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经济发展:税总1月28日在线访谈问题荟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4:18:02

1、《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5、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是的。 

  8、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9、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0、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但获准的三个月后,又发生了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还能继续延期吗?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不能延期。但如果以后又发生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就新发生的应纳税款申请缓缴。

1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是扣除相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税,还是先用应发数计税,再扣除相关的社保费用?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2010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有关政策,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

  16、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进行预缴?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现行规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

  20、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21、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是属于工资支出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属于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

  22、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退税程序环节多,且纳税人多缴税款需有一个合法确认的过程,有的甚至要评估或稽查部门出具结论才能作为退税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适当延长较为合适。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这里的“10日内”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开始的时限。

  23、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为0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26、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未达到起征点,需要缴营业税吗,发票从那代开?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开发票的,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

  27、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对亏损企业适用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适用。 

  29、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0、核定征收的收入包括补贴收入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收入总额中一并征税。

  31、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33、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4、技术服务转包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5、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该怎么办?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第一条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文件第二条第(五)项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标准仍然遵循2008年之前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新增企业。主管国、地税机关对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有争议的,应提请上一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36、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7、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争议或由于计算错误,税务稽查时,将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调整,调整后同样是亏损。请问,对此稽查结果,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虚报亏损,如果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应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弥补,要调减亏损额,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8、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有“结清应纳税款”,那么经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能清偿的欠税,能否理解为已结清税款?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完成了清算工作,此时已无财产承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注销税务登记。

  39、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的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年4月30日才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已是五、六月份,却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时我们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都已完成,重新调整很难,也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不止这一个,这些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过渡,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41、出口退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不需要。

  42、我是一家中介组织,我们在作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要剔除。

  42、税务总局能否明确每个文件的执行时间,避免层层转发,导致执行时间迟滞?

  办公厅副主任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都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大多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文件中没有明确生效执行时间的,原则上以成文日期(文件落款日期)为生效执行时间。解释性的文件以被解释的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生效执行时间。文件的层层转发,不影响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

  43、公司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在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例如南方某市不允许预提工资,北方某市允许列支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总局能否对预提费用的列支范围、时间标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45、发票是否是缴纳印花税的凭据。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如果该凭证具有合同性质,比如运输发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4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备案。

  48、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编制规则及启用时间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10、11、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49、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企业存货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到底是否需要转出?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经审核,确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那部分,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50、公司收到某境外公司的服务费发票,上面注明净价格100元,我公司将净价格折算成税前价格105.26元代扣代缴营业税5.26元,但对方公司不同意按税前价格更换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税前价格105.26元在所得税前列支此服务费?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劳务合同规定,应该是由中国公司负担,可以根据境外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以及合同、营业税发票等作为有效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