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血殿下的乖宝贝:十二五税改减什么 增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8 21:22:08
来源:《中国改革》-财新网 作者:贾康 2010年12月29日10:51我来说两句(1024)复制链接打印

  结构性减税的重点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兴产业税收政策改革,结构性增税的重点是资源税、房产税和环境税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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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实现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优化平衡,建立一个能适应经济波动并进行有效调节、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国情,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满足国家财政正常性需求的税制体系。

 

  在政府支出总量不宜、也难做出较大调整的制约条件下,目前税制改革任务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合理调整政府收入结构,有减有增,清除不利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阻滞因素。

  优化结构性减税

  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2009年让渡给企业和居民的利益约5000亿元。今后,虽然这方面的可操作空间已收窄,但仍需积极考虑、动态优化。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降低间接税比重,社会已有迫切的需要,并具备一定可能性。更多强调“能力原则”的税制调整,其基础条件也逐渐成熟。

  ——推动增值税扩围改革,同步实现间接税比重降低。

  降低间接税比重的一大重点是,在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形成地方支柱财源以落实省以下分税制的进程中,酌情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

  改革的多赢目的十分明显:一是减少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引发一系列矛盾和对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降低流转税制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为服务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税制改革推动经济质量跃上新台阶;二是通过税率设计,降低间接税比重,削减政府生产税收入,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减少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

  当然,增值税扩围改革并不必然降低间接税比重,但在设计上可以有意为之。扩围涉及到的利益调整很多,比如,重新确定扩围后服务业的增值税率、原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税率、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等。总体来说,推行此项改革,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税收总量是否改变,对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的影响会有很大不同。

  如果把降低间接税比重作为改革的配套诉求,在减少增值税、营业税总体税负的前提下推进扩围改革,对经济主体层面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政策,也有助于降低终端消费者的负担。当然,增值税扩围改革,势必对中央、地方财力分配关系现状产生重大影响。在地方税体系中有支撑力的支柱税种成型前,增值税扩围改革只能徐缓进行,不可操之过急。

  ——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将目前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除了将资本利得单独处理,在把其他各类收入综合计税、并兼顾不同纳税人家庭负担情况下,可考虑在税率设计上做如下安排:即便在不提高“起征点”的情况下,可将第一档税率设计为1%,使工薪收入超过“起征点”不多的低收入人群,明显降低税负;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档次上,可以保持目前5%的最低档税率不变;对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高收入者,可以按照收入状况划分为15%、25%、最高不超过35%的另外三档累进税率。

  ——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未来应进一步实施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措施。

  合理实施结构性增税

  除了通过结构性减税,减掉一些不合理税负,还要考虑“加法”,即结构性增税。

  ——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0年6月,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启动了资源税改革的第一步。未来应首先尽快将新疆的改革推广到整个西部、乃至中部和全国;其次,适时扩大征税范围,进一步发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作用;第三,进一步酌情提高资源税税率。新疆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5%的从价税率,税负比以前有了较大提高,但和英国的12.5%、俄罗斯的16.5%、美国14.6%的平均水平相比还差很远,可以再作筹谋,动态优化。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是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国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仍存在“缺位”现象,一些高档消费品,比如高档时装、高端保健品和高档家用电器;还有环境污染大的物品,比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都没有征税,应考虑将上述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

  二是完善计征方法,增强税收调控的有效性。具体可考虑将部分应税消费品,由生产环节纳税改为零售环节纳税,将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三是调整消费税税率。比如,提高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等的消费税负,以及卷烟、鞭炮等危害身体健康和环境的消费税税率。

  ——积极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强化直接税再分配作用。

  房地产税改革的研究论证已久,并已进行了多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空转试验。目前,结合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借道现行房产税,推出改革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需求来看,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也就更加突出。

  ——研究开征环境税。

  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制度,环境税应处于主体地位,应研究构建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税种及其有效制约机制,实现现行财政收入格局的结构调整,并顺应国际社会税收“绿化”的趋势。

  健全地方税体系

  目前,中国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相对便利、收入充足、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和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使得地方政府很难通过地方税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客观上刺激或者迫使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各种非税方式—包括土地批租方式筹集预算外资金,以满足财政支出需要。中央和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划分不规范,税权过于集中于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区域经济。

  “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具体考虑,首先,配合减少财政层级和省以下体制深化改革,科学安排税种配置,依据民生需要的重要程度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实际归属来优化税收分享。与地方民生相关度大、更富地方特性的税种,应当增大所在地的权限。

  其次,“十二五”期间,通过改革使房地产税和资源税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这将有利于总体上解决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税体系的构建问题。房地产税可望为东中部省份提供税收支柱,而资源税则应该成为经济欠发达、但资源富集的西部省份的税收支柱。

  第三,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种适当的管理权限,包括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以及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政令畅通、不挤占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源、不影响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省级政府通过立法程序,经中央政府批准,对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

  贾康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本文来自财新传媒年度特刊《中国2011》,由财新传媒旗下《新世纪》周刊2010年增刊、《中国改革》2011年1/2月合刊联合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