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农村风景视频:“嫖娼罚款打折”,违法执法的标本,当彻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0:24:38

“嫖娼罚款打折”,违法执法的标本

 

——当彻查

 

    据报道,张某与网友见面后发生关系,因涉嫌嫖娼被西安市某派出所民警罚款8000元,并称不开票据可只罚4000元,张某最后缴纳了4000元。涉事派出所事后承认,这4000元罚款缴纳时未开具票据,所长称此事没有问题,“就是手续这一块没有完善”。

 

    看了此报道,不是像所长说的“完善手续”就能盖棺定论的,而是,仔细分析本次处罚“嫖娼”,暴露的问题还真不少。

 

    小张的行为定性为嫖娼有无证据支持?

 

    有一个疑问,小张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被定性“卖淫嫖娼”妥当吗?因为,报道给我们呈现的事实是,在西安打工的小张,在网上邂逅了一个女网友,两人感觉不错就相约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张还给了对方200元钱,并一直保持着联系。可10天之后,这个女网友打电话把小张叫出去,原来该女网友和一个民警在一起,民警把小张抓到十里铺派出所,说小张嫖娼。

 

    如果报道属实,根据此事实,也可以认为二人发生了“一夜情”不道德的性行为,甚至可以说二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恋人关系,不知道警察认定二人发生的性关系一定是“卖淫嫖娼”关系,难道仅凭小张给了200元钱,还是该女子指控他是嫖客?如果是该女子指控他是嫖客,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该女网友本身就是“卖淫女”,此次在其他地方卖淫被抓,供出了小张,如果是这样,将该案定性为“卖淫嫖娼”,就必须有二人在发生性关系前后有讲价的过程,或者小张知道该女子是卖淫女,其中一种或两种证据支持,否则只能算“卖淫、未嫖娼”。另一种情况,就是该女网友本身就是警局“钓鱼执法”的鱼饵,如果是这样,在法理上还不能认定小张嫖娼。

 

    “罚款8000元、坐牢6个月到2年”无法律依据,为何随口说出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嫖娼罚款最高是5000元,最多被拘留15日,可见民警口中的“罚款8000元、坐牢6个月到2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此,就要追问,是他不知道或者不记得或者记错了法律对嫖娼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应该提高素质;还是有其他原因,比如,用严厉的处罚,恐吓当事人让他产生畏惧,逼他答应交4000元,且不开单据的条件,如果是这样,那么就要追问,为什么要恐吓他?是担心他不交罚款,还是交了罚款后,另有所图?比如,中饱私囊。

 

    派出所有罚款4000元的权力吗?该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就是说,派出所罚款方面的处罚权,仅限于500元以下,罚款4000元的权限不在派出所,但是,张某最终被罚了4000元,这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当然有一种解释,就是本案上报了当地公安局,公安局作出了对小张罚款4000元的决定。是否有假设的这种情形是很好查,请上级部门出示相关证据。

 

    如果本次罚款四千的处罚决定,没有向公安局汇报,那么属于滥用职权,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的规定,应该给其处罚。

 

    40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缴纳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小张应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不是当场交纳罚款,除有以下三种情形:被处50元以下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

 

    前两种情形,张某确定不符合;而从报道中张某家人当天送来罚款等情节判断,小张很有可能是有固定住所的,因此,“没有固定住所”这一条很可能也不符合。即使小张“没有固定住所”,根据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的规定,他是什么时间将罚款交到所里的,派出所应有一个解释。

 

    罚款不给票据是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小张做出治安处罚前,应该向其告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如果不服治安处罚决定,享有申诉的权利,公安机关不会因其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除此之外,还应该有《治安处罚决定书》。因为,报道没有披露警方是否做了这些程序,因此,在此不作评论。

 

    不能否认,警察需要相应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分子,但是,行使权利时,应该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否则,难免不会出现诸如本案荒唐的事情,比如,暴力执法、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如此下去,恐怕被打折的绝不仅仅只是金钱,在老百姓看来,真正被打折扣的却是人民警察的形象、是执法者的公信力、是法律的尊严,因此,如何让警察在法律框架内执法,除了为政者要深思的,不妨以本案为样本,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的基础上,以案说法,在公安系统搞一次类似“依法执法”的专项活动。