记外,对要求办理取得房屋权利登记的协助执行,不经原房屋权利人申请,取得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将房屋权利登记其名下,而并不是在无人申请登记的情况下直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