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子图片:二手房“实收”引纷争,需条款明确免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39:37

二手房“实收”引纷争,需条款明确免纠纷

  在近几年来的二手房市场,似乎一直流行着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卖方出售房子时,往往要求费用“实收”。这样一来,一些原本应该由卖方承担的费用也转嫁到了买方头上。市场红火时如此,市场低迷时也不例外。最近,因为对“实收”一词理解的不同,引发了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

  2011年3月,市民邓先生在出售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时,要求“实收”价为230万元。买方林先生看中该房后,向中介支付了10万元定金。谁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家却要求税费各自承担。买方认为,房屋总价230万元他是承认的,这笔钱到时肯定会分文不少地交到邓先生手里。他本人也不会有意见。“但税费多少应该是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的,这和实收价没有关系。”这样的理解显然与邓先生的要求大相径庭,为此双方引发了纠纷。

  “实收价”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交易方式。业内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不包含中介费在内的“实收”,即除了中介费外,按规定原本应该由卖方负担的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另一种是包含中介费在内的“实收”,即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外,原本需要卖方支付的中介费也由买方承担。

  本案给我们很多启发:首先,“实收价”至少在目前还不能作唯一的理解,关于啊税费承担方式的内容须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其次,一个完善的有约束力的协议,是应该避免歧义的。本案的中介公司在操作中有一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合同可以约定税费的最终负担可以由其中一方承担,但是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从个人申报纳税的角度,这项收入则不能免除交纳所得税。因此,即使买方为卖方缴纳了契税、营业税等,也不能免除卖方应当交纳的所得税。

  【协会提示】

  1、我市自7月11日起实施按评估价过户,为防止合同纠纷给二手房交易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损害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专业形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在买卖双方达成购房意向后,在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时将双方各自所需要承担的费用明确下来,必要时可增加合同附件。除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的费用外,对双方佣金、煤水电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等,均应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

  2、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均应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规定的流程、文本、用语为标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自律规范。消费者在二手房交易中主动要求使用《规范指引》提供的示范文本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应推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