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敦确吉尼玛出生:王传言:指标式罚款助长公权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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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言:指标式罚款助长公权腐败

2011年08月03日 12:32    来源:荆楚网     

 

7月底,罗平县工商局内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执法人员向记者提供了几张收据,盖有“罗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专用章”,数额均在2000元及以上,“摘要”一栏写明为“风险金”。从去年开始,他们就被通知到县工商局办公室财务人员处缴纳风险金。县工商局给各科室、分局和工商所下达了罚没指标。在完成目标任务后,年底可以双倍领回风险金;否则将被扣钱。(8月3日 《人民日报》)

云南罗平工商局的指标式罚款不是第一次见到,前不久就有河南邓州市关于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指标式罚款,再往前,最多的出现在公安系统之内,这种指标式的罚款曾经作为是一种创收的手段进行推广。有鉴于此,公安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现行考评指标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将“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要扩宽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执法安全情况、执法重点环节、执法能力和社会评价的考评。

从公安系统到工商系统,指标没有变化,因为其实质在那里。指标本身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残留。但是有了指标,我们的各项发展就有了目标。关键是这样的指标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经济的承受能力,否则,只能适得其反。比如经济发展需要有一个指标,比如就业率要有一个指标,比如中学的升学率要有一个指标等等。这些指标都是未可厚非的,但是将罚款也出现一种指标就会让人觉得莫衷一是。试想,工商执法人员在这样的指标指导下将会进行什么样的作为呢?因为有了指标就存在了巨大的压力,玩不成指标有被罚款的危险,于是,执法人员只能进行违法的行为,对正常的经营户也进行罚款或者变相罚款。

按照工商局的领导人员的说法,这样的做法仅仅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的行为。但是这样的收费和罚款恰恰相反,不仅仅不会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而且是一种公权力的滥用。对正常的经营户罚款,本身就是侵犯其正常的经营权,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需要政府部门的插手,但是政府部门仅仅是裁判者不是运动员。对于罚款仅仅是那些违法的行为,否则就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这样的指标式罚款一旦蔓延的话,不仅仅是公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而且是执法人员和执法部门公信力的丧失。

如果指标式罚款这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监管措施不能到位的话,第一步便是便取消罚款考核指标,因为这样的考核体系不科学也不客观。在取消罚款指标之后,对于部分吃惯了罚款,深谙罚款之道的执法者来说,他们的罚款冲动未必能就此打住。退一步讲,即使上级下达了罚款指标,执法活动也必须在法律和正义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无视公平正义。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状态,遭殃的就是整个社会市场上的经营者和执法人员。

因此,要破解指标式罚款的迷局,除了取消罚款指标以外,打破执法经济思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消除对执法经济利益的依赖心理,加强权力监督、压缩权力空间,用制度端正执法者的权力观、利益观,都要认真去做。如果不规范执法部门权力运作,严惩各种滥权行为,脱缰的权力与利益冲动合谋必将对政府公信造成更大的破坏。由此可见,罗平县工商局的做法早就过时,早就可以休矣!

稿源:荆楚网

    (王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