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怎么查询高速封路:个人所得税法解读稽查应对及税务筹划--科创工作室-广东广州代写论文翻译发表论文文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4:06:35
第一部分  税法的基本原理
一、税法的渊源和自由裁量权
(一) 税法的渊源
1、法律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一部法律。
2、行政法规
只有国务院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法规。
3、地方行政法规
4、规章
只有国务院的各部委才可以颁布。
5、地方规章
(二)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注: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
因为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1、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征税权,相关机关和团体只是代表国家或被授权。
2、国家是依据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
3、征税的目的就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
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即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规效力优于税收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即是对该原则违背,从立法上来说是无效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该原则,上级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应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效力是最大的,如果下位法与该法相冲突,原则上没有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2008年3月1日之前的扣除则按1600扣除。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有例外。
4、特别法(条款)优于普通法(条款)原则
外籍个人的扣除4800就是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实体法没有溯及既往原则2、程序法在一定条件下有一定的溯及力。当然以上都不是绝对的,溯及力在特殊情况下也是有例外的,比如刑法用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昨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是犯罪,而今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就用今天的法律。)
6、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发生税收争讼时)
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税法的分类
1、按内容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2、按税法的效力分: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四)税法的作用
1、税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怎么做)、评介作用(评价是否合法)、预测作用(税务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的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2、税法的经济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理论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第一节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国税发[1994]第148号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免税
1~5年
居民




5年以上
居民




注意:(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3、津贴补贴
防暑降温费,车补、通讯费补贴和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出差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个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时,要扣除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征免界限。哪些征税,哪些免税。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由税务部门界定);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企业提供依据,由税务部门界定)。
(5)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第008号 )
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退养和退休的差别)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甲还有一年退休,2006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1月份取得一次性补助12000元,则每月为1000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则应是3000-2000=1000,确定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元,则应纳税额为(2000+1000-2000)×10%-25=75元。假设该职工5月份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000-2000)×10%-25=175元。
6、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用劳动分红购买股权就视同发奖金,与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8、自2004年1 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注意给非雇员的按劳务报酬征税)(财税[2004]11号)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按个体工商户的计算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要与工资、薪金区分: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个人一技之长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的特点是阶段性提供劳务,阶段性取得报酬;而工资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连续性取得报酬。
(三)特别项目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2004年1月20日起,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视同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挂了一笔该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的借款。王某于2008年3月21日从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年底未归还,凭证后附有王某手写的借据。根据税法规定,王某从公司所借的5万元非生产经营用款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上述文件只约束投资者借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想钻税法的空子逃避纳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家庭成员。文件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利费中列支82万元为投资者购买住房,则要视同投资者取得82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缴纳16.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
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5、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很多情况下,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并未支付。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0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国税函[2008]第576号)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写的是集体所有制)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不能扣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新增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   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
二、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
1、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率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按定义法计算举例:
例题:某歌星一次出场费是八万元,在扣除20%费用后,64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纳科税额=20000×20%+30000×30%+(64000-20000-30000)×40%=18600元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江苏省出租个人房产按5%综合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
税 率
应税项目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江苏省按综合税率5%
3、储蓄存款利息:
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个人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应该先减合理费用,再减法定费用。)
一、费用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例如,某个人投资者举办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利润为12万元,个人投资者工资为2.4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为12+2.4。如果当年个人投资者又以企业资金给买了一辆车,价值3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还应加上这30万元。如果又买房支付20万元的首付款,还要再加上这20万。如果个人当年向企业借款10万到年底也没归还,则当年应纳税所得要加上这10万。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得的个人。
4、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两个个案:
(1)张某作为一个工程师给甲企业设计一个环保工程,用了三个月时间,取得报酬5万元,后又做该环保工程的安装工程,用了一个月,取得报酬1万元。王某针对这一个企业而言,算一次收入。
(2)歌星在上海演出两场,在北京演出三场,上海算一次,北京算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
①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②同一作品出版和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稿酬合并计算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④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008年3月1日起)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2)下半年应纳税额=325×6=1950(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用“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举例说明: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支付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4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125)÷(1-15%)=2205.88(元)
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2205.88×15%-125=205.88(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某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39.89×20%-375=1132.98(元)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找商数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补充: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办法纳税。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举例说明:中国公民王某2009年1月~12月,每月工资均为2300元,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请计算王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不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2000÷12=10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收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25)÷(1-10%)=13305.56(元)
(3)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照12个月分摊后,每月奖金=13305.56÷12=1108.8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含税收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分别为10%、2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3305.56×10%-25=1305.56(元)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答案](1)应纳税所得额=40000-2000-2800=35200(元)
(2)应纳所得税额=(35200×25%-1375)×20÷31=4790.32(元)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第一种:查账征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准予扣除项目:关注业务招待费(收入总额5‰以内)等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11)三项经费(实发工资的2%、14%、2.5%)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
2、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3、资产的处理(略)
(二)第二种: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额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税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张某于2008年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该纳税人一次演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实行加成征税。
(1)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2)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三)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3360元~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元~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要先分稿酬后上税。2、稿酬有减征的规定。3、稿酬有次的规定。4、稿酬分工资薪金和劳务之分。
(一)应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同。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财税[2005]102号);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提示] 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1)2007年8月14日(含)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征税;(2)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含)税率由20%降为5%;(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次的规定:一个月扣除一次费用
2、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税率:(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江苏省5%,苏政办发[2006]136号。
4、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中重点是: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结:
11个税目税额计算方法:
应税项目
税 率
应纳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20%比例税率;但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50000元,税率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
③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1-30%)
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10%或5%(江苏,苏政办发[2006]136号)
每次收入未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准予扣除项目-80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准予扣除项目]×(1-20%)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10%)(或5%)
8、财产转让所得
20%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区分企业所得税)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或10%(20%减半)
收入×20%或 收入×20%×50%
10.偶然所得
20%
收入×20%
11、其他所得
20%
收入×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适用范围
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挂钩办法的单位
2、计算方法分两种:一种是分别计税,一种是综合计税。
两种方法都有分解找税率的步骤。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用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薪所得的计税
注意三点:
1、 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都应履行扣缴义务。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只能在雇佣单位一方扣减费用,派遣单位不得扣减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该个人应就两处所得综合申报纳税,多退少补。
3、该个人应就两地选固定一地申报纳税。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五)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分四个步骤考虑此问题:
(1)判断外籍来华人员的身份:是高管还是一般雇员(2)确定来华时间
(3)所得额来源地的判定:高管以支付地来判定,一般雇员以工作地来判定。4)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90天或183天以下,一般雇员在中国境外工作所得不征税,在中国境内工作所得应纳税,如果在境内工作期间有境外支付的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免税。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这个时间段,一般雇员境内工作所得,无论境内、外所得均应纳税;但境外工作所得不纳税。
3、高管纳税义务了解即可。
(六)两个以上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七)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根据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根据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3、根据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八)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资产管理公司找拍卖公司拍卖,四个债权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个人以1500万元的价格买到。将来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收回2000万债权,那么就赚了500万元,这5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规定,个人通过招标、兑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以上内容由国税函[2005]第655号规定。
(九)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94号规定,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的得税应予以退回(税法的公平原则)。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和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实。
2、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二)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购买股票后的持股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将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016号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十五)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十六)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
财税[2007]第013号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第七节 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此处的福利费不包括以福利费名义支付给每个职工的补助等。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8、见义勇为奖金。9、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比例并发放的部分。10、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畜存款利息所得11、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第031号)1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第093号)
13、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苏地税函[2004]188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18、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对被折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折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第034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注意:
一、先分国再分项   二、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三、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分别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1、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
2、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1)收入较高者。(2)知名度较高者。(3)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4)收入项目较多者。(5)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6)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了解以下内容
1、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基本收入的计算和特定收入的计算)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被承包经营企业、承包者流转税、所得税及承包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来华人员一般雇员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
一、哪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进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最主要的情形,也是涉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情形。掌握这一情形首先需要理解几个概念;其次应当了解哪些所得包括在12万元的范围内,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范围内。另外,还应当了解有个别纳税人虽然所得达到了12万元以上,但被排除在需纳税申报的个人范围之外。
1、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现金,例如每月的工资、年终的奖金灯;第二种:实物,例如单位过节发放的米、面、油等;第三中:有价证券,例如单位发放得股票、债券、期权等。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
判断是否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需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如图1-11所示):
第一步:判断自己所取得的各类所得是否应当包括在内;
第二步:计算应当包括在内的各类所得的具体数额;
第三步:计算哪些所得可以排除在外,如自己计入了,则予以排除;
第四步:自己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如属非居民纳税人,则不需申报;
第五步:上述计算结果是否超过了12万元,超过则需要纳税,不超过则不需要申报。
是否达到了12万
计算各类所得的具体数额
明确哪些所得可以排除在外
不需要申报
明确哪些所得包括在内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排除在外
需要申报
图1-1 判断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的步骤
3.哪些所得应当包括在内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如图1-2所示):
稿酬所得
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判断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的各类所得形式
图1-2 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中包括的所得
友情提示
纳税人所获得的各种应纳税的所得都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所得”的范围。作为纳税人可以认为自己所获得的一切所得,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纳税的以外,都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所得”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各类所得都是指税前所得,而不是指税后所得,每种所得的计算标准都有一些特殊规定。
二、如何正确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1)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终自行申报纳税。年所得的范围是否指“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11项收入?(2)在此之前,我没有认识到这一规定,1月份已经为我单位高收入者的工资奖金代扣代缴了所得税,那么是在年终抵减,还是从我单位的代扣总额中扣回返还给高收入者个人?(3)2005年度的分红在2006年初发放,我们已经对高收入者按照20%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按文件的新规定,是否应包括在2006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之中?(4)国家税务总局何时出台具体运作办法?我们是否停止对高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高收入者也是高权利者,如果财务部门搞错了,让领导多负担了税款,会吃不消的!敬请指点!
答:(1)是的,是指所有所得。(2)支付的单位必须扣缴,没有做错,税法规定是指年终个人仍需申报,已纳税的,需申报但不必补税。(3)正确。包括在年所得12万元之中,2007年初申报即可,但不再纳税。(4)参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三、公司给个人股东分红怎样代扣个税
问: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我公司决定对个人股东发放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请问,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发放个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按个人股东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员工股份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欲将资本公积10万元以转增个人股本形式奖励给优秀员工甲某,试问此业务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另外,(国税发[2000]6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依照此文将资产只作为职工分红依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行,我公司怎样才能依此文件执行?
答: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和有价证券。由于甲某公司员工而不是股东,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只适用于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量化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奖励给个人的股份,不适用国税发[2000]60号文件。
五、如何正确理解投资者借款不归还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限问题?
问: 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4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请问该文所说的“有关规定”是否指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但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的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应如何执行?
答:财税[2003]158号文件与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没有矛盾。“年度终了”应当理解为“满一年(12个月)。”这是针对个人股东以借款名义逃避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而设定的反避税条款。执行该政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如果个人股东以直系亲属名义借款,也应适用此条款。(2)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公司留存收益为零或者为负数,则不应适用此条款。(3)需要弄清楚个人股东借款的用途,凡无证据表明用于经营,则满一年必须征税。(4)该规定是针对个人股东设定的,对于公司雇员(非股东身份)向公司借款不适用该规定。
六、企业购车产权为老总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私营企业的车用老总的名字、公司出钱购买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七、企业以个人名义购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私营企业,经股东会决议,以个人名义代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汽车,”是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银行按揭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公司出钱,个人买车,牌照挂个人,要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出钱买车,公司使用,牌照挂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贷款买车,与公司无关。公司如果替个人还本付息,则属于公司向个人支付款项,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20%个人所得税,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相关税收文件参见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
八、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中秋节发放的月饼、购物券计入福利费中,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福利作为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问题中所述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职工在内部食堂就餐发放的补助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现成立一职工食堂,职工就餐,公司按就餐人数以差旅费形式给予补助,餐厅不对外营业。请问我们怎样处理该业务更合理?
答: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不能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只能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然后由雇员向食堂购买餐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如果公司统一支付餐费补贴,也应在“应付工资”中核算,并需要并入当月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有些税务中介公司给企业税务咨询时说公司免费提供工作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
十、旅游费、培训费和考察如何核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职工公费旅游、培训、考察属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那么这些费用应该计入“应付工资”中吗?
答:职工培训费用应在“应付职工教育费”科目列支,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考察费,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是以培训、考察为名发生的旅游费,取得的是旅游公司发票,按照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均按照旅游费处理,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需要分解并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是否征税?
问:公司给全体职工发放工作服,记入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筹划空间?如何筹划?
答: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公司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纳个人所得税。工作服作为企业的劳务保护费用,应当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劳保费为名给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视同, 个人发放实物,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十二、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及发生退保,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公司最近准备为部分股东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人寿险,此险5年后可全部归还,每年有固定收益和分红,请问:每年的固定收益和分红归个人所有的话,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十三、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以公司名义购买(不计入个人名义)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2005]31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计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薪酬征税。
十四、支付职工家属陪护费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因职工生病住院而支付给其家属的陪护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需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可以支付职工困难性生活补助,不可以支付职工家属陪护费,困难性生活补助在福利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陪护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免税规定)。
十五、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端午节快到了,业务员招待远道而来的客户,同时备上南京特产、端午礼物一份,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请问:账务如何处理?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公司在举行庆典活动时送给客户一批价值10万元(购入价)的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现公司决定承担税款。请问,公司如何计算确定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礼品成本在会计上是否计入营业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如果礼品是专门制作,并有本公司有关标识、如商标、公司名称、电话号码等,按照宣传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则按照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一次性消耗的礼品,如月饼等,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宣传品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公司承担税款,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然后计算。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15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5000。
十六、工会奖励是否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工会每年评选的企业先进工作者、技术标兵、三八红旗手等等发放的奖金、奖品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工会经费”)。另外,在工会部门工作的人员因组织各种项目工作发放的奖金(资金来源于“工会经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于工会每年评选的企业先进工作者、技术标兵、三八红旗手等等发放的奖金、在工会部门工作的人员因组织各种项目工作发放的奖金等等,不论奖金的来源如何,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如何理解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可扣除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令)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现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需向您请教: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
答:没有单位的个人,自行向社保部门缴纳的“三费一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单位的个人,从应付工资中扣除的个人负担的(实际上也是单位负担的)“三费一金”,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积金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真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字面理解,那前提是:必须先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扣除。因此,只有从应付工资中支付的“三费一金”可以扣除,单位直接负担的“三费一金”是不能再扣除的。
十八、发放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给个人发放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1999]615号文件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发给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保险、补贴、补助,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一律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征税办法为:(1)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2)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比如当月工资2000元,补偿金4万元,退养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为18个月,则:
(40000÷18+2000—2000)=2222.2元,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这125。
因此,应纳税额=(40000÷18+2000—2000))×15%-125=208.3元。
二十、现金发放的住房补贴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发放的现金住房补贴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19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基数超标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标,那么基数超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工作人员实报实销的手机费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给业务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实报实销的手机费要缴个人所得税。请问税法依据的相关文件号是多少?
答:分两种情况:1、手机是个人的手机,不是公司手机,因此是不能在公司报销手机费的。实报实销的手机费,视同工资薪金所得。  2、手机是公司的,所产生的费用不要并入工资薪金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三、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1999年以后企业给职工13%的住房补贴并入公积金处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其依据是什么?
答:财税[1997]144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工薪所得征税。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同时在两家供职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在两家公司供职,其中一家缴纳社保费,另一家公司的主管税务局要求我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而缴社保费的公司也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申报,这样我不能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且都以工资薪金申报,我想个人所得税全市是联网的,这样是否会造成我少缴个人所得税?现有外地一家公司也要去工作,个人所得税也是那个公司按薪金申报,怎样解决?
答: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兼职人员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另一家不缴社保费的公司支付给你的报酬,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对方入账,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的单位可以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最好将个人所得税票复印件给对方作为支付凭证的附件入账。
二十五、职工取得的配送股和奖励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集体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得到的量化股暂缓征个人所得税,那职工得到的配送股和奖励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要缴,应该在什么时候缴呢?是在取得时还是股份转让时?
答: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和有价证券,单位给个人奖励股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取得股份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有哪些?
问:我想了解一下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补贴是哪些?请详细列举一下。
答: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注意下列问题:
(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有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立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⑤公务用车补贴。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允许扣除一定标准金额,然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税机关确定。
(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用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对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为: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该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对于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如何理解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
问:个人所得税法免征条款中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并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请问:生活补助费怎样理解?公司从应付福利费中发给职工的副食补助、水电费等补助是否在免税范围之列?
答:生活补助费是指困难性生活补助,你说的副食补助、水电费补助均不得免税,需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十八、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建税手续费如何纳税?
问:(1)税务局按规定支付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奖励给扣缴人员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的手续费奖励给扣缴人员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3)单位收到上述两类手续费时,计入什么科目?
答:扣缴税款的手续费均是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单位),而不能直接支付给个人。其手续费收入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需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扣缴营业税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无减免规定,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分录如下:
实际收到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及附加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奖励给个人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付工资   发放给个人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如何正确理解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下发后,不少企业提到年终奖金发6001元比发6000元多发1元钱,需多缴275.10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许多人认为不公平,还有人认为计算方法应为:6000÷12×5%×12个月。6001元年终奖应纳税额则为(6001÷12×10%-25)×12个月=575.10元。两者的差额是1毛钱。请问在实际执行中是否只能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办法执行,第一种计算结果是正确的吗?
答:应当严格按文件执行。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先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因为:6001÷12>500元,因此,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2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6001×10%-25=575.10(元)
多发1元钱多交275.01元个人所得税问题,是税制本身所造成的。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财税[1994]009号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应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纳税所得额9.9万元则按27%纳税。再比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用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征税
三十、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以前年度由于经济效益较差,企业为了保证经营正常运转,2005~2007年共3年间累计欠发职工工资约人均几万元,平均每年约1428元。目前,企业经济效益有所好转,鉴于职工收入较低,企业欲补发历年来欠发职工工资。请问:企业若补发该笔欠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能证明以前年度工资未发放,则可以分别按月计算(需明细)。如果以前已发放一部分工资,则属于若干年度的奖金一次性发放,计算方法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
三十一、企业老总因退休而取得的补偿金能否在税前列支?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有一老总因退休,外方同意给他一笔补偿金,金额较大。请问这笔费用能够在税前列支吗?如果这笔补偿金为不含税收入,金额为606644元,已包含了本年的年终奖,可以按年终奖的计算方式计算吗?应交税额为多少?
答:通过“应付工资”核算(提取并发放),允许在税前扣除,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不含税价,需换算为含税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老总不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则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现金”和“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账户。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全额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计算按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进行。
如果已到退休年龄,此补偿费实际也是年终奖金的一部分,年终奖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也可以采用下列简便方法计算:
设应纳税额为X,则:
第一步,将X 看做为零,代入公式“(606644+X)÷12个月”,查找税率和扣除数,税率为30%,扣除数为3375。
第二步,应纳税额=606644×30%—3375=178618.20(元)。
第三步,将计算结果代入第一步公式检验,税率不正确,因此应适用下一档税率和扣除数。
第四步,应纳税额=606644×35%—6375=205950.40(元)。
三十二、一个月发放数月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某人在2008年7月份同时领取当月和前3个月的工资,每一个月的工资都超过计税工资2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按月分开计算?
答:如果前3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则可以分别扣除2000元计算,如果前3个月已发放部分工资,税务机关会作为7月份奖金处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企业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如何处理?会计科目如何处理?如何计算缴纳?
答:1、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由于工资总额包含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应用举例
一、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30000-2000-1375)÷(1-25%)=35500万元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475元的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5500×25%-1375=7500
3、实际账面上的工资数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准=35500+2000=37500
4、公司承担与实际到手叁万元整的算法和结果是一致的。
三十四、退休人员再参加工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再工作所得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务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十五、退休后从原单位取得的补贴要不要缴个税
问:我单位效益不错,领导考虑给离退休人员也发放一些奖金和补贴,请问要不要缴个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怎样正确计算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问:请教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到22年的职工取得的补偿收入,税务局所提供的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年补偿收入—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12年—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地目前执行的月工资税前扣除法定费用]×税率-扣除数}×12年。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依据财税[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年的补偿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12年—当地目前执行的月工资税前扣除法定费用] ×税率-扣除数}×12年。
三十七、向单位支付的“劳务费”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取得购货单位在当地地税局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我们作为给单位的佣金进行账务处理,由于是以现金支付的,本地税务局认为是给个人的,要我们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此种说法是否有根据?是否有文件规定以现金支付的销售佣金就一定是给个人,虽然其他的条件都显示是给单位的?如是给个人的佣金,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否要代扣代缴?
答:(1)是否扣缴个税应视那张发票开出单位是个人还是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已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单位,请对方出一张单位已入账的证明,不需扣缴。如果是个人,要看税务机关在开票时是否已征个人所得税,如未征收,则需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现金支付的销售佣金既可能是单位的,也可能是个人的,小额的佣金支付给单位也可以是现金。给个人的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1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2
不超过2万元的
20
0
3
超过2万~5万元
30
2000
4
超过5万元的
40
7000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个人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的单位将不再扣缴。
三十八、支付境外个人手续费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外贸出口权的商业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是否按劳务所得缴税?3、怎样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贵企业向国外中介人支付佣金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所以,如果贵企业一次支付6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应该为: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20%+(48000-20000)×20%×(1+50%)=12400元
三十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是否计税?
问:个人以自己的房屋经评估后,以评估价作为投资,与其他几位股东成立一家公司。请问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个人以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一家公司,成为股东之一,但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认为,我是以劳务换取了股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我觉得应该在转让的时候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否则的话是否是重复征收税呢?因为我的分红还是要缴纳20%的个税?
答: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四十、股份转让价高于成本价,可否按转让成本价不缴个人所得税?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因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所以转让价高于原投资成本,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只注明是转让所持股权份额或注明以成本价转让,这样原股东就不用缴纳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请问如此操作是否可行?对公司而言有无风险?
答:弄虚作假当然存在纳税风险,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而且受让股权的一方也不会接受此操作方案。因为购买股权的一方,支付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将来购买方再将股权转让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允许扣除的成本只能按照合同注明的金额计算。这样,购买方再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清算时,就需要多纳个人所得税了。
四十一、企业改制职工以身份置换取得的股份再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职工身份置换取得有限公司的股份,1元/股。现有部分职工要转让该股份2.5元/股,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个人取得股份时,没有支付成本,因此,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时,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为零,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价—0)×20%。
四十二、行使股票期权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国税发[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下列理解是否正确:
(1)第四条第1款中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员工在香港行权所得,是否属于境外所得而不用纳税?
(2)第四条第3款中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员工在香港出售股票后,是否按此规定需要纳税?税款应如何计算?是员工自选申报或是企业有代扣缴义务?
答:(1)境外所得是指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如果员工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则其行权所得应按境内所得处理,按规定纳税。
(2)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即按照转让价扣除购买股票时的市场价格后的差额乘以20%纳税。
(3)工薪所得由雇用单位扣缴,财产转让所得由个人在境内申报缴纳。
四十三、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否减半征税?
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规定了上市公司给股民分红,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10%缴纳。我们这些非上市公司,能否使用该政策?
答: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是为了培育股票市场而设定的税收优惠,个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不得享受减免。
四十四、国企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其生产经营所得能否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系今年国企改制,国有股全部退出,职工入股设立了新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不能超过50人,我们采取变通的办法,由5个出资最多的自然人代表全体职工出资,办理了营业执照。我看到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按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企业是否符合此项规定?该规定对我们是否有利?
答:你公司不适用该政策,仍然是有限公司。只有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适用。从理论上讲合伙企业税负轻,但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大家不愿办合伙企业的原因。
四十五、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付款方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我想请问一个有关股权转让溢价部分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甲、乙两人合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过了一段时间,甲、乙两人分别将股份转让给丙和丁。请问:甲、乙两人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谁负责缴纳?按税法规定,该企业有没有义务代扣代缴?如果甲、乙两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那这个责任是不是应该由该企业承担?
答:甲、乙两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丙和丁负责扣缴,丙和丁承担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甲、乙仍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根据国税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十六、年底返还风险抵押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领导年初缴纳的各项风险抵押金(如业绩),年底兑现时双倍返还,如交5000元返还1万元。请问对超出本金部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别的项目?
答:这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若返还额与风险抵押金有关,超过风险抵押金的部分,应按利息所得扣缴20%个人所得税。若返还额与风险抵押金无关,则返还额超过抵押金的部分,属于与雇用有关而支付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十七、企业配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在企业增加资本金过程中,股东会决定由职工出资。以下是我公司有关情况:
(1)公司资本金结构: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注册资本金为45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3007.80万元,国有股为1192.20万元,共有股300万元。共有股最终产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不享受表决权,红利对公司中层工作人员按系数分配。职工持股会和国有股有表决权的比例为72%∶28%。
(2)公司2003年末所有者权益总计为7832.37万元。①实收资本4500万元;②资本公积634.2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单独持有部分为554.84万元(其中改制时职工购买股权,政府一次性付款优惠返还10%为192.3万元(公司未返还个人),改制时政府规定可以转为职工个人股份的工资和福利两项基金结余362.54万元),另外股东共有的资本公积79.36万元,是2003年度利用“技术改造采用国内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政策形成的。③盈余公积1428.39万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512.76万元(每年度净利润发生额计提10%);公益金256.38万元(每年计提5%);任意盈余公积659.25万元(系每年分配的利润结转);④未分配利润1269.78万元。
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投资,国有股决定不增资,全部由职工持股会增资,共计增资1760元。其中,拟自职工持股会单独持有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418.8万元,作为企业配股,增加持股会会员出资资本;拟以当年红利分配(14%)中持股会412.092万元,共有股42万元,共计463.092万元,直接转增个人股本;其余878.108万元为职工现金出资增加资本。
请教:(1)自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可不缴个人所得税?其中,按规定改制时以企业资产量化给个人的,配股时不征税,在转让时征个人所得税,我公司以上情况是否属于企业资产量化给个人,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返还10%的优惠本应返还个人现存公司,属个人所有资金,是否不应纳个人所得税?
(2)用当年红利直接转增资本时,红利没有分配给个人,可否在增转资时不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转让时缴纳(我公司职工持股会账目对职工的各种出资项目和出资记录非常清楚,严格执行各项纳税规定)?
(3)如果当年红利直接转增资本,必须当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于此项资本没有经过个人的手中,能否采用其他方法筹划,可以不缴或缓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税收筹划没有把握,不敢贸然不缴个人所得税,我公司目前暂用企业资金按红利20%计算代缴个人所得税,准备在适当的时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由于我公司改制前是工效挂钩企业,经申请改制后仍采用工效挂钩办法计算计税工资,而且我公司效益较好,有工资指标,我们准备把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某一个月以奖金的形式发放,估计当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会低于20%,是否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或者在以后年度红利分配时从个人税后项目中扣除。我们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答:(1)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计征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可以以现金方式收回,也可以从以后应付给个人的工资或股利中扣除。
(2)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用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须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是针对集体企业改制设定的税收优惠,你公司改组为私营企业不适用上述政策。公司奖励给个人的股份,属于个人取得的有价证券,由于具有雇用关系,因此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让职工个人以低价(低于公允价)购买股权,应按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规定,低价与公允价之间的折扣额属于与雇用有关的一种奖励,应当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八、“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通过增加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扩资来源是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有增资扩股的溢价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请问,增资扩股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应交个人所得税吗?“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税。”但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批复,“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您所引用的“资本溢价”出自哪个税务文件?又如何解释?
答: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均是追加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前者是有限公司适用的会计科目,后者是股份公司适用的会计科目。二者性质及税收待遇一样。追加投资产生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股本),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个人税后利润怎么缴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个人税后利润(所属期是2008年度)时有无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此文件没有明确废止之前,可以执行。
五十、不竞争款项怎么缴税?
问:不竞争款项怎么缴税?
答: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政府奖给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如何纳税?
问:地方政府年终发给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实物及现金)是否要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是支付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支付给企业经营者,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如果政府是直接支付给经营者,则应按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按照“其他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临时人员的工伤赔偿如何列支?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单位临时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应如何作账务处理?临时人员取得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法上有何依据?
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1)虽然税法没有明文讲工伤赔偿不征税,但工伤赔偿属于补偿性收入,补偿性收入是不征税的,如保险赔款不征税(《个人所税法实施细则》);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不征(财税[2005]45号)等。
(2)工伤赔偿征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11个个人所得税目范围,如果归集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所得,”那就肯定不征税了,因为其他所得必须有税法文件专门明确。
五十一、个人所得税应由地税局还是国税征管?
问:公司是2006年6月注册的。根据规定,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但我们不知道个人所税应在国税局还是在地税局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除银行利息税由银行扣缴后向国税局申报外,其他的所有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地税局征管。
五十二、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我单位个人所得税均按4%缴纳,但个人收入差别较大,有的每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有的只有2万~3万元。请问,我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符合国家政策吗?如符合,那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起调节作用?高收入者不是逃税了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采用4%的征税方法没有政策依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建账的,可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三、个人一次性取得数年承包所得应如何计税?
某人承包经营了一个福利厂,期限为1999—2005年。按合同规定,每年在税后利润提取了10%盈余公积和5%公益金后,全部归承包人所有,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实际情况是福利厂虽然在承包期取得了一定的利润,但由于应收账款很多,某人在承包期内始终未实际取得承包收入,现承包期已到,某人想和福利厂协商一次性取得承包期内的所得,请问其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是分数年计算还是按一年计算,计算后在何时申报?
答:应收账款由福利厂日后收回,承包商按照结算应得的收入(包括已取得和尚未取得的收入),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按年征收,因此应分年度分别计算。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由于申报期已过,因此在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加补缴滞纳金。
五十四、报销奥运门票费用须扣缴个税
你好, 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奥运门票,一部分作为奖励发放给了内部职工,一部分当作礼品赠送给了客户。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奥运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目前,我公司已到地税局按规定开具了专用发票,现在准备入账报销这笔费用,请问:这笔费用是否要纳税?
答:将奥运门票作为奖励发放给内部职工,其实质是对员工的奖励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你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奥运门票属于“其他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于将奥运门票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的这部分费用,公司也要注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笔报销费用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你公司在报销奥运门票额度较大的时候,要注意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限制,合理安排这笔费用支出,以免造成超额列支。
五十五、企业给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如何缴纳个税?
问:我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是企业年金(可从保险公司拿退休金的),一次性缴纳保险费,60周岁后才从保险公司拿到养老金,这部分保险交不交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纳保费的时候就交,还是等这些人退休之后再交?如果现在就交,日后离开公司,不能享有这部分保费,那么相应的这部分个税是不是多交了?
答:首先贵公司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是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由贵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因此,对贵公司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贵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及缴付时并入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如果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五十六、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问:我是厦门的会计,请问我在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利息为什么还扣我20%的利息税,请问证券公司扣得对不对?
答:你好,证券公司是对的,闽地税发[2008]164号规定:近来发现一些地方的证券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5%的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第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不得比照《决定》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根据国税发[2007]89号文的精神以及国税函[1999]697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率为20%。请各地近期组织对辖区内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七、员工在企业内部杂志发表文章获得报酬按什么类别征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应根据员工的职位确定如果纳税。如果是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员工在企业内部杂志发表文章获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十八、外出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稽查
一、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第一,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按照《办法》规定,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被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在对评估结果的处理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但对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按照《办法》规定,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未具有前述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按照《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对稽查问题需要处理的,稽查人员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决定文号;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在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上,税务执行人员接到上级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1]31号)规定执行,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中的《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第二条规定,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二、个人所得税常见的偷税手段
稽查中发现的个人所得税几种常见的偷税手段和方法:
(一)是以现金形式通过福利费、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科目向员工发放过节费、职工医疗补助费、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以差旅费、路桥费、住宿费等名义和以各种渠道取得的发票入账,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并且补贴金额标准明显高出行业同类支出的平均水平。
(三) 利用假工资单作弊,也成了某些企业和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招数。 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虚增员工人数。企业向社会收集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在劳动部门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其中一部分临时用工人员是虚假的,并按正常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手册。待税务人员检查时,拿出临时用工手续来充数,这样超过扣除标准的那部分工资分摊到了这些虚增人员的工资额上以达到减少员工人均工资薪金所得的目的。
(四)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金融企业发放的绩效工资未并入当月收入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聘请外单位技术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个别单位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形成未缴个人所得税集中领域。
(五)检查中还发现个人及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取得的收入,单位未代扣个税的个人极少能够主动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程序
一、税务稽查目标
(1)确认个人所得项目申报是否完整。
(2)确认税收协定的适用是否正常合理。
(3)确认个人所得项目的分类申报是否恰当。
(4)确认个人收入额的申报是否准确。
(5)确认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是否恰当。
(6)确认税率的适用是否准确。
(7)确认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8)确认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二、税务稽查步骤与要点
1、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的税务稽查程序
(1)根据对企业会计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各薪工项目和福利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确认适用的一般项目税务稽查程序。
(2)执行上述(1)确认的一般项目税务稽查程序,进一步验证上述各步骤的初步结论,并确认申报收入的准确性。或导入上述(1)确认的一般项目税务稽查程序的税务稽查结果。
(3)审查费用扣除额是否准确,对涉及在我国停留期间有的月份不足30天者,对其定额费用扣除额进行抽样验算以查证其准确性。
(4)建立本所得项目申报的税务稽查结论。
2.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项目的税务稽查程序
(1)根据合同、订单、股利计算书、现金支付或应付款记录,索取或编制付款客户一览表,审查客户是否为独立个人身份,从而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并与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项相核对。
(2)审阅合同、订单或原始发票,确认客户取得收入的性质分类,并与纳税申报表所得项目内容相核对。
(3)建立已认定的所得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确认适用的一般查核项目程序。
(4)执行上述(3)确认的一般查核程序,进一步验证上述各步骤的初步结论,并确认申报收入、适用税率的准确性。或导入上述(3)确认的一般查核程序的税务稽查结果。
(5)审查费用扣除额是否准确。对涉及按每次收入适用法定扣除费用扣除额者,应对其每次收入划分的恰当性进行验证。
(6)建立本所得项目的税务稽查结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务稽查程序
鉴于本项目所得类似企业所得,征税方法也类似企业所得税,其税务稽查程序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程序。
4.对适用税收协定的辅助税务稽查程序
(1)索取或编制雇员综合情况一览表。
(2)审查护照、原居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验证各雇员为某缔约一方居民认定的准确性。
(3)审查其是否完成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手续,以确认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生效时点。
(4)审查各雇员护照出入境的海关记录及企业的考勤记录,验证在我国居住是否超过183天。
(5)结合对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查核程序的税务稽查,验证其所得是否为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或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
(6)建立适用税收协定的综合税务稽查结论。
5.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的税务稽查程序
(1)适用分析性复核方法税务稽查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可选择的分析类型可包括:
与近期年度的比较分析;
月趋势图比较分析;
运用平均税负率进行合理性分析。
(2)抽样或详细验证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准确性。
(3)建立本项目税务稽查结论。
6.境外已缴税额的税务稽查程序
(1)结合一般查核项目的税务稽查,审查引致本境外已缴税额的所得额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2)核对纳税申报记录,审查引致本境外已缴税额的所得额是否归入已纳税基数申报。
(3)在本程序(1)、(2)步骤基础上,确认雇员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税额能否获得抵扣。
(4)审查境外已缴税额的已完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适用的情况下,可通过国家间情报交换系统向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函证。
(5)按分国限额抵扣模式验算本期抵扣境外已缴税额的准确性。
7.税务稽查结论
综合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综合税务稽查结论。
第五部分  税务筹划原理及税务筹划
第一节、税务筹划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根据税法的指引作用和税法的预测作用,事先进行税负分析,选择人利于生产经营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
第二节  企业多缴税和少缴税的原因
一、企业多缴税的几种情况及原因。
谁也不愿意多缴一毛钱税,谁也不愿意违法偷税!然而,据我们多年的税务查账的经验,大部分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少纳税问题或多缴税的问题,税务机关的任何一次检查都不会空手而归。纳税人多缴、错缴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许多符合条件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没有享受优惠。11种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
(一)、对税法及及税收信息不熟悉导致多缴税。许多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对税法了解不全面导致多缴税。
1、营业税。江苏的一个企业想搬迁到西部去享受优惠政策,江苏的厂房想转让给别人,结果按转让价格全额申报了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要注意,原来取得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发票要能提供出来,如果不能提供,是不能扣减的,有好多企业因发票保管不善找不到了,导致多缴了税。注:企业转让土地及附着物,通过税务筹划,可以不要缴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契税。
2、预提所得税。某企业委托境外公司为其进行工程设计,主要工作是要境外完成的,只是对方在前期派人来现场勘查,了解情况,结果该企业按10%缴纳了预提所得税,合同约定预提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根据财税外字[1986]第172号(这个文件依然有效)规定,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
3、增值税。有些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增值税进项发票没有在认证期到税务局论证,结果进项没法抵扣,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不能退货,开红字发票,给企业带来了损失。我这几个月查账发现,有好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进项没有到税务局认证,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发现所买的固定资产不合格或要退货,超过认证期就不能开红字发票了,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也要经过认证,否则以后发生销售退回将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注:可以通过总瑞税务进行协调,可以把无法抵扣的发票进行抵扣,具体情况与会务组联系。
购买方收到出售方的违约金进项转出的问题,有些企业做了进项转出,是错误的。从境外采购货物取得返还有些企业也做进项转出,也是错误的(国税函[2007]第350号)。
4、企业所得税。前些天(4月中旬)我到一家外企业查账,发现该公司有一笔其他业务收入350万元,一问原来是技术转让,我看该公司不仅申报了营业税又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这里我问大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要不要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免税的条款,我发现有好多企业报税时把不该缴税的项目都缴税了。如差旅费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是不要缴税的。
6、房产税。
(二)、取得不合法的发票和开具不合法的发票导致多缴税。我们在税务服务中,发现许多企业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真实、合法、有效”条件,比如取得的房屋租赁发票不是到房产部门开具的租赁发票,而是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大家都知道,这个结算凭证不能做为成本在税前扣除的,许多企业因不能扣除而多缴税或因扣除了税务检查或评估时又要补税。据我了解,因此事被补税的企业有很多。还有我们很多企业在开给别人发票时也是不按规定开具,最近有许多茶社咖啡厅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大家都知道,开具服务业发票最低按5%缴税,而开普通销售发票只要3%,降低了税负,但增加了风险,结果缴的增值税无法退回,又要补缴营业税。
1、增值税。我在一个大公司查账,我发现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面有页附件,附件的内容是: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增值专用发票,故在关联企业开了一张发票,以便抵扣,望领导批准,我看上面有好几个主要领导签字了,这明显的是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的进项不能抵扣同时也不能做为成本扣除。
2、营业税。我有一个财务总监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他们的工厂已经完工了,要进行结算了,施工方是南通的一个公司,施工方拿着南通市的建筑业发票来结算,问我这个发票可不可入账,我告诉她,这个发票不能入账。尽管这张发票是真实合法的,但我们的税务部门会认定这张发票无效,相关的成本不能得到确认。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时,我看到很多的公司有许多的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如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早些年在小镇上买了一块地用于开发,结果对方开具的是镇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会计入账了,做为开发成本,我当时提醒公司的老总,这张发票不能做为成本,要土地出让方要开具正规的土地出让发票,老总说,政府开的,不会有问题,过了几个月,房地产企业大检查发现问题了,要补税,该企业后悔莫及。我有一个客户,租用地下掩体(防空洞)搞地下商场,签订的是租赁协议,签订的是五十年,租赁费是一次性缴的。结果取得的也是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也受到了税务局的补税处罚。
某企业与施工队签订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施工队到别的劳务公司代开劳务发票,税务检查时,税务局发现合同是与施工队签订的,而发票却是另一家劳务公司的,该企业做了纳税调。
利息发票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
4、其他税。
(三)、是税收优惠没有充分使用。境内某两家关联的外资企业,A公司两免三减半届满,B公司还在两免之内,为了转移利润,B公司内成立研发中心,卖非专利技术给A公司,B公司请了一个民法律师起草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A每年支付B公司人民币500万技术使用费,不开发票。我们分析,这样导致两个结果,一是A公司500万技术使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B公司500万的技术转让费要缴营业税,其实这里可以税务筹划的,对B公司来说不要缴营业税,对A公司来说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我们在下面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要提到这个方案。
(四)、是会计(记账)信息差错导致多纳税。
1、增值税。有一家白酒生产企业,采取“买六送一”方式销售产品,对赠送的一瓶白酒,视同销售计算了增值税,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又视同销售计算了资产转让所得。其实,这是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误解。这本来不是一笔捐赠业务而是一笔折扣销售的业务。如果没有在没有销售白酒的前提下,对外赠送白酒用于促销,则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是正确的。在销售白酒与赠送白酒为同一对象时,应当按折扣销售处理,即用三瓶白酒的价格除以4瓶得到单价,然后开具发票。也可以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即在不改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将一瓶白酒的价格折算成折扣率,将折扣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税务筹划,而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2、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而经济业务的事实往往是通过帐务处理体现的。在税务咨询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多纳税款。有一个公司每个月以公司的名义买好几万元移动电话充值卡,然后分配给业务员,这种情况下是不要缴纳人所得税的,但要命的是,该企业的会计在发票后面又附加了一个清单,清单是注明每个人分配了多少,税务局一问,原来这个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号码都是个人的,不在公司的名下,税务局当即要求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这个清单,该企业就不要补税了,可见会计记账还是有技巧的。
5、其他税。
(五)、是纳税人不经意地放弃了应该享有的权益而导致多纳税款。
区别偷税和未按期申报。因计算错误少缴税的罚款问题。
(六)、是纳税方案不合理。税务筹划与偷税不同,是一项合法节税行为,这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不该反对,应鼓励和支持。有些纳税人缺少这方面的研究导致纳税方案不合理,往往多缴了完全可以不缴的税款。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块土地要转让,价值2000万,他请人做了一个税务筹划,方案是这样的,把这块地做价入股到对方公司,然后做股权转让。按这个方案依据财税[2002][第191号不要缴营业税,可以省下100万营业税,依据财税字[1995]第048号不要缴土地增值税,方案从理论上看来是十分的完美无缺,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出现了问题,受让方的股东比较多,有的股东不同意购买股权,有的交不起资金,有的说只有卖方省税了,受让方一点便宜也没沾到,使工作限入被动,后来土地收回,重新制作方案,多缴了契税。这个方案还是可以操作的,我们在下一步会讲到这个方案。
(七)、是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当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税款的范畴,在这里将其纳入多缴“税”的范围,是因为滞纳金和罚款本属于可以避免的额外负担。
(八)、公司老总或老板贪小便宜多缴冤枉税。我有一个客户,效益一直不错,有一年该公司装修新办公室,请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费用大概二十万,装修完了,老总说,给你十八万,不开票了,行不行,装修公司高兴得不得了,忙说可以,该公司老总也非常的高兴,我到他公司一看,就问装修了多少钱,发票有没有开,老总说,发票没有开,少了两万钱,我一听,说你吃亏了,然后我算给他听,装修做为递延资产,可以在摊销,税前可以扣除6万6(以前税率是33%),老总一听我解释说,确实吃了4万多元的亏。
(九)、税务部门强行多缴税。“权力税”的存在,导致企业有可能因为税务部门的硬性推定而多缴税。
(十)、税收优惠期不注意事后补税而多缴税。
(十一)、企业主观上想多缴。比如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发股票的目的而刻意多缴税,或者企业领导为了实现个人政绩而多缴税等等。
二、企业少缴税的几种情况及原因。
据我们了解,企业少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意不申报,还有一种是无意的。对于故意不申报是一种恶意的偷税行为,对于无意的主观恶意不大,是一种漏税行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这几种原因。
(一)、有些人故意不申报。这种行为我们坚决不支持,因为这样只能使企业缴的税更多,现在我们的税务机关的查账水平不断提高,再高明的偷税手段也会被发现的。
(二)、对政策的不了解。我在一个公司查账,看到有一笔20万的收入直接冲费用,原来不笔收入是卖废品的,要按17%缴增值税,而企业认为废品不要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某纺织厂卖废棉按13%缴增值税。
1、增值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缴税,如罚款,滞纳金,赔偿金。视同销售的情况不缴税。
2、营业税。如罚款,滞纳金,赔偿金。
3、消费税。
4、企业所得税。担保损失。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少缴税我总结了以下几点。
A、资本转增股本,红利转增股本。
B、赠与他人物品。
(三)、企业经营决策者授意不要缴纳。
第三节   税务筹划的误区
人所得税筹划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工资、奖金现金以外收入不征税
很多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而且只就现金收入计征。至于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等则无须缴税,这是错误的。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而且还包括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此情形下,很多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分配的各种实物福利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有关税收法规早已明文规定,对属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实物,包括企业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列支的各类支出,单位财务、工会和所在部门发放的各类支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范围。即凡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它各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任何性质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误区二:所有的利息支出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88号规定,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教育储蓄是免税的。
误区三:所有奖金均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文件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而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如果发放的是实物(有价证券)要折算成人民币。
误区四:退养工资与退休工资一样不征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五:取得奖金越多其收入就一定越多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即奖金多却收入少的情况,而奖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
误区六:出版单位人员稿酬计税方法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表明,对稿酬所得的认定,报社、杂志社与出版社在税法上是有严格区分的,具体计税办法有很大区别。这也体现国家充分考虑了报社、杂志社专业人员发表文章与出版社专业人员编著图书难易程度,防止各报社、杂志社以稿酬所得分解收入避税。
误区七:旅游费和考查费不要缴税
职工培训费用应在“应付职工教育费”科目列支,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考察费,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但如果是以培训、考察为名发生的旅游费,取得的是旅游公司发票,均按照旅游费处理,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需要分解并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误区八: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
有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用于转增注册资本金时,回避应代扣代缴个人股东按“股利、股息、红利”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注销审核时,通过计算审计年度内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余额的增减变化,其已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12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
第四节 税务筹划案例
一、人所得税合理节税途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居民、非居民人,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企业)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上调,个人的所得要减少,下面介绍几种节税的方法。
一、巧用公积金节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节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节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教育储蓄的免税和优惠利率
(二)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三)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节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 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二、企业购车用车、私车公用的税务筹划和涉税风险分析
近年来,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使企业用车呈现多样化:企业出资为员工个人购车、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用于公务、企业为员工报销或补贴个人车辆相关费用等。这些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和员工个人带来了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与税收风险。在此,南京中经阳光税务筹划有限公司提醒广大企业,企业购车用车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出资以个人名义购车企业为奖励股东与员工,为股东及有贡献的雇员购买汽车,产权直接落到个人名下,而使用则以公务为主。这种做法从激励角度来讲,会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却暗藏着涉税风险。
(一)企业购车私人用
一、收政策企业出资以股东个人名义购车企业为股东购车,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的折旧与用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还需视企业的经济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汽车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 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车
(1)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资产,折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
1、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员工应将取得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种情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但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内外资企业均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进行处理,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因汽车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同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私车公用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油料费可税前扣除吗?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7]305号文下发了《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可见个人以发票形式形报销的费用,个人所税是免不掉的。
2、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与个人应进行如下处理:
1、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员工应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分别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使用的汽车是否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租赁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各地对此规定不尽相同。
如北京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以上有关省市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各地在对待租赁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企业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折旧费用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辆发生费用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企业可参照上述三条原则进行把握,但具体实务处理还须与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方可减少税收风险。
企业为员工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一些企业在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利用个人车辆为公司服务,公司则以发放现金或者凭发票报销的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这种情况在国家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尤其普遍。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发放或报销的费用并入计税工资总额,不超过标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应就其取得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私车公用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建议企业可采取以公司的名义购车,这样既可以将车辆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使用汽车而发生的耗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可因此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同时个人也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与员工约定,如果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后,可将该车按折旧后余值出售给个人,这样既达到了激励员工的目的,又节省了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支出。
(三)另辟蹊径,私车公用-------借用合同
企业借用职工的汽车所发生的耗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等费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来约定。所产生的费用不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节税设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月薪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采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既可以月薪的形式取得,又可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取得,收入在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之间分配的不同,税负也是有差别的。
一、月薪所得和年终奖金的节税设计原理
由于每月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项计税,对于个人来说,在工薪和年终奖金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为工资薪金发放的节税设计提供了空间。如果月工资偏高,会使月工资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可能放弃将工薪转化为年终奖金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反,如果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而可能放弃将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尤其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确定税率时类似全额累进税率,在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只要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部数额都要适用更高一个级次的税率。既使不考虑月工资,仅仅从一次性奖金本身来看,也需要在发放时很好地筹划奖金的数额,避免出现奖金数额增加不多,而税率适用更高级次,税负增加较多甚至税负增加超过奖金增加的税负偏重现象。与月工资综合起来考虑,问题会更复杂,需要综合规划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个人总收入在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合理地划分,是有效降低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重要筹划方法。
为简化起见,节税设计的假设前提是:个人的年收入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个人收入可以通过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月薪的发放是均匀的,即每月月薪相同;个人的收入中不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等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比如当工薪发放与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选择按月薪发放。
二、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一)税率变化的拐点
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表中,税法给出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上限,税率提高一档,低于下限,税率降低一档;在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时,商数超过适用某档次税率级距的上限数额,税率也要提高一个档次。根据引起税率变化的这些点,将个人的月薪划分为不同的区间,在每个区间都可以找到收益与纳税的最佳配比。从税率表上看,能够引起税率升降的调整数为500元、1 500元、3 000元、15 000元、20 000元(调整五档)等,姑且把这几个数称为寻找各区间分界点的的调整数。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适用同一税率表,其税率的调整数相同,每一个调整数既可以使工资税率提高,也可以使一次性奖金税率提高,所以根据每一个调整数都可以找到2个拐点。引起税率变化的第一个拐点是2000元,以2000元为始点,顺序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到2500元构成一个拐点,再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出3000元又构成一个拐点,下一级距以3000元为基础加上调整数1500元得出4500元,再加一次调整数1500元得出6000元,又得到2个拐点。依次计算,可以得出
2000元、2500元、3000元、4500元、6000元、9000元、12000元、23000元等19个拐点,这些拐点也是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二)纳税无差别点
上述19个拐点中的8个拐点具有这样的特性:在总收入基础上若增加部分收入,增加的收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一次性奖金在突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时,全额适用高税率,使原本适用下一级税率的奖金也适用高税率而使税负增加;如果将增加的这部分奖金作为月工资发放,即使增加的工薪适用更高一档税率,总体税负也会相对较低。这时,会出现放弃一次性奖金低税率而选择月薪高税率的情况,理由是适用低税率的代价较高。但是,收入额增加到一定规模,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增加的收入按月薪纳税的税负高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这时应改按一次性奖金纳税。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即由按工资纳税改按年终奖纳税的转折点收入额,这个收入额中的增加部分按工资纳税和按年奖金纳税税负是相同的,所以将这个收入额称为纳税无差别点。在纳税无差别点以内,增加的收入额以工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超过纳税无差别点,增加的收入以一次性奖金发放对职工有利。九级税率中从5%开始,每两个税率之间均有一个纳税无差点,共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也是划分总收入的分界点。
以分界点4500元为例,总收入分解为月薪4 000元和一次性奖金6 000元可以节税。若收入增加,增加部分随工薪发放适用税率15%,增加的部分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适用税率为10%,表面上看后者税率低,可节税5%,但是后者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低税率5%为代价,全额适用10%,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使原来的6 000元多纳了5%的税款,全年多纳税300元,相当于适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只有在节约的税款大于固定成本时,后者才是可行的。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其能够使增加的收入按工薪纳税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相同。设年总收入的增加额为X,根据两种方式的年纳税相等,可列出方程:
15%X=(X+6 000)×10%-25-6 000×5%
解得:X=5 500月奖金=5 500÷12=458
在原来的分界点4 500元基础上,得到新的分界点4 958,在平均月收入4 958元以内,原来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不变,新增的458元并入月薪发放可节税;超过4 958元时,每月发放的工薪4 000元不变,增加的收入全部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利用同一原理,可以找到4 958、10 833、31 583等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都是总收入的区间分界点。
根据19个引起税率变化的拐点和8个纳税无差别点构成的27个总收入的分界点,可将每月的总收入划分为28个区间,根据每一个区间的税率特点进行合理的节税设计。
三、各区间的节税设计
根据税率变化的拐点和纳税无差别点,将个人的年收入划分为若干个区间,每个纳税区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分配以税负最低为原则,从第一个区间开始,采用因素分析法,依次找出下一区间的分配方案。
第一区间:0—24 000元/年收入
全部作为月薪发放,每月2 000元,减除费用后无应纳税所得额,不纳税。
第二区间:24 000—30 000元/年收入
寻找第二区间的分配方案,要对第一个区间的最佳方案进行因素分析,每月2 000元月薪不变,年增加0—6 000元收入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月薪增加0—500元,年终奖为0,每月减除法定扣除费用2 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500元,适用5%的税率,月税额0—25元,奖金税额为0,年税额0—300.
选择二:增加的0—6 000元,一部分作为工薪发放,其余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薪超过2 000元,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适用税率5%,工薪超过2 000的部分也适用5%的税率,所以税负同第一个选择相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择其一。本文从员工利益考虑,选择第一个方案。
第三区间:30 000—36 000元/年收入
根据第二个区间的结论,30 000元按工薪发放,每月2 500元,增加的0—6 000元再以工薪发放,则税率提高到10%;而增加的部分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不过500,适用5%的税率,显然后者节税。也就是说,在这一区间,要将税率控制在5%以内,所以选择的方案是每月2 500元,一次性奖金0—6 000元。
第四区间:36 000—54 000元/年收入
在第三个区间每月2 5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基础上,年收入又增加了0—18 000元,增加部分作为工薪发放适用10%的税率,增加部分无论拿出多少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加上原来的奖金6 000,商数已过500,奖金要全数按10%缴个人所得税,原来的6 000元奖金适用税率会从原来的5%,上升到10%,显然税负增加,所以在这一区间,增加的年收入0—18 000元作为月薪发放可节税,所以这一区间方案是每月2 500—4 0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
第五区间:54 000—59 496元/年收入
在第四区间每月4 0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基础上,根据纳税无差别点的原理,每年新增的5 496元以月薪的形式发放,适用15%的税率,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适用10%的税率,但却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5%税率为代价,从节税角度,得到新的拐点59 496元,年收入在54 000—59 496元,月薪4 000—4 458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可以节税。
第六区间:59 496—72 000元/年收入
年收入超过纳税无差别点59 496元,可以重新考虑分配方案,在年收入54 000元以上的部分,以月薪发放的15%税率,将成为加重税负的主要原因,如果以一次奖金发放,全部适用10%的税率,虽然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低税率5%为代价,但是会带来总体税负的降低。所以这一区间的设计是每月月薪4 000元,其余为一次性奖金。
根据同样的推理,可以得出其他各区间的节税设计。将前12个区间的节税设计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入上页表1.
四、工薪与一次性奖金设计的节税效果
在表1中,一区间与二区间、四区间与五区间、七区间与八区间、十区间与十一区间的设计方案相同,因此,表1中的12个区间就形成了8种节税设计。在实践中,存在工薪偏高奖金偏低或者奖金偏高工薪偏低现象,从节税的角度看,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以个人收入全部按月薪形式取得为例,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节税方案的税负相比,其节税效果如上页表2.
从表2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收入的不同区间有不同程度的节税,总收入越高,节税额越大,越应该进行节税设计。根据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的纳税规律所做的节税设计可以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年收入所属的区间,选择相应的设计方案。职工收入差别较小的单位,可在一个或几个较少的区间内作出选择;对于职工收入差别较大的单位,则要区分不同的职工收入,分别对应多个不同的收入区间,寻找相应的方案;对于职工收入不确定的企业,采用这一设计之前要合理估计职工收入,再按估计的收入所对应的区间寻找设计方案,而纳税风险的大小与估计的准确性成反比。
四、工资、奖金结合进行节税筹划
纳税人可以把工资和奖金结合起来进行发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下表可供纳税人在选择工资奖金结合法进行节税筹划时参考。该表格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减去“三险一金”后的余额(尚未扣除2000元)。
工资、奖金结合纳税筹划比较
筹划前
(单纯工资形式)
筹划后
(工资奖金结合)
节税额
月平均工资
年工资总额
年应纳税额
月平均工资
年工资总额
一次性奖金
奖金个税
年总个税
<2500
<30000
<300
<2500
<300
0
0
<300
0
2600
31200
420
2500
300
1200
60
360
60
2700
32400
540
2500
300
2400
120
420
120
2800
33600
660
2500
300
3600
180
480
180
2900
34800
780
2500
300
4800
240
540
240
3000
36000
900
2500
300
6000
300
600
300
3100
37200
1020
2600
420
6000
300
720
300
3200
38400
1140
2700
540
6000
300
840
300
3300
39600
1260
2800
660
6000
300
960
300
3400
40800
1380
2900
780
6000
300
1080
300
3500
42000
1500
3000
900
6000
300
1200
300
3600
43200
1620
3100
1020
6000
300
1320
300
3700
44400
1740
3200
1140
6000
300
1440
300
3800
45600
1860
3300
1260
6000
300
1560
300
3900
46800
1980
3400
1380
6000
300
1680
300
4000
48000
2100
3500
1500
6000
300
1800
300
4100
49200
2280
3600
1620
6000
300
1920
360
4200
50400
2460
3700
1740
6000
300
2040
420
4300
51600
2640
3800
1860
6000
300
2160
480
4400
52800
2820
3900
1980
6000
300
2280
540
4500
54000
3000
4000
2100
6000
300
2400
600
4600
55200
3180
4100
2280
6000
300
2580
600
4700
56400
3360
4200
2460
6000
300
2760
600
4800
57600
3540
4300
2640
6000
300
2940
600
4900
58800
3720
4400
2820
6000
300
3120
600
5000
60000
3900
4000
2100
12000
1175
3275
625
5100
61200
4080
4000
2100
13200
1295
3395
685
5200
62400
4260
4000
2100
14400
1415
3515
745
5300
63600
4440
4000
2100
15600
1535
3635
805
5400
64800
4620
4000
2100
16800
1655
3755
865
5500
66000
4800
4000
2100
18000
1775
3875
925
5600
67200
4980
4000
2100
19200
1895
3995
985
5700
68400
5160
4000
2100
20400
2015
4115
1045
5800
69600
5340
4000
2100
21600
2135
4235
1105
5900
70800
5520
4000
2100
22800
2255
4355
1165
6000
72000
5700
4000
2100
24000
2375
4475
1225
6100
73200
5880
4100
2280
24000
2375
4655
1225
6200
74400
6060
4200
2460
24000
2375
4835
1225
6300
75600
6240
4300
2640
24000
2375
5015
1225
筹划前
(单纯工资形式)
筹划后
(工资奖金结合)
节税额
月平均工资
年工资总额
年应纳税额
月平均工资
年工资总额
一次性奖金
奖金个税
年总个税
6400
76800
6420
4400
2820
24000
2375
5195
1225
6500
78000
6600
4500
3000
24000
2375
5375
1225
6600
79200
6780
4600
3180
24000
2375
5555
1225
6700
80400
6960
4700
3360
24000
2375
5735
1225
6800
81600
7140
4800
3540
24000
2375
5915
1225
6900
82800
7320
4900
3720
24000
2375
6095
1225
7000
84000
7500
5000
3900
24000
2375
6275
1225
7100
85200
7740
5100
4080
24000
2375
6455
1285
7200
86400
7980
5200
4260
24000
2375
6635
1345
7300
87600
8220
5300
4440
24000
2375
6815
1405
7400
88800
8460
5400
4620
24000
2375
6995
1465
7500
90000
8700
5500
4800
24000
2375
7175
1525
7600
91200
8940
5600
4980
24000
2375
7355
1585
7700
92400
9180
5700
5160
24000
2375
7535
1645
7800
93600
9420
5800
5340
24000
2375
7715
1705
7900
94800
9660
5900
5520
24000
2375
7895
1765
8000
96000
9900
6000
5700
24000
2375
8075
1825
8100
97200
10140
6100
5880
24000
2375
8255
1885
8200
98400
10380
6200
6060
24000
2375
8435
1945
8300
99600
10620
6300
6240
24000
2375
8615
2005
8400
100800
10860
6400
6420
24000
2375
8795
2065
8500
102000
11100
6500
6600
24000
2375
8975
2125
8600
103200
11340
6600
6780
24000
2375
9155
2185
8700
104400
11580
6700
6960
24000
2375
9335
2245
8800
105600
11820
6800
7140
24000
2375
9515
2305
8900
106800
12060
6900
7320
24000
2375
9695
2365
9000
108000
12300
7000
7500
24000
2375
9875
2425
9100
109200
12540
7100
7740
24000
2375
10115
2425
9200
110400
12780
7200
7980
24000
2375
10355
2425
9300
111600
13020
7300
8220
24000
2375
10595
2425
9400
112800
13260
7400
8460
24000
2375
10835
2425
9500
114000
13500
7500
8700
24000
2375
11075
2425
9600
115200
13740
7600
8940
24000
2375
11315
2425
9700
116400
13980
7700
9180
24000
2375
11555
2425
9800
117600
14220
7800
9420
24000
2375
11795
2425
9900
118800
14460
7900
9660
24000
2375
12035
2425
10000
120000
14700
8000
9900
24000
2375
12275
2425
10100
121200
14940
8100
10140
24000
2375
12515
2425
10200
122400
15180
8200
10380
24000
2375
12755
2425
10300
123600
15420
8300
10620
24000
2375
12995
2425
10400
124800
15660
8400
10860
24000
2375
13235
2425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来确定应当如何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